漫谈德国模式的法官成长之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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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6页 共26页德国模式的法官成长之路 一、两考定乾坤 第一,德国所采取的是一种以培养各种法律人员为目的的统一的法律教育,不考虑他们将来要从事何等职业。各种法律人员所接受的专业培训大体上也是相同的。这就是德国的法律教育体系的基本构架和理念。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德国的法官法属于联邦法,该法对于司法教育只是做了一个框架性的规定,仍需16个州各自的法律教育法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一般来讲,不同州制定的这些法律之间并不存在太大的区别,虽然在一些具体环节上差距还是有的。第二,通往法律职业之路是从考试开始的。法官的教育始于高
2、校。通常,大学里的法律学习要持续4至5年,内容覆盖法律史和法哲学,以及一些主要的法学部门。在短短的4年时间里要讲完德国所有现行法律是不现实的,因此学习必须集中在主要的法律问题上。学生们必须熟悉德国法中主要的法典,必须学会如何来运用成文法以及在司法程序中应该如何操作。但是对于所有的学生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学会科学的方法,而科学的方法对于所有的法律职业都是极其重要的。学生们必须学会依据宪法的价值理念来解释法律,学会如何通过类推来弥补立法中的漏洞以及如何探求立法意图,等等。在他们学业结束的时候,他们应该具备运用各种法律和法规的方法技巧,甚至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能够应用起初对他们来说是全新的法律和规定
3、。 第一次国家考试 德国大学的法律专业毕业是以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为标准的。一旦法学专业的学生们决定结束他们的学习,那么他们就得通过州司法考试的初试(the First State Examination -Referendarexamen)。该考试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每部分的考试内容都覆盖了实体法的主要科目以及一个由学生自选的科目。以黑森州为例,州初试的内容包括一篇论文,通常被称作“家庭作业”,四项笔试和一次口试。其中,论文需在6个星期的期限内完成,通常是以一个实际的案例为基础就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笔试的内容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宪法等领域以及一个学生自选的主题。每一项
4、笔试都需在5个小时以内完成,并且考试中唯一可以寻求的帮助就是法典。学生在笔试中的任务通常是就一个法律案件发表司法意见。但是与2年以后的州复试(the Secand Examination-Assessorexamen)不同的是,这些案例一般比较简短,并且只涉及法律问题,而不涉及事实问题。德国的大部分州都没有要求提交限时6周的论文,而是增加了笔试的次数(8至10项)。口试要持续5个小时左右。在黑森州,通常是由4名考官主考6名考生。 必须注意的是,德国的第一次国家考试合格率非常高。70至80的应试者能够通过此次考试。在黑森州,每年大约有700名左右的学生通过此项考试,而在整个德国,每年通过考试的人
5、数达到12000多人。与此相适应,大学的法律教育也以国家考试为目标实施教育。大学本身不规定必修科目或选修科目,而由学生根据国家考试中的“必须”和“选择”为标准进行学习。而且,为适应国家考试的需要,除了教师授课和研讨外,还采用练习、学习小组或复习课等多种手段,以期彻底实现其教育目标。总之,德国大学的授课和研讨,具有很高的学术性,偏重理论色彩。归根结底,法学教育还是以教授为中心而展开的,可以看出,这种教育具有确保其纯学术性的统治地位。众所周知,德国的大学教授在世界上具有无与伦比的地位。 法律教育的下一步内容是为期2年的专业实践(又称实习期),此项法律培训由以下地方提供。(尽管在所有16个州里,预备
6、服务的总体设置大致相同,但是在运作程序上不同的州之间还是存在着细微的差别的)。 第一阶段:民事法院。此项培训要持续7个月。在此期间,年轻的法律人员(被称作“见习律师”)将与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一道工作。他要书写司法意见,草拟决定,书写判决,甚至可以在法官的监督下,听取证人证言和主持庭审。 第二阶段:检察官办公室。此项培训要持续3个月。在此期间,见习律师会与一位颇具经验的检察官一起工作,负责书写法律意见和起诉书,并且可以在检察官的监督下出庭,在一些轻微案件中甚至可以不在检察官的监督下以检察官的身份出庭诉讼。 第三阶段: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要工作4个月,并在此段期间从事各种法律事务,包
7、括诉讼代理,但是地区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除外,因为法律要求只有具有完全资格的执业律师才能进行此类诉讼代理。 第四阶段:行政机关。见习律师将在一个行政机关(可能是市级的、州级的或是各种专门的行政机关)接受6个月的培训。此间,对于他所能从事的法律事务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但是这段培训的重点依然是书写法律意见和草拟行政决定或法令。 最后阶段:预备服务。接受专业实习的学生自己选择法律培训的地方,最后这一阶段的培训要持续4个月。在此期间,见习律师将在他自己选择的领域里接受培训。唯一的规定就是他必须选择一个能够提供法律培训的地方,并且要有具有完全资格的律师来培训他。目前,几乎有5000的受训人员在国外完成实
8、践培训任务。 所有上述阶段的培训都会辅以每周一次的专题讨论课,讨论课由法官和经验丰富的公务员讲授。在这些讨论课中,受训人员要完善他们所掌握的程序法知识和分析复杂的案例。在预备服务期间,受训人员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公务员可以从政府获得一定的补助。 第二次国家考试 接下来的州复试(Second State Examination-Aysea-sorexamen)包括笔试和一次口试。其中,笔试内容均取自原始案例,口试在大部分州里包括一段自由演讲和对如何裁判一项真实诉讼提出一个建议。 在黑森州,候选人要参加8项笔试,每项5小时:3项笔试涉及民法,其中应试者要以一个真实的诉讼为基础制作法院的一书面判决,或者
9、有时是律师的起诉书;2项笔试涉及刑法,应试者要书写起诉书或刑事判决书;2项笔试涉及行政法,应试者要书写行政法令、其它行政决定或者行政法院的判决;1项笔试涉及劳动法或商法,应试者需要再次书写判决书或起诉书。 整个口语考试要持续5个小时。在黑森州,考试以一段自由演讲开始。在演讲中,候选人要就一个真实的案例作出裁判,并要发表一个口头的意见。在此之后,将通常由3名主考官负责考评4至6名候选人,内容则涉及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所有这些考试与州初试不同的是,考试内容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涉及事实问题。 在通过州复试之后,候选人就获得了担任司法职务的资格。大约有75至85的候选人可以通过此项考试,实现目标。在
10、黑森州,每年的通过人数大约为850人,而整个德国则超过10000人。 二、法院的种类与级别 在德国,法院主要分为六类: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一)宪法法院。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两级宪法法院各自单独设置,没有隶属关系。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
11、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二)普通法院。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商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普通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普通法院审
12、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专利法院归属普通法院体系,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它审理专利、许可和针对联邦专利局的案件。 (三)行政法院。德国有行政法院52个,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案件,实行复议前置。行政案件上诉原则上要经上一级法院同意,但对于州高等法院不准上诉的地方法院一审案,公民可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 (四)时政法院。德国有财政法院19个,分联邦财政法院和州财政法院两级。财政法院审理纳税人状告国家财政税务局的案件,一般归财政法院审理,触犯刑法时由普通法院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
13、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财政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级二审制。 (五)劳工法院。德国有124个劳工法院,分联邦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地方劳工法院三级。劳工法院审理劳动纠纷和工会纠纷,且仅受理双方有书面合同的争议,否则归普通法院管辖。劳工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级终审制。 (六)社会福利法院。德国有社会福利法院6,个。分联邦社会福利法院、州社会福利法院和地方社会福利法院三级。社会福利法院负责审理保险、事故、失业金、退休金、社会救济等由政府、行政机构负责的赔偿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福利费等。企业福利发放产生的纠纷由普通法院管辖。社会福利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不收费,不许律师参与,主要是调解结案。 (七)纪律
14、法院。德国设有官员、法官、士兵、公证人、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生等职业纪律法院。每种纪律法院分联邦纪律法院、州纪律法院两级。纪律法院审理公职人员和其他职业人士触犯纪律问题。 三、通往法官之路 在德国,法官的选任由各州的司法部负责。如果一位年轻的法律人员想要成为一名法官,那么他就需要向他想要任职的州的司法部提出申请。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以黑森州为例,每年大约只需要50到70名左右的法官,但是正如上面所提到的,每年要有800多人通过复试。正因为如此,要依据在两次州考试中所取得的成绩来仔细筛选,优中选优。 考试成绩在对申请者进行选拔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划分成绩等级的基本框架,
15、具体如下 优异16-18分 优秀13-15分 完全满意10-12分 满意7-9分 及格4-6分 不及格0-3分 仅有大约15的法律人员能够达到完全满意、优秀和优异的等级,正是在这些人当中,会选拔未来的法官。但是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前,申请者必须通过一系列面试,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次是接受副州务卿的面试。这些次面试没有任何特定的规则,其目的仅在于能够对申请者的个人品行有一个更为深入的了解。 如前所述,法官是由司法部任命的,当然,在有些州,还需要与法官选任委员会(a Committee for the Selection of Judges)联合任命。该委员会由一些专门为此目的而选出的议员和法官组成。在德
16、国的绝大部分州,司法部长可以依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来决定是否任命某一位申请者为法官。但是在其它一些州,如黑森州,司法部长不能单独作出决定,而是要向法官选任委员会提出委任建议,与该委员会共同决定任命事宜。如果委员会拒绝任命某人为法官,那么司法部就绝对不能任命。如果一名法律人员被任命为法官,那么他最初只取得见习法官(judge on probation)的地位,这通常要持续3年。见习法官是具有完全资格的法官,拥有不受限制的独立地位,并且承担一名法官的所有义务,但是却不享有法官的所有权利。他可以在不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被调任,并且司法部有权决定他是要从事法官职务还是检察官职务其目的在于所有这些将来的法
17、官在此期间都需要既从事法官职务一段时间,又需要从事检察官职务一段时间。但是在法官和见习法官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如果后者严重失职,甚或有迹象表明他不是从事司法职务的合适人选,那么他将可以在未获通知的情况下被解除司法职务。3年之后见习法官将会获得终身任命。同样地,如果该州有法官选任委员会,那么该州的司法部就需要于委员会联合决定。 法官的起步阶段 在德国,法官经过3-5年的见习期之后,就成为州职业雇员,并且终生任职。在选任和推荐州法官的时候虽然或多或少也会存在一些政治性影响,但是比起选任和推荐联邦法官之时的政治性影响要少多了,挑选工作主要由州管理机构进行协调,加上候选人自我推荐。 按照程序,每当法院中
18、出现职位空缺,他们就会把该种空缺的职位进行公开,并且从递交申请的年轻候选人当中选出人员加以填补。申请人必须是德国公民,满足法律教育要求,圆满通过第二次州试,并且支持联邦基本法(Grundge-setz)。这种前提条件要求适用于所有基层州法院,包括那些纪律和人事法院。最近几十年以来,该种司法制度吸引力日渐增加,尤其对那些在第二次州试中取得非常优异成绩的人。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对于那些年轻人来说,从事司法事业既体面又可以参与一些具有意义和影响力的工作,同时还可以拥有终生任期和足够的薪金。 宪法第98条要求各个州的司法部长和司法选举委员会进行合作,成立一个合作性委员会,以进行司法选举。但这不是一
19、条强制性条款,所以仍然有几个州没有成立委员会。在设立的司法选举委员会中,有一些委员会仅仅处理3年的初步见习指定,而另一些委员会同时也决定是否授予终生任期以及推荐一个法官到另外一个法院任职。至于该委员会中来自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代表之间的平衡问题,各州的情况都有所不同。 按照德国的制度,法官可以先经委员会进行初步挑选,但最终还要由州行政部门颁发任命书,并且在证书上写明其地位和特殊任务。初次任命一般情况下是见习性的,为期3年,而且所任命的法院也常常是基层法院。在柏林,这些被任命的人员一般被分配到地区法院(landgericht),在那里新选任的法官可以从由3个退休法官所组成的小组那里吸取经验
20、教训。而另外一些州把这些新手们分配到地方法院(Amtsgericht)中去。 法官的晋升之路 对于,名德国法官来说,在其终生职业生涯中,业务水平都要定期受到其同事们的评审。一般情况下,法院庭长的一个特殊职责就是对本庭法官进行评审;年资和级别较高的法官对级别较低的法官在诉讼程序操作方面的效率进行评审,诸如对待证人和当事人的态度,以及书面意见的质量等等,尤其是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所有的法官,甚至地方法院的法官也不例外,都深知其级别的高低是由工作效率、一些诸如案件处理率和撤销率等的客观因素以及同事们的主观评价来加以确定的。然而,一个受训人在第二次州试中的成绩,在决定其是否会被提升中。将会发生重要的作
21、用。德国人相信,这种以功过作为审查和提升对象的奖励方式,可以激励法官们在事实搜集方面勤勉工作,另外也可以激励他们努力跟上法律的变化,以及在举行听证和作出判决的过程之中公正无误。 终生任命的方式同初次见习选举的方式大同小异。在巴伐利亚,这种事项是由负责机构的人事部门来操作的;在汉堡,则是由司法选举委员会来办理的,同时由行政内阁会议作出最终批准。在决定任期之时,3年最低见习期限中的2年可以是从事另外的法律职业,其中包括在大学教授法律。一位法律工作者在获得3年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更长时间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之后,就可以被选任为任期法官。然而,在决定提升一名基层法官到较高级别的法院中就职,或者就任一个法院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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