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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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资料仅供参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氏族:是由共同的祖先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团体,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 2一般的社会调整:是以一定的社会规范(特别是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文明社会的法律),经常地、普遍地处理类似事件。 3国家意志:是经过政权而获得集中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第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 1授权立法:指有制定法律权力
2、的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的授权。 2委任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3准用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它有关规范的规范。 4法律的适用: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5司法解释: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
3、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7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8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第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 1有法必依:指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2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严格、严肃、严明,切实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
4、,一丝不苟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违法必究:指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例外。 4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以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5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把人民经过艰苦奋斗而争得的国家权力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用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确认,使之条文化、定型化、规范化。 第四章 宪法 1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亦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政权组织形式:亦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
5、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就是在中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为主,组成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第五章 行政法 1行政:指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2行政
6、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机关:指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4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面上和经国务院批准书的较大的市面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5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 6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8代执行:指行政机关
7、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先交她人代为履行后,再由相对人负担费用的强制方法。 9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实施监察。 第六章 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确认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亦即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它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能引起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事件或者行为)。 3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对她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4法人
8、: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6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者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7直系血亲: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8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能够代位继承其父母亲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制度。 9遗赠: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
9、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商法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和解: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中国企业破产法将全民企业的和解与整顿,合并为一个程序,先申请整顿后开始和解,和解协议经过后即着手
10、整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只规定了和解。 4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产生的,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只能依照破产分配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数额超过担保标的物价款款受清偿的债权等。 5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并于一定期间内由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她人无条件支付的以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的特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6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票据行为: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
11、变化的法律事实。票据行为可大致分为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前者指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发生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后者指能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消灭的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 第八章经济法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经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3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关系。 4(消费者的)知
12、情权:又可称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5(消费者的)获知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第九章 刑法 1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3刑事责任年龄:指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4刑事责任能力: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3、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5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一般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目的。 6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7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可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8意外事件: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可是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9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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