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关于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及启示-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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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准则关于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及启示【摘要】 新会计准则基本没有涉及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但在指南中将捐赠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改变了以往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做法。笔者认为,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变,但会计处理应按新准则进行,以体现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全面收益观点。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但本次发布的准则指南较之以往简单了许多,在实施新准则的过程中要较多地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问题,无论在存货准则指南,还是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指南,都基本未涉及到接
2、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问题。那么,究竟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如何处理呢?财会200329号文件是否还适用于上市公司呢?通过对新准则的解读,有如下理解:一、税法处理不变企业仍然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计算并缴纳应交所得税,因为目前尚无新的相关税收法规发布: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主要精神是,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记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经营中使用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后,可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摊销或结转
3、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其一,纳税时间改为接受捐赠时,而不是非货币性资产出售或处置时;其二,该受赠非货币性资产的折旧、摊销等可以正常进入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费用,构成企业损益。二、相关会计处理按新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之所以按新准则进行,是因为财政部财会20063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规定,“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发布的财会200329号文件也不再执行,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那么新准则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虽然相关
4、资产类新准则并未涉及该问题,但在新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和捐赠利得等。可见,接受的资产捐赠不再作为“资本公积”,而作为企业的损益处理。据此,笔者借鉴以前相关会计处理合理的成分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建议确认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在5年
5、内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相关资产在5年以内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计量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该资产附带有关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以资产未来预计的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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