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章程范本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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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章程范本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于 年 月 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及经营模式为:以餐饮业为运动轴心的链条式产业经营,主营餐饮服务,兼营其它相关产业。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个人基本信息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股东: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九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其投资。 第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提案权; (九)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提案权;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年末举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需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需经到会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按表决权计算)。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势、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通过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在持股金额相应较大的前 名股东中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 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在组织协调,经营管理,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勤奋进业,无私奉献等综合素质基本具备的前提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进行选举,除自然原因不能胜任外,更换董事长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述。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开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会议主持由董事长以外的全体董事临时推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需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需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签名通过方能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三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可以参与讨论有关事项,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一章 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进行存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内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_______%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______%作为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公司用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各项事务及经营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分别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三条 清清算组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份。 股东签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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