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商事案件审判中适用法律.docx
《当前民商事案件审判中适用法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当前民商事案件审判中适用法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当前民商事案件审判中适用法律一、关于合同法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1、合同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适用效力。合同法同民法通则一样,在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确立了合同行为应当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合同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又是具有明确含义的法律条款,具有应当适用的法律效力。但当前具体适用和援引这些条款的情况比较混乱,今后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如援引了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就不应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章中的原则性规定。第二,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已作出明确规定,且援引这些规定足以得出处理意见的,一般不应再适用这些原则性条款。第三,合同法的具体条文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需要适用“原则性”
2、规定予以处理,或者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仅适用这些具体规定则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的,可以援引有关的“原则性”规定。2、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有关问题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主体资格不合法被确认为无效后的结算问题。中院民二庭原庭长余焕春同志在审理民商事纠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本来已经讲得十分清楚,但从目前各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看,大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仍然比较模糊,有必要再次重申。一般而言,合同因主体问题或其它原因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价格等条款的无效。如合同价格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然着重考虑的内容,一般反映了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除非符合可撤销和变更的法定条件、且受损害人在法定
3、期限内申请了撤销或变更,应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合同因主体被确认无效的结算问题,仍应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办理结算的,只要结算内容不侵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该结算是承包人工程投入费用的依据。对于尚未办理结算的,只要合同约定了双方结算的价格,原则上应依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结算。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承包人低价承包后借口合同瑕疵谋取合同或结算外利益。但如果合同本身没有约定价格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可以采取通常的工程结算方法,按工程类别和承包人的资质等级依照国家定额确定工程造价,以此作为承包人投入工程费用和可得利益的计算基础。其中直接费是承包人
4、施工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以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返还,间接费和计划利润属于施工企业可获得利益而未获得的损失,应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和幅度予以承担。,税金按国家税法的规定进行正确处理。第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体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
5、,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且转包合同的内容范围与原合同完全一致,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因施工人承建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
6、人损失的,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被告。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它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被告。第三、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建设工程已竣工、主债权为依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应支付的价款、标的物为承包人施工完成的不动产、标的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顺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
7、权、后于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购买者的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二、关于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第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证据规则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并依不同法律关系列举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应注意这一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并非系静止不动的,而是一个不断转换的动态过程,即提出主张的一方首先就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其所提供的证据达到充分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如对方当事人对其主张仍持有不同意见,则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供推翻提出主张方所持证据的相应证据,亦即举证责任发生合法转移;当对方当事人提供
8、的证据足以推翻提出主张方所持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主张方如继续坚持其主张,则应当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再次发生合法转移;如此循环往复,不断推进诉讼进程向前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那种死扣证据规则而不考察具体诉讼环境的作法是不可取的。第二、关于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是硬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凡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且在期间内组织证据交换的,一般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但如证据交换系在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后30日内举行的,一方并提出异议的,举证期限应补足不少于30
9、日。凡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且在期间内未组织证据交换的,则以开庭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后,原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应补至30日以上。第三、关于“新的证据”问题。证据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新证据”系指反驳证据,与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新的证据”并不相同,应注意加以区分。对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除有充分证据可以证实当事人故意隐瞒证据,打证据技巧官司外,对法庭调查结束之前提交的证据一般应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关于鉴定的问题。强调三点: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要依职权主动委托鉴定。且一般只启动一次,不宜重复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选定应以当事人协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当前 民商 案件 审判 适用法律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人****来】。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人****来】,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