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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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新生应当持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
2、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有疾病(包括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院学生工作处批准后,能够办理休学一年。第四条 办理休学学生经治疗康复,能够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复学体检要求,能够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第五条 学生注册是学生在院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
3、登记手续,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学生注册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和管理。第六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院的学生,未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得注册。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第七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规定及学院专业教学计划为准。第八条 学生在院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延长修业年限的手续应当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前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仍编入原班级学习,当原班级学生毕业离院后,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
4、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限选)课和任意选修(任选)课三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计算学分。学院以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必修课是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学生一般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是为丰富学生的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的同时,还应当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修读部分专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学生能够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个人的兴趣、能力和职业发展需要,选修部分课程。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不安
5、排任意选修课,从第二学期起按开设的任意选修课进行选课;毕业学期不安排任意选修课。第十二条 学生在院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获得的科研成果等,依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任选课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可折算任选课学分。第十三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应当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规定学分。第十四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院医务所证明,体育教研室审报,公共课部主任批准能够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内容情况评定成绩,体育保健课合格者能够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验、课堂讨论、作业、笔记、出勤
6、等)和结束性考试成绩(含开卷及闭卷考试、口试或论文写作等)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2040,结束性考试成绩一般占8060。第十六条 必修课中的理论课、专业选修课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任意选修课、体育训练课、社会实践等环节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当在公布分数后的三个月内,书面报告课程承担单位,由课程承担单位安排查阅并作出答复。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1、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7、2、 未完成规定实验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3、 未完成的作业量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班主任申请缓考并报系办公室审核批准。因病请假须有院医务所证明。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可按缓考处理,并在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的课程成绩记录为“缓考”。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否则缓考课程成绩按 “0”分处理。第二十条 未经同意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缺考课程成绩以“0”分记。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按武汉船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该
8、课程成绩以“0”分记。第四章 免听、免修、补考、重修、重考、辅修第二十二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生所在系批准后能够免听某些课程或其中部分内容,但应当参加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免听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获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办公室通知班主任或辅导员并备案。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训、体育课、社会实践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听免修。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经过自学途径确已掌握,且相关必修课程成绩良好者,能够申请免修。具体办法如下: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课程所在系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的
9、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学习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每学期的第三周为免修考试时间。2、免修考试由开课教研室命题,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考试,试题与该课程的结束性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当。因故缺考,一律不另行安排。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准于免修。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4、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或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工作一般在每学期第二周前进行,成绩合格以“60分或及格”记载;任意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考:1、 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2、 缺考的课程;3
10、、 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4、 实习与设计(论文)。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在未达到退学学分前,可按规定参加重修;任意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重修。第二十八条 取消考试资格、缺考及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能够允许在一学期后参加该课程重修。第二十九条 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或到学院考试中心自愿申请重考。课程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考试中心可随时接纳重考学生报名并组织考试。第三十条 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以重修成绩记载。学生能够申请重修、重考已经过的课程,其成绩取高分记载。第三十一条 重修方式一般为跟班听课、个别辅导等。学生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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