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如何至上——由美国刑事诉讼的特色说开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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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如何至上由美国刑事诉讼的特色说开去【 论文 摘要】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宪法化特色彰显出人权至上的价值理念。 现代 社会的秩序与运行离不开 法律 的维护,本文笔者主要从美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入手,进而探讨美国刑事程序对人权等基本价值态度与思维方式,并结合我国现状加以分析和思考。【论文关键词】美国刑事诉讼宪法化人权至上诉讼权利价值理念法律是写着权利的纸,具体这纸上要写下多少为着普通人的权利,这有着诸多的因素影响和条件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律多了是一件好事,关键是要严格去执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既使写有权利的“纸”变厚了,也只是一张纸而已。宪法上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如何得
2、到落实,需要具体的法律制度去操作和细化。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公民的自由和各项权利贴的最近的法律,而她的质量的优劣与运行的好坏也是取决于宪法这样的母法的考虑范围的。笔者在本文想谈的是关于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宪法化特色彰显出美国人权至上的价值理念的问题。笔者一直认为人类利用各种方式制定法律,其根本目的是为人类自身的价值目标服务的,而不管价值的主体是谁。现代社会的秩序与运行离不开法律的维护,笔者主要想从美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入手,进而探讨美国刑事程序对人权等基本价值的态度与思维方式,并结合我国现状的不足加以分析和思考。一美国法律制度的特点笔者通过对美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粗略地了解、学习和体会,认为美
3、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下几个方面: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法律风格上有: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制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采取归纳推理方式,即从先前的一个个判例中归纳出普通法原则,再分析本案,然后作出对本案的审判结论。在对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态度上,美国更注重程序法。法律移植中具有批判精神。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如取消了“普通法之诉”和“衡平法之诉”。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行使,联邦法和50个州的法各成体系。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系统互不隶属,独立行使权力
4、。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较早表现出重视制定法趋向,尤其是19世纪下半叶以来,制定法大量出现,迅速 发展 ,国会立法成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如由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共同完成的贵法律规则进行抽象的理论表述的“法律重述”,对美国的司法实践有着一定的影响力。法律解释的灵活性。美国法官对先例、制定法都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制定法条文含义的极大伸缩性。封建因素较少。这是因为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用。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二美国刑事诉讼的总体介绍在法律传统上
5、,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实行判例制度,没有系统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自1945年起,美国酝酿、制订了一个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1975年8月15日修改后的规则共60条,此后这一体系一直维持至今。但其中第19条已于1966年2月28日被废除,第37条和第39条也于1967年12月4日被废除,空余条目而无内容。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为联邦地区法院制订,多系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狭义的诉讼,即始于控告,终于判决。不象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那样系统、完整和严谨。证据方面,美国承袭了英国法中有关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证明责任、证明手段等原则和规则,但又有新的发展。一方面表现为一些
6、重要的证据原则和制度得到发展和加强,如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另一方面,在联邦和有些州制订了一些实用性很强的证据法典或证据规则,如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新泽西州证据法典、统一证据规则等,而最权威、最具代表性的为联邦证据规则,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由最高法院于1965年组成班子着手起草,国会1975年1月2日批准,同年2月1日生效。此后对此规则又进行了多次修订,几乎每隔几年修订一次,最近的一次修订为1990年12月1日对第609条的修改。美国的刑事诉讼,在承袭英国传统的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有了很大发展,形成自己的特点,成为当代具有代表性的两大刑事诉讼模式之一英
7、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典型。三美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笔者指的“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是对于一些重要的刑事程序法问题,尤其是其中关涉由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一些重要问题,基于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政理念之要求,在宪法中对于刑事程序法中的某些原则予以规定或者确认,使其上升为宪法性规定,赋予其宪法效力,进而根据宪法的这些规定对公权力之行使,包括刑事诉讼法之修改和实践进行相应之限制,保障公民权利。美国刑事诉讼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刑事诉讼原则的宪法化,美国刑事程序中的大部分规则几乎都能从其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中找到依据。1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宪法化的体现独立战争之前
8、,英国为了压制“独立运动”,常常将一些美国人送至英国进行审判,使得当时各州既有陪审制度无法发挥其效用。因此美国制宪过程中,对于刑事诉讼当然地给予高度的重视。最初的美国宪法文本中就有关于人身保护令、陪审制的规定和有关叛国罪的处理。其后,随着美国宪政的发展,在权利法案中又增加了许多关于刑事诉讼法原则的规定。主要是:第4条修正案规定“人民免受无理搜查和占领的人身和住宅安全,不得受侵犯。且只有基于被起誓或证明所支持的可能理由,尤其需要描绘其搜查地点及占领的人或事物,法院才能颁发搜查许可证。”宪法第四修正案是关于禁止非法的搜索扣押的规定,在公法上的定位,属于人民受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同时受到法律
9、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约束。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实施强制处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应当遵守法律明文的规定,否则便属于违法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比例原则是指国家干预人民基本权利的手段和欲实现的目的之间应当合乎比例。其中又包括适合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其中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干预原则,只有在不能选择其他同样有效且对基本权利限制更少的方法时,采取该手段才是必要的。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指导原则,同样也具有宪法的位阶,美国宪法修正案从宪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用宪法的位阶去解释,将刑事诉讼法上升到宪法的高度。第5条“除非受到大陪审团之起诉,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回答死罪或者其他重大罪行任何人不得对同一
10、罪名,受到什么或人身的多重惩罚;亦不得不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制作为反对自己之证人。任何人不得不经由法律正当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私有财产不得未经公正补偿即遭占取。”“正当程序”的基本的原则是:政府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以合理的程序和标准来对待被追诉者。程序和标准的合理性首先表现在政府部门进行刑事侦查活动应当受到一定的监督,而不能完全地自主行事;作出剥夺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决定时应当依据符合一定要求的标准。第6条“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获得及时与公开审判之权利;审判应由犯罪所发生的州和地区之陪审团所作出。被告还应有权被通告指控的性质与理由,面质反对他的证人、获得有利于他的证人质强制程序,
11、并应为其辩护而获得律师之帮助。”应当指出,第六修正案所涉及的与律师有关的权利并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具体权利的有机组合。其中之一就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秘密谈话和秘密通信的权利,这个权利系英美法系上一项古老的证据法特权,按照这项特权,对当事人为获取法律意见和帮助而坦陈的秘密信息,不得加以披露。其具体的理由是,保障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交流的秘密性能够解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从而向律师作全面陈述,进而有利于提高法律帮助的质量。第8条“政府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亦不得施加过重的罚款,或加以残忍与非常处罚。”第13条“除了受到正当定罪的刑事惩罚,蓄奴或强制性劳动不得存在于合众国或受制于其管辖权的任何地方。国
12、会有权通过合适的立法而加以实施。”第14条第1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入籍、并受制于其管辖权的人,都是合众国公民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订和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合众国革命的优惠和豁免权。各州亦不得不经由正当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其管辖区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第8、13、14修正案体现了刑事诉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1803年,大法官马歇尔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宣布了联邦立法应受联邦法院司法审查的立场。几年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确认了联邦法院审查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权力。各州法院也有权以违反联邦宪法为由拒绝执行州或联邦的法律
13、。这种由普通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违宪审查的做法,不仅构成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色,而且对美国形成以宪法为统一基础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这些不难发现,这些方面处处散发着宪法的人权理论,隐私权、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而搜索与扣押与公民的这些宪法权利密切相关,如何保护被告,以宪法的武器对抗强大的国家,这正是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具体体现。2对美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理解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针对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所做的论述,不自证己罪、米兰达规则、传闻法则都是这些耳熟能详的经典规则,都突出了对被告
14、基本人权的保护。这不禁让我们联想起康德关于人的内在价值的经典论述“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作目的而绝不要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刑事诉讼法禁止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不计代价的真实发现,而处处要“以人为本”,体现和表达公平、公正和正当的价值追求。因此,笔者认为对美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理解为:人权至上的价值理念。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一致的。一方面,前者可谓衡量后者状况的一个重要尺度。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着名律师德肖微茨指出,越是在危险的时刻,越是能显示出一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水平。只有连被告人这样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的权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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