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改扩建项目设备采购招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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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 n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 n 更多资料请访问.(.....) 招标编号:**************** ****************煤矿改扩建项目 循环流化床锅炉及辅机配套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16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 25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 27 第六章 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 2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36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项目名称:***********煤矿改扩建项目 招标编号: 1.********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对********工程项目设备采购,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货物和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项目名称:**********项目 招标内容:循环流化床锅炉及辅机配套设备采购 具体数量及要求见第六章 交货期:合同生效后6个月或最短供货期 地 点:********建设工地 2.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 3.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4.投标人可从2009年 月 日起每天(节假日除外)8: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在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人民币 5.所有投标书应于2009年 月 日8:00至9:30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 *************会议室。 6.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投标总价的2% 7.开标时间: ; 开标地点: 会议室 8.招标机构名称: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项目概况 1.1 《投标资料表》列明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以下简称资金)。招标人计划将资金的一部分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签订的合同下的款项。 1.2 项目基本情况见《投标资料表》。 1.3 本项目招标将以《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 1.4 《投标资料表》列明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的、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本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进行。 2、招标范围、交货时间及地点 2.1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及内容见《投标资料表》 2.2 交货时间见《投标资料表》 2.3 交货地点见《投标资料表》 3、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约合同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订立合同的权利。 3.2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3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设备(材料)制造厂商: (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该招标设备(材料)资格和能力; (2)具有制造(包括分包)与招标设备(材料)相同或相近设备(材料)业绩。 3.4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况,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4、投标费用 投标人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的有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 第六章 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含技术附件)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会议纪要、澄清、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5.3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三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依据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五天以前按投标须知《投标资料表》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期五天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分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方可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确已收到修改文件。 7.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 7.4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方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 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须有中文译文,在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8.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0、11条要求填写并单独密封的,供公开报价时使用的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2)按照本须知第12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能够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的货物和服务; (3)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投标人资格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要求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投标货币 投标价必须为人民币,以元为单位。 11、投标报价 11.1 根据《技术要求及供货范围》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投标人应按《投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11.2 投标人所报总价格包括范围见《投标资料表》。 11.3 招标人要求投标货物原材料、配套件(部件)须是国内或国外知名企业的优质产品,其中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须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11.4 所报价格需报出单价和总价,如总价与单价的核算不符,以按单价核算的总价为准。 11.5 每项报价只允许报一个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可能导致报价不被接受。 11.6 如果所报总价不完整,只是部分报价或未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招标人有权拒绝对该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11.7 在分项报价表中,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给出价格明细。 (1)设备出厂时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费、检验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费等); (2)随机提供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3)货物必须的包装费; (4)货物运至招标人指定的现场的运杂费(运输到交货地点卸车前); (5)技术服务和培训等其它费用。 11.8 买方可以按本章11.7中的价格条件订立合同。 11.9 投标报价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投标人提交的可变价格的投标文件; (2)投标报价中有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 (3)投标报价明显偏于其成本价的; (4)其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 12、证明货物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文件 12.1 由投标人签署的《投标函》(格式见第七章); 12.2 货物价格构成明细(格式自拟); 12.3 主要零部件(配置)明细表(格式见第七章); 12.4 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格式见第七章); 12.5 货物样本(要求非复印实物照片); 12.6 对招标人提供的优惠条件和承诺(包括售后服务); 12.7 所供货物描述特性曲线和技术性能介绍(按货物); 12.8 最新技术说明(按货物),包括货物设计的优化建议,部件结构的可靠性、先进性介绍以及制造工艺的先进性介绍; 12.9 所供货物出厂例行试验(检测)及运行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一览表。分项填写(按货物); 12.10 货物设计、制造所遵循的标准(按货物); 12.11 货物结构总图、安装图等。非标设计的货物还须提供设计说明(按货物); 12.12 货物与土建、供电、供水、供气(汽)等有关的技术要求、资料、图纸等(按货物); 12.13 货物主要零部件、材料的材质及其标准(按货物); 12.14 技术规格的偏差(按货物)(“格式”见第七章); 12.15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第七章); 12.16 交货进度表(格式见第七章); 12.17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格式见第七章); 12.18 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厂商资格声明(格式见第七章); 13.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或影印件); 13.3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13.4 生产许可证或其它允许正式生产的证书、资料(复印或影印件); 13.5 货物的检测和鉴定报告(复印或影印件); 13.6 货物的专利证书及其有关资料(复印或影印件); 13.7 获奖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或影印件); 13.8 计量合格证(复印或影印件); 13.9 安全许可证; 13.10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简况; 13.11 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资信证明和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3.12 三年内相同或相近设备销售业绩,提供同类或同型号产品在类似工程中成功运行两年以上的实例;近期合同两份(复印件)以及用户证明(包括运行部门名称、地址、传真或电话、联系人等); 13.13 企业简介(包括企业性质、组织机构、重要生产能力及规模等)及其它有关说明企业和货物竞争优势的证明材料。 14、偏差 为方便对投标文件评审,投标人应将任何不同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和商务条件列于《偏差表》中。投标人应提供撤消偏差时的调整价格。依照本章24.4条规定,有实质性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封袋上应标明所投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全称及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在投递投标文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15.2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 15.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银行汇票(不含承兑汇票) (2)转帐支票(限 地区投标人) (3)现金(不含银行卡) 15.4 任何未按本章15.1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原额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投标资料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费,按本章33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按本章34.1条的规定提供了所需的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能在本章31.1条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 (3)签署合同后,未能在本章32.1条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19.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开始后按《投标资料表》所述天数内保持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要求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每份按本章9条规定编制的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方为有效。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装入一密封袋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8.2 投标人应将本章9条所要求的投标文件“正本”装入一密封袋中,“副本”装入另一密封袋中,两个密封袋都加以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8.3 为方便公开报价,投标人应将 “投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各一份一同装入一信袋内加以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信袋上须注明“唱标使用”。 注:“投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8.4 外装信封应注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 (2)招标代理机构: (3)招标项目名称: (4)招标货物名称:循环流化床锅炉及辅机配套设备采购 (5)招标编号/包号: (6)投标企业名称: 18.5 投标人未按本章18.2、 18.3、18.4 条规定标记并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错放或提前启封的责任。 19、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9.1投标人须将全部投标文件于《投标资料表》要求的时间递交到《投标资料表》所述递交地点。 19.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可以对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有效。 21.2 投标人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章17、18条的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在外装信封上明显标明“投标文件修改书”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文件有效期结束为止,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章 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 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按照第21条规定,提交了“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2.3 在开标时,招标方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招标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22.4 无论何种原因,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2.5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2.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3、投标书的澄清 开标以后,招标人将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为有助于对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传、传真等)提交。 24、投标书的初审 24.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等。 24.2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如果以单价和数量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及分项价汇总之和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和分项价为准修改总价。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允许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 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判定每个投标文件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无实质性偏离、反对、设定条件或提出保留,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 实质性偏离是指: (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 (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4)国家七部委所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列明的其它情况。 24.5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响应性的判定基于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6 如果投标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3)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投标人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24.7 招标代理机构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技术和商务评审。 25、投标的评审 25.1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 24.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 25.2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国内产品为货物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及国内运输、保险费和其它服务费用之和。 25.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以本章11.7规定的价格为基础,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2)与合同条款规定的商务条件的偏离; (3)售后服务的及时性; (4)投标设备零部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6)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7)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25.4 评标方法与标准 招标方将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评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25.5 评标标准 (1)所提交的投标没有24.4所列“实质性偏离”的情况; (2)供货齐全,配置合理,所提供的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性能优良; (3)加工工艺科学合理,投标人有明显业绩; (4)综合报价合理且性能/价格比较好,对招标人有利; (5)企业质保体系健全,资质证书齐全有效;生产、测试手段先进完善,业绩突出; (6)优惠条件具体可施,对招标人有利; (7)25.3提出的其它因素; (8)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文件齐全、可靠。 (9)合理的交货进度,切实的保证措施。 26、与招标代理机构的接触 26.1 除本章23规定的澄清外,从开标到签署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就招标有关内容进行联系。 26.2 投标人试图对评标、确定中标人或签署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废标。 27、资格后审 27.1 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情况下,评标过程中,招标方将根据投标人按照第1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27.2 在审核投标人的资质时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以及投标人的现有合同、未履行的义务和法律诉讼等重要事项。该审查基于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合理的资料。 六 中标人的确定 28、中标标准 28.1 招标方将按《投标资料表》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28.2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28.3 存在24.4条规定实质性偏离的投标不予评价; 28.4 评标委员会将最佳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8.5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研究确定预中标人。 29、招标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招标机构和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授予合同 30、签约 预中标人在接到预中标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招标人签订技术协议书。 31、中标通知书 31.1预中标人与招标方签订技术协议书和商定合同3日内,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方将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 31.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授予合同时更改采购物资数量的权力 招标人在授予中标通知书前,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变更订货数量和安装、调试、技术指导服务内容,并保留选择投标货物主要外协、外购部件生产厂的权力。 33、合同的签署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 34、履约保证金 34.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格式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或其它招标人接受的格式。 34.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3或34.1条规定执行,招标方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以确定下一个最佳投标人为中标侯选人并授予其合同或重新招标。 35、腐败和欺诈行为 35.1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均应在招标、采购、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和最高的道德水准。 35.2 “腐败行为”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正常开展工作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并导致损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他人的行为。 35.3 “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目的是使投标价成为人为的、无竞争的价格,并使招标人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 35.4如果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取消其中标。 35.5如果投标人在任何时候,被法院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撤消已签署的合同。 35.6 投标人应注意《合同通用条款》关于腐败和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合同价款及调整 2.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以下内容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1)不可抗力; (2)招标方提出的高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为提高系统性能、工艺流程及运行效率所发生的费用; 3.原产地 3.1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于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能够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标准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汇票 (2) 现金 (3)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7.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它义务。 9. 包装 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文字做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唛头) 4) 收货人编号 5)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6)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7)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它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11.交货和单据 11.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它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 11.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2.保险 12.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 13.运输 13.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运至现场的一切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14.伴随服务 14.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4.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它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4.3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备件 15.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5.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6.保证 16.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目前最新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6.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以先发生的为准。 16.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6.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6.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7.索赔 17.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它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7.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8.付款 18.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9.价格 19.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0. 变更指令 20.1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0.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1.合同修改 21.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不应对各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2.转让 22.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3.分包 23.1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2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4.卖方履约延误 2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4.3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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