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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探讨-1.docx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4457865
  • 上传时间: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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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 执行 民间 非营利 组织 会计制度 可行性 探讨
    资源描述:
    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探讨   【摘 要】我国《 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 制度》自2004年8月1日发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及其在民办学校适用的可行性就行了简要 分析 。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学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体制,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透明度,实现与相关 法律 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 发展 ,2004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和界定范围 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 经济 回报; 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 社会 团体、基金会、民办非 企业 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二、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 规律 基本是一致的,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一定的产业属性。以前国家没有一套适合日常 教育 特点,又符合民办学校产权属性的会计制度,使不少民办学校在建账初始就在各种会计制度中难以抉择。有的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实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将事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起来运用,甚至有的自立一套会计制度等等,可谓五花八门,各行其道。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有些诸如科研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的财政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行政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三、民办学校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 合理回报” 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 企业会计制度》。笔者认为,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的行为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习惯将 教育 、 科学 、文化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教育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事业,因而从事教育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虽然《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 合理回报” 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 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之一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但是《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 社会 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促进法以“合理”两字将回报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由此可见,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并不是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营利组织。《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 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方式,与 企业 股东的分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在报表中准确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确表示,就使报表明了清晰,这样也可使民办学校能更准确核算,也便于民办学校的横向对比。因此,会计制度适用的主要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取得 经济 回报。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学校,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制度的完善 当然该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或者局限性,有相关专业人士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提出了以下的建议:在不违反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 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一个“ 举办者投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各举办者投入的出资额及其变动情况;笔者认为,这些建设性的建议在完善制度方面对于填补空白,协调差异可以起到基本规范作用,是可取的。 应该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 理论 上结束了民办学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尴尬,会计处理基础上有的按权责发生制,有的按收付实现制;平均成本核算 内容 不一;资本化时间随意界定等现象。尽管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及制度》,但没有明确写明民办学校适用此制度。 从长远看,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 问题 ,依然要依靠颁布相关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和最终解决。 参考 文献 [1]陆建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 会计 研究 2004 [2]李建凤. 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选择 [3]丁贤友. 民办学校实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思考.会计之友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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