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后列宁法律发展思想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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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7年后列宁法律发展思想初探 【内容提要】列宁立足于俄国现实经济条件,不仅践行了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而且创造性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分析了法律与社会、经济、宪政发展的内在关联,探索了社会主义法律自身发展的一般路径,从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关 键 词】列宁/法律学说/法与社会发展/法与经济发展/法与宪政【 正 文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法律学说到了列宁时代,全面转入了实践阶段。列宁从俄国当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出发,把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与俄国革命和法律实践紧密结合,揭示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精辟分析了法律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了法律自身发展的道路。列宁对马克思主
2、义法律学说创造性的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一、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马克思列宁主义奠基人,根据对社会发展规律的分析,不仅科学地指出了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代替的历史必然性,而且特别指出:无产阶级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团结以农民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夺取国家政权,打碎资产阶级的军事官僚机器,建立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律,把它们作为改造旧社会和建设新社会的重要工具。他们从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的唯物主义观点出发,科学地论证了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国家和法。马克思在分析经济关系时,认为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
3、“资产阶级权利”,得到了“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的着名结论。列宁也明确指出:“如果不想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因此,法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愿所决定的,而是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要利用、限制并进而消灭资本主义经济,要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有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对社会主义法
4、的产生作了深刻的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之一,就是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代之以人民的国家机关,同时还要摧毁反动的旧法制,建立革命的新法制。列宁在坚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这一原理的实践中,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首先,列宁认为工人阶级和它所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必须首先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夺取国家政权,“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代表都等于零。”其次,列宁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彻底摧毁反动的旧法制,否则,新法律的建立也就无从谈起,“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
5、这场斗争将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正是在列宁的上述思想的指导下,俄共领导苏维埃人民,取得了十月革命的伟大胜利,在推翻资产阶级腐朽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同时,摧毁了反动的旧法制,创建了社会主义的新法制。在摧毁旧法制、建立新法制的斗争中,列宁特别重视摧毁旧的司法机构、建立新的人民法院的工作。列宁曾指出,十月革命已经摧毁了全部旧司法机构,并创立了由劳动阶级参加的新人民法院。事实正是如此,苏维埃国家在列宁的亲自领导下,建立了民主选举产生的 人民法院,组建了国家监督委员会,1922年又成立检察院。这些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主义的尊严,保障人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法与社会发展社
6、会主义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与促进社会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密切相联,苏维埃国家要得到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必不可少。从这一基本点出发,列宁在论述苏维埃国家职能的同时,精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苏维埃建国初期,被推翻的地主、资产阶级疯狂地进行反抗活动,妄图恢复他们已经失去的“天堂”。特别是国外武装干涉和国内白卫分子的猖狂进攻,使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处于危急之中,面对当时危急形势,列宁强调指出,苏维埃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抵御外来侵略、无情镇压国内的反革命势力。他要求极大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制在对敌专政中的作用,“建立最严格的革命秩序,并把一切胆敢危害人民事业的分子抓起来,
7、交付人民革命法庭审判。”他指示苏维埃国家司法机关,建立革命法庭和革命军事法庭,狠狠地打击那些进行暴乱、军事破坏、恐怖行为和从事间谍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坏分子。与此同时,列宁十分重视俄共和苏维埃政府的纯洁性,指出要坚决清除那些混进革命内部的阴谋家、野心家以及那些在革命非常时期贪污腐化、做出卑劣行为的人,对这些人应“立即解除他们的职务,给予他们最严厉的法律制裁。”由此可见,在当时阶级斗争极其尖锐,外国武装干涉加剧、国内反革命势力猖獗、粮食和燃料奇缺的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锐利武器,坚决镇压敌人的破坏活动,严厉制裁革命内部的败类。经过三年艰苦卓绝的斗争,苏维埃人民在列宁的
8、领导下,终于赢得了国内战争有胜利,巩固了苏维埃政权,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三、法与经济发展国内战争结束后,摆在苏维埃国家面前的中心任务是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也就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任务。正是在这一时期,列宁指出:“我们当前的工作是发展民事流转,这是新经济政策的要求,而这样就要加强革命法制。”列宁的这一基本思想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战略任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921年3月召开的俄共第十次代表大会,拉开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次经济改革苏俄实施新经济政策的序幕。从战时共产主义那种高度集中的国家垄断性的产品经济体制,转向承认商品市场的必然性、通过国家调节商业来促进生
9、产发展的新经济体制,是苏维埃新政权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生产关系进行的第一次调整,列宁从俄国当时的情况出发,确定了发展道路。列宁认为,要把私人资本主义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必须加强立法和监督。他提出,在立法的原则上,必须确认无产阶级国家对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地位。这就是他所说的:在法律关系上,“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什么私人性质的东西。”“因此必须对私法关系更广泛地运用国家干预。”他提出,必须严格执法,用经济法规来规范私营企业主的活动,使当时俄国的资本主义成为“训练有素的”、“循规蹈矩的”资本主义。1921年12月,列宁为全
10、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起草了关于经济问题的指令,提出:“要让共和国人民法院严格监督私营工商业者的活动,要让他们始终不渝地遵守共和国的法律,有半点偏离都要严加惩处。”1922年2月,列宁在给司法人民委员库尔斯基的信中指出,在国家推行新经济政策时,司法部门应该对所有私营企业主宣告:“做生意吧,发财吧!我们允许你这样做,但是我们将加倍严格地要求你做老实人,呈送真实准确的报表,不仅要认真对待我们共产主义法律的条文,而且要认真对待他的精神,不得有一丝一毫违背我们的法律。”由此可见,为了保证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列宁特别注意处理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促进经济发展。四、法与宪政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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