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珠海街道办事处桃园路小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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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珠海街道办事处桃园路小学章程 1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胶南市珠海街道办事处桃园路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胶南市珠海街道街道办事处桃园路小学 学校校旗:红底白字,书:珠海街道办事处桃园路小学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学 制:六年 规 模:十六个教学班 第三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把学校创办成“规范加特色”的优秀学校,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加特长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四条 办学特色:为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发挥学校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的优势,学校将艺术教育作为学校的办学特色,全面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第五条 校训:规范、发展、创新 校风:团结、和谐、向上 校纪:守法、明理、导行 教风:开放、求实、善导 学风:愉快、自主、求真 校歌:桃源盛开报春花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胶南市珠海街道办事处桃园路小学隶属胶南市珠海街道办事处教育委员会,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责任制。校长有如下职权: ㈠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㈡人事权。有权聘任副校长和其它行政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 ㈢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处依法管理,收支公示,相互监督。 ㈣招生权。按规定确保招生区内学生全部就学。 第八条 校长要履行以下义务: ㈠坚持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德育,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㈡坚持学校的民主管理,依靠教职工,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㈢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鼓励干部、教师加强学习,提高干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㈣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完善。 ㈤教师福利不断得到改进,保证教职工享受养老、医疗保险。 ㈥任职期间,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㈦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在任职期间,每年接受一次上级主管部门审讯。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㈠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㈡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㈢加强对干部、教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㈠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高意见和建议。 ㈡审议经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㈢语文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立每学期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能够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能够建议校长呈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办学水平评估体系,进行办学水平的自评,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她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照处教委的编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由国拨工资、课时津贴、岗位津贴、奖励工资、出勤费五部分组成。 学校自筹资金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干部、教职工。 教职工住房、养老、医疗、保险等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1-2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学校设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和办公室,各处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教导主任是在校长和贫乏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教学教研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德育处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德育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总务主任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办公室主任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部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入学、转学、休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免学、缓学等,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学校对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严格避免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学校和教师须积极采取措施,要求监护人送学生回校上课。学生辍学一周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辍学十天以上的,除配合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做好学生复学等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市教委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它社会活动亦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组织干部教师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加强教改教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建立平等融洽的师生关系,调动学生独立思考、创新思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学校设立园丁奖,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学校制定优质课申报验收制度。 学校要求干部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科研,人人有研究课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备课制度,实行“四制”,即个人备课调讲制、集体备课试讲制、领导听课评点制、教学基本功分层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艺术活动,形成学校艺术特色。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经过体育课及其它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肯人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二十四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时间不超过6时间。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上课、补课,更不得收费上课、有偿补课。 家庭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提倡布置活动性、实践性的家庭作用,鼓励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提倡分层次布置作业。 严禁用作业做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第二十五条 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经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语文、数学、英语由学校统一组织质量检测,其余课程随堂考查反馈。在注重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查。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综合能力测试。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遵循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 价值观。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应坚持下面教育,严格要求,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要加强对后进生的辅导、教育工作,不得歧视、放弃、排斥,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权抵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向学生推销的各种物品。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小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的捐助性活动遵循自愿、量力的原则,避免学生形成攀比捐助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针对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对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积极的情绪、健康的个性和的进取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发学生的课余生活。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取得联系,运用家访、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学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力争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习惯、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卫生习惯。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生的教育,培养学生自护、自救能力。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进步奖等奖项和“艺术、体育、书法、科技、电脑、劳动、礼仪”等“校园之星”评比活动,奖励各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促进学生主动和谐地全面发展。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进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离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团体中充分发表意见。 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㈤对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动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㈥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㈤指导和制止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或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学校执行国家老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年为限。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能够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教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要如实填写收费公开卡,严禁乱收费。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勤工俭学的收入主要用于职工福利和弥补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千元以上开支由处教委审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搞好校园规范建设,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较大的基本建设实行招标制。 第四十六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固定财产做到帐卡物三统一。 第七章 基本规章 第四十七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使各项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制定了《珠海办事处小学规章制度汇编》。学校建立德育工作、教育教学工作、体育卫生工作、安全工作、总务管理工作、少先队工作等各类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见规章制度及职责) 第四十八条 为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规范办学要求,制定《桃园路小学办学标准》及《五年发展规划》。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并报胶南市教体局批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同意,并报胶南市教体局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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