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富贵诉被告大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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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陈富贵诉被告大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原告陈富贵诉被告大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足法行初字第25号原告陈富贵,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委托代理人陈利平,重庆市大足县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志强,重庆市大足县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足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南环东路1号,机构代码:709312781。法定代表人宋伟,大足县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天健,大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霍万中,大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杨嗣云,男,1944年0
2、9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初识字,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第三人刘素坤,女,1946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不识字,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第三人杨素容,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原告陈富贵诉被告大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XX年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XX年月2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本案的处理与杨嗣云、刘素坤、杨素容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XX年3月30日通知杨嗣云、刘素坤、杨素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3、并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富贵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利平和一般委托代理人赵志强、被告大足县公安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天健和一般委托代理人霍万中、第三人杨嗣云和刘素坤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富贵、第三人杨素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XX年2月6日,被告大足县公安局对原告陈富贵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足公决字20XX第11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交与大足县拘留所执行。20XX年2月13日,原告陈富贵被大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完毕。原告陈富贵诉称:我母亲杨应秀、
4、妹妹武兰兰在1993年被中敖镇双溪村5组杨素容、杨嗣云二人拐卖至河北省广平县,20XX年1月23日才逃回家中。当即我们向被告报案,但被告以已过追诉期限为由拒绝立案侦查。无奈之下,我和我妻子、母亲、妹妹于20XX年2月5日到杨素容、杨嗣云家中,要求他们对此事予以说明。杨素容、杨嗣云不但不承认错误,反而将其女儿刘素坤叫回来对我们进行辱骂,杨嗣云还在楼上用粪便泼我们。我们出于义愤回答了几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中敖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并未对此纠纷进行全面调查,也不听我们辩解,就将我们全家予以拘留。次日,被告向我作出了足公决字20XX第11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我行政拘留7日。我不服,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5、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大足县公安局足公决字第116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大足县公安局辩称:原告于20XX年2月5日上午与杨应秀、武兰兰、黄兰一起到刘素坤家,与刘素坤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原告将刘素坤家的门踢烂、甩干机损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XX年2月6日对原告作出足公决字20XX第116号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足公决字20XX第116号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维持我局足公决字20XX第116号行政处罚决
6、定。第三人杨嗣云、刘素坤述称:被告作出的足公决字20XX第116号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大足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举示了以下证据:一、事实证据1、大足县公安局足公决字第11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实被告根据陈富贵的行为依法对陈富贵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2、大足县公安局足公送字第637号送达回证,用以证实被告及时将足公决字第116号决定书送达给了原告。3、大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用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履行了处罚告知义务。4、大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用以证实被告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是进行的。5、大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7、执行回执,用以证实大足县拘留所根据大足县公安局足公决字第116号决定书,对原告执行了拘留7日。6、大足县公安局中敖派出所民警20XX年2月5日13:4014:30、18:0018:30对原告的两次询问笔录,用以证实原告20XX年2月5日上午受杨应秀电话邀约带人去第三人住处,原告将第三人的房门踢坏,并将第三人的甩干机扔到池塘里。7、大足县公安局中敖派出所民警20XX年2月5日17:0017:45和20XX年2月6日9:3010:20对第三人杨嗣云的询问笔录,用以证实20XX年2月5日上午原告之母杨应秀与第三人刘素坤、杨素容发生争吵、抓扯,原告将第三人的房门踢坏、将甩干机扔到池塘里,并将第三人杨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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