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治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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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路管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
2、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县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公路管理机构的,
3、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对举报单位、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镇总体规划、
4、乡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办法编制。第八条县道、乡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村道规划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人民政府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经县人民
5、政府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需求,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新建、改建县道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应当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村道应当达到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单车道的农村公路路肩应当在建设时同步硬化。农村公路上的桥梁应当与公路同步建设。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的设置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新建、改建县道、乡道,
6、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同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新建、改建村道,应当在危险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未按照标准设置安全管理设施的农村公路,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农村公路与国道、省道相交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设立减速让行或者停车让行标志。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应当利用原有土路基、桥梁,减少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第十五条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农村公路建成后,应
7、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养护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业养护与村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县公路管理机构、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评定路况,定期报送路况数据。第十八条县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道的养护,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村民
8、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自觉爱路、护路,共同维护好农村公路路况路容路貌。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第十九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和积极性,落实村民委员会协助养护责任制,实行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对门前公路路容路貌维护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乡道、村道养护体系。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办法编制。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乡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审定。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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