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终版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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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终版资料 资料仅供参考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存款账户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存款账户。 第四条 本办法不涉及单位银行卡业务,相关业务请遵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受理公款私存、私款公存业务。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存款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法人机构应落实专人进行账户管理,负责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并建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业务处理“一手清”。 第八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法人机构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办理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手续的人员原则上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可授权她人办理,但被授权人必须是开户单位的员工,严禁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内部员工(特别是客户经理)及其它人代办。所有客户签字环节,必须由有权人当场面签。 第十条 经营业网点审核后的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一律不准再由企业或她人经手,不准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如有关材料在营业机构审核后被企业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企业将有关资料再次交回时,所有开户手续和审核手续应按新开户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必须留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包括座机和移动电话。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开户时要亲自电话核对,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社(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一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五条 开户资格及资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机构信用代码证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填写一式三联《关联企业登记表》;同时为开户网点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同一存款人只能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能够为下列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它组织。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它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它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立的组织,如村民小组等组织。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它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可为存款人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它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16.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开立的零余额账户;17.税务代保管资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及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开立的零余额账 户,应出具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 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及 金融许可证;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它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相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1.税务代保管资金,应出具机关登记证书、财政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文件、财政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文件、其它有关资料。 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四)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可为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增资验资。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且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它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且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增资验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营业机构不得为只提供开户资料复印件的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法人机构正式文件允许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开户使用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六条 开户资格审查。 (一)各营业机构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时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事项向存款人单位进行双人双热线查证。 1.经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四川省工商局网上工商”等网上核查营业执照信息; 2.经过“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等网上核查和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地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3.经过“机构信用代码管理系统”核查机构信用代码证信息。 4.可采取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授权书,或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当面核实授权书真伪,或授权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等措施核实授权书的真伪。 5.经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联网核查得到信息与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或客户相貌特征有较大差异的,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客户提供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社保缴纳凭证等其它相关资料; 6.可采取核实被授权人工作证件,或到开户单位核实等方式核实被授权人是否属于授权单位工作人员; 7.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审核存款人上级法人、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信息,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 8.相关核查资料须打印核查记录随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二)各营业机构应对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单位鲜公章)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审查无误的在复印件的号(代)码与名称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条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上还需加盖“复印无效”。复印件作开户资料统一保管。 (三)各营业机构应对存款人单位公章名称、财务专用章名称、预留印鉴章(单位印章)名称与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上的存款人名称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除外: 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印章。 对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户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应立即安排双人上门实地核查开户单位(个体工商户、验资账户除外)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留合影影像资料,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四)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或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或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营业机构除审核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开户单位信息,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经甄别后,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五)严禁受理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业务。 第十七条 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存款人,农村信用社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对存款人进行预开户,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账号、开户日期,在“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私章,复审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日期,加盖复审人私章及业务公章。同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及时将开户单位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地录入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核准类账户还应将签署农村信用社审核意见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备案类账户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对核准经过的账户,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存款人领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机构信用代码证(基本户)、初始密码,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为其办理预开户激活手续。 对核准不经过的账户,农村信用社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资料退还存款人或通知存款人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意见完善相关资料。对不能开户的,农村信用社经办人应将开户资料退还存款人,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注明不予开户的原因,并在核心业务系统里做该账户预开户销户处理。对需完善相关资料的,农村信用社经办人应只将需更换的资料退还给存款人,待对存款人补交资料审核无误后,再将所有开户资料送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核准。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节 账户的使用 第十九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该经过该账户办理。开户网点应对基本存款账户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能够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二十一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经过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验资、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或增资人的名称一致,资金用途应为“投资款”。 第二十三条 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开户证明文件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含展期)。超过开户证明文件确定期限的,应由原出具部门出具开户证明文件展期的证明。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需超过的须说明超过期限的合理原因,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办理程序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当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 对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人民银行的核准日期;对非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开户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在账户正式生效前,农村信用社不得向存款人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及支付凭证。向存款人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必须经过账户管理密码控制。对未使用支付密码器的账户应进行风险监控。 第二十九条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1. 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2. 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明显; 3. 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 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5. 其它可疑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对账工作比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对账制度》执行。 第三节 账户资料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账户资料的,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她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应证明文件;授权她人(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授权书(列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账户信息的变更 (一)客户申请 存款人下列账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变更手续: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邮编、主要联系电话;4.注册资金等信息;5.其它资料。 办理变更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名章);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3.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变更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料信息时需提供,下同); 4.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变更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资料信息时需提供,下同); 5.机构信用代码证; 6.资料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件(同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时需提供的资料)。 (二)资料审查 营业机构柜员在受理存款人的变更申请时,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资料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审查同本办法“开户资格的审查”),同时,对存款人变更账户信息事项向存款人单位进行双人双热线查证。查证无误后,由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将变更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其中,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1.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其变更申请经过的,营业机构柜员还应在核心业务系统修改存款人账户信息,并通知存款人领取新的开户许可证及机构信用代码证。 2.变更申请核准未经过的,营业机构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签署的意见通知存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含《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客户联)。备案类账户信息变更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不一致的,先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 (三)存款人变更账号 如因系统升级改造等导致存款人账号变更的,农村信用社应造具账号变更清册与证明资料一并提交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印鉴的变更 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章是指存款人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一)客户申请 存款人预留印鉴申请更换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加盖新旧预留印鉴及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印章。2.原预留印鉴卡; 3.新预留印鉴、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章; 4.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准类账户提供); 5.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8.单位公函。 存款人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还应出具遗失公告材料、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存款人无法提供原个人预留印鉴的,还应出具有关的合法有效证明。 更换个人预留印鉴时,还应出具被更换印鉴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料审查 营业机构柜员在受理存款人的变更印鉴申请时,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同本办法“开户资格的审查”),同时,对存款人变更预留印鉴事项向存款人单位进行双人双热线查证。 (三)启用新印鉴 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柜员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在核心业务系统打印新印鉴卡片,新预留印鉴启用日期则为当天。营业机构对该客户在启用日之前旧印鉴签发的、在提示付款期内尚未付款的票据仍予支付;对新预留印鉴启用后客户用旧印鉴签发的票据和启用日当天新预留印鉴启用前客户用旧印鉴签发的尚未付款的票据一律退票。新印鉴卡片应按顺序放入印鉴簿,用作日常印鉴核对。全套旧印鉴卡(含收回客户的)专夹保管十天后随开户资料保管。 第三十五条 补(换)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应出具已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个人名章)、遗失证明(载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自负”)和已进行遗失公告(至少是市级(含)以上发表声明的报刊原件,报刊内容至少包括:存款人名称、账号、原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开户银行、人民银行核准日期)的证明,同时还须重新出具其开户时提供的证明文件。开户营业机构比照本办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开户营业机构比照本办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同时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存款人账户初始密码遗失的,农村信用社应提示存款人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重置密码。 第四节 账户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它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一) 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二)存款人因迁址或其它原因(除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外)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账户。 第三十九条 申请撤销账户提交的资料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提交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的一式三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撤销核准类账户)、预留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她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条 对存款人按规定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剪去右下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该账户销户凭证附件,并及时在核心业务系统凭证管理交易中进行作废处理。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有关证明并承诺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全套印鉴卡(含收回客户的)随开户资料保管。 第四十一条 资料审查及账户撤销 营业机构柜员在受理存款人的撤销银行账户申请时,应对存款人提交的撤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时对存款人撤销银行账户事项向存款人单位进行双人双热线查证。 (一)符合撤销核准类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账户撤销资料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准,经核准后,于2个工作日内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经人民银行签署意见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一联由存款人保管,第二联营业机构留存,与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第三联由当地人民银行留存。 (二)符合撤销备案类账户的,营业机构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办理销户手续,并在撤销申请书的“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个人名章,复审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注明撤销日期,并加盖复审人个人名章及业务公章,由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三)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销户后,还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户开户银行。 (四)对于存款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撤销且当地人行已核准撤销,存款人却未到开户网点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手续的,营业机构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节 账户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按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一户一档。单位存款人按规定提交的各类申请书及证明文件、预留印鉴卡(含更换的预留印鉴卡)等资料,均属账户档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 。 第四十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法人机构应采取在营业机构张贴、网上宣传、电话联系等方式督促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请年检。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四川省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检查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及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当年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军队、武警部队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实行年检。 (一) 年检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个体工商户; 4.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 6.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 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财政部门对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非预算管理的单位存款人开立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对其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进行年检(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二) 存款人申请。存款人申请年检时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表》、其存款账户开立时所规定提供的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应有最新一次年检标识或已加盖最新一次年检戳记或正处于有效期)及开户许可证(核准类账户提供)。申请非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的,还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结论书(财政年检的,提供财政部门年检证明,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结论书)。 (三) 资料审核。法人机构受理存款人递交的资料后,应与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检查。经比对,存款人提交的年检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中信息一致的,应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为其加注年检标识,并为申请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的存款人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结论书,所有年检资料均应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戳记单独保管。若存款人提交的年检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的,应通知该存款人办理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手续,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对其信息进行修改或将变更信息提交当地人民银行进行修改,对不符合开户资格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存款人予以撤销。 第四十五条 年检结束后,存款人未申请年检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在存款人第一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农村信用社应先要求存款人申请对其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再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年检合格的,农村信用社应登记备查。 第四十六条 营业机构不得为按规定应年检而未年检或未经过年检的单位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十七条 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法人机构应通知存款人撤销其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法人机构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它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十八条 营业机构得知存款人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九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业务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留置《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伪造变造的开户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由其对存款人是否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进一步予以核实。不得为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十条 法人机构应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因办理三方存管、基金、国债、保险、证券、还息还贷、代收代付等存在关联存款账户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除外),应通知开户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对开户之日起半年以上未发生任何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视同久悬账户管理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法人机构如发现存款人有出借、出租账户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五十三条 业务对象。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五十四条 单位定期存款包括:普通定期、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第五十五条 法人机构为符合开立定期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具记名式“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存款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五十六条 单位定期存款如需质押,可凭原存款证实书办理换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专用)手续。营业机构换发时须将原存款证实书收回专夹保管。如质押结束,存款人凭手中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专用)换回原存款证实书。 第五十七条 对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专用)的领取、登记、保管、使用、销号等手续按现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管理办法》(川信联发〔 〕86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对账制度(试行)》实行对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变更。存款单位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或授权代理人印章时,需提供单位公函、存款证实书及本办法第三章第三节“账户资料的变更”中所规定的资料。 第六十条 存款单位合并或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第六十一条 单位定期存款相关业务办理,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她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应证明文件;授权她人(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要提供授权书(列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一节 普通定期 第六十二条 普通定期存款是指与存款人事先约定存款期限,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普通定期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一次性存入;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三年、五年。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计息期间计息方式如有变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开户 营业机构柜员对已在本网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应要求客户提供开户申请书、进账单及单位结算账户支取凭证,并预留印鉴;对未在本网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应要求客户提供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本办法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营业机构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资料审查同本办法第十六条“开户资格的审查”)。对符合开户条件的,营业机构从其单位结算账户中转出预存款项,为其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打印记名式“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 第六十四条 支取 单位定期存款从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支取转存的,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也能够转入原转存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一)普通定期到期支取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时,存款人应持“存款证实书”、预留印鉴及预留印鉴卡到开户网点办理支取手续,开户机构经审查“存款证实书”确属本网点签发、内容齐全、金额相符、无涂改、存款已到期的,且预留印鉴审核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作账务处理,打印业务凭证(填单)、利息清单加盖预留印鉴作借方记账凭证,在收回的“存款证实书”和留存的“存款证实书”加盖“结清”戳记,作业务凭证(填单)借方传票附件。存款本息填写进账单转入其原转存账户。 单位定期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普通定期提前支取 单位定期存款能够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每个存期内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存款人应持“存款证实书”、预留印鉴及预留印鉴卡、单位公函(应注明提前支取原因等)到开户网点办理支取手续,业务处理同“定期存款到期的处理”。 1.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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