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假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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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假期管理办法 1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假期管理办法 (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明劳动纪律,保障员工权益,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地方和总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假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合同制员工,在我行工作的派遣制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统称“员工”。 第二章 假 期 第三条 假期主要包括以下10种类别: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年休假、男员工护理假。 第四条 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的,可请病假。 2、员工拟请病假的,应于病休前由本人提交医保指定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或病休建议书和请假申请。员工确实无法在该时间前提交病休证明或病休建议书和请假申请的,应于返回单位当日向所在行(部)提交病休证明或病休建议书和请假申请,并提交无法按时请假的说明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我行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我行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在我行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及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及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及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员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应在医疗期满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分行进行审核并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5、员工在享受医疗期内出现中断治疗的,按以下办法累计计算。具体计算办法为: (1)自员工本人因伤病实际离岗停止工作之日起算:停工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如:可享受六个月医疗期的员工,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如果该职工从 3月20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其医疗期应在 3月20日至 3月19日的累计周期内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时间满六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但如果该员工在规定的十二个月内病休时间只有五个月而不足规定六个月的,第一次累计周期满后又病休的,医疗期从下个周期的第一天起重新开始累计。 (2)因伤病半休的,两个半日作病休一日计算。 第五条 事假 1、事假指员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到岗出勤并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且获得批准的。 2、员工应尽可能利用休息日和节假日处理个人事务。如遇突发的、必须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个人紧急事务,确有请假必要的,员工方可申请事假。员工请事假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 3、各行(部)应根据员工请假理由及工作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是否批准员工事假。员工如存有当年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原则上不得批准事假,应要求员工首先利用本人年休假处理个人事务。 4、工作时间因私外出,应按本办法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行为。 请假超过2小时,按请半天事假计算;超过4小时,按请一天事假计算。 第六条 婚假 1、员工到达法定年龄依法办理了结婚手续给予相应的假期。 2、员工在我行工作期间登记结婚的,可享受婚假5天,晚婚增加10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再婚不享受晚婚假期。 3、员工领取结婚证后需享受婚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结婚证原件办理婚假手续,并由所在行(部)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安排。原则上婚假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能够分次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跨年度休假。 第七条 丧假 1、员工亲属亡故给予的假期。 2、配偶、双方父母、子女亡故丧假为5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亡故丧假为3天。 第八条 产假 1、产假是指女员工因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分娩而休养、疗养的假期。 2、正常产假98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3、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 4、女员工符合政策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5、员工休产假应在预产期三个月之前向所在行(部)提交休假申请,说明预产期和预计休假的时间,并提供由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部门应同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应在生产后的一个月内通知部门具体生产日期和预计恢复工作的日期。员工恢复工作时,应及时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及独生子女证明的复印件。 第九条 哺乳假 女员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以内,每个工作日可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多增加半小时。 第十条 计划生育假 1、已婚女员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而进行人工流产,可享受计划生育假14天。男员工做绝育手术,可享受计划生育假7天。女员工做绝育手术,可享受计划生育假21天。女员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可享受计划生育假7天。 绝育手术、长效节育措施,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认定。 2、员工要求享受计划生育假的,应凭经政府卫生行政或计划生育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超过部分按病假处理。 3、育检假:女员工怀孕四个月以上给予的定期检查休假为育检假。怀孕4至7个月期间,每个月给予半天育检假,7个月以上,每月给予两次育检假,每次半天。 4、怀孕在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可允许在国家标准日工作时间上减少1个小时工作时间。员工申请该假的,应当提交医院出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 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我行为照顾解决员工同父母、配偶长期远居两地(另一方不在重庆地区)而给予的探望假期2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能够享受探亲假。我行不属于上述国务院规定探亲假适用的范围。为适当照顾外地员工,我行参照该规定给予自定探亲假。 。 (一)休假条件 1、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的,给予探亲假。 2、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中的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够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3、在同一年中,既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也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应首先使用本人年休假。如年休假期限短于探亲假期,可申请在年休假休满后补足至上述探亲假天数进行休假。 (二)期限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 20天,也可两年给予1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第十二条 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 的,年休假5天;已满 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 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 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上述情形如已享受或部分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的,从下一年的年休假中扣除。 3、员工享受年休假实行“员工申请、组织批准、年初计划、均衡安排”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行(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行(部)应保障员工年休假计划的执行。因工作原因届时不能安排员工当年如期休假的,应与员工协商及时调整年休假时间安排。当年剩余时间内可安排的,原则上仍应在当年安排。当年确实无法安排的,可延期至最迟不超过次年6月底前安排。员工未在安排的时间休假或未休完假的,视为员工本人放弃休假。 第十三条 男员工护理假 男员工在配偶分娩前后可享有3天护理假。配偶属于晚育的,男员工可享受5天的护理假。男员工申请护理假的,应当凭医院出具的配偶预产期证明或生育证明。 第十四条 各类假与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关系 (1)病假、婚假、产假(晚育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均包括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2)年休假、丧假、男员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 各类假之间的关系 1、享受婚丧假、产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可享受年休假。 2、在探亲假期间处理丧事的,不再享受丧假。 第三章 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第十六条 请假手续 1、员工请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能够电话请假或委托她人代办请假,但必须经领导同意并在事后要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旷工: (1)未履行请假手续,且非因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因迟到、早退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 (2)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即擅自不到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未经履行续假手续或者虽提出续假但未获批准,在原假期期满后不按时到岗上班的; (4)提供虚假请假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谎报、捏造请假理由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无任何考勤记录和请假记录,员工本人不能证明当日确实在岗的; (6)委托她人代为考勤、签到、签退的; (7)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后,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8)其它未到岗或擅自离岗的情形。 3、以下情形视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我行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因个人原因迟到或早退一月内累计达到3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4次的; (2)旷工连续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达到10个工作日或80个小时的; (3)伪造考勤记录或协助她人伪造考勤记录的; (4)谎报请假理由,涂改或伪造病历、病假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的; (5)连续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工作日(小时)数虽未到达上述规定的,但系累教不改或情节恶劣以及造成其它严重不良影响的。 在计算旷工具体天数时,应扣除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计算连续旷工天数时,员工连续旷工的工作日为5个连续工作日即可(可由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间隔)。旷工不足整日或半日的,亦应计入累计旷工时间。 第十七条 市分行本部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员工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团队主管、部门分管总经理书面审批,并向部门总经理报备,超过3天的,由团队主管、部门总经理书面审批;团队主管、副主管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总经理书面审批,超过3天的,除以上报批程序外,还需报分管行领导书面审批; 市分行部门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请假1天(含)以上的,由市分行分管行领导书面审批后,报市分行行长审批;副总经理、高级经理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分管行领导书面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除以上报批程序外,还需报市分行行长审批。市分行本部员工在请假时须填写《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员工请假条》,经领导书面批准后报市分行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有效。 第十八条 各分、支行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各分、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副行长请假1天(含)以上的,由市分行分管行领导书面审批后,报市分行行长审批。副行长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分、支行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分管行领导书面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除以上报批程序外,还需报市分行行长审批。各分、支行副行长以上人员在请假时须填写《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员工请假条》,经领导书面批准后报市分行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有效,其余人员请假权限由各分、支行自定。 第十九条 销假 假期满回行后办理销假手续,确认休假时间。 第四章 假期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 假期待遇 一、病假薪酬计发 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绩效奖金部分由各行(部)按出勤天数考核发放,岗位工资部分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员工当月病假累计未超过5天,12个月内(含当月,以下同)病假累计也未超过5天的,病假期间不影响员工工资; (二) 员工当月病假累计未超过5天,12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5天未超过15天的,病假期间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未超过10天,12个月内病假累计未超过15天的,病假期间按本人工资的75%支付;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或者12个月内病假累计已超过15天的,病假期间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 (三)员工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5%支付;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 (四)员工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支付;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5%支付;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 (五)员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5%;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5%。 在计算以上累计及连续病假时间时,如有半休的,其每两个半日休养的时间,作为一天计算。 员工享受上述病假待遇应在本人依法可享受的医疗期内。因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经批准又延长医疗期的,在延长后的医疗期内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六)曾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一等功者或荣誉称号的,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作病退职处理;属于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八)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其已休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薪酬计发 (一)工资减发标准=(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事假天数,其中月计薪天数按照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月计薪天数为准(当前为21.75天)。但为让员工当月领取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可次月扣发。 (二)绩效奖金由单位(部门)结合出勤情况考核发放。 三、年休假、婚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绩效奖金由单位(部门)根据绩效表现考核发放。 四、产假期间单位不发放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发放生育生活津贴,报销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绩效奖金由单位(部门)根据绩效表现考核发放。 五、以上所称员工工资是指单位向员工支付的月岗位工资或按月岗位工资相应折算的日工资。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特殊身份(如归侨、侨眷及港、澳、台胞、台属、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现役军官配偶等)而有权依法享有国家或重庆市规定的专门假期的,按照国家或重庆市规定的期限和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办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要求享受相应假期,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真实说明请假理由,并提供真实请假证明材料。 员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请假程序、或虽履行请假程序但未获批准、或编造虚假请假理由、提交不实请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它欺骗性方式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分行将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内控工作需要对部分重要岗位员工实施每年至少一次强制休假。 强制休假的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授信、资金、柜台业务、会计结算、管库、对账、计算机系统支持岗位工作,以及涉及现金、重要凭证、印鉴、密押等岗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强制休假一般与员工正常休假相结合,利用员工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实施履职情况检查。指令性强制休假的,也可单独给假,不占用员工本人当年假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工受伤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薪酬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若国家、地方、总行的新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的,冲突部分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假期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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