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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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6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陕西建工集团 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试用期与转正、用工、离职 第三章 薪酬福利 第四章 培训 第五章 职称评审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七章 中层领导管理 第八章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行为,明确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和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聘、试用期与转正、用工、离职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的招聘工作。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于每年9月份编制<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招聘渠道 公司网站发布招聘信息;院校招聘;人才市场招聘;专业网站招聘;委托专业招聘公司招聘。 第四条 招聘程序 (一)公司经过以上渠道对应聘者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面试和复试。 (二)面试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其它成员根据相关专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三)根据人员需求计划,按面试成绩排序,确定录用名单。 (四)与录用者签订就业协议或对其发放<录用通知书>,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 复员、转业军人由公司统一接收,根据计划介绍安排到各单位。 第六条 临时职工招聘录用管理 (一) 各单位如有阶段性工作确需雇佣临时职工,必须填写<新增职工申请表>,说明招聘理由、工作期限及待遇,报人力资源部面试并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不经审批擅自用人的单位,不予审批薪资。 (二)临时职工入职当日须与公司签定<劳务用工协议>,规定协议期限,无试用期。临时职工工资参照公司薪资级别及市场情况而定,享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须自行申请养老保险账户,缴费基数按陕西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由公司承担的部分每年一次凭缴费单据在用工单位报销。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 (三) 如临时职工表现优秀,所在单位有相应职位空缺,经考试合格后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经审批的临时职工可转正为公司职工,并签定<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本企业工龄。 第七条 试用期与转正定级 (一) 新职工需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6个月的见习期,期满前15日,由用人单位依据职工业绩和综合表现在<转正定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公司组织进行考核后决定按期转正、延期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提前或延期转正规定 1.对公司有立功或重大贡献的职工,可提前转正。同时应履行转正手续并附提前转正业绩材料。 2. 对违纪违规的新职工,视情节轻重,最多给予6个月的延期试用。不能胜任工作的新职工,最多给予6个月的延期试用。 3.试用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延期转正1个月。病事假累计15(不含15日)个工作日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4.提前或延期转正的职工,经用人单位负责人提出,公司考核后签署意见,报董事长批准。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单位之间借调人员,应当签订包括借调期限、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内容的借调协议。 第九条 退养、内部下岗、息工、待岗 (一)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能够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退养)。享受退养生活费待遇。内部退养人员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个人和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分担。 (二) 因生产任务不足、劳动组织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性调整或生产布局发生变化、企业改革改制等原因出现人员富余,富余人员难以上岗的实行内部下岗,下岗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短期阶段性(不超过1个月)离开工作岗位的实行息工。 1. 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实行职工内部下岗、息工审批制度,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确定职工内部下岗,必须经过各单位研究审批。确定职工息工必须由项目部集体研究,报所属单位批准。实行职工内部下岗、息工应征得同级工会的同意。 2. 内部下岗职工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 ,息工职工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内部下岗、息工期间的生活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下岗期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个人和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分担,息工期间个人和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负担。 3. 内部下岗职工由所属单位统一管理,并组织内部下岗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学习和岗位(转岗)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再上岗。 (三) 职工在竞争上岗中被末位淘汰或者因职工本人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但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实行待岗。 1. 待岗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职工在待岗期间必须接受单位的教育和培训,单位发给待岗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标准分担。 2. 待岗培训结束后实行不超过1个月的试岗,试岗期间的待遇低于在岗人员的标准。 3.待岗人员经两次培训、试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职工离职 (一)职工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和劳动纪律的; 3.因工作失职或贪污而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4. 疾病及意外(非因工作引起); 5. 触犯刑律的; 6. 个人提出辞职的。 (二)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职工在离职前必须完备以下离职手续。 1.工作交接; 2.交还所有公司的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3.清理在职期间与公司的各类经济手续; 4.职工违约或主动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赔付岗位资格培训取证、学历进修、继续教育等公司出资或报销的费用; 5.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满3年以上的职工,若提出辞职或要求调离公司,须先向公司支付成长培育费2万元,再办理相关手续; 6.如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协议的,按其它协议的约定处理; 7.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离职,公司需安排离职审计; 8.离职前,公司安排有关部门或主管上级领导与职工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工意见。 (四)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的基础工资;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3日以上的,公司将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后15日内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及户口迁出公司,方可领取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 (一) 男职工年满60周岁、特殊工种年满55周岁可办理正式退休; (二) 年满55周岁的女性管理人员、年满50周岁及特殊工种45周岁的女性工人可办理正式退休; (三)女职工聘任在管理岗位上的,由于各种原因公司不再继续聘任或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休的,年满50至55周岁之间可办理正式退休。 第三章 薪酬福利 第十二条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有关薪资与福利项目的核定与签发。 第十三条 薪资结构分为直接薪资和间接薪资。 (一) 直接薪资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目标实现成果兑现奖、综合津贴( 行业津贴、工龄津贴、执业注册资格津贴、职称津贴、兼职职务津贴)。 (二)间接薪酬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休假。 第十四条 有关规定 (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享受职称津贴。 (二)工伤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急需的特殊专业技能人才,岗位工资标准协商确定,总经理签字批准。 (四)工人绩效奖金按月考核发放,管理人员绩效奖金依据年终绩效考核发放。 (五) 岗位工资、综合津贴按月支付,每月25日为发薪日。效益低、无支付能力的单位,必须按照”减发不欠发”按月支付,上班人员最低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薪酬为税前额,公司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七)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支付能力确定薪酬标准的调整变动。 (八)职工调整薪酬,须填写<调薪审批表>和<调薪审批花名册>,审批后执行。 (九)基层单位按规定时间报送月、季、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不得漏报、迟报、虚报。由人力资源部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二)在岗职工以岗位工资+综合津贴的收入为缴费基数; (三)待岗职工养老保险按陕西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西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初经基层单位核实上报,缴费年度内不能更改变动。 (五)各单位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基层单位必须建立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台帐,每年11月底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结算当年费用,到公司财务部缴纳本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 职工离职,需持基层单位盖章的社会保险转移单,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转移手续。 (八) 职工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返还职工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一)公司自 1月1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公司在岗职工均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 (三)住房公积金以岗位工资+综合津贴的收入为缴费基数; (四)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分别为5%,缴存率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情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后调整。 (五)上半年岗位变动,当年7月1日调整缴存基数,下半年岗位变动,次年7月1日调整缴存基数。 (六)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转移和支取按照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职工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培训实行由公司、基层各单位分级管理,按照分级培训、相互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职责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职工培训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指定相应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职工培训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职工培训规划、年度培训指导计划的编制,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对职工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对管理层领导人员,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总工长及各专业工长,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高技能、高层次、高学历人才的培训。组织开展公司职业技能大赛。 (三) 各单位依据公司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培训规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新入职职工、转岗人员岗前培训、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及各类人员取证等常规性培训。组织职业技能选拔大赛。 (四) 项目经理部负责本项目职工(含劳务人员)的培训,制定项目职工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职工的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应急、适应性的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一) 培训形式分脱产、业余两大类。具体有集中脱产培训、委外脱产培训、业余函授培训、现场培训、自我开发学习、职位交流学习、计算机网络教育等形式。 (二)培训方法有课堂授课、角色扮演、案例教学、专题研讨、现场观摩、模拟演练、拓展训练、技能比武等。 第二十条 计划与实施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11月份向机关部室及各基层单位征求下年度职工培训需求建议,机关部室及各基层单位在12月初将培训需求建议报人力资源部。 (二) 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施工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各单位职工培训需求建议,于每年年初编制下达公司年度职工培训计划。 (三) 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下达后,各主办部门(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对培训过程进行检查、指导。若计划不能正常实施,主办部门(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变更培训计划。 (四) 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工作急需或上级指令性的职工培训,应持报告或通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计划增补手续后,纳入计划管理。 (五)公司机关及各基层单位职工提升学历教育不纳入培训计划管理,鼓励自学成才。职工取得学历后,持学籍档案、毕业证等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六) 公司计划内办班培训的内容、形式、方法、教材和师资的选定及课程设计等,由主办部门(单位)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商定。 (七) 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培训班,在开班前由主办部门(单位)将<办班培训计划审批表>(附表1)及经费预算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开班审批手续。 (八)参加公司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取证(复证)培训的单位,在开班前由主办单位将<办班培训计划审批表>、<职工培训名册>(附表2)等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培训结束,填写<培训评价报告>(附表3)。 (九) 由公司选送委外短期学习的职工,在参加学习之前,必须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办理手续。 (十) 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各类培训班结束后,主办部门(单位)应按”三标一体”认证要求,及时将培训记录(附表1、2、3)及学员考勤表等资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十一) 主办单位(部门)必须按照培训目的与要求,结合培训内容与对象,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组织教师认真备课和教学,制作学员听课讲义。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与监督 (一) 职工培训制度 1. 新招录用、转岗、再上岗职工必须参加相应的岗前职业培训,能力达到岗位标准要求,方可上岗; 2. 从事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安全、质量、财务、试验等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岗位职业培训后,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方可上岗; 3. 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职工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技术操作上岗证; 4. 从事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5. 从事施工生产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职工必须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须不断更新知识,参加继续教育。 (二) 职工培训管理 1. 职工参加公司各类办班培训,实行培训写实制度。各主办单位(部门)对职工培训过程中的学习、纪律、奖惩等情况写实记录,培训结束后填写<职工培训情况写实表>(附表4),并转学员所在单位,各单位要把职工培训情况与职工考核、使用、待遇相挂钩。 2. 建立职工培训奖惩制度。凡公司计划内实行考试的培训班,视办班规模、层次、时间设立优秀学员奖,优秀学员奖励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 以内,奖励分三个等级,人均标准在200元至300元之间,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对培训考核不及格且表现差者,培训费用个人负担50% 。 3. 职工考取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报销一次考试、培训费用,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取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报销一次考试、培训费用,一次性奖励1000元。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报销。 4. 凡委外参加重大培训项目的人员必须与公司签定培训协议书,并经董事长批准。 5. 公司计划内委外参加学习的职工,学习结束后,持培训费用发票、培训通知(对参加取证培训职工还须持证书原件)、培训评价表(附表7)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未取得证书者,职工个人负担培训费。 6. 公司委派的在职研究生以上(硕士学位以上)学历教育,职工持录用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学籍的职工的学费不予报销。 7. 公司对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培训及先进工法和工艺推广培训,公司补助拨付培训经费。 (三) 公司每年将选择不同职业(工种),组织技能比武,对技术拔尖者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励。 (四) 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在建工程项目的职工培训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评比,并按贯标要求填写检查记录,对工作滞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培训讲师课时费标准 单位:元/课时 序号 专家/专业技术职称 元/课时 1 研究员、院士 800 2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600 3 副教授、高级讲师 200 4 工程师、经济师、讲师、技师 150 第五章 职称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凡申报评审工程技术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由本人申请,基层单位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查,初评委会评审(中、高级为推荐评审),公司职改领导小组审批中,高级评审由公司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总公司职改办。 第二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 2.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累计满 ; 3.大专院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 4.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 5.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不含党校学历)。 (二)获取和处理信息能力 1.外语要求:需具备在两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印刷字符的能力,对长期在野外生产、建设、施工、测绘等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能够放宽到3000印刷字符的能力;参加外语A级考试合格。 2.计算机应用能力需求:能够较熟练地应用计算机完成信息收集、处理、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设计和生产技术工作;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三)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能较好的掌握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 2.熟悉本专业现代科技管理、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 3.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熟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安全规程及规章制度。 4.有系统工程和全面质量过程管理的知识,掌握本专业技术经济评价要求。 5.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前沿科学和边缘学科方面的知识,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四)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主持或全过程参加并完成过省、部级大、中型项目,或系统规模大,产品技术难度高的新技术项目,曾经解决过较重大的、复杂的技术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者 2.1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省部级大、中型项目的立项调研、规模、勘测、方案论证、设计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中型项目生产及施工工作; 2.2能熟练运用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指导技术工作; 2.3主持过国家、省、部级推广项目(或二级项目)或省部级科研课题的选题和立项报告并经过论证被采纳,或主持(技术骨干)制定的施工、设计方案被采纳; 2.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组织协调二级工程设计、施工或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经历; 2.5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及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工程二项以上,或相当三级工程三级以上的工程项目,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施工安装的全过程,任务完成较好; 2.6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过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 2.7能指导中级技术人职工作和学习,并能对其技术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 2.8能独立编写和熟练运用企业工艺标准。 (五)工作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做出如下贡献者: 1.1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经过; 1.2完成一项以上大型或一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公认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3完成三项以上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4作为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三等以上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三等奖、地市级(厅局)科技进步(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一等奖二项; 1.5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六)任工程师期间,撰写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作为主要作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五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3.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过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过二篇以上论文,并被同行专家认定有较大的学术价值; 4.撰写过处理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并经同行专家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应用价值; 5.参加公开出版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三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6.独立或参加编写工法和企业工艺标准二篇以上,并经专家审定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公布实施。 (七)任职年限 晋升副高级职称必须任中级职称满五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 1.国家认可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毕业; 2.中专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 (二)获取和处理信息能力 1.外语要求:需具备在两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印刷字符的能力,参加外语考试B级合格。 2.计算机应用能力需求:应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应用计算机完成数据收集处理,在业务工作中能较熟练运用本专业计算机软件上机操作或进行辅助设计,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三)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 2.掌握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即:现岗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含各类专业内主要学科或技术)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运用。 4.了解本专业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专业的技术标准,了解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本专业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5.掌握本专业产品(工程)质量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了解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本专业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6.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7.能参与编写和熟练运用企业工艺标准。 (四)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独立的工作能力,曾完成本专业比较复杂和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工程或项目,参与过一项以上本专业技术产品或工程项目的科研、生产、设计、开发和施工任务的全过程。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条件者: 2.1参加过省部级以上大中型项目的规划、论证、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或担任过这类项目中的子项目(或专业项目)的负责人。 2.2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完成过中等以上项目的如下工作内容:专项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实验研究、施工过程,生产大纲及施工任务书的编写,提出过有实际价值的建议。 2.3曾担任过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过小型项目的全过程工作。 2.4完成过一项以上对行业有一定影响的重点工程。 2.5参加国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编写的全过程。 2.6具有指导和组织助理工程师完成工程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五)工作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奖: 1.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设计、优秀工程)奖; 1.2获部级专业技术主管部门或地市、厅局级科技进步(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一、二等奖或三等奖二项; 1.3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有二项以上取得实效,经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1.4有一定的施工安装经验、独立解决过多项工程施工安装中的技术问题,并经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在改进施工安装技术、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缩短施工工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方面取得多项成果; 1.5参加本专业相当一、二级工程项目,或主持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相当二、四级工程项目研究、实施和开发,负责编写有关技术文件二份以上,经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在吸收采用国外先进技术,提高研究、设计水平或社会、经济效益方面有一定成绩。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2.1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过专著、译著; 2.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2.3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交流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2.4独立编写过生产、科研、专题报告、规划、设计大纲、技术工作总结(或工作经验总结)等有两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评定,有独到看法、有一定学术和实用价值。 2.5作为执笔者,参加过教材,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1万字以上)。 2.6独立或参与编写企业工艺标准二篇以上,独立编写至少一篇,并经专家审定有关部门批准或公布实施。 (六)任职年限 晋升中级职称必须任助理级职称满四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初级职称申报条件 (一)学历 1.中专以上毕业(不含高中和技工学校毕业)。 2.正规大专院校统招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本科学历认定助理级职称,大专、中专学历认定技术员级职称。 (二)任职年限 1.晋升助理级职称必须任技术员满二年以上(中专满四年)或大专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五年; 2. 晋升技术员职称必须大、中毕业满一年; 3.转换系列后晋升职称必须在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考核规定 (一)晋升副高级职称必须在近三年或综合考核为优秀; (二)晋升中、初级职称必须在近三年或综合考核为优秀或称职。 第二十八条 聘任规定 申报晋升不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是聘任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办理有<管理人员聘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外语免试条件 (一) 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二)取得国家认可的外语院校毕业证(高级大专以上,中级中专以上); (三) 1979年12月31日以前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 (四)年满50周岁; (五)在国外学习连续两年以上; (六)经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 (七) 符合外语免试人员须填写<申请职称英语考试免试审批表>,办理免试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计算机免试条件 (一)免试人员必须年满45周岁以上; (二)符合免试人员须填写<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考审批表>,办理免试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破格评审工程师的推荐条件 (一)任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任职年限不破格) (二)近三年来单位考核必须优秀 (三)具有中专或相当中专学历(相当中专学历由单位考核其实际水平)。 (四)在生产施工第一线累计工作十五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并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家和省级科技示范工程、省级文明工地、长安杯、雁塔杯、华山杯等。 (五)担任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以上的技术岗位。 (六)破格评审的推荐范围只限在生产和施工第一线,机关科室(含公司和分公司两级)不在其内。 (七)破格评审的限额指标原则控制各单位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以内。 第三十二条 破格评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推荐条件 (一)必须取得省建设厅统一颁发的建筑企业专业管理岗位上岗合格证书(指十一大员岗位合格证,未要求发证的岗位不受此条限制)。 (二)在工程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可评聘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 (三)任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满六年或在工程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上报材料 (一)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初级2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1份;<评审简表>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8份。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公示证明一份。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份。 (四)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后取学历的要提供所有学历层次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全国外语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陕西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符合免试条件的有关材料附后)。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 (七)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证书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八)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业绩与成果报告”一份。 (九)能代表本人所申报专业、任职资格档次水平的论文、论著、大型工程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总结、企业技术标准等。初级论文一篇、中级论文二篇、高级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材料均一式一份。 (十)凡破格评审初、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有基层单位”破格推荐业绩报告”一份。 (十一)二寸照片一张。 (十二)材料装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类证书和证件的原件、论文、论著、技术方案及总结,企业技术标准等不装订。 1.评审中、高职称材料按12.2——12.8的顺序装订; 2.评审初级职称按12.4、12.6、12.7、12.8的顺序装订; 3.装订首页编制装订目录表; 4.个人申报的所有材料装入公司统一规定的档案袋中,报送材料的档案袋上面粘贴报送材料总目录表; 5.证书和证件的原件要另装一个档案袋中,并在档案袋上粘贴原件目录表。 (十三)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其它材料均要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为A3纸张,其余材料(含复印件)均统一为A4纸张。 第三十四条 要求 (一)为了保证其公平、公正、客观、公开的评审原则, 起单位上报材料增加”公示证明”和”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两项内容。 (二)上报材料必须符合文件规定。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中各栏目的所有内容都要填写,”基层单位意见”栏目,要明确简述被推荐人在专业技术方面的表现及推荐其参加评审的理由。推荐晋升高级职称”基层单位意见”栏由公司填写。 (四)总公司评审工作结束后只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其它材料一律不退。 (五)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一年进行一次,各单位按规定做好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 (六)每年8月初开始购买评审资料,各单位应通知专业技术人员提前考取”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 (七)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单位主任工程师负责,未配主任工程师的单位,由主管技术工作的副经理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职称必须在公司申报评审,否则公司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六条 上报材料截止时间:每年的9月10日前。 第三十七条 评审费: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非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职称考评 (一) 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经济系列技术职称考试,高级经济师考评结合。 (二) 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参加会计系列技术职称考试,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 (三) 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统计系列技术职称考试,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 (四) 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申请卫生系列技术职称考试,高级职称考评结合。 (五)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申请档案系列技术职称评审。 第三十九条 技术职称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承办。 第四十条 工程技术系列初级评委成员由7~9名高级工程师组成。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改领导小组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生产副总、经营副总、人力资源部部长组成。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实行绩效考核和年终评比相结合,上级考核直属下级。 第四十三条 绩效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日常工作中上级应对直属下级人员制定的周工作目标进行督查,并提供帮助指导和资源支持,确保下级人员月度目标和年度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五条考核 (一)职工应依据”岗位说明书”及年度工作目标,年终向直接上级述职。直接上级依据述职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并在<业绩考核量表>(附表8)上打分。 (二)考核要素的设定及分值分配(附表8、附表9)。 (三)依据<职务说明书>中对岗位工作标准的要求,设定了<业绩考核量表>,表中设立6个日常考核要素,分别以A、B、C、D、表示4个等级并赋予相应的分值,考核责任人据此打分。 (四)<业绩考核量表>中设置了各等级档次的比例和分值,考核责任人依据得分和各档次比例为职工评定等级档次。 (五)考核评级及权重 1.根据考核得分评级划分为A-优秀、B-称职、C-基本称职、D-需改进提高四个等级,考评比例为2:6:1:1。 1.1 A--考核得分91至100分; 1.2 B--考核得分81至90分; 1.3 C--考核得分71至80分; 1.4 D--考核得分70分以下; (六) 绩效奖金、年终奖金 1. A级绩效奖金、年终奖金兑现120% 2. B级绩效奖金、年终奖金兑现100% 3. C级绩效奖金、年终奖金兑现80% 4. D级绩效奖金、年终奖金兑现50% (七)公司机关中层以上人员的考核,述职与部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结合,在主管上级领导考评的基础上,由考核领导小组最终确定。 (八)次年元月20日前完成考核评定。 第四十六条 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主管申诉。 第四十七条 上级就绩效考核结果与下属进行充分沟通和反馈,以达到改进提高的目的。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将”业绩考核汇总表”(附表9)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凡未实施绩效考核的单位,公司不审批绩效和年终奖金。 第五十条 考核评级为A级的职工列为各单位当年评选 ”优秀职工”的候选人。 第七章 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层领导”,是指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机关部室正副职。 第五十二条 中层领导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尊重知识、能力和业绩的原则;坚持组织考察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按程序办事和定编定岗、按岗配备的原则;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中层领导任职一律实行聘任制和聘期制。 第五十四条根据各个单位经营规模和班子整体情况,领导班子职数限额管理,职数由公司控制。 第五十五条公司党委对中层领导队伍建设实施监督领导。人力资源部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中层领导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党委协助上级单位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后备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十七条 任职条件 (一)中层领导选拔任用,以个人品德、知识、能力、事业心、业绩和作风为选用的的主要标准。 (二)选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思想解放,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在现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得到群众公认。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市场意识,经营管理能力强,学习能力强,熟悉业务,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善于应对变化,科学决策的能力。 4.敬业爱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作风民主,顾全大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富有团队合作精神。 (三)选拔任用的中层领导,一般应在下一级职位上工作二年以上。拟担任施工生产单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二年以上基层负责人任职经历;新提拔的,一般应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对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能够破格提拔。 (四)中层领导职位禁入制度。 1.受到党纪处分、政纪撤职、免职处分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或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2.经考核,被免职(解聘)的,免职起三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或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3.引咎辞职后三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或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4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被免职,免职起三年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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