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司法的公众认同:一个初步分析(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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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司法的公众认同:一个初步分析(下)四上述的分析表明,西方社会的法律-司法认同可以通过程序性法治和律师的“天职”而得以基本实现。但是,中国的法律-司法认同问题似乎没有这么简单而面临着更多的障碍。一方面,随着中国现代性法治的推进,法律-司法逐渐呈现了程序法治主义的一些特征。但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由于受传统法制、社会变迁和法律技术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法律-司法建制中的程序仍然呈现诸多缺陷。在立法程序上,无论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权利和义务本身都由主权者决定,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基于程序性的交涉和论证,法律-司法规则的制定,首先考虑的是政治正确而不是价值合议;在司法程序上,无论是民事、刑事还
2、是行政诉讼,均体现出既有别于英美的当事人主义,又不同于欧洲的职权主义的“中国特色”,整个司法程序不仅是以实体法、也是以整个社会治理为核心展开的。可以说,“工具论”一直是整个法律-司法规则体系的潜在线索。另一方面,在西方社会,无论律师是否成功的转译了当事者的愿望,但这至少给当事者留下了一线实现深度自我的希望。但是,中国法律-司法的制度性缺陷,严重限制了律师的活动空间,从而削弱了律师可以发挥的于公众认同有所助益的功能。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律师没有一个基本自治的律师团体,而是呈现出各自为政的面相,从而根本不能抵御和反抗各种权力的入侵,也注定了其“为权利而斗争”的行为难有成效。在律师利益的驱动下,这些因
3、素直接促使律师成为法官的附庸,而不是当事者的守护神。这往往致使普通民众对律师心存芥蒂,“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这类问题的提出证实了律师职业伦理的民众道德基础的亏空。这样看来,由于律师职业群体自身的伦理自由尚没有实现,因此,将法律-司法的公众认同实现的希望寄托在一个自身都尚不能自主的群体身上,似乎更加剧了当事者和普通公众异化的可能。然而,中国法律-司法的认同问题,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似乎并不是什么特别的难以实现的目标。也许我们移植一套法律规则就能将问题解决。更为关键的是,即便搬来了一套法律-司法程序的发达规则,即便律师的伦理自由成为可能,由于一种张力结构的缺失,使得中国法律-司法的认同丧失了
4、根基。西方法律/社会理论在探讨法律-司法系统下人的自我实现的可能机制时,一个基本的潜在基设是,西方社会的法律,在主题上是实定法而不是自然法,自然法最多只是体现为一种价值观念对法律-司法体系发挥作用;实定法的制定,乃是不同价值-利益群体在价值关涉下的价值-利益表达互相斗争妥协的产物;但是,由于社会的高度分化和价值-利益集团的势力均衡,使得法律-司法体系不可能完全体现或者偏袒某一种独特的价值观念,从而最终却产生了价值中立的法律-司法体系。这是欧美法治国家法律-司法与价值相关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点;从这样一个由价值关涉到价值中立的法律-司法连续体中,法律-司法规则产生了其被认同的基础;不同价值关涉的主
5、体之权利诉求,都能够在这样的体系中得到表达和可能的支持。因为,法律-司法规则的产生,根本上就是多元价值观念内在张力的结果,这样的张力格局造就了法律-司法规则的如下品性:一方面,由于各种价值都极力主张自己的管辖权和至上地位,服从必须达成共识这一目标,法律-司法规则的制定必然不能偏向任何一种价值,从没有偏私的角度看,这无疑是价值中立的;但是,另一方面,这样的“价值中立”的法律-司法规则制定后,多元价值中的任何一种价值观念在转化为一种权利诉求后,却又都可能在规则体系中找到一定的支持,因为规则的制定有着该种价值观念的影响和印痕。正是西方法律的这样一个潜在特点,构成了前述所有社会理论家探讨法律-司法系统
6、下个人伦理自由和深度自我实现如何可能的当然前提,只有在这一前提下,通过程序性沟通和论证,通过对程序的反思性监控,以及通过律师深化认同才有可能。但是在现时代的中国,法律-司法主要是作为一种治理术而从欧美移植过来的,由于移植法律-司法本身的特殊困难,西方的法律-司法规则主要是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技术被借鉴的,虽然经过了立法的形式承认。这种移植法律-司法的致命之处在于,它不是在法律-司法受众的价值关联基础上形成的,虽然在表面上她仍然保持一副价值中立的面孔。这种不是建立在价值关联基础上的价值中立的后果在于,其动摇公众对法律-司法的认同基础。这主要是因为,作为单纯程序技术而移植的法律-司法体系,其价值中立
7、的面目是建立在虚空的基础上,其本身既不是某种单一价值的霸权体现,也不是本国法律-司法受众在价值关涉前提下价值-利益妥协的产物。这就使得具有价值关涉的公众的权利诉求在移植的法律-司法规则内部失去价值共鸣的可能。也因此,在根本上当事者的认同问题被悬置起来。至此,我们有关中国的法律-司法认同的讨论似乎才真正触及到了问题的核心。但是,意识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却使我们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在制度上,我们的改革家和理论家的种种建言的效能似乎都被大打折扣,而根本的问题却被悬置一旁。但是,这也许是暂时的情形。随着时间的流逝,这问题也许会“烟消云散”的。不过,时间流逝的过程,可能只有在哈耶克那里汲取营养,才可能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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