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限制竞争实现途径探讨.docx
《行政性限制竞争实现途径探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性限制竞争实现途径探讨.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行政性限制竞争实现途径探讨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又被学界称为行政垄断。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没有出现“行政垄断”一词,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垄断”确属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从概念的适用性来说,本文沿用“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这一概念替代学界很多学者所提出的“行政垄断”。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行政主体滥用经济行政权排除、妨碍和限制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违法行为。一、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司法规制的法律依据反垄断法中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司法规制的规定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对行政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条款,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主要适用行政矫正和行政处分的方式予以制裁,其主要内容
2、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完全符合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司法救济的要求。这不仅在于上述关于追究单位责任的不可行性分析,更在于大多数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都会给相关责任人员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承担是单位责任的一种延伸和实现。行政和司法责任都是相关责任人员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议权。我国反垄断法比较有特色的地方在于反垄断机构具有对行政垄断行为处理的建议权,有利于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和规制。同时,这一建议权虽对于行政垄断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但也具有先天的不足和缺陷,比如,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有建议权而没
3、有执法权,因此,仅靠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显然是软弱和不可靠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中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司法规制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司法规制,但在对行政诉讼法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条款可以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落实行为进行司法规制,如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主体在作出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之前,应当向其他市场竞争者或利害关系人陈述理由,并给予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否则,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有限制、排除公平市场竞争的行为就
4、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否定性评价。其他法律、法规中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司法规制的规定1997年的价格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展开价格、成本调查”;2001年生效的招投标法及实施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指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2003年生效的政府采购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给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同
5、时,大部分享有立法权的中央地方机关也都制定了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二、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司法规制的实现路径基于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认识及对其司法规制实践的探索,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司法规制的重点,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实质上是对此类抽象行为进行司法规制,这既是实现路径,也是根本原则。近年来,学界一直呼吁建立规制行政垄断特别是抽象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司法机关作为法律、法规的适用机关和社会正义的保障,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符合正义的评价。因此,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进行审视和纠察显然是非常必要的。即时条件下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司法实
6、践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往往以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为的依据,一旦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被法院受理,就会牵涉到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判断效力和选择适用问题。目前,已有法院以“曲径通幽”的方式选择和判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法院曾在其司法解释中一再澄清:法院有权判定地方性法规是否与上位法不一致,并有权直接适用上位法。随着我国加入WTO,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在制定行政诉讼法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从我国的入世情况来看,这个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在不违背一国宪政制度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国应当保持或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仲裁或者行政法庭或者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 限制 竞争 实现 途径 探讨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