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盗窃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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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林盗窃上诉案 张林盗窃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中刑终字第0081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张林,别名张帅,聋哑人,男,20岁,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巴达日呼社区2-2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9月1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屈京德,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梁凤臣,绰号蒙蒙,聋哑人,男,32岁,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青格勒社区6-15号;199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
2、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9月1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郭兴昌,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雪梅,绰号雪姐,聋哑人,女,36岁,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金港国际花园5号楼4单元602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一巷80号;199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XX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9月1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于淑珍,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
3、告人李治敏,聋哑人,女,47岁,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一区1号楼3门602室;199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免予起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9月1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孟超,北京市名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学中,聋哑人,男,43岁,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金港国际花园5号楼4单元60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9月1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军,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宪章,曾用名刘宪峰,聋哑人,男,
4、24岁,出生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16组633号;20XX年4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9月10日被羁押,20XX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贵凤,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凤臣、刘雪梅、李治敏、刘学中、张林、刘宪章犯盗窃罪一案,于20XX年12月20日作出西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林、原审被告人梁凤臣、刘雪梅、李治敏、刘学中、刘宪章,听取辩护人
5、的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北京市第二聋人学校教师果振敏担任本案手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凤臣、刘雪梅、李治敏、刘学中经预谋后于20XX年8月至20XX年9月间,由被告人刘雪梅、刘学中、李治敏负责照顾梁凤臣等人的生活起居,由被告人梁凤臣带领张林、刘宪章、刘广洋在本市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等地,多次采用向过往骑车人的自行车后轮里扔棉丝的手段进行盗窃,并将所得赃物存放于被告人李治敏、刘雪梅家中,销售部分赃物后,连同所得赃款由被告人梁凤臣、刘雪梅、李治敏、刘学中共同分赃。后被查获,赃物部分起获。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梁凤臣、张林伙同刘广洋于20X
6、X年1月14日15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光大银行门前的自行车便道处,趁被害人皋海梅不备之机,窃取其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 300元。赃款未起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皋海梅的陈述证明: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她所骑的自行车后轮被缠了毛绒绳,一名骑车男子将她放在前车筐里的提包拿走,包内有人民币10 300元、身份证等财物。2、辩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皋海梅指出刘广洋是拿其包的人。3、证人李长宗的证言证明:20XX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光大银行门前看到一名骑车男子从一名女子的自行车筐里拿了一个包,该女子扔下自行车边追边喊“抓贼”,他便打电话报警。后看到该女子自行车后轮中缠着棉丝。4、北
7、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罪犯刘广洋伙同被告人梁凤臣、张林作案后被判处刑罚。二、被告人梁凤臣、张林伙同他人于20XX年9月2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北二环南侧辅路十三中分校北门处,趁被害人卡伦不备之机,窃取其车筐内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美元400元、摩托罗拉牌手机一部及苹果牌MP3随身听一台。赃物部分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赃款未起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的卡伦陈述证明: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发现她所骑车的后轮处被棉线缠住,一名骑车男子将她放在前车筐内的包拿走,包内有现金、美元、蓝色苹果牌MP3播放器、银色摩托罗拉手机等财物。2、辩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卡伦指出被告人梁凤臣在案发现
8、场出现。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出具的汇价证明材料证明:案发当日美元兑人民币的基准汇价为:1美元=元人民币。4、北京市西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苹果牌MP3随身听一台价值人民币1390元。5、赃物照片证明:赃物的特征。6、被告人梁凤臣、张林的供述印证了上述事实。三、被告人梁凤臣、张林伙同他人于20XX年9月5日1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直门桥附近,趁被害人吴边不备之机,窃取其放在前车筐内的女式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700元及西门子牌SL55型手机一部等财物。赃款、赃物均未起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吴边的陈述证明: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发现她所骑的自行车后轮有团棉丝,一名男子帮她拆
9、棉丝,另外一名骑车男子趁其不注意将她放在车筐里包拿走,包内有SL55西门子手机一部、粉色对折钱包一个及人民币2700余元等财物。2、辩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吴边辩认出被告人张林是假装帮自己解棉丝的男子。3、被告人梁凤臣、张林的供述印证了上述事实。四、被告人梁凤臣、张林于20XX年9月10日1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邮电大学西门外,趁被害人周慧丽不备之机,窃取其皮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及摩托罗拉牌L2000型手机一部。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赃款未起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周慧丽的陈述证明: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发现她所骑自行车缠上了棉丝,当她蹲在地上拽棉丝时,一名骑车男子将她放在车筐内的
10、皮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00余元、黑色摩托罗拉牌L2000型手机一部等财物。2、北京市西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摩托罗拉牌L20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3、赃物照片证明:赃物手机的特征。4、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周慧丽的事实。5、被告人梁凤臣、张林的供述印证了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刘宪章伙同刘广洋于20XX年5月25日左右的一天,在本市北三环辅路处,采用向被害人所骑自行车轮扔棉丝的方法,趁机窃取提包一个,内有康柏牌PP213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赃物已起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赃物照片证明: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的特征。2、北京市西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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