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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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10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XX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 ) 发布日期: 试行日期: 正式实施日期: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 第三章 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4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0 第五章 考勤管理办法 18 第六章 加班管理办法 21 第七章 请、休假管理办法 26 第八章 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36 第九章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40 第十章 员工调职管理办法 51 第十一章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56 第十二章 薪资福利管理办法 59 第十三章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64 第十四章 人事统计分析管理办法 70 第十五章 人事文书和档案管理办法 74 第十六章 绩效管理办法 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管理制度,凡对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是指本公司正式录用的人员,因业务需要而聘用的其它人员不在此例;本制度所称的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服务、任用、工作时间、工资、请假休假、出差、培训、调迁、保险、福利、考勤考绩、奖惩、解职等事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皆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制度经与公司各部门讨论、董事会经过生效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公司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和工作条件; 2、按规定领取工作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3、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4、对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依公司有关规定辞职; 6、非因公司规定事由不被免职、辞退或处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服从管理,执行领导指示; 3、提高工作技能,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声誉、利益; 5、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管理制度,不做违法乱纪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6、遵守公司安全制度,消除事故隐患; 7、爱护公司财物,勤俭节约,自觉降低产品成本和各项费用; 8、保守公司秘密。 第三章 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及时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员招聘工作制度化与规范化,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招聘。 第三条 实施原则 3.1 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用; 3.2 以制度规范为指导,以标准化操作为主,科学测评为辅,及时完成人员招聘并实现人岗匹配。 第四条 具体实施部门 4.1 公司人力资源部 4.1.1 掌握当地人才市场供需状况及同业相关企业人力资源信息,分析预测公司人员供给和需求状况,拟订公司年度人力计划和招聘实施计划; 4.1.2 组织与落实本公司计划内用人(年度计划)的招聘服务工作; 4.1.3 本公司计划外用人申请的审核、报批及人员招聘; 4.1.4 组织面试、测评与考察应聘人员综合情况,并报有权主管审核; 4.1.5 新聘人员入职报到、培训、上岗及试用期管理支持。 4.2 具体用人部门 4.2.1 提出本部门年度及临时用人需求,报有权主管核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执行; 4.2.2 提供相应职位分析的有关信息(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 4.2.3 提供业务测评试卷并对考试结果进行评定; 4.2.4 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综合评估应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做出初步录用的决定,报有权主管核准; 4.2.5 新员工试用期及转正后工作的培训、辅导与管理支持。 第五条 员工录用通用标准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招聘: 5.1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 5.2 与原工作单位未脱离劳动关系者或自己尚在经办企业或在入股企业担任某一级主管者; 5.3 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仍处于竞业限制期内者; 5.4 曾被其它公司解雇过者; 5.5 在社会或原单位有劣迹或违法乱纪行为者; 5.6 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及其它疾病不能从事拟任职位者; 5.7 参加被政府取缔的社会组织或团体者; 5.8 具有违背社会道德规范之不良嗜好者(如赌博、吸毒等); 5.9 须持有相应职业资格或资质证书上岗的岗位,但本人尚不具备者; 5.10 与公司职员有亲属关系(夫妻、兄弟姐妹、子女),入职后在同一部门或利益关联部门工作,或形成上下级关系者; 5.11 具有公司认为应禁止的其它行为或经历者。 第六条 招聘操作流程 6.1 制定招聘计划 6.1.1 每年9月公司各部门根据公司年度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制定下一年度招聘计划,经本部门最高主管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请公司总经理核准或签核; 6.1.2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经核准或签核的各部门下一年度招聘计划进行汇总与分析,选择招聘渠道、预估招聘费用等,并报公司总经理核准。 6.2 招聘申请 6.2.1 年度招聘计划内人员招聘,用人部门提交<增(补)人员申请表>,该表经人力资源部主管对照年度招聘计划进行审核后,招聘申请方生效,人力资源部门可实施招聘; 6.2.2 年度招聘计划外人员招聘,用人部门提交经部门最高主管批准的<增(补)人员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核准或签批后,招聘申请方生效,人力资源部门可实施招聘; 6.2.3 因部门职责、业务调整需设置新岗位的,应随<增(补)人员申请表>附设置新岗位的原因及其岗位说明书;如因业务扩大等原因需增加岗位人数时,需另附经有权主管批准的岗位增编签呈或报告。 6.3 发布信息实施招聘 6.3.1 公司用人应优先从公司内部选拔/调配,在内部确实没有合适人选时,再进行外部招聘; 6.3.2 人力资源部根据经核准或签核的<增(补)人员申请表>、拟聘岗位说明书,选择合适渠道发布信息实施招聘; 6.3.3 利用公司优秀员工推荐是招聘员工的重要渠道之一,如推荐人选被聘用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评为A级及以上的,公司应给予推荐者奖励。 6.4 简历筛选、面试与考试测评 6.4.1 简历筛选:人力资源部依据招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和用人部门其它招聘要求对应聘人员简历进行筛选并与应聘者进行初步电话沟通后,将确定的面试人员名单及简历交用人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根据与用人部门商定的面试时间通知应聘者面试。 6.4.2 面试:面试应不少于两次,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初试和复试均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安排人员来参与进行。初次面试前,应聘者填写<职位申请表>;在面试经理级(含)以上人员时须采用结构化面试。 面试完毕即由主面试官组织面试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当场决定其是否经过本次面试,对于经过者由主面试官填写<面试评核表>,面试官签字后进入下一程序;对于面试未经过的应聘者,人力资源部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应聘者; 面试官资格:面试小组中,人力资源部面试官应为招聘主管或公司人力资源主管;用人部门面试官应为负责该岗位的主管级(含)以上人员;面试官中级别最高主管为主面试官,同级别主管中用人部门主管为主面试官。 6.4.3 笔试及测评:招聘关键岗位人员或用人部门有要求时,须进行笔试或辅助测试。 笔试:笔试以业务综合知识与能力考核为主,由用人部门负责准备试卷并评判,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与协调; 辅助测试:辅助测试包括对应聘者能力和岗位匹配度等方面的评估;辅助测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向测评系统负责人申请测评账号,由测评系统负责人导出测评报告。 6.4.4 内部推荐方式招聘,推荐人不得参与人员的面试、考试和测评。 6.4.5 拟聘结果确认 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主管根据面试、笔试及辅助测试结果共同商定拟聘人员;若双方意见存在分歧,报请用人部门上级有权主管决定。 6.5 薪资核定 6.5.1 拟聘人员的薪资须在其入职前核定; 6.5.2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薪资管理规定,核定拟聘人员工资和职级,填入<聘用申请表>; 6.5.3 对于薪酬市场化、一人一议、高出公司薪资管理规定的情况,拟聘人员的薪资须经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部门商定、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填入<聘用申请表>。 6.6 背景调查 经理级及以上岗位、关键岗位和负有保密责任岗位的拟聘人员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应对其进行背景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应聘者学历(真伪)、上一单位职务、工作职责、工作表现及离职原因、职业操守及有无本办法第5条规定之情形。 6.7 聘用决定 对于符合招聘条件的拟聘人员,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有权主管决定是否聘用,特殊情况需提报上一级有权主管裁定。 6.8 体检通知 6.8.1 人力资源部通知拟聘人员到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体检结果。 6.8.2 体检结果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但做出的不予聘用决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不予聘用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通报用人部门主管。 6.8.3 发现拟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的,不予聘用;如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 6.9 聘用通知 体检结果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聘人员来具体办理入职手续,针对主管级别(含)以上招聘入职人员需寄发书面或电子<聘用通知书>。约定的办理入职手续时间一般为工作起始日期前一至三个工作日。除特殊情况外,工作起始日期原则上为每月一日。 第七条 入职报到手续 7.1 新聘员工办理入职报到手续时,应按照<聘用通知书>提供相应材料; 7.2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为新员工建立个人人事档案; 7.3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薪资管理规定和用人部门主管意见填写<人事及薪资异动通知>,核定新聘人员工资; 7.4 人力资源部负责将<人事及薪资异动通知>并附<增(补)人员申请表>、<面试评核表>及其它测试结果一并提交有权主管核准或签署; 7.5 签订劳动合同:新员工到岗即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与正式聘用期分别执行相应工资标准。 7.6 其它手续办理:在新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协助其办理完其它手续,如公司考勤系统信息录入或工作证(出入证)等等。 第八条 入职培训与试用 8.1 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进行入职培训(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等培训),新员工拟任职的部门组织专业内容及岗位安全等培训。 8.2 入职引导人 为保证新员工顺利适应工作,用人部门主管需为新员工指定专门的入职引导人,负责指导其在试用期内熟悉并开展各项工作。入职引导人为新员工的部门主管或由部门主管在公司任职三年以上的资深员工中指定,每位引导人负责的新员工数原则上不应多于三人。 8.3 试用考核 用人部门在员工试用期满前一周填写<试用/培训职员评估表>,由相关主管签署意见后,呈报有权主管核准。试用期经过者,人力资源部告知员工,并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未经过者,用人部门应当说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在试用期满前三天负责通知员工延长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年度招聘工作总结 每年末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公司年度招聘工作进行总结并报交总经理。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国大陆人员(不含外籍,下同)。 第三条 具体实施部门 公司人力资源部贯彻执行,其它部门协作支持。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3.1 公司人力资源部: 3.1.1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相应实施细则; 3.1.2 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及终止等; 3.1.3 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文档管理; 3.1.4 负责本公司范围内劳动政策的解释与宣传; 3.1.5 负责本公司范围内劳动关系管理及其它工作。 3.2 其它部门: 3.2.1 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所属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 3.2.2 其它部门主管应负责协助处理所辖员工的劳动争议与纠纷。 第四条 劳动合同订立 4.1 员工自加入公司之日起,即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员工应提供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员工无法提供原工作单位证明的,可由员工本人书面承诺与其它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及承担因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公司与其它单位发生经济纠纷时的连带赔偿责任。 4.3 劳动合同甲方签署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乙方签署人为员工本人,不得代签。 4.4 员工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4.5 员工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约定试用期(从下属公司加入集团或集团内调动者除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标准如下: 4.5.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内(含)的,无试用期; 4.5.2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含)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4.5.3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 4.5.4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4.6 员工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为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7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7.1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4.7.2 与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二次( 1月1日起)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办法第6.4条、6.5条①②项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5.1 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法令、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5.2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3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5.4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调整或变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职位或报酬,员工应在有关调整或变动文件上签字确认(报酬调整仅下调需签字确认)。除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原劳动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有效。 5.5 员工所在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6.1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6.2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间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直接主管和公司人力资源部,未按上述期限通知所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自负。 6.3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6.3.1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6.3.2 除公司事先说明或依据有关制度规定扣款外,未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 6.3.3 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3.4 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严重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6.3.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6.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6.4.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4.2 严重违反集团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6.4.3 因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或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4.4 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仍不改正的; 6.4.5 提供虚假履历、学历、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的; 6.4.6 个人不良品行给集团或公司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4.7 员工不服从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的; 6.4.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4.9 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情形。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6.5.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5.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5.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6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以本办法第6.5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6.6.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6.2 在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工伤鉴定部门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6.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6.4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6.5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6.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6.7.1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无意续签的; 6.7.2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7.3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6.7.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8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6.6条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属第6.6条第②项的,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管理程序 7.1 续订程序: 7.1.1 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续订劳动合同调查表>,征求员工的高一级主管和高二级主管意见。高一级主管为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有权提议人,且职等不应低于部门经理级,高二级主管为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有权批准人,且职等不应低于总经理级。 7.7.2 主管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本人并征询其续订意见。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订立。 7.2 解除和终止程序: 7.2.1 提报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需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呈报表>,报有权主管审批。 属员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附有本人亲笔签名的<辞职申请书>。 属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需附<续订劳动合同调查表>(有权主管签署的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 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本人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它可证明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协商不一致的,不得进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权提议人和批准人同本办法第7.1条第①项规定。 7.2.2 审核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提报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签批和签署人是否齐全、提议人和批准人权限是否符合规定;员工因过错解除合同的违规、违纪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正确;员工无过错协商解除合同的是否有员工本人签字,涉及补偿的是否就补偿达成一致。 7.2.3 办理 7.2.3.1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提报文件审核无异议后,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工作与财务交接确认单>,通知离职员工部门主管(集团聘用员工通知总部人力资源部)为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7.2.3.2 离职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工作与财务交接确认单>内容主持并追踪工作交接,并请相关人员在相关事项后签字确认,交接完毕后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和部门主管会签,并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7.2.3.3 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工作与财务交接确认单>后为离职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更名为我们实际出具的通知书。 7.2.3.4 薪资管理部门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工作与财务交接确认单>为依据结算离职员工工资或经济补偿金,办理薪资截止及经济补偿审批手续。 7.2.3.5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员工离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遇档案或社保经办部门停办业务时,期限顺延)。 第八条 法律责任 8.1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须按国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8.1.1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员工提出解除的; 8.2.2 公司未及时向员工支付应得劳动报酬,员工提出解除的; 8.2.3 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提出解除的; 8.2.4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员工权益,员工提出解除的; 8.2.5 由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2.6 公司依照本办法第6.5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8.2.7 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8.2.8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8.2.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8.2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员工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8.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8.3.1 员工入职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8.3.2 公司未按本办法第4.7条规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 8.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8.4.1 公司出资专项培训的员工违反培训协议约定的培训服务期,员工本人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8.4.2 员工未履行提前三十天、试用期间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8.4.3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8.4.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其它 9.1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9.2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9.3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五章 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办公秩序,规范员工的出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具体实施部门 公司所有部门执行,人力资源部协助支持。 第四条 工作时间 4.1 公司实行6天工作制,工作时间每天6.5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 下午: 14:00—17:30 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4.2销售人员出差期间及其它因公外出人员(含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五条 考勤要求 5.1 公司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员工在工作日上、下班及公休日、节假日加班到达和离开时均应分别考勤打卡一次。 5.2 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或早退。 5.3 除部门经理级(含)以上人员和特定核准人员无须打卡外,其余员工均应亲自打卡。 5.4 员工不能替她人打卡,或弄虚作假打卡。 5.5 迟到:上班时间已到而未打卡者,即为迟到。 5.6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5.7 擅离职守: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5.8 旷工:工作日无故缺勤视为旷工;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二小时以上视为旷工。 第六条 考勤打卡异常处理: 6.1 出现下列情况,员工应于不迟于次日下班之前填写<考勤异常核准表>,经部门主管审核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充抵考勤打卡异常。 6.1.1 因公迟到、早退或因不可预测与抗拒原因造成的迟到、旷工; 6.1.2 考勤卡丢失和忘记携带、考勤卡失磁或指纹本身原因考勤机无法识读(应于当日通知人力资源部); 6.1.3 忘记打卡(应在主管确认同时,由另一证明人签字确认); 6.1.4 因公外出或请休假(附出差申请表或请假卡)。 6.2 员工因公外出或请休假,应于事前将出差申请单或请假单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人力资源部将按实际考勤记录处理; 6.3 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考勤异常应据实确认,不得将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于事后用请休假代替。经查实所属员工用虚假请休假替代考勤异常情况1次,予以所属部门主管警告处分1次。 6.4 员工进出厂区,应接受门卫的管理,拒不服从者,按<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处理。 6.5 员工在上班时间因任何事由需外出者,均应填写<出门单>,并由相关主管签字确认,门卫见到此证,方可放行。 第七条 考勤统计与确认 7.1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的整理与统计,并按月将上月非正常考勤情况通知员工本人,有正当理由的,由员工填写相关表单,部门主管审核后交回人力资源部。 7.2 各相关部门需排出排班表并由所属有权主管签批,每月3日之前交到人力资源部,当月考勤情况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统计、整理核查。 7.3 打卡异常情况,按照本办法第6条款处理。 第八条 其它 8.1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以及因工作性质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员工,在工作日不进行定点考勤,但应正常上下班。 8.2 人力资源部每月不定期抽查上、下班期间员工的迟到、早退情况,并对违规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第六章 加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控制员工延时工作,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力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合同制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加班人员、加班时间的申报。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加班汇总与复核,并根据实际加班予以调休(按国家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给予加班工资。) 第四条 加班含义 4.1 本办法所称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延时工作和在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以下简称”节假日”)工作。公司根据需要为临时负责接待、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安排的值班不属于加班范畴。 4.2 休息日指星期六、星期天。 4.3 加班类别: 4.3.1 临时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者。 4.3.2 休息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休息日工作者。 4.3.3 法定节假日加班: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者。 第五条 临时加班及周末休息日加班提请 5.1 加班提请: 加班可由有权主管根据工作安排直接指派,也可因工作需要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对于公司指派的加班,员工不得无故推诿。 注:有权指派加班人员为经理级(含)以上人员或经部门主管授权的其它人员。 5.2 加班核准: 申请加班者应于事前填写<加班申请审批单>,呈请有权主管批准;在事前不能确定加班时数的,可在加班后由本人填写实际加班时数,呈有权主管复核。 5.3 加班事后提报: 遇突发事件需临时加班,加班人员须在加班后24小时内将核准的<加班申请审批单>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需另附补充详细说明。 5.4 法定节假日加班: 5.4.1 不定时上班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必须做好详细排班计划,报部门主管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汇总送总经理批准。 5.4.2 无特殊紧急任务,适逢周六、周日的法定节假日不安排正常班人员加班。 5.4.3 销售及外勤业务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 第六条 加班统计 6.1 加班统计: 人力资源部依据<加班申请审批单>和考勤打卡记录,核定加班时数。一般情况以<加班申请审批单>中主管批准的时数为准;加班考勤打卡记录少于主管审批的加班时数时,以考勤记录为准;无打卡记录或只有单次记录(到岗或离岗打卡记录)的,除有充分实据证明确已加班外,加班不予承认。 6.2 加班时间计算: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用餐时间不计算为加班时间。因工作需要未在工作地点加班的,必须由本人说明情况并经部门主管在<加班申请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下列情况或人员延时工作不计加班 7.1 因工作失误、拖拉、效率不高、计划不周造成的加班; 7.2 属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非突击性工作的加班; 7.3 未经事先请示批准或未经领导指派的加班; 7.4 出差期间超时工作,周末或节假日出差; 7.5 不足一小时的超时工作; 7.6 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出差、业务会议及举办文体等活动; 7.7 公司业务进行的交际应酬时间。 第八条 管理规则及流程 8.1 加班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6.5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只有具备了以下条件之一,不加班会使工作受到损失的,才能安排加班。 8.1.1 必须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连续工作,不能间断的; 8.1.2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使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8.1.3 因公司计划调整而不能在规定制度时间内完成,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或工作日制度工时(6.5小时)以外时间照常工作的。 8.2 加班的实施要求: 员工加班,原则上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4小时;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不含用餐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当月累计加班时数不应超过36小时。因紧急特殊情况当月加班超过36小时的部分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上报总经理批准。 8.3 加班审批手续: 8.3.1 根据加班原则,需要在法定节假日进行经营所需加班的部门,应于节假日前一工作日填写<加班申请审批单>,说明加班事由,经直接主管(不低于主管级)和部门主管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能进行加班,否则将不予记载加班时间。 8.3.2 需要在公休日或工作日制度工时以外时间加班的,说明加班事由,经直接主管(不低于主管级)和部门主管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能进行加班,否则将不予记载加班时间。 8.3.3 遇紧急突发情况需要加班者,或者部门有工作需要紧急处理可由部门主管直接决定,必须于实际加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将不予记载加班时间。 8.3.4 周末或假日的加班,加班申请审批表上必须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不能与计划相差太远,部门主管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8.4 加班考勤规定: 8.4.1 员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到公司加班的,在上下班时均需打卡。当日加班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进行核算。 8.4.2 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作计划的习惯,公司将严格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流程。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审批单,将不予记载加班时间。 8.4.3 节假日加班工作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加班人员必须遵守正常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以便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8.5 加班后的调休: 8.5.1 员工在公休日加班或制度工时外延长工作时间且未付加班工资的,应在当月内给予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当月因公司工作原因不能调休的,经部门主管同意,可在3个月内休完,但应填写<调班、更换休假申请单>,并由相关主管领导批准。 8.5.2 公司将要离职人员,在离开单位前可将加班后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时间予以调休,本人不调休的视为自动放弃。 8.5.3 调休时间必须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8.6 加班工资支付范围: 8.6.1 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8.6.2 其它时间的加班,原则上应予以调休。 8.7 加班工资的发放: 加班工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平日加班小时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8)×150% 休息日加班小时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8)×200% 节假日加班小时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8)×300% 加班工资与工资一同发放,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为扣缴。 8.8 加班汇总统计: 每月底前人力资源部负责统计加班记录和考勤原始记录,并审核加班和调休情况。 第九条 其它 凡利用本办法有关假期冲抵加班条文进行恶意操作或虚报加班时数、谎报加班骗取加班费者,按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员工请、休假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请、休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具体实施部门 公司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并提供协作支持。 第四条 请假、休假分类 4.1 员工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及其它假。 4.2 员工休假分为:每周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的员工带薪年休假。 4.3 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取消或变更休息日。取消节假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变更公休日的于事后补休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当年国务院公布假期为准) ”春节”7天; ”元旦”1天; ”五一劳动节”3天; ”十一国庆节”7天; ”清明节”1天; ”端午节”1天; ”中秋节”1天; ”妇女节”半天(3月8日)(限女性)。 法定节假日具体休息时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规定或公司决定发布通知。 在经营特殊时期,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取消或变更休息日,取消休息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变更休息日可于事后补休。 第六条 病假 6.1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必须诊断治疗或休息时,可申请病假。因门诊诊断及治疗申请病假的(未住院治疗),需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缴费凭证、病历及药费清单等证明材料,最多请病假天数一次不得超过7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请病假期间按本人日工资的80%计发;病假计算以半天为单位。 6.2 本办法所称病假不包括因美容、整形外科手术、性病、打架斗殴、酗酒、及违法、恶劣行为等原因造成的病假,此类情况按事假处理。 6.3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者,最迟应于请假的下一个工作日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门诊挂号、缴费凭证、病历、治疗单、处方等证明材料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卡送交人力资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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