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群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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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群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孙群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高行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孙群,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略)。委托代理人彭绍群,北京市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左一,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宙,总裁。委托代理人刘芳,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北
2、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委托代理人逯博,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上诉人孙群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6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XX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绍群,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左一、张鹏,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芳、逯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系孙群所有的名称为“可使
3、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无缝对接的鉴权管理方法和设备”的第号发明专利。20XX年7月3日,移动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XX年12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0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增加的“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致使本案授权文本的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原说明书的前述内容明显不相吻合,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
4、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记载了第二装置用于管理用户注册登记并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需的数据,该技术特征属于本专利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删除该技术特征,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原申请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的修改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
5、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1019号决定。上诉人孙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11019号决定。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增加的文字内容没有导致保护范围扩大,也没有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移动公司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名称为“可使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无缝对接的鉴权管理方法和设备”的第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1999年9月29日,公告授权日为20XX年5月14日,专利权人为孙群。本专利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可使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无缝对接的鉴权
6、管理方法和设备,其特征是设有:第一装置,它连接公共电话交换网PSTN和所述的PSTN之外的一个通信网络IP电话网之间,用于进行PSTN客户访问IP电话网的安全检查,来判定所述通信是否由一已经合法注册的ISTN客户发起,该客户同时支付相应的IP电话网费,当且仅当该客户的主叫电话号码和被叫电话号码为本装置所允许并判定为合法呼叫时,所述第一装置才允许PSTN客户通过IP电话网呼叫;和第二装置,它用于管理PSTN的用户注册登记,并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的数据。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第一装置为鉴权平台,它包括:主要负责与PSTN的信令接口的PSTN信令接口单元,负责与用户数据库接口的数
7、据接口单元;负责数据传递的鉴权平台内部总线;主要负责与IP电话网关或直接与万维网连接并可接供7号信令、DSS1、多频互控MFC、TCP/IP和X25等多种信令的接口单元;主要负责实时主叫号和被叫号与用户数据库数据的比较计算,并将比较计算结果通知信令接口单元和IP电话网关接口单元,以便它们作出进一步行动的鉴权平台的比较处理部分。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第二装置包括一个数据服务器和与万维网的防火墙服务器。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与PSTN的接口为要求提供主叫电话号码和被叫电话号码的局间信令网。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所述数据服务器为计算机,它被配置成与所述电
8、话公司的营业计算机上的营业界面通信。”本专利原说明书第3页第5-6行载明:“前述的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无缝对接的鉴权管理方法的设备,数据服务器为计算机,它被配置成与所述电话公司的营业计算机上的营业界面通信”。第4页第8-12行载明:“用户到属于电话公司的计算机22处登记注册拨打IP电话的权利,该计算机通过局域网与服务器23相连,以用于将用户的身份登记清楚,内容包括:主叫电话号码,被叫电话号码权限,密码,所剩金额,有效日期,有效时段,激活状态,国内、国际长途权等,经电话公司雇员通过服务器23注册写入鉴权平台20的数据库中”。第4页第4自然段载明:“当用户1拨IP电话网接入号+被叫的电话号码后
9、,PTSN2通过各种现有电话网局间信令,如7号信令、DSS1信令、多频互控信令、FSK方式、KTMF双音频方式等,将用户的主叫号码和被叫号码送给鉴权平台20,该平台收下号码后,之后,立刻调用数据库21,以用户主叫号码为关键字段,检索用户信息检索数据经过与电话网实时号码进行比较,判定用户是否有权。若用户无权,则送无权录音通知和拆线信号,或转移用户呼叫至图1的语音鉴权装置11。若有,则通过IP网关3向万维网4发起呼叫,被叫用户摘机后接通。若用户申请了进一步的密码鉴权,则可通过录音通知机播放欢迎输入密码的通知,鉴权完后,发起呼叫。”本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可使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
10、无缝对接的鉴权管理方法,其特征是流程的步骤为:用户拨IP电话网接入号+被叫的电话号码,公用电话交换网通过现有电话网局间信令,将用户的主叫号码和被叫号码送给第一装置;该装置收下号码后,立刻调用数据库,以用户主叫号码为关键字段,检索用户信息,检索数据与电话网实时号码进行比较,判定用户是否有权,若有,则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被叫用户摘机后接通,若用户无权,则送无权录音通知和拆线信号,若用户申请了进一步的密码鉴权,则可通过录音通知机播放欢迎输入密码的通知,鉴权完后,发起呼叫。2、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使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无缝对接的鉴权管理方法的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第一装置为鉴权平
11、台,它包括:主要负责与PSTN的信令接口的PSTN信令接口单元,负责与用户数据库接口的数据接口单元,负责数据传递的鉴权平台内部总线,主要负责与IP电话网关或直接与万维网连接并可提供7号信令、一线通用户端协议、多频互控MFC、TCP/IP和信令的接口单元,主要负责实时主叫号和被叫号与用户数据库数据的比较计算,并将比较计算结果通知PSTN信令接口单元和与IP电话网关或直接与万维网连接并可提供7号信令、DSS1一线通用户端协议、多频互控、TCP/IP和信令的接口单元,以便它们作出进一步行动的鉴权平台的比较处理部分;而第二装置,它包括一个数据服务器和与万维网的防火墙服务器。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
12、其特征是所述数据服务器为计算机,它被配置成与所述电话公司的营业计算机上的营业界面通信。”20XX年7月3日,移动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提交了8份附件。移动公司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无效理由是:1、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若有,则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超出了原说明书第4页第25-27行记载“若有,则通过IP网关3向万维网4发起呼叫”的范围,并且原说明书第4页第11-12行记载了“鉴权平台20即
13、第一装置”,第2页第28行至第3页第1行记载了“第二装置包括一个数据服务器和与万维网的防火墙服务器”,而在修改前的原说明书附图2中,鉴权平台20直接与IP网关3连接,而服务器23和防火墙服务器25并未与IP网关连接,因此根据修改前的原说明书附图2,第一装置无法通过第二装置并经由IP网关3向万维网发起呼叫;2、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若用户无权,则送无权录音通知和拆线信号,若用户申请了进一步的密码鉴权,则可通过录音通知机播放欢迎输入密码的通知,鉴权完后,发起呼叫”修改超范围,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密码鉴权操作是在“将检索数据与电话网实时号码进行比较,判断用户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的;3、本专利授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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