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连根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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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连根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一中行初字第666号原告任连根,男,汉族,1955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街道龙溪苑14幢512室。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志红,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械申诉处审查员。委托代理人崔国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第三人卢亚峰,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
2、安吉县递铺镇递铺村。委托代理人唐迅,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喻元平,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老庄村上坞自然村13号。原告任连根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XX年3月23日做出的第69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XX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卢亚峰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XX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连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正中、于志红,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勇、崔国振,第三人卢亚峰的委托代理人唐迅、喻元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69
3、98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卢亚峰就任连根所拥有的号名称为“壁画式水族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6998号决定中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暗箱”这一概念应理解为其内光线相对较暗的箱体。根据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为遮盖两块间隔板与相对缸体一面板之间安装的装置,在缸体正面板上安装有不透明装饰物”可以得知,两侧小箱体内的光线势必比大箱体内的光线暗,故可以认为该小箱体为暗箱。故本专利中的“暗箱”已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二隔板上开有小孔将小箱体与大箱体相连通”这一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对
4、应技术特征为“一块隔板上开有使水通过的小孔”,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块隔板上开有小孔使水通过”这一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将两隔板上开有相同作用的小孔应该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隔板上的小孔位于下部”,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间隔板6的下端开有通孔5”这一技术特征,即在一块隔板的下部开有小孔,然而此处小孔的作用也是为了将中间箱体与侧箱内的水连通,至于在一块隔板还是两块隔板的下部开设小孔只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
5、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一为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具有位于两个侧箱内的两个潜水泵,这种差别仅仅是一种数量上的差别,属于一种常规的设计手段;区别特征二在于潜水泵的出水管经隔板上的出水孔通向中间箱体。而为了实现其功能,将其与中间箱体连接起来的形式无非是从中间箱体上面流入,或者从中间箱体隔板上开孔通入,至于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作出的一种普通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出水孔的位置变化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惯常设计手段,其产生的效果也只是由这种设计本身所自然带来的。因此,在其引用
6、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隔板的数量存在差别,然而这种差别仅仅是一种常规设计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由于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限定部分为“所述的隔板在邻近其顶端的部位开有溢水孔”,尽管这一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但是在对比文件1的附图2中,当进水孔被堵塞时,中间箱体水位升高,循环水会经过隔板流入侧箱,也是一种溢水装置,因此,“隔板在邻近其顶端的部位开有溢水孔”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权利要求6引用在先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
7、造性,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699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任连根不服第6998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对比文件1的缸体正面板上安装有不透明装饰物,目的在于美观,增强观赏效果,而不是形成一个有利于培养有益菌的暗箱环境,且只在正面安装不透明装饰物而侧面透光的情况下,根本不能形成暗箱,且装饰物的美观目的不能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技术上的启示,将两个小箱体作成暗箱,培养有益菌,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暗箱”与现有技术中的不同,且非显而易见。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就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区别特征的评价中没有分析为什么区别技术特
8、征作为常规设计可以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并不能必然得出权利要求3也没有创造性的结论。三、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两个小箱体为暗箱,对比文件1缸体正面板上安装有不透明装饰物;2、本专利两个侧箱内设置有潜水泵,对比文件1中一个侧箱内设置有潜水泵,另一个侧箱内设置有气泵;3、本专利二隔板上开有小孔将小箱体与大箱体相连通,两个侧箱内都有水,对比文件1中只有一隔板上开有小孔将小箱体与大箱体相连通,一个侧箱进行水净化,另一个侧箱制造氧气;4、本专利潜水泵出水管经隔板上的出水孔通向中间箱体,一个隔板上的出水孔位于其中部,而另一个隔板上的出水孔位于其
9、上部,对比文件1潜水泵的出水管经中间箱体的上部流入中间箱体。本专利利用两个潜水泵将水从隔板不同的位置喷入中间箱体,水在箱体内形成类似自然态的水流环境,不但解决死水容易缺氧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有益细菌的繁殖,有害细菌不容易生存,改善了鱼的生存环境,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具有创造性。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6998号决定。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关于“暗箱”这一概念在本专利中并未给出具体的定
10、义,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来看,由于在两块隔板上开有多个孔,所以光线必定会进入小箱体内,因此该小箱体并非是没有一丝亮光的黑箱,由此可知本专利中的“暗箱”应理解为其内光线相对较暗的箱体。根据对比文件1中关于“为遮盖两块间隔板与相对缸体一面板之间安装的装置,在缸体正面板上安装有不透明装饰物”的描述可以得知,两侧小箱体内的光线势必比大箱体内的光线暗,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记载能够反映“暗箱”是为了培养有益菌的技术特征,故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中描述的小箱体为暗箱。二、对于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技术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一来说,无论在本专利中,还是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潜水泵的目的都是用泵来促进水流循环,至于在一个侧箱
11、还是在两个侧箱内设置潜水泵,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不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所以这种差别仅仅是数量上的差别,属于常规的设计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二,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公开“潜水泵的出水管经隔板上的出水孔通向中间箱体”这一特征,然而,作为该侧箱内的潜水泵来讲,为了实现其功能,将其与中间箱体连接起来是必然的,而将它们连接起来的形式无非是从中间箱体上面流入,或者从中间箱体隔板上开孔通入。至于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作出的一种普通选择。由于泵的存在均具有促进水流循环的效果,而将水喷入中间箱体主动促进水循环的效果,则是在选择了在后一种循环方式之后,由
12、该循环方式中的泵自然带来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对权利要求46的创造性评价,坚持在第6998号决定中表述的意见。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其在第6998号决定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任连根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第三人卢亚峰述称,一、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暗箱结构关系在说明书上并未作出任何说明,而且从说明书及其附图上都无法看出能通过隔板隔出暗箱,而只是与现有技术相同的小箱体。即使是暗箱,从对比文件1的图1中可看出,该“壁挂鱼缸”外表也对小箱体进行了遮闭,构成了暗箱。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
13、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特征。二、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的目的是为了水循环,在对比文件1中潜水泵设在“间隔板与相对缸体的一面板之间”时,潜水泵的出水口一定要与水箱沟通,所以,从间隔板上打孔来沟通水箱是该专业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推导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三、在权利要求3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在隔板的不同位置设置出水孔以获得水的循环也是该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推导的。四、权利要求6中溢水孔的设置对达到发明目的来说仍然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以没有创造性。总之,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6998号决定的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本院经审理
14、查明: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XX年12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壁画式水族箱”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申请日为20XX年12月23日,专利权人是任连根。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壁画式水族箱,包括箱体及其用于固定在墙上的安装组件,所述的箱体在邻近其两侧板的位置各设置有一隔板,从而将箱体分割成三个部分:两个侧边的小箱体和中间用来放养鱼类和水草的大箱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二隔板上开有小孔将小箱体与大箱体相连通,并且所述的两个小箱体为暗箱。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壁画式水族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隔板上的小孔位于下部。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壁画式水族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侧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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