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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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8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司建〔 〕42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阶段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管理 第五章 物资供应管理 第六章 工程建设总体部署 第七章 开工报告 第八章 招投标管理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十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章 监理管理 第十二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章 HSE管理 第十四章 计划统计管理 第十五章 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六章 完工交接管理 第十七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八章 工程项目考核 第十九章 风险抵押和奖励考核 第二十章 附 则 附件一:工程分类与管理机构资质等级对应表 附件二:项目管理机构申报表 附件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建设总体部署编制纲要 附件四:开工报告申报表 附件五:建设项目周报表格式 附件六:新增天然气、原油产能配套建设情况表 附件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项目风险抵押金收取比例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现代企业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搞好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项目,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项目管理规定,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对质量、工期、投资和安全的有效控制,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项目分为前期阶段、建设阶段和竣工阶段。项目的酝酿、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初步设计的批复为前期阶段,初步设计批复后至工程进行完工交接前为建设阶段,完工交接、投产试运行、考核、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估为竣工阶段。 第三条 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是分公司地面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地面建设项当前期阶段、竣工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将分公司油气田地面井场装置、集输气站、集气管线、脱水站、增压站、污水处理站、天然气净化装置、炼油和化工装置、天然气长输管线、输配气站场、CNG站、矿建(厂、处、院、所)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天然气销售终端市场投资项目等地面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大小、项目建设意义等方面情况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两类型。本办法涉及的“地面建设工程”属限上项目的,按本办法进行项目管理,限下项目的,由分公司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每年将根据分公司地面建设投资计划,按照项目投资大小及项目建设的重要程度将当年地面建设项目明确划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两类型,并行文下发到各二级单位。 第五条 凡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执行项目经理、副经理必须持证上岗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突出工程建设目标管理、工程建设HSE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目标。 第六条 凡分公司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第三方检测和第三方质量监督制度。 第二章 前期阶段管理 第七条 分公司规划计划处是地面建设项当前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的主要职能是: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参与委托初步设计,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等,其具体职能包括: (一)协助设计单位收集设计基础资料并参与审查设计确定的技术路线。 (二)参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重点对输送工艺、管道材质选择、设备选型、线路走向方案、大(中)型河流穿(跨)越位置及方式、工程投资估算、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在分公司组织的审查中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三)协助设计单位取得地方规划部门对线路走向和重要穿(跨)越方案的许可,协助设计单位完成站场、阀室的选址。 (四)参与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重点对站场工艺、管道材质、线路走向、站场(阀室)数量、规模和间距(位置)、主要设备(包括非标设备)选型、大(中)型穿(跨)越位置和方式、特殊地段处理方式、站场总图及建筑图、公用工程建设情况、主要设备表、材料表、技术标准和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在分公司组织的审查中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设计工作进行跟踪管理,适时了解设计进度和质量。设计工作中各个专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的编制和深度必须达到相应阶段的要求。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项目管理机构专业必须配备齐全、人员精干。 第十条 限上项目的管理机构资质审批由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负责审查,并报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下发。需股份公司审批的项目管理机构,由分公司预审后上报股份公司审批。限下项目由各二级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的有效期起于项目管理机构批复,止于竣工验收。在项目管理机构有效期内,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需上报地面部审批,否则,不允许变动。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和项目副经理应具备的条件: (一)凡投资在 万元以上(含 万元)的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应由建设单位主管工程建设的主管领导担任;投资在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可由从事地面工程建设部门领导或业务骨干担任。在近三年工程建设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副经理的人员,凡因个人原因而出现管理不善,使建设目标未达到指标者,不得再担任项目经理或副经理。 (二)项目经理是项目建设的全权负责人,是地面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高效率地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三)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和专业主要负责人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熟悉股份公司、分公司颁发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熟悉项目管理基本理论;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组织工程建设的经验;具备有关的工程技术、经营管理和法律等知识;了解项目所处地域有关的法规、政策等;善于分析问题,具有较强的综合组织和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以身作则,能调动项目团队的积极性。 (四)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只有经过股份公司或分公司组织的项目管理培训,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人员,或经具有资质的地方政府机构、大专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和各专业主要负责人。没有获得认证证书或证书未按要求年审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专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地面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项目建设工作的执行者,对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环保等建设目标负责。 (二)按本办法和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实施项目管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注意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始终保持一套完整的项目管理资料。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在工程建设现场应设立固定办公地点,配备办公、通讯设备,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控制管理。 (四)编制并上报项目建设总体部署,拟定工程建设实施进度;组织编制、上报工程招投标文件,在分公司相关业务处室指导下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签订合同;办理开工前审计、质量监督申报,上报开工报告;编制工程拨款进度计划;在分公司地面部指导下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工程结算;分析工程造价要素,控制工程成本;负责竣工资料和结算、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接受竣工决算审计;负责组织在建项目的预转资产工作,负责提供预转资产时所需的《预转资产确认表》、《预转资产明细表》和《预转资产汇总表》,并负责办理预转资产的相关手续。 (五)协调、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工作的衔接配合;控制和组织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参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组织工程中间交接;编制上报工程建设周报、月报,通报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审定。 (六)委托初步设计,签订设计合同;检查设计进度,监督设计质量;组织初步设计预审、上报工作;参与分公司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现场技术交底;处理设计联络,负责设计费用结算。 (七)参与编制、上报工程停气碰头方案、生产试运投产方案;配合对生产管理人员培训;配合生产试运行工作。 (八)编制工程用款计划、管理费用计划(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拨付工程进度款、设备材料价款、工程结算款;进行工程成本分析,控制投资使用。 (九)严格执行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审查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要求,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协助物资采购部门签订购货合同。 (十)负责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关系协调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政府规划、林业、交通、电力、水利、国土等相关管理部门各项手续的办理。 (十一)协助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工程完工交接,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协助计划、财务部门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资质界定及设置要求: 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根据其规模大小、技术水平、重要程度、投资金额等因素,分为三个等级:甲类项目、乙类项目和丙类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等级与项目等级相对应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设置。为了强化和突出工程技术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有效控制,凡甲级项目管理机构必须设置主任工程师,乙级和丙级项目管理机构,必须设置技术负责人。工程分类及项目管理机构资质等级分类及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填报格式详见附件一:工程分类与管理机构资质等级对应表和附件二:项目管理机构申报表。 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负责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分为二级管理: (一)分公司负责限上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限下项目,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由各二级单位自行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并报分公司备案。分公司地面部将对各二级单位负责审查的限下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抽审。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不得分解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以达到改变审批程序和权限的目的。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因建设的需要,工程项目需分期实施的,其施工图设计划分范围应报经分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分解,完成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进行设计,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准的原则和范围内进行,其设计内容必须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和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各二级单位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的预审查或审查工作,并对设计质量、进度、投资和HSE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合格的资质证书和满足要求的业务范围,原则上应在分公司已准入的设计单位中选择,若需要在准入单位外选择,应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管理规定》办理准入手续后方能委托。严禁将施工图设计委托给个人或委托给无证及与资质规定业务范围不符的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限上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预审,预审工作应有负责工艺(储运、加工)、防腐、自控、总图、建筑、公用工程、造价等专业及生产管理部门参加,形成预审意见并负责其准确性。各二级单位预审后报分公司,由分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审查。报审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股份公司或分公司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两份,审定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各两套;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总说明、工艺流程图、工艺平面布置图、设备材料表、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图等)等各五份; (三)二级单位《预审意见报告》三份; (四)附承担施工图设计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一份; (五)规划部门对线路、站场选址的批复文件一份; (六)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书一份; (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安全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各一份; (八)用水、用电、用地等外部协议文件一份; (九)如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工作量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应以文字材料(或对照表)形式进行详细说明,列出具体的变化内容,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上报。 第二十二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技术标准规范; (二)是否符合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范围; (三)工艺流程、设备布置、设备选型、材料选用、建筑结构、厂站布置等是否合理; (四)厂站、线路、穿(跨)越工程土石方工作量是否与工程地质吻合; (五)设计的主要基础资料、数据是否齐全、准确; (六)主要设备选型是否合理; (七)建设项目的综合利用、三废治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防火安全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配套设施的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前进行。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批次、分专业审查施工图设计。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中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的,不得提前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在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需提前交付的图纸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同时要有明确的违约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审定后,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中因实际情况变化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重大变更(设计规模、工艺流程、总平面布置、主要设备材料、建筑水平等方面),各二级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如实上报分公司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内容和由此造成工程概算的增加或减少等情况,经分公司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在施工图设计中调整。 第二十七条 对于施工图设计阶段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经分公司审查同意的调整内容,分公司将不予认可。未经分公司审查、认可而擅自实施的施工变更,不能作为动用预备费或调整概算的依据,同时分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股份公司和分公司对工程设计管理的有关要求,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要对超过相应限额承担经济责任,其责任包括: (一)设计单位未经施工图审批部门同意,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列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内容导致的投资增加。 (二)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或选用标准不当导致的投资增加。 (三)未经施工图审查部门同意,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增加工程量导致的投资增加。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因上述情况,以及设计失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导致在建设过程中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第一部分工程费用,要扣减设计费(含勘察费): (一)累计超过原批复概算2~3%,扣减全部设计费的3%; (二)累计超过原批复概算3~5%,扣减全部设计费的5%; (三)累计超过原批复概算5~10%,扣减全部设计费的10%; (四)累计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20%。 第三十条 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低劣,经审查为不合格,设计单位除无条件进行返工使其达到合格外,还应扣减全部设计费用(含勘察费)的10%。同时,还将此作为考核设计单位参与分公司设计市场准入及竞争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项目咨询、设计(勘察)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已审批或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开展工作,不得随意修改设计,更改设备、材料型号和规格、材质、工程量或技术水平,如确因特殊原因需修改,修改内容须报分公司施工图审批部门批准后才能委托设计单位修改。分公司将把该部分的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各二级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不得将因设计原因引起的施工图设计变更以施工联络单的形式进行修改,以逃避设计变更的有关上报审批程序。如出现此类行为,分公司不但要追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责任,而且也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以施工联络单形式出现的变更,依据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物资供应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所需物资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管理规定》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不得擅自采购网络外产品用于地面工程,如需采购网络外产品,必须按分公司规定上报审批。同时,在分公司工程建设中未使用过的产品原则上不得在分公司重点建设项目中使用,如需使用必须上报分公司,由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采购。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采购物资规格、数量和技术条件的审查,各类采购物资数量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 (二)配合分公司物资采购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对物资采购标书进行审查,主要负责技术标部分的审查工作。 (三)在对项目管理机构的批复中,明确专人负责物资采购工作,并明确其权利和责任。 (四)督促二级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做好已采购物资的动态跟踪,确保采购物资按合同要求,保证质量、按期交货。 (五)组织物资采购技术谈判,参与物资采购商务谈判。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采购物资的规格、数量和技术条件等资料。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采购清单必须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后才能提交采购部门,确因工程特殊,部分物资采购周期较长,需在初步设计批复前进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建设单位应提交主要设备选型、材料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要求上报分公司审查,未经审查的物资不得提前进行采购。 (二)在进行物资采购前应当按照分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上报相关手续,并在分公司相关处室指导下进行招标采购。 (三)应设专职人员负责项目的物资采购和联络。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采购物资技术标准的审核,协助物资采购部门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和物资验收等工作。 (四)严把采购物资质量关,对关键的、重要的设备和材料应进行监造,监造费用纳入监理合同,凡进行监造的物资,必须经过监造人员签认后才能出厂。 (五)抓好物资供应动态跟踪,随时了解产品生产、运输情况,督促供货厂家按合同时间供货。凡无故推迟交货期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影响的供应商,应按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由分公司物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的物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协助分公司物资采购部门做好已订货物资的催交催运工作,保证物资按时到货。 (六)加强采购物资验收工作,对甲方自购和乙方采购的物资,决不允许未经验收,不符合管理程序的产品进入工程。采购物资出厂前要资料齐全,即物资材料两证齐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压力容器三证齐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劳动部门监检证),机电设备三证齐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安装操作说明书),管件两证齐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对重要的设备、材料,项目管理机构要协助物资采购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出厂前验收。 (七)建立物资供应台帐,明确甲方供料、施工单位自购和委托采购。同时要在物资采购合同完成后,编制所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价格与设计概算对照表。物资订货总价不允许超过概算批复总价。 (八)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产手续,并做好工程余料清理、退库工作。 第六章 工程建设总体部署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总体部署是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分公司地面建设工程必须按本办法编制总体部署。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应以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制订明确的质量、工期、投资以及HSE等控制指标。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作为开工报告附件随开工报告一起上报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总体部署主要包括前言、总论、设计管理、物资采购管理、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检测、工程监理、HSE目标、工程质量监督、生产准备及试运投产、建设资金管理、外事管理等章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地面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总体部署编制纲要。 第三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分公司地面部对总体部署批复意见进行修改,修改版报地面部备案。 第七章 开工报告 第四十条 分公司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开工报告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限上项目开工报告由项目管理机构填报,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审批。限下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填报,项目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批。 第四十一条 开工报告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项目管理机构批复文件。 (三)重点建设项目已办理地方报建手续。 (四)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已完成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合同。 (六)已完成质量监督申报,并取得受理文件。 (七)已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 (八)重点建设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九)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十)建设项目需要的主要设备、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经落实,能满足现场连续施工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二条 《总体部署》、《质量监督受理书》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结果通知书》为开工报告附件,随开工报告一起行文(一式三份)上报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审批,开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四:基本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第八章 招投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招投标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分公司生产运行处是分公司招标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地面建设项目招标(非招标)申请和招投标文件的归口审查。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部主要职责: (一)参与对进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地面建设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的准入审查。 (二)参与招标申请的审查工作,主要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以及当前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主要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和评标办法进行审查。 (四)参与分公司限上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招标工作的执行者,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成立招标工作小组,明确每位成员在招标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利。 (二)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负责将限上项目的招标文件上报分公司审批。 (三)负责按分公司招标投标有关管理规定,提出招标申请并报分公司审批。 (四)负责发送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五)负责组织开标前的现场踏勘、答疑和招标文件的澄清。 (六)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并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 (七)在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及其它相关处部室的指导下,组织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工作,并负责按分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组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参与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投标的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生产或经销厂商必须先经过分公司市场准入审查并办理相关市场准入手续。特殊的工程项目招标如需邀请网络外技术服务单位或厂家投标,需报请分公司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参与投标。凡初次进入分公司技术服务市场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经过小项目试用合格后再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其招投标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标段。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不得随意压低标底价和压缩工期。 第四十九条 项目招标过程中,必须全面综合考虑投标方的业绩、信誉、当前能力等情况。在项目评标过程中,不允许招标方要求投标方作不合理的降价和提供其它不合理的优惠条件,更不允许以是否接受这些优惠条件作为授标前提。 第五十条 工程主体结构不允许分包,禁止转包。分包工程的单位必须得到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批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必须对分包商的资质、信誉和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严禁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严禁将分包的内容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 选商工作结束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与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工程建设HSE合同,强调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未签订HSE合同的,不得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应重点突出建设工程的四大指标控制:即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和安全环保控制。 第五十四条 签订的合同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为依据,满足有关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合同条款齐全、清晰、准确,不可有模棱两可的言辞和不合理的附加条件。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合同签约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工作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所有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杜绝擅自订立、修改、撤销合同等违规行为。 第十章 施工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开工前审计、质量监督申报、管材及主要设备采购招标、参建单位招标、施工图设计已审批、已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等工作,并在开工报告得到批复后才能正式开工建设。 第五十七条 承担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总体部署》、施工图设计和已签订的合同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涉及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安排、施工风险及应急预案、HSE管理、吹扫试压方案、停气碰头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等。重大的施工方案(如大型设备吊装、大中型河流穿越,涉及新技术、新施工工艺等内容)应单独编制。 第五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审查,项目管理机构要组织监理、设计等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详细审查,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审查。根据分公司对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的要求,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经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后再报分公司地面部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工作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十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入场前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入场后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实施中不得擅自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对工程量进行修改、增减,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建设的水平。如建设单位认为确需对工程建设水平、范围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分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能实施。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确需发生的变更,必须取得签证完整的设计变更单或施工联络单后才能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因设计原因出现修改,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阐明修改原因、修改内容,出具修改后的施工图纸,并交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后才能交施工单位施工。由施工单位提出的修改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施工联络单,阐明修改原因、修改内容,由现场监理、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后交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修改如涉及对原批复结论的重要修改,对投资额度大的修改,需报分公司规划计划处组织审批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收集整理各种质保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绘制竣工图,编制好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必须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相符,真实、准确、详尽地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签证前,有关单位必须到现场认真检查,保证签证的准确性,保证签证内容同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保证签证工作的及时性。签证必须有明确意见,杜绝事后签证、随意签证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前检查和签证工作。 第六十六条 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制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制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得到批复认可后才能施工。 第六十七条 抓好施工现场管理,做到科学、精细化施工: (一)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项目管理部,配备必要办公设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二)制订详细《施工作业计划》,对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人员、机具等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质量。 (三)针对高坡陡坎、易滑坡地段、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中)型河流穿(跨)越、铁路(公路)穿越、林区穿越等特殊地段施工,必须制订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事故演练并做好记录。 (四)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做好现场施工用电管理,现场发电机、电缆、电线等必须符合各项用电管理规定要求,并按期进行检查,杜绝用电伤人的情况发生。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农民工进场施工前,必须进行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六)制订炸药、雷管等爆炸品的管理规定,现场应落实专人管理。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高坡陡坎、大(中)型穿(跨)越、易滑坡地带、穿越林区、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醒目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八)施工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章 监理管理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代表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过程实施全面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承担工程监理的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特点制订详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同拟派的总监、副总监、现场监理负责人人员名单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查认可,重点建设项目现场必须设技术负责人,重点地面建设项目的工程总监、副总监经分公司地面部审查认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总监和监理人员。 第七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监理人员的行为,对工作中未尽职尽责、有不规范行为、未按规定签认工程量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有权撤换,被建设单位撤换的监理人员不能在分公司的地面建设工程中再担任监理,建设单位并可根据被撤换监理人员的性质,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管理机构委托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当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际情况。审查应由监理单位总监组织,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七十三条 监理人员要求持证上岗,监理公司必须作好上岗人员的上岗前业务培训,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工程施工现场成立监理项目部和监造组,配备各类专业人员,并指定现场监理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的专业、数量和设备配备必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组织各专业人员熟悉施工图,并在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过程中提出合理建议。 第七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对各参建单位特殊工种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没有达到相应资质的人员不能进场施工,杜绝资质不符合、证照不全、资质年检不合格者上岗。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对参建人员资质的不定期检查工作,并作好记录。发现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要立即责令其停止工作,清退出场并及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汇报。 第七十六条 建立完善的设备、材料入场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对设备、材料等进行入场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作好记录。对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坚决清退出场并及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汇报。 第七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后,每周组织召开工地例会,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监理周报,周报内容准确、详细,能充分反映工程当前建设情况,重点要突出监理公司在现场处理的问题、针对出现问题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安排。 第七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HSE管理规定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当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及时经过总监签署停工令,并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实施,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后,应经监理人员复查,在符合规定要求后,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同意,总监可签署工程复工令。 第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所需管材和重要设备订货完成后,监理公司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派具有专业素质和较强工作能力的监理人员到生产厂家对管材和重要设备进行驻厂监造和出厂前检验。随时了解生产情况,掌握生产动态并及时反馈,协助、配合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督促厂家按时交货。 第八十条 现场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理日志。监理日志要真实的反映工程建设的情况和监理的工作情况,反映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所起到的作用。 第八十一条 协助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做好现场工作量变更的签证工作,负责通知各有关单位到现场对变更工作量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确保签证工作量和现场实际发生变更工作量的高度一致,确保签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十二条 监理公司要负责组织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签证工作。隐蔽工程必须按相关规定在经过有关单位现场检查,达到相关规范的设计要求,并签证后,才能进入下一步工序。 第八十三条 监理公司应协助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余料的清理和回收工作,工程完工后,将工程余料资料清单和实物移交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八十四条 监理公司应当协助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竣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章 质量管理 第八十五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实行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第八十六条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所有参建单位都必须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接受和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十七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八十八条 建设单位、勘-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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