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监测监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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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QYMT-ZD-JCJK-2013-8 版本号:第一版 制定日期: 2013年1月17日 审 批 人: 矿主要领导 制 作 人: 张 见 平 执行日期: 2013年1月20日 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强源煤炭有限公司偏坡煤矿咱嘎井 制度审批表 法 人: 矿 长: 技术负责人: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技术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煤矿(公章):偏坡煤矿咱嘎井 目 录 第一章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设置 1 第一节 设置监测监控管理机构目的 1 第二节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及机构人员设置 1 第三节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 1 第四节 监控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2 第二章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 4 - 第一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参数超限、报警处置制度 - 4 - 第二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调试、校正制度 - 4 - 第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报表上报制度 - 5 - 第四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 - 6 - 第五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 6 - 第六节 系统安装、使用、维护注意事项 - 7 - 第七节 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 8 - 第八节 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 9 - 第九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 - 10 - 第十节 安全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 11 - 第十一节 瓦斯监控异常情况处理及上报制度 - 13 - 第十二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汇报制度 - 15 - 第十三节 监控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 17 - 第三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员操作规程 - 19 - 第四章 人员单位系统管理 - 23 - 第一节 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 23 - 第二节 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 24 - 第三节 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 25 - 第四节 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 25 - 第五节 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 25 - 第六节 设备报废制度 - 26 - 第七节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 27 - 第八节 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 27 - 第九节 系统安装、使用与维护制度 - 28 - 第十节 中心站管理制度 - 29 - 第十一节 人员定位系统交接班制度 - 29 - 第十二节 人员定位系统值班制度 - 30 - 第十三节 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 - 31 - 第十四节 人员定位系统责任追究制度 - 32 - 第十五节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机构及机构人员设置 - 33 - 单位:强源煤炭有限公司偏坡煤矿咱嘎井 编号:QYMT-ZD-JCJK-2013-8 名称: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版本:第一版 章节:第一章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设置 状态:内部文件 第一章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节 设置监测监控管理机构目的 新设备、新技术的介入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具有实时性、持续性、准确性、可控性等优点,简化了管理程序,优化了管理技术。然而,任何先进的设备都离不开人为的操控和管理,没有持续性的管理措施,任何先进设备都不可能正常持续运转,终将变成废铜烂铁。 设置监测监控管理机构,是落实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根据系统的组成和系统各部件所处环境设置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保证井下采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系统随条件变化不断更新,系统本身发生故障时,能及时得到人为的修复,从而始终保持最佳使用状态,持续性的、周而复始的保持正常运转,真正发挥测控功效,辨识、分析危险和风险因素,并及时的做出安全提示和隐患识别,采取干预措施,保证作业环境处于安全状态,遏制事故发生。 第二节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及机构人员设置 室煤矿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监测监控管理小组,副组长由矿机电副矿长熊荣富担任。人员组织如下: 组 长:赵乔有 副组长:熊荣富 组 员:张雪飞 赵永芬 段美玲 赵小秀 熊双金 第三节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做好矿井监测监控管理工作。 第2条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 2007)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行业标准。 第3条 负责系统日常检查、维护、升级、搬迁、调试等管理工作。 第4条 负责系统报警处置和上报工作。 第5条 负责系统技术资料编制、收集、管理工作。 第6条 根据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监控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第7条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四节 监控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1条 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设立专用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控室配备足够值班人员。 第2条 监控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质,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3条 监控室必须保持24小时有专人值班,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及数据上传运行正常。 第4条 监控室只允许煤矿矿长、技术负责人、技术员、通风工、电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入查看瓦斯、风压、风速、温度等情况,其它人员不得进入。 第5条 认真执行要害岗位管理办法,外来检查、参观人员必须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允许进入的人员带领下才可以进入监控室。进入监控室必须履行签字登记手续。 第6条 值班人员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打毛衣、会客、打瞌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带小孩进入值班室。 第7条 值班室内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件,监控员每班必须打扫值班室卫生,做到窗明地洁,各种设备、制度、记录摆放整齐有序。 第8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屏上显示的各种数据和上传的各类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执行领导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系统运行记录,掌握系统运行状况。 第9条 次日8点之前必须将瓦斯监测报表打印完毕,报表整理齐全,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册,报表每天报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10条 当井下传感器数量或设置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在主机或备用机上进行修改,保持监控主机显示和实际情况相符。 第11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地点设置的传感器产生报警或数据超限时,应及时与相关的部门或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及时排除隐患。并及时报告煤矿矿长或技术负责人。 第12条 定期用光盘或移动硬盘做好数据库的备份工作,及时清理数据库。 第13条 不得随意修改系统内容,不得下达恶意指令,监控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外泄。 第14条 监控值班人员严禁酒后值班,机房内严禁自己或其他人员抽烟,禁止值班人员随意出入监控室。 第15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积极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偏坡煤矿咱嘎井 第 - 22 - 页 单位:强源煤炭有限公司偏坡煤矿咱嘎井 编号:QYMT-ZD-JCJK-2013-8 名称: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版本:第一版 章节:第二章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状态:内部文件 第二章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参数超限、报警处置制度 第1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故障等异常信息时,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及时通知与故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同时报告煤矿技术负责人或矿长,处理记录应记录备案。 第2条 现场值班领导或管理人员在接到报警、断电、超限等报告后,按照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撤出人员,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应记录备案。 第3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地点或某一区域显示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4条 每次瓦斯超限或其它参数超过规定,必须在系统运行日志中规范填写,存档备案。 第5条 每次数据超限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查明报警原因,属参数超限报警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属系统故障或传感设备故障必须及时修复或改变系统设置。 第6条 报警后相关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全部列入档案管理,每月1日上报矿技术办公室存档。 第二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调试、校正制度 第1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试。 第2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维修后,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试,测试、调试合格后应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后方能下井使用。 第3条 本矿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检测设备,每隔10天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一次,每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 第4条 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 第5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值、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报警、断电、复电值的设置要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6条 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一次测试。 第7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后,必须升井检修。 第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报表上报制度 第1条 监控系统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一、 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二、 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三、 检修记录; 四、 巡查记录; 五、 传感器调试记录; 六、 中心站运行日志; 七、 安全监控日报; 八、 报警断电月报; 九、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十、 安全监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表; 十一、 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瓦检仪对照表。 第2条 监测日报上报到本矿矿长、技术负责人、通风技术员处,上述领导必须签署意见,有其它问题必须有处理措施。 第3条 监测日报上报时间为每天下班之前。 第4条 各类报表正规填写,格式、字体规范清晰,每月1日交技术办公室存档。 第5条 未按时上报报表,每项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第四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 第1条 监控员值班为8小时制,早班6时至14时,中班14时至22时,夜班22时至次日8时。 第2条 值班时间必须遵守《监控员岗位责任制》相关规定,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 第3条 监控员有事必须向煤矿主管领导请假,安排同工种人员顶替。未经请假擅自离开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4条 井下监测工24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处理监测监控系统日常问题,保证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第1条 井下监测工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电缆的敷设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检查情况向地面监控员报告。 第2条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超过允许误差值,必须勒令相关人员在8小时内将两种设备调试处理完毕,现场管理中,以读数大的设备为准。 第3条 传感器经过调试检测误差值仍然超过规定的,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或处理期间必须采取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第4条 低浓度的甲烷传感器经过检测4%以上的甲烷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5条 主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必须能保证系统在2小时内能正常运行,不能保证的,必须及时更换备用电源设备。 第6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设备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每天必须做清洁处理;传感器设置地点和悬挂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和悬挂,不得安装在有淋水地点,设备应保持干燥;维护、移动传感器时应尽量避免碰撞。 第六节 系统安装、使用、维护注意事项 第1条 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2条 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有关的电气设备或做其他与安全监控设备有关的事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监控室,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才可以进行。 第3条 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4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测矿井全部采煤、掘进等地点的瓦斯、通风、电源等项目。 第5条 监控设备布置图和连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6条 监控室计算机应尽量避免阳光直射,机房必须通风、干燥,机房内不得有其他热源,避免潮湿环境,经常擦拭设备上的灰尘,保持设备卫生。 第7条 系统通电时,应先打开各个外部设备的电源,如打开显示器、打印机电源,然后再打开主机电源,当关闭主机时,应和上述顺序相反。为了保护整个系统,从开电源到关电源或从关电源到开电源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秒。 第8条 不得带电拔插主机与外部设备的电源,只关闭设备开关仍然有可能损坏设备接口电路,必须撤掉交流电源后方可操作。 第9条 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随便使用,以免计算机感染病毒。如特殊需要使用的软件,必须对其进行病毒检查,确保无毒后方可使用。严禁安装娱乐或游戏软件,除杀毒外,不得与网络系统连接。 第10条 当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不得进行任何与之无关的操作。 第11条 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除非死机,否则不得随意启动和退出,以防止相关数据丢失。 第12条 杜绝无关人员操作设备主机。 第13条 不得拆下线路避雷器。计算机外壳必须接地。 第14条 在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时,必须按照系统要求顺序依次退出程序,先退出程序再关闭电源,以减少信息损失。 第15条 井下设备的外壳一定要可靠接地,否则会不安全和产生干扰信号。 第16条 井下分站的地址号设置不得有重复。 第17条 空闲不用的测点最好用命令停止启动,这样可以缩短巡查周期。 第七节 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1条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2条 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3条 网络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4条 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5条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6条 监控系统机房要定期用本机硬盘或活动硬盘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7条 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8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9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矿调度室,超过4小时应向区主管部门报告,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10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第八节 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1条 矿井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按规定对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装备数量核定一次,并编制核定报告。 第2条 矿)应有专人对所有通风仪器仪表实行统一保管。应健全矿井通风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管理台帐和检修调试记录。 第3条 凡到货的仪器仪表应当进行登记。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到货、开始使用时间、生产厂以及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等,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仪器仪表及说明书的借出要限期收回。 第4条 仪器仪表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可依据情节轻重,由通防科对使用者进行处罚。 第5条 仪器仪表在存放过程中,应放在通风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尘污染地点,并要上架、统一分类,保持干燥,避免受潮。 第6条 长期不用的仪器仪表,应将里面的电池或溶液等及时取下和放出。以免电池泄漏腐蚀和溶液沉淀堵塞。对需要充电的仪器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保护性充电,确保其不过放电。 第7条 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校准。 第8条 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第9条 仪器仪表按检定周期检定。过期和检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第10条 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在使用中,若发现有异常征状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得带病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 第11条 根据需要矿每年年初编制配件计划,报矿总工程师予以落实,确保仪器有足够的配件。 第12条 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加油和保养等工作。 第13条 地面瓦斯监控中心站应设置防雷、防电、防火装置。监控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玩游戏和做其它事情,非监控人员禁止上机操作。 第14条 不可随意改变操作系统,防止文件的删除或丢失,保证瓦斯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 第15条 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16条 断电仪、传感器在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调试,稳定运行后方可入井。 第17条 甲烷传感器必须安装在坚固的支护处,防止冒顶以及其它的机械损伤。按设在采掘工作面中的瓦斯探头,放炮时由瓦斯员将其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按要求移回规定的位置。其它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甲烷传感器。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人为封堵甲烷传感器。 第18条 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并使用瓦斯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作检查记录。出现误差时,以较大值为依据,且必须在8小时内调校完毕。 第19条 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主机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必须每10天使用标准气样调校1次;并做好检测设备的调校台帐和出、入井台帐记录。 第九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 第1条 安全监控设备到货后,采购员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2条 安全监控没备的更新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①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②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③失爆不能修复的;④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十节 安全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1条 矿井安全监测机构应建立以下记录及台帐: 一、 设备、仪表台帐; 二、 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三、 检修记录; 四、 巡检记录; 五、 中心站运行日志; 六、 监控中心值班日志; 七、 监控中心文件、通知收发记录; 八、 监控中心电话记录; 九、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功能测试记录; 十、 要害场所出入登记表。 第2条 矿井安全监测机构应建立以下报表: 一、 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 二、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3条 矿井安全监测机构应建立以下图纸: 一、 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及装置布置图; 二、 断电控制接线图。 第4条 要求 一、 记录、台帐填写要求 (一) 值机员上班时实行交接班,认真查看交接班记录,确认全部了解情况并合乎交接班标准时,实行在《监控中心值班日志》上签字,证明完全交接班,下班人方可离岗。 (二) 非监控中心人员进入中心站,要遵守监控中心的规定,填写《要害场所出入登记表》。 (三) 收到或发出传真、文件、通知等时,需填写《监控中心收发记录》,并根据规定汇报有关领导及分管部门。 (四) 瓦斯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如井下探头断线、分站通讯中断、直流供电、无法上传数据、中心站软、硬件故障等问题原因及正常时间,填写《瓦斯监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五) 瓦斯监控系统信息异常,如瓦斯高报、瓦斯高控、瓦斯低报、瓦斯低控、局扇开停、主扇开停、风速、温度、负压、水位等所有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原因及正常时间,填写《瓦斯监控系统信息异常记录表》。 (六) 当班所有出现的情况,包括收发记录、人员出入情况、瓦斯监控系统问题、更换探头等填写在《监控中心值班日志》(交接班记录)上。 (七) 当班所有出现的情况,如瓦斯监控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报、指示等,并填写《监控中心异常情况汇报记录》。 (八) 当班所接、打电话的领导及业务单位对监控系统异常或故障情况的处理意见时,填写在《监控中心电话记录》上。 (九) 每班定点三次将监控数据填写在《中心站运行日志》。 (十) 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由检修人员填写《监控中心设备检修记录》。 (十一) 根据监控设备增加、报废情况定期填写《监控系统设备、仪表使用台帐》。 (十二) 进行瓦斯断电试验时,填写《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功能测试记录》。 二、 报表填写、打印要求 (一) 0点班值机员接班后,负责打印前日安全监测监控重点日报表(内容包括各地点瓦斯、风速、抽放管道流量、温度、负压等模拟量)。 (二) 安全监测机构在每月5日、每季第一个月5日前将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汇总填表,经主管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总工程师。 三、 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图要求 (一) 必须按《通风安全图例》统一图例填图; (二) 必须季绘制、月补充、特殊情况(指新上传感器地点重点地区,如:新开口工作面,串联工作面等)要及时补充填图; (三) 所有巷道标注必须清晰明了不得跨巷标注。无图例的,依采掘工程平面原图例为准. (四) 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的,要在有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的传感器上方划一标注线,注明其报警点、断电点和断电范围。 (五) 绘安全监测系统图时,还必须填清每个传感器的使用地点和各段监测线路的长度等。 四、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一节 瓦斯监控异常情况处理及上报制度 鉴于目前煤矿安全形势日趋严峻,而监控系统的异常情况不可避免,为了适应越来越严峻的安全形势,特制定以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应急措施: 一、 处理无数据的措施: (一) 有计划的无数据: 1. 由相关科室制定好安全措施,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宣贯、签字。 2. 提前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请示、汇报并发送传真件。 3. 得到二级监控中心的许可后,操作人员方可按措施实施,并用视频、电话等手段监督相关区域人员撤离情况。 4. 数据恢复正常后填写好中断时间再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发送传真件。 (二) 无计划的无数据: 1. 一旦发现无计划的无数据,应立即向二级监控中心汇报,并通知调度室查明原因。 2. 待查明原因后,再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发送传真件。 (三) 处理瓦斯超限的措施: 1. 有计划的瓦斯超限:(比如:试验分站瓦斯超限断电、检修相关设备等) 2. 由相关科室制定好安全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宣贯、签字。 3. 提前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请示、汇报并发送传真件。 4. 得到二级监控中心的许可后,操作人员方可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实施,并用现有设备监督相关地点的人员撤离情况。 5. 恢复正常后,再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发送传真件。 二、 无计划的瓦斯超限: (一) 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应立即汇报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同时通知调度室撤离相关地点人员,查明原因,在三分钟内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发送传真件。 (二) 如果在三分钟内查不清原因的,应先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发出超限传真,待真正弄清原因后,再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发送传真件。 三、 处理主扇停风的措施: (一) 有计划的停风: 1. 由相关科室制定好安全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宣贯、签字。 2. 提前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汇报。 3. 得到二级监控中心的许可后,用视频观察所有人员撤离井口后,操作人员方可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实施。 (二) 无计划的停风: 1. 一旦发现突然无计划停风,应立即报告调度室撤离井下所有人员,并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汇报。 2. 查明原因并排除后立即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发送传真件。 四、 局扇停风: (一) 有计划的停风: 1. 由相关科室制定好安全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宣贯、签字。 2. 提前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请示、汇报并发送传真件。 3. 得到二级监控中心的许可后,操作人员方可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实施,并用视频、电话等通讯工具监督相关现场人员撤离情况。 4. 待局扇恢复正常后,再写明时间断向二级监控中心发送传真件。 (二) 无计划的停风: 1. 一旦发现突然无计划停风,应立即报告调度室撤离相关地点的工作人员,并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汇报。 2. 查明原因并排除后立即向县监控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监控中心发送传真件。 3. 待一切恢复正常后,再向二级监控中心发送传真件。 第十二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汇报制度 第1条 为了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千里眼的作用,保证出现故障和事故隐患后迅速处理,根据本矿具体情况特制定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排除汇报制度。 第2条 监控系统无数据 一、 监控员迅速汇报调度室。 二、 调度室向值班领导汇报。 三、 由值班领导安排向井下瓦斯员、机电工询问无数据原因,根据井下汇报情况,提出处理竟见,处理完毕,瓦斯员、机电工汇报调度室。 四、 由监控值班人员向上级监控中心发传真汇报,相关人员要在瓦斯监控异常情况汇报表上签字。 第3条 瓦斯超限现象 一、 监控员迅速汇报调度室。 二、 调度室向值班领导汇报。 三、 由值班领导向井下瓦斯员、机电工询问瓦斯超限原因,根据井下汇报情况,提出处理竟见,处理完毕,瓦斯员、机电工汇报调度室。 四、 由监控值班人员向上级监控中心发传真汇报,相关人员要在瓦斯监控异常情况汇报表上签字。 第4条 三、通讯停止现象 一、 监控员迅速汇报调度室。 二、 调度室向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安排矿机电科检查通讯线路,非本矿无故障时,由机电科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三、 值班领导联系上级监控中心、广电局、监控厂家对本矿监控系统进行分析处理。 四、 处理结束到监控恢复正常运行,有关人员要把相关情况在监控系统登记薄上登记清楚并签字。 第5条 四、动力、风机停止运转 一、 监控员迅速汇报调度室。 二、 调度室向值班领导汇报。 三、 由值班领导向井下瓦斯员、机电工询问动力、风机停止运转原因,根据井下汇报情况,提出处理竟见,处理完毕,瓦斯员、机电工立即把原因汇报调度室。 四、 监控值班人员要尽快向上级监控中心发传真汇报,相关人员要在瓦斯监控异常情况汇报表上签字。 第十三节 监控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第1条 为了保障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正常运行,我们必须对这些设备进行定期检修 第2条 井上下各设备之间使用的传输设备必须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并要对电缆进行悬挂。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第3条 矿井监控系统中心站机房应采用空调设施及抗静电地板,应配备两台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配有打印机,中心站计算机电源应经在线或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定压器加后备或不间断电源供给。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还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功能。 第4条 对矿井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等监控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监测,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有记录可查。确保瓦斯超过规定后被控开关断电灵敏可靠。 第5条 安全监测设备调校、校正每月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必须按照《规程》的要求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进行调校,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并将测试记录保存备查。系统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有后,必须将井下设备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第6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一、 设备、仪表台帐; 二、 监控设备故障登记; 三、 检修记录; 四、 巡检记录; 五、 中心站运行日志; 六、 矿井安全监控日报; 七、 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八、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示意图,标明井上、下设置的分站、传感器的位置和传输线路等情况。 单位:强源煤炭有限公司偏坡煤矿咱嘎井 编号:QYMT-ZD-JCJK-2013-8 名称: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版本:第一版 章节:第三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状态:内部文件 第三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员操作规程 第1条 基本操作 一、 开机前必须检查各设备连接是否正常,若有掉线及时正确连接。 二、 按照正确的顺序开机:电源→UPS→调制解调器→交换机→显示屏→服务器→工作站。 三、 正确操作安全监测软件,正确打印各种报表。 四、 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参数及线路。 五、 严禁将杂物堆放在工作台上,严禁机器无人运行。 六、 按照正确的顺序关机: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UPS→电源。 七、 正确填写各项安全监测记录。 第2条 监测监控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二、 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三、 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 四、 负责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第3条 安全规定 一、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二、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煤巷、半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三、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四、 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五、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通信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六、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七、 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便携仪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1次。 第4条 日常管理 一、 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与调试检修由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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