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死刑的存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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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死刑的存废论文摘要: 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种而死刑的存废是颇为当今世人争议的话题。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与法,又是生命刑。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发展、现状出发,用哲学、犯罪学的角度浅析死刑存废的问题、废除死刑是世界文明发展的必然,但目前条件下我国保存、改制死刑是社会的实际要求。关 键 词 :死刑 存废 哲学 限制死刑内容摘要 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种而死刑的存废是颇为当今世人争议的话题。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与法,又是生命刑。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发展、现状出发,用哲学、犯罪学的角度浅
2、析死刑存废的问题、废除死刑是世界文明发展的必然,但目前条件下我国保存、改制死刑是社会的实际要求。关 键词 死刑 存废 哲学 限制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与法,又是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重的一种,又称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安全的刑罚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的严重犯罪者的重要手段。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死刑的产生死刑是人类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以前,死刑就存在。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古代以血还血同态复仇
3、习惯的表现。”“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还有“死刑来自战争”,“来自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追根朔源,死刑产生终究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来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后来财产保护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的关系上看,国家的出现,使统治阶级需要用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死刑的发展 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这极为密切的关系。当一个社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
4、式也会比较人道。例如,我国唐代的贞观之治时,国家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当社会动荡、压迫和反抗此起彼伏时,法律和现实中的死刑就会较多,并且形式多样、手段残酷。例如,欧洲中世纪和我国每个朝代的统治末期都是死刑大行其道的时侯。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者提出的“治乱世用重典”的理论被历来的统治者奉为经典,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中,死刑就是帝王维护这种文明的首选利器。、死刑的现状目前世界上以不同方式、在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的总数以达123个,而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为71个,废除与保留死刑的国家比例接近2:1。执行死刑数量较多的国家有中国、伊朗、沙特、美国、尼日利亚、新加坡等。有一些国家
5、和地区保留死刑只是作为万不得已时以恶除恶的方法,不等于这些国家和地区推崇死刑。中国是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1979年刑法分则中有7个条文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并增加到68个死刑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42个条文中规定69个死刑罪名。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有两个特点:其一,死刑罪名在近十年来又大量增加,修改后的死刑罪名是保持近十年来单行刑法的死刑罪名和原刑法的死刑罪名。其二,高死刑率已为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我国刑法罪名总数为414个,其中死刑罪名为69个,占了1/6强,与世界其它国家相比较,无论在绝对数量方面,还是在总数量中相对比例方面,我国
6、的死刑规定都名列前茅。二、死刑存废观点的提出及其主要观点启蒙主义者首先对死刑提出了质疑,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以过人的勇气提出了死刑废止论,他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统治者认为消灭了这个公民是必需和有益的”。贝卡利亚以人道的名义向死刑发出了死刑令,死刑废止论是刑法人道主义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尽管死刑具有威慑力,往往被死刑存置论所夸张并且被大多数当政者迷信,但死刑的威慑力仍然是其他刑法难以比拟的。但这就能成为死刑存在正当的根据吗?这仅仅是刑法功利主义。如果说野蛮落后的古代社会,通过严刑苛罚获得刑法的威慑效果被认为是正当,那么在文明社
7、会的今天,人道主义已不允许通过残酷的刑罚追求威慑效果,否则就是不正当的。刑罚功利主义主张以恶制恶,从而实现刑罚之善以刑罚的不人道对付犯罪的公正性,这本身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它一定程度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但它仍然保留着一种情绪化的、非理性的残余。在一个理性的社会,刑罚人道主义必然要求废止死刑。而另一位启蒙思想家法学家边沁,以他的刑罚功利主义也对废除死刑作了深刻全面的论述。有的学者认为刑罚功利主义必然导致重刑主义,主张死刑。边沁在刑法典原理中对死刑进行了彻底的批驳。“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的或没有效果的权益之计”,“对于每一种犯罪都用死刑来惩罚的立法者的政策,就如同一个小孩把自己不敢看的昆
8、虫揉碎而具有的卑怯恐惧一样。”边沁认为刑罚的创制应以对犯罪的有效遏制为基本理性,但他从死刑的四个特征:死刑的无效性、不可撤消性、产生犯罪的倾向、增加不适当的赦免的四方面对死刑作了淋漓的批驳,并且又有无益,不节俭等特征,提出死刑的不可取和必须废除。保留死刑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了死刑的合理性:1、“杀人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法律观念。2、“趋利弊害”是人们衡量利弊的本能反映和选择。3、终身监禁存在浪费资财和逃脱再犯罪的危险等等。三、死刑的局限性死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里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在看到它功用的同时,又必须看到他的局限性,所以我们要慎用死刑,最终为废止死刑创造条件。 死刑的本质是一种肉刑
9、,与人类文明相悖,是不人道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身体刑的使用会越来越少,逐渐代之以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愈加文明,但无论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终究是极端残酷的,这不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更不应随着文明的发展而发达,相反死刑应走向终端。有人认为死刑是人民大众的意志,若民众认为需要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 那么该犯罪一定是性质恶劣,一定是民愤极大,不杀不可以平民愤,但民意往往也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误导、不理性,而且只关心个人利益。 以犯罪的眼光,从犯罪产生的角度来看,犯罪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家庭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可能废除产生犯罪的
10、复杂根源,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中国清末伟大的法学家沈家本就曾指出:“苟不能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功罹刑纲,焉可得哉?”,“化民之道固在政教”。死刑所发挥最现实的功能也是死刑得以存在最强大的支柱,死刑是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或说是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任何动物都有与生俱来的报复侵害的本能,这是人类脱胎于自然和动物的残余。“杀人偿命、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最大恶极、死有余辜”这一系列民间法谚说明自古以来的报复观念何其顽固,但这种客观存在,并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人类野蛮时代的本能沿袭。格老秀斯明确指出:刑罚产生于一种人与兽共有的本性即复仇的欲望,因此他给刑罚下了一个定义:
11、“要求惩罚邪恶行为的邪恶欲望,”不再以适用死刑来满足人们的报复心是文明时代人类理性的呼唤!四、死刑就中国现状的存在价值死刑在现代社会存在不是偶然的,它表明了国家对某人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的一种否定态度,认为只有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安定。这种设想是一合理的愿望也是善良的,这是人类社会为维护整体利益的一种过激的手段。唯物主义已经告诉我们,在一定历史时期、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与法不可比的,试想哪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怕?不可迷信于死刑的威慑力,但要绝对相信死刑的震撼力。我很难赞成一些学者提出的“死刑难有威慑力”的观点,因为人们的行为是经过思考的,
12、人们的价值选择通常是正确的,死刑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所以每当想到出后果,一个罪犯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的。另外,死刑对被害人亲朋的抚慰作用也是其它刑罚不可比拟的,在一定程度上它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从哲学角度上讲,社会发展进步中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理解:发展就需要付出代价。犯罪现象产生是必然的,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这也是辩证法的充分体现。马克思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种事物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技术胜利, 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加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加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这表明了历史发展的“悲剧”性质,马克思认为这种“二律背反
13、”现象反映了历史自身的辩证法,即历史总是通过自相否定乃至对抗来达到自相肯定和进步。一部分事物目标的发展和实现,不能不靠牺牲其它价值目标来实现,人类个性的比较高度的发展只有以牺牲个人的历史过程为代价,因为人类也像动植物界一样,种族的利益总是需要牺牲个体的利益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在文明发展中的个体巨大牺牲、古老道德丧失的代价后面,隐藏着人类自身深层次的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人类社会发展链条上的一环,尤其是我国以后进行的向现代化转型的时期,带来的全面发展就必然付出代价,犯罪的不可避免和急剧上升是在所难免的。社会发展到激流奔腾阶段,都伴随着尖锐的冲突、剧烈的碰撞、严重的贫富分化和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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