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权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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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行政权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内容提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依法行政。我国现阶段,在行政权行使中,无论是在适用法律上,还是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着诸多违法行政的现象。究其根源,除了历史原因、体制原因、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监督不力等原因外,还有行政执法法学理念上的原因。要做到依法行政,从法理上讲,行政行为首先必须做到合法、合理、程序正当。本文通过查摆行政权行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学理念进行思考,旨在转变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关键词行政权行使,问题,思考,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动态、最有力的权力,是对政治、经济、社会和公
2、民权利影响最直接、最关键的一种权力。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80%都须行政机关执行。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现阶段,行政权的行使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涉及城建方面的案件,跃居各类行政案件之首。2003年,浙江省共受理此类案件1090件,约占行政案件总数的1/3.现笔者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应确立的相关执法理念作些思考。现状与问题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在行政权的行使过
3、程中,违法行政的现象经常发生。从历年行政审判和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的调查材料反映,行政权的行使中,在法律上、实体上和程序上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适用法律上的问题在具体适用时,裁决书中引用的法条不准确、不全,或虽写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但没有写明具体条款,有的甚至连法律、法规的名称也未写。在制订和实施地方规范性文件上,存在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一方面,地方政策高于法律。“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重政策轻法律,实质是无视法律,违背法律优先原则;另一方面,地方政策取代法律,一些地方和部门总是搞什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借口特殊性,不要法律。“上有法律,下有
4、政策;你有政策,我有对策”。实践中,上述两方面问题具体表现为:1、超越行政机关管理事务的职权范围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机构只能就卫生行政管理事务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若就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事务问题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就属于超越职权制定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按照越权无效的原则,这类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2、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如
5、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3、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禁止的行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行使这类行为;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或应当实施某种行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该种行为。这类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法律规范相抵触,不具有法律效力。4、某些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制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规费、劳务等规定,这类行为均属于乱摊派性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予以抵制。5、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无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为某些行业或某类组织或公民设定权利或减免义务。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中“税收的开征、停征以
6、及减税、免税、退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减税、免税、退税。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制定。某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中,且作出给外资企业减免税的决定,就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6、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中增加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提高处罚幅度。例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某县卫生局制定的有关文件中规定对这类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一万
7、元以下罚款,即属此类问题。7、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扩大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处罚对象的范围。例如,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如果卫生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对家庭宴请中发生的食品卫生中毒的,可以依据该法进行处罚,就属于扩大处罚对象的错误。有的还扩大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8、行政机关及其内部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二、实体处理上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我国现有条法规制中
8、,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和细则较多,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盲目执法,执“人情法”,甚至出现执腐败法的情况。如违反法律规定,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未办理征地手续,即许可他人实施拆迁,有的边拆迁边征地;有的先拆迁后征地。又如近来各地频频发生的劣质、有毒食品等事件,从一定意义上暴露了自由裁量权被泛化,甚至滥用的恶果,致使一年前就已被揭发和查处过的“杀人”奶粉、有毒食品依然畅行无阻。这里所讲的“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的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9、三种:1、目的不良。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或者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或者原则,基于其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作出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适当考虑。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作出的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3、反复无常。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同种情况的案件在情势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标准地反复变化,使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从而引发纠纷。三、程序上的问题从审判实践的情况反映,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被告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程序种类错误。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五章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什么样的行
10、政处罚应当采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应采取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却采取了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或对应采用听证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却采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采取要式行为,却采取了非要式行为。例如,行政处罚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如果缺少书面决定书,必然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缺少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进行并且影响到决定正确性的步骤。例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是先进行
11、调查取证;二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三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步骤,即属程序违法。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颠倒了顺序。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第一,先裁决后取证。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发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行政机关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向法庭提交了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基本上是原告起诉后收集的。第二,裁决后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才告知。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剥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先执行后裁决。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案件未作出处理决定前,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冻结当事人的
12、存款、扣押当事人的物品,无特殊情况不能划拨、变卖、拍卖。有些行政机关在未作出裁决前,先将当事人的存款划在自己的账号上,或违反规定将扣押当事人的物品变卖、拍卖。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实施行政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如果海关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的,即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另外,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检讨与思考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原则。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理论观念、制度体制的多样性为我国
13、依法行政提供了启示。从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到国家公务员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相继出台,我国开始通过行政诉讼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政权的运行上,大力推动行政程序的法治化、公开化。但客观上仍存在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坚决予以纠正和克服,势必会败坏政府形象和声誉,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绊脚石。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长期封建专制统治的人治社会以及官本位观念这一制约和影响的历史原因、体制不顺的组织原因、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法律的无奈这一时代背景、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监督不力、广大民众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外,笔者认为,目前最主要的是解决行政执法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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