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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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 3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 申请进件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一般规定 4 第三章 社会散客申请和邮政系统员工申请进件的一般要求 7 第一节 申请表填写基本要求 7 第二节 社会散客申请证明资料 12 第三节 邮政系统员工申请进件 16 第四章 社会散客申请和邮政系统员工申请进件的检查要求 17 第一节 对申请进件完整性、合规性的检查 17 第二节 对申请进件真实性的检查 18 第三节 申请进件规格及装订要求 19 第五章 分行预审件规定 21 第六章 推荐申请进件规定 23 第七章 团办申请进件规定 28 第八章 附则 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的处理流程,有效防范申请环节的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称“推广机构”指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文所称“申请进件”指信用卡申请人在申请邮储信用卡时按照我行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填写的邮储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附属证明资料。申请进件包括社会散客申请进件、员工申请进件、推荐申请进件、团办申请进件和邀请申请进件及其它风管委批核的进件类型。 第四条 本文所称“推广人员”指从事信用卡业务的宣传和营销,负责申请表的填写指导及附属证明资料回收工作的邮储银行工作人员,“进件人员”指负责信用卡申请进件的收集、整理、递送工作的邮储银行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文所称“邮政系统员工”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级机构工作的人员。“推荐申请客户”指符合本办法第五章“推荐申请进件规定”的客户。“团办申请客户”指符合本办法第六章“团办申请进件规定”的客户。邀请进件客户是指经过我行邀请式销售进件的客户。“社会散客”指除“邮政系统员工”、“推荐申请客户”、“邀请进件客户”、“团办申请客户”外的申请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推广人员禁止向以下禁推人群推广信用卡: 一、 失业人员、无业人员。 二、 以临时工作作为唯一收入来源的人员。 三、 清洁公司、搬家公司、家政公司、洗车厂的一线操作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及保安。 四、 与我行无往来关系的个体工商户。 五、 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 六、 各类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务工。 七、 非法职业。 八、 娱乐休闲业从业人员,如:卡拉OK、夜总会、歌舞厅、酒吧、网吧、游戏机中心、美容美发、桑拿按摩中心。 九、 国家安全部门、军队及军队编(武警、消防等)人员。 十、 以交付指定工作成果为收入来源的无雇佣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特约摄影师、自由美术创意设计者、个体演员、歌手等。 十一、 申请人公司在国内,但长期派驻到境外工作或长期在海上作业,如: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 十二、 僧侣、道士。 十三、 私人矿主、矿业挖掘工人。 第七条 以上禁止推广人群可申请附属卡。 第八条 禁推人群中的自由职业者如符合推荐资质,即与我行有2年以上往来关系,且为分行大客户;军队编制人员中的军官如为我行员工亲属,可经过推荐途径进件。 第九条 优质客户定义如下: 一、 中央国家机关、县(含)以上地方行政机构、市属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及区级以上政府所属预算单位的公务员。 二、 外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组织的中国籍雇员。 三、 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四、 国务院国资委下辖大型中央国有企业或各省级国资委下辖地方重点企业、上市公司(非ST状态)正式在编人员(金融、航空、电信、电力、石油、石化、钢铁、交通、烟草、传媒等重点行业的优先)。 五、 财富500强企业在华设立的公司或办事处正式人员。 第十条 推广人员应优先向与我行有频繁(非睡眠户)、大额往来关系的现有客户进行推广。对于非我行现有客户,应优先向优质客户进行推广。 第十一条 现有客户定义如下: 一、 个人存款户,且与我行往来关系在3个月以上 二、 代发工资户、贷款户、理财户,且与我行已签订有关合同,不包含有意愿未确立往来关系者 三、 公司业务户的公司雇员 第十二条 申请邮储信用卡主卡的申请人须为年满18周岁,60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居民;申请邮储信用卡附属卡的申请人须为年满16周岁,60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居民。 第十三条 主附卡同时申请时,每张主卡申请只能附带一张附卡申请;其它附卡申请应在主卡获得批准后再提交,每一张主卡最多可申请四张附卡。 第十四条 单独申请附卡的申请人仅可申请选择与主卡一致的卡产品,单独申请附卡的申请进件必须由主卡持卡人本人递交。 第十五条 主附卡申请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亲自填写申请表,所有填写内容及字迹应清晰可辨,并确保递交的申请表无污损、毁坏。 第十七条 联系人必须是经过电话能联系到的人。申请人所提供的“直系亲属联系人”与“其它联系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一种卡产品的申请只能以社会散客申请、邮政系统员工申请、团办申请、推荐申请或邀请申请的其中一种形式进件,不得同时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形式申请进件。如未批核重新申请时,或再次申请新卡种时,能够更换进件形式。 第十九条 推广人员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要做到亲见本人,即亲自核对申请人本人相貌与身份证件原件照片是否相符;亲核原件,即亲自核对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是否三项一致;亲见签名,即请申请人当面在申请表上签字。如为团办户还应做到亲访单位,认真核实申请人工作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推广人员应检查核实申请资料,保证申请资料完整、规范、真实。 第二十一条 推广人员不得对申请进件资料进行伪造、变造、篡改。如推广人员在客户填表时发现涂改过多应及时提示客户重新填表,废表交由客户保留。不得擅自翻抄客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推广人员和进件人员应确保申请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申请人任何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如果推广人员在网点推广,客户申请资料不得带出工作场所。推广人员不得接受第三方代办中介的进件或任何不是本人进行提交的客户资料。如果推广人员外出推广,则需在推广当日及时交回网点。 第二十四条 推广人员应每日登记当日收件的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后四位、收件日期,以网点为单位保留,供客户查询。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客户申请资料遗失的,推广机构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总行。 第三章 社会散客申请和邮政系统员工申请进件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 申请表填写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表,对申请表所列项目不得漏填。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填写姓名拼音时以大写字母填写,姓与名之间空一格,姓名的拼音(含空格)长度不得超过20位。若少数民族地区的申请人姓名过长,则仅填写名字的拼音,若名字的拼音也超20位,则需推广人员和申请人协商填写长度在20位以内的名字拼音。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填写证件号码、姓名、账单地址、电话信息、申请人签字项目时不得涂改,否则该申请件作废;申请表上的其它填写项目如有涂改,申请人必须在涂改处签字确认。任何情况下推广人均不得代客户签名。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必须填写单位电话、手机、住宅电话和联系人电话。 一、 至少四个电话不得重复,即申请人的固定电话、手机、直系亲属联系人的其中一个电话以及其它联系人的其中一个电话不得重复。 二、 当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本人的住宅电话时,可选择填写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家庭住所的固定电话或申请人单位第二个电话。若填写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家庭住所的固定电话时必须在申请表该栏位旁注明电话归属人与本人的关系;若填写单位电话应注明为单位电话,该单位电话不得与职业资料栏位填写的单位电话重复。 第三十条 申请人的“其它联系人”不得为推广人员或进件人员。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的账单地址信息(含住宅地址、单位地址和邮编)必须完整、详细、准确填写,以确保邮件准确寄达。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中小商户,在单位名称栏位填写 “商户”,单位地址栏位内应填写该商户的完整详细准确的经营地址。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准确填写“职级”项目,如果是公务员,则选择“(副)厅/局级以上”、“(副)处级”、“(副)科级”、“科员”和“其它”中任一项,如选“其它”,还需手工填写职级;如果是企事业单位,则选择“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一般人员”中任一项。 第三十四条 邮政系统员工在填写申请表“职位或职级”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行政职级选择“(副)厅/局级以上”、“(副)处级”、“(副)科级”、“科员”和“其它”任一项。已完成薪酬改革的机构,应在企事业单位职务职级各项中选择一项,同时必须再填写对应的职务级别(如1-18级)及职位名称。 第三十五条 邮政系统员工间,不得互相办理附属卡,即员工申请时附卡申请人不得为同事。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必须准确填写“用工性质”和“现单位工作年数”。 一、 用工性质:根据申请人与单位人事关系的分为“合同工”、“劳务工”。 二、 现单位工作年数:根据申请人在现单位工作的累计年限填写。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含主卡、附卡申请人)应在申请表签名栏内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签名采用正体,应与身份证件上姓名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推广人员、进件人员应如实填写“银行专用栏”各项信息。 一、 PC(专案码) 根据申请人类型不同勾选不同选项,邮储银行员工进件勾选“银行”,邮政企业员工进件勾选“邮政”,非邮储和邮政的社会人员勾选第三项,且要手工填写活动代码。 二、 JGH(推广机构号) 推广机构号为10位数字组合码,第1位标识信用卡推广渠道类型,后9位与推广机构原有的储蓄系统机构号一致。第1位推广渠道类型代码含义如下: “1”表示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及我行一类网点; “2”表示邮储银行管理的邮政网点,即我行二类网点; “3”表示邮政网点,即包括我行三类网点。 三、 QSDM(清算代码) 推广机构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算号码,详见附件1。 四、 RYXM(推广人员姓名) 推广人员姓名。 五、 TEL(推广人员电话) 推广人员移动电话。 六、 RYBH(推广人员编号) 填写推广人员身份证件号码的后6位。 七、 JJLY(进件来源) 散客进件、邮政系统员工进件勾选“SK”,推荐申请进件勾选“TJ”,团办申请进件勾选“TQ”,邀请进件勾选“YQ”。(如沿用旧版申请表,邀请式进件须在此栏手工填写YQ。) 八、 SFYZ(身份验证方式) 第二节 推广人员亲自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但没有拜访申请人的单位且没有拜访申请人的住宅则勾选“QW”; 第三节 推广人员亲自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拜访了申请人的单位或住宅则勾选“QWQ”; 第四节 推广人员亲自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拜访申请人的单位且拜访申请人的住宅则勾选“QQ”。 九、 进件人员签名/进件人员联系电话 进件人员在回收申请表时,必须亲自填写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十、 批注栏和批注人签名 由推广人员填写,推广人员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简要批注,主要包括:申请人单位在当地的资质情况,单位效益、性质和规模;申请人工作稳定性、资产和职务等情况,不得填写其它无关内容。 十一、 对分行预审件,分行应先加盖预审章(样式见附件10)并填写预审批注,加盖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右下角。 十二、 如银行专用栏填写错误需要修改,负责填写的相关人员应在涂改处签字或加盖名章确认。 第五节 社会散客申请证明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主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证明文件。附卡申请必须提供附卡使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主卡卡号。 第四十条 境内申请人依据其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与就业地是否属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分为本地户口申请人和非本地户口申请人。本地户口申请人必须递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工作证明文件。非本地户口申请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住所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持有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必须以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文件。不接受以户口本、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等作为身份证明。 第四十二条 工作证明文件包括: 一、 带工作单位名称或企业标识、申请人照片、姓名、员工编码(或工作部门)的工作证(或出入证)复印件; 二、 单位开具的带有机构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或财务部门公章的工作证明原件(格式详见附件2)或收入证明原件(格式详见附件3); 三、 标明参保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的医疗保险手册的复印件或社保卡打印的最近半年缴费清单凭证(须带有参保单位);带申请人照片、工作单位名称和姓名的医保卡复印件; 四、 加盖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调令、调函或任职通知。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或个体经营者需要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证明个体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的,经过验证程序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特许行业(如烟草零售业)准入许可证复印件;或其所在经营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摊位合法性经营证明(含商户姓名、成立时间,或执照首次核准时间等要素);或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自有产权证明文件。 三、 如为基金或保险客户,还须提交其证明在我行已存续3个月以上(含)的基金或保险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下列证明文件视为无效。 一、 居民身份证距有效期到期日小于等于一个月。 二、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距有效期到期日小于等于三个月。 三、 暂住证距有效期到期日小于等于一个月。 四、 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收入证明,证明开具日期距申请进件日期大于等于一个月。 五、 单位开具的住所证明,证明开具日期距申请进件日期大于等于一个月。 第四十五条 声明与邮储银行存在保险、基金、贷款、公司业务等往来关系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时还应提交如下任一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一、 显示投资人姓名、投资时间、投资本金的本行投资理财类业务(基金、理财、国债、保险)的理财类业务凭证复印件。 二、 本行各类贷款业务的合同复印件,其中房贷客户仅须提交在我行办理二手房的房贷合同复印件首页和末页。 三、 我行公司业务网点提供目标客户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财政类和基金类客户则提交专用账户开户证明;其它代收付确认委托关系的业务证明,如代发工资合同等。 第四十六条 住所证明文件包括: 一、 包含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原住地址、暂住地址且在有效期内的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 单位出具的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的注明具体地址的住所证明原件,仅用于单位提供员工住所的情况(格式详见附件4)。 三、 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证、购房首付款发票、购房合同或购房按揭合同复印件(如上述产权证明文件属于申请人配偶名下,还应出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书复印件)。 四、 带有房屋出租专业中介机构公章及申请人姓名的租房合同复印件。 五、 申请人名下现住址最近三个月内的水电燃气、固定电话账单原件或复印件。 六、 显示地址的申请人名下最近一期其它银行同名信用卡对账单,该账单地址应与申请人在申请表上所填住址信息完全一致。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也可选交下述资料证明其信用资质和财务状况。 一、 单位开具的最近三个月内的正式工资单或标明开户银行、开户人、开户时间、“工资”字样及最近三个月的入账工资数额的存折的复印件。 二、 地税局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文件。 四、 申请人房产证、本人非运营行驶证、自购车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对于邮储银行现有客户,能够经过提交业务往来凭证免交工作证明文件或住所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具体免交情况如下: 一、 二手房贷客户凭生效的房贷合同复印件(首页、末页复印件)能够免交工作证明文件和住所证明文件。 二、 个人商务贷款客户提交生效的商务贷款合同复印件可免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理财客户凭结算账户存折复印件、理财业务凭证复印件则能够免住所证明文件。 四、 保险客户凭保单复印件、最近一期的缴纳凭证能够免住所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对于交叉营销信用卡的客户,以上证明文件可直接从客户已提交的文件中复印,(如贷款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并加盖支行的业务公章即可。 第六节 邮政系统员工申请进件 第五十条 邮政系统员工在进行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二、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 邮政系统员工在申请表上加盖的公章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 申请表上必须加盖本级机构(含)以上的机构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或财务部门公章;网点员工的申请表上必须加盖上级机构公章; 二、 非邮储银行员工的申请表公章不得以邮储银行公章替代; 三、 公章统一加盖在申请表填写面左上角处。 四、 如邮政系统的劳务员工不能提供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可提供第三章规定的任一工作证明文件。 第四章 社会散客申请和邮政系统员工申请进件的检查要求 第一节 对申请进件完整性、合规性的检查 第五十二条 推广人员应检查申请表上的必填项是否有遗漏未填处;涂改处是否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推广人员应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一、 本地户口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工作证明文件; 二、 非本地户口申请人除上述证明文件外是否还提交了住所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当申请人声明与我行存在业务往来关系时,推广人员应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提交了业务往来关系证明资料。 第五十五条 当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体经营者时,推广人员应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提交了营业执照或承包合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和在我行有存续关系的业务往来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 推广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供的各式证明文件的有效期进行检查,违反有效期规定的申请进件不得受理。 第二节 对申请进件真实性的检查 第五十七条 推广人员应检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确实为本人所有。对第二代身份证应在身份证鉴别仪上进行真伪性识别。 第五十八条 推广人员应检查申请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视为无效进件,不得接受。 第五十九条 推广人员应检查申请表上所填各项信息,如姓名、工作单位、收入等是否与证明资料中的信息一致;申请人签字是否与身份证件一致。 第六十条 附卡单独进件必须由主卡持卡人携带本人主卡及身份证递交申请,推广人员应将附卡申请表与主卡及主卡持卡人身份证对比,并进行如下检查: 一、 主卡持卡人亲笔签名; 二、 主卡的凸字拼音与主卡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姓名一致; 三、 主卡背面签名栏的签字与主卡持卡人身份证件的姓名一致。 第六十一条 推广人员在核实无误后,应在复印件正面空白处签署标注“亲见所有原件并确认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信息一致”,手写或盖章标注均可,同时亲笔签名并签署日期。其中,身份证复印件的此标注,应压住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的右上角空白处书写或盖章。 第六十二条 当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证上姓名为英文名时,推广人员应确认申请人本人确在申请表上的单位工作,确认工作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同时在工作证明空白处签署“确认工作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工作证明上的人名为本人”,亲笔签名并记录日期。 第六十三条 进件人员将员工进件上送管理部门盖章时,应协助邮储银行分行人力资源部门或一级支行综合管理人员对邮储银行员工申请表上的“用工性质”、“现单位工作年数”、“职位或职级”所对应的级别选项进行审核查验,确保所填信息与申请人现实状况相符。 第六十四条 各邮政机构员工的“用工性质”、“现单位工作年数”、“职级”信息的确认由邮政机构相关部门完成。推广人员应负责检查上述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加盖公章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要求补件的,申请人应将补件交予原推广人员,原推广人员负责核查补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已批注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并在补件上逐页标注“亲见原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信息一致”、推广人员亲笔签名和日期;推广人员因故未能受理补件时,进件人员应代替推广人员履行前述检查职责并在补件资料上逐页标注“亲见原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信息一致”、进件人员亲笔签名和日期。 第三节 申请进件规格及装订要求 第六十六条 申请表的版面、栏位、尺寸应符合我行统一要求。 第六十七条 所有申请资料复印件应以A4纸复印,复印件文字、图像清晰可辨认。 第六十八条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符合下述规格: 一、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复印正面图像及文字部分 二、 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图像及文字部分,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三、 复印的影像尺寸须与原件一致,不得打印。(复印样式见附件5) 第六十九条 推广人员检查完毕后,将申请进件按照如下顺序排列,在左上角装订: 一、 信用卡申请表; 二、 身份证明文件; 三、 工作证明文件; 四、 住所证明文件; 五、 基金、保险、贷款类客户与我行业务往来关系证明文件; 六、 其它资质证明; 七、 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有附属卡申请); 第七十条 二级支行负责社会人群申请进件的回收。回收时,推广人员应对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检查,检查完毕后交予进件人员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复核。 第七十一条 进件人员复核无误后在进件人员信息栏处填写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进件,应要求推广人员联系申请人补充完善。 第七十二条 推广人员因故未能亲自回收申请资料时,进件人员必须履行对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检查的职责,并填写“银行专用栏”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二级支行进件人员在日终将当日收集到的申请进件清点并审核,做好汇总记录,填写“寄送汇总清单”(格式详见附件6),及时提交给上级支行。 第七十四条 一级支行应认真清点申请进件数量,做好本支行辖内所有网点的汇总记录,登记“寄送汇总清单”,将“寄送汇总清单”及申请进件快递至总行信用卡中心。申请进件累积达到三十份或收到申请进件时间已满三天必须上交。 第七十五条 一级支行在邮寄信用卡申请资料后,应于当日或次日登录信用卡进件管理系统登记邮包信息。 第七十六条 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负责本机构员工申请件的回收与递交。一级支行负责本机构及下辖所有二级支行的员工申请件的回收与递交。邮政企业员工申请件的回收和递交由各省自定。 第七十七条 邮寄申请进件时,社会散客申请件、邮政系统员工申请件、补件资料应各自单独包装,不得混放。邮寄时应将“寄送汇总清单”一并邮寄。 第五章 分行预审件规定 第七十八条 执行预审制的支行,要增加申请人身份联网核查操作。 第七十九条 推广人员要及时对申请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核查成功后,将联网核查结果打印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上方空白处或背面,并在旁边签字确认“照片与本人一致”。 第八十条 如联网核查出现以下任一结果,则视为联网核查结果异常: 一、 公安部联网核查结果为“号码不存在”; 二、 公安部联网核查中证件号码和姓名不符; 三、 经推广人员人工判断公安部联网核查中返回照片、身份证件复印件中照片及申请人本人非同一人。 第八十一条 联网核查结果异常的处理如下: 一、 身份证未发现明显虚假、伪造痕迹的,推广人员应在联网核查的打印结果旁做简要说明,并要求申请人提交其它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的第一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或盖有公安户籍管理专用章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底版证明。如客户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则单独打包上交给预审机构做废件处理。 二、 身份证有明显虚假、伪造痕迹的,推广人员应与二级支行进件人员双人确认,单独打包上交给预审机构。预审机构做好备案登记,并作必要的追踪调查工作,如确认欺诈,则登记《信用卡申请表分行预审黑名单明细登记簿》(见附件),定期上报总行卡中心备案。 第八十二条 对于员工联网核查结果异常的,推广人员打印联网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并应与申请人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确认其身份,并在申请表批注栏内记录确认结果。 第八十三条 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整理、保存好待核查的信用卡申请资料,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十四条 客户信息资料的传递与保管: 一、 推广人员不能经过复印、抄写等方式拷贝或私自截留客户资料,收到的客户申请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遗失或被无权限的人员获得和翻阅; 二、 复印或接收客户传真资料,相关人员不能离开机具,应及时取走客户资料,不能将客户资料遗留在机具上。 三、 预审人员在处理客户资料时,如因其它事情导致该工作无法继续时(例如,暂时离开座位等),不能将申请件随意摆放,应先将客户资料放置在她人无法触及的位置(如,专柜、抽屉等),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四、 推广人员应对联网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六章 推荐申请进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对满足下列条件且申请邮储信用卡时对额度有特殊需求的优质客户,可办理推荐申请: 一、 优质目标客户(详见第二章规定) 二、 与我行有合作意愿且注册(实收)资金在50万以上的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主管。 三、 公司业务客户,须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时间大于1年(含),且只能推荐企业负责人、部门领导或财务部门正式员工。 四、 个人VIP客户,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中小商户、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时间大于2年(含)。 2.除1外的其它客户,在我行开立有效账户时间大于1年(含)。 第八十六条 办理推荐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7) 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 三、 客户身份证复印。 第八十七条 对已知推荐客户信用报告逾期是由银行报错或乱收年费造成的,可出具相关发卡银行加盖公章的证明复印件。 第八十八条 《推荐表》应与申请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上交,客户可不再提供工作证明和住所证明。 第八十九条 申请表填写要求见第三章第一节。 第九十条 《推荐表》应由推广机构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 “推荐机构”填写推广网点名称; 二、 “客户类型”、“客户基本信息”、“推荐原因”、“初审意见”“建议额度”为必填项,“□”处填“√”; 三、 “商户/个体”的“工作单位”填写商户所在商场名称,并注明“商户”或“个体”; 四、 “自由职业者”的“工作单位”填写自由职业,在“推荐原因”里写明其收入来源,“职务”“职级”“单位类型”置空。 五、 “推荐原因”应根据客户与我行关系实际情况填写,可多选。其中,“开户/放贷时间”填写实际年份;“其它”项中应详细填写客户与我行关系类型、开始时间、涉及金额等信息; 六、 “上级机构签字”处应为二级支行的上级管理机构签字,“推广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和“复核人员签字”处的签字应清晰可辨。“银行签章”处应加盖二级支行上级管理机构的公章; 七、 “初审备注”填写客户基本信息、推荐理由、与我行员工存在亲属关系等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八、 “卡中心备注”由信用卡中心使用,推广机构不得填写。 第九十一条 推荐申请进件的检查和审核 一、 推广人员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审核: 1. 检查申请人资质是否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推荐申请办法(试行)》的要求。 2. 检查申请资料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完整,检查推荐申请客户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确为本人所有。 3. 核实无误后,应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标注“亲见所有原件并确认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信息一致”,亲笔签名并记录日期。 4. 如实填写《推荐表》并签字确认。当推广人员为二级支行支行长时,应在签字旁标注“(支行长)”字样。 5. 把申请材料按照《推荐表》、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的顺序排列,在左上角装订后提交给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二、 审核人员(二级支行支行长)接到推广人员提交的推荐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1. 检查申请人资质是否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推荐申请办法(试行)》的要求。 2. 检查《推荐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对审核无误的《推荐表》进行签字确认。 4. 审核结束后,将推荐申请资料交与推广人员。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进件,应要求推广人员联系申请人补充完善或重新提交新的推荐申请资料。 三、 推广人员将审核人员审核过的申请资料交给进件人员,进件人员应在日终将当日收集到的申请进件进行清点,对推荐申请单独包装,做好汇总记录,填写“寄送汇总清单”(格式详见附件6),与社会散件一并上交上级机构。 四、 上级机构收到推荐申请资料后,复核人员(二级支行上级管理机构个人业务部或综合业务部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1. 对推荐申请客户资质进行复核。 2. 审核《推荐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检查《推荐表》上相关章戳是否齐全。 4. 复核人员对审核无误的《推荐表》进行签字确认。 第九十二条 信用卡申请表中推广人员与《推荐表》中推广人员应为同一人。 第九十三条 《推荐表》中推广人员、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当推广人员为二级支行支行长时,直接由上级机构进行复核。 第九十四条 材料邮寄。一级支行应对符合条件的推荐申请进件单独包装,认真清点申请进件数量,做好本支行辖内所有网点的汇总记录,登记“寄送汇总清单”,与社会散件一并快递至总行信用卡中心。原则上复核完毕的推荐申请进件必须在3天内寄出。 第九十五条 进件登记。上级机构在邮寄信用卡申请资料后,应于当日或次日登录信用卡进件管理系统登记邮包信息。 第九十六条 对需递交的补件,推广人员应按照申请进件审核要求检查补件资料的真实性。补件资料应在推广人员收到补件通知后20天内寄送至信用卡中心。 第七章 团办申请进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团办目标客户: 一、 第二章规定的优质客户。 二、 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含)以上,企业员工数50人(含)以上,在我行连续代发工资时间超过2年(含)小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在当地有固定房产的员工。 三、 与我行有公司业务往来关系的公司客户的正式员工。 第九十八条 同一机构单批团办申请件数量不得低于5件。 第九十九条 团办时,应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团办项目说明表》(以下简称《说明表》,见附件); 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团办申请人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 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 四、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百条 申请表填写要求见第三章第一节。 第一百〇一条 《说明表》应由推广机构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 表格依本办法附件中格式,使用A4纸打印填写,不得改变格式、大小。 二、 “申报机构”填写推广网点名称; 三、 表中带“*”的部分为必填内容,“□”处填“√”; 四、 “与我行关系”应根据团办企业与我行关系实际情况填写,可多选; 五、 “注册资本”填写团办企业机构总部的注册资本; 六、 “员工数量”填写团办企业本级机构的员工数; 七、 “上级机构签字”处应为二级支行上级管理机构签字,“推广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和“复核人员签字”处的签字应清晰可辨。“银行签章”处应加盖二级支行上级管理机构的公章; 八、 如团办企业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无需填写“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和“年收入”信息; 九、 对企业的其它情况说明可另附材料介绍。 十、 “卡中心备注”由信用卡中心使用,推广机构不得填写。 第一百〇二条 《信息表》应由团办企业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 “序号”、“姓名”、“证件号码”、“职务”、“用工性质”和“入职时间(年/月)”为必填项; 二、 “备注”中填写团办单位对该申请人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 “单位签章”处加盖团办企业的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如团办企业是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则可加盖分支机构的财务公章。如信息表超过一页,每页都应加盖团办企业公章。 第一百〇三条 团办申请应双人上门核实,并在《说明表》推广人员处双人签名。 第一百〇四条 团办申请进件的检查和审核 一、 推广人员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审核: 1. 检查团办企业和团办申请人资质是否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团办推广办法(试行)》的要求。 2. 检查申请资料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完整,检查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确为本人所有。 3. 核实无误后,应在《信息表》左下角空白处签署标注“亲见所有客户本人、亲见所有原件并确认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信息一致”,亲笔签名并记录日期。 4. 如实填写《说明表》并签字确认。当推广人员为二级支行支行长时,应在签字旁标注“(支行长)”字样。 5. 把申请材料按照《说明表》、《信息表》、申请表及其对应的身份证复印件的顺序排列,其中申请表及对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根据《信息表》中名单顺序排放,并用打码机在申请表右上角空白处打上相同序号。所有材料在左上角装订后提交给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二、 审核人员(二级支行支行长)接到推广人员提交的团办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1.检查团办企业和团办申请人资质是否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团办推广办法(试行)》的要求。 2.确定申请表根据《信息表》中名单顺序排放。 3.审核《说明表》和《信息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审核无误的《说明表》进行签字确认。 4.审核结束后,将团办申请资料交与推广人员。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进件,应要求推广人员联系申请人补充完善或重新提交新的团办申请资料。 三、 推广人员将审核人员审核过的申请资料交给进件人员,进件人员应在日终将当日收集到的申请进件进行清点,对团办申请单独包装,做好汇总记录,填写“寄送汇总清单”(格式详见附件6),与社会散件一并上交上级机构。 四、 上级机构收到团办申请资料后,复核人员(二级支行上级管理机构个人业务部或综合业务部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1. 审核团办企业和团办申请人资质。 2. 确定申请表根据《信息表》中名单顺序排放。 3. 审核《说明表》和《信息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检查《说明表》和《信息表》上相关章戳是否齐全。 5. 对审核无误的《说明表》进行签字确认。 第一百〇五条 申请表中推广人员与《说明表》中推广人员应为同一人。 第一百〇六条 《说明表》中推广人员、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当推广人员为二级支行支行长时,直接由上级机构进行复核。 第一百〇七条 材料邮寄。上级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团办申请进件单独包装,认真清点申请进件数量,做好本机构辖内所有网点的汇总记录,登记“寄送汇总清单”,与其它进件一并快递至总行信用卡中心。原则上复核完毕的团办申请进件必须在3天内寄出。 第一百〇八条 进件登记。上级机构在邮寄信用卡申请资料后,应于当日或次日登录信用卡进件管理系统登记邮包信息。 第一百〇九条 对需递交的补件,推广人员应按照申请进件审核要求检查补件资料的真实性。补件资料应在推广人员收到补件通知后20天内寄送至信用卡中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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