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山故意杀人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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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海山故意杀人一案 孙海山故意杀人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中刑初字第0321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孙海山,男,33岁,出生地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大学文化,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职工,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12月6日被羁押,20XX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新成,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XX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海山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郭健、代理检察员庞春子出庭支持公
2、诉,被告人孙海山及其辩护人李新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孙海山于 20XX年11月17日凌晨,在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64号甘肃省电力公司北京办事处招待所317房间内,因琐事与女友宋杨发生争执,孙海山用手扼压宋杨的颈部,致宋杨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孙海山将宋杨的尸体抛弃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下湖村垃圾场内。被告人孙海山作案后潜逃,20XX年12月6日在广东省惠州市被查获归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孙海山犯罪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海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
3、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海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他没有杀人的故意。孙海山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孙海山没有杀害宋杨的动机和目的,且扼压宋杨颈部的力度不大,故存在孙海山的无意行为导致宋杨心脏骤停死亡的可能,应认定为过失致死;司法机关不掌握孙海山的犯罪事实,孙海山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孙海山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海山于20XX年11月17日凌晨,在北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64号甘肃省电力公司北京办事处317房间内,与女友宋杨发生争执,孙海山扼压宋杨的颈部,致宋杨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孙海山将
4、宋杨的尸体运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下湖村垃圾场内扔弃。被告人孙海山作案后于20XX年12月6日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宏先的证言证明:宋杨在北京有1个男朋友叫孙海山,孙说给宋杨找个工作,宋杨准备到北京工作。为此,他在20XX年10月8日将宋杨送到开往北京的火车上。同年11月16日15时15分许,宋杨给他爱人梁秀香打电话,当时宋杨哭着说想家了。梁秀香问宋杨怎么回事?宋杨没有回答,只是哭,后将电话挂断。第3天,宋杨的母亲梁秀清说给宋杨发了很多信息,一直没回信。后他们也没有联系上宋杨,就来北京找,但没有找到宋杨,就于11月28日报警了。
5、2、证人宋喆的证言证明:20XX年8月份,宋杨回家,2人住在1个房间,她见宋杨和孙海山不停地发信息,还听孙海山在电话中说让宋杨去找孙,要给宋在北京找个工作。她听宋杨说20XX年三四月份在济南的酒店上班时宋杨认识的孙海山,孙海山未婚,山东淄博人,在山东电力公司工作,宋杨去北京和孙海山住在一起。同年11月14日下午,宋杨给她打电话说宋在北京,并已上班,20XX年春节再与孙海山一起见父母,这是两人最后1次通话。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宋喆对现场提取的衣物进行辨认,指出这些衣服为其姐宋杨的衣物。3、证人梁秀清的证言证明:20XX年8月份,宋杨说认识1个叫孙海山的男子,二人正谈恋爱,孙海山32岁、
6、山东人、在电力部门工作、未婚。8月底,孙海山给宋杨打电话,约宋去北京。第2天,宋杨就去了北京。9月初宋杨回来后,说孙海山给宋杨在北京电力部门找了工作,孙海山在北京二环沿线看好房,让宋杨过去看房,买房结婚。10月8日宋杨第2次去北京,一直住到10月下旬又去济南找孙文静。11月10日左右,宋杨打电话说孙海山让宋杨回北京,这个月就可以领工资了。16日中午,宋杨说孙海山提出20XX年春节要来家看看,听上去宋挺高兴的。后就再也没有联系到宋杨。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梁秀清对7只不同女鞋照片辨认,指出3号女鞋就是其女儿宋杨所穿皮鞋。4、证人孙青山的证言证明:20XX年11月中旬,他姥爷去世,他和孙海
7、山在去烟台市龙口的路上,孙海山说:在济南的酒店认识1个叫宋杨的女孩,宋杨家挺有钱,二人在9月份发生了性关系,宋杨在追求孙,要和孙结婚。孙海山觉得挺为难的,想和田琦离婚,但没理由。孙海山说宋杨的父母出车祸死了,宋杨说是由于孙海山的原因导致的,到北京找孙海山是来算账的。还说宋杨这次来和以前不一样,到了晚上就说看到父母来找宋杨,像着魔一样。11月18日7时,孙海山打电话让他马上到父母原来的住处,见面后,孙海山说自己把宋杨掐死了。称16日晚上,孙海山要睡觉,但宋杨不让睡,逼孙离婚,还要与孙海山春节结婚,二人发生口角,宋杨拿把刀向孙比划,在打斗过程中,孙海山把宋杨掐死了。据孙海山说孙已经告诉宋杨,孙有老
8、婆、孩子,但宋杨不分手,还是追求孙,宋杨还知道田琦的手机号,称不行就和田琦摊牌。知道孙海山杀人的事后,他劝孙海山去自首,孙说考虑考虑,把单位和家里的事处理一下。当日20时许,他妹妹打电话问孙海山的情况,他把这件事对妹妹说了。11月20日晚上,他们又在父母住处见的面,他和妹妹劝孙海山自首。孙海山说和妻儿父母呆几天就去自首。过了四五天孙海山就回北京了。11月二十八九号,孙海山说北京警方找孙呢,让他照顾好家里和父母。证人孙东青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孙青山证实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杨华的证言证明:孙海山在她们单位住过两次,第1次是20XX年八九月份,第2次是20XX年11月十一二号,这两次都是和同1个
9、女的入住的,孙海山说二人是夫妻,女的叫孙海山“老公”,女子第1次来时登记的名字好像叫宋杨。第2次二人住在317房间,宋杨很少下楼,她感觉二人的关系挺好的。11月17日早上八九点钟,她见孙海山从外边拖着1个大旅行箱回来,中午12点多钟孙海山又拖着旅行箱从员工通道下来,出门走了。当日下午5点多钟,孙海山又回房间呆了10多分钟,就1个人到前台办理完退房手续走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杨华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辨认,指出2号照片的女子就是和孙海山在20XX年11月12日至11月17日在其单位317房间同住的女子。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杨华对20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出9号男子就是孙海山。
10、6、证人张媛媛的证言证明:孙海山和1个女子在20XX年11月12日22时40分许入住办事处317房间。同年8月31日孙海山和这个女的也住过,9月5日退房的。她觉得孙与这女子应该是夫妻。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张媛媛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辨认,后指出2号照片的女子就是和孙海山在20XX年11月12日至11月17日在其单位317房间同住的女子。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张媛媛对20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9号男子就是孙海山。7、证人王雪的证言证明:孙海山在她们办事处住过两次,都是跟同1个女的,这次是20XX年11月12日入住,11月17日17时40分左右退的房,退房手续是她办的,当时她没
11、看见那个女的。当日中午12时许,孙海山往外拿出1个大箱子,她在员工通道碰见孙海山正拖着1个大箱子下楼,孙海山在下边,箱子在上边,孙慢慢倒退着下来,她问:“装的什么?要退房吗?”孙说:“装的是书,下午再退房”。这箱子是黑色、尼龙面的,高约90公分,长约50公分,30多公分厚,带拉杆,她感觉这箱子很沉。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王雪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辨认,指出2号照片的女子就是和孙海山于20XX年11月12日至11月17日在其单位317房间同住的女子。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王雪对20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9号男子就是孙海山。8、证人张燕的证言证明:20XX年11月17日上午9点多
12、钟,她打扫房间时,从317房间出来1名男子对她说:“我这间房别打扫,如需要打扫晚上再叫你。”她答应,白天就没打扫317房间。9、证人蒲娜娜的证言证明:20XX年11月16日18时30分,前台通知她打扫317房间,她进房间见那一男一女躺在一张床上,女的穿着秋衣,男的穿着一身睡衣,二人在聊天。她打扫了10分钟左右就出去了。第2天9时许,她见那个男的从房间出去说不让打扫房间了,当日中午,她见那个男的提着1个挺重的大箱子往外走,始终没看见那个女的。前一天晚上她打扫房间时没见过这个大箱子。10、证人王金海的证言证明:20XX年11月17日12时许,他驾车行至前半壁街西城社保门口,1个拉着帆布旅行箱的男子
13、打车,箱子大概1米长,宽50公分,他下车帮着把箱子放在后备箱,他感觉箱子有100多斤重,他问:什么东西这么沉?男子说是给朋友拉的书。男子坐在副驾驶上说去文慧桥,后他开车到了文慧桥附近的1个小区,进小区男子让他帮忙把箱子抬下来,后就让他走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王金海对20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XX年11月17日在西城区社保门前拉1箱子打车的男子。11、证人王兴和的证言证明:20XX年11月18日15时许,他驾车行驶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路和东二路路口,1个男青年拦车问他去北京吗?多少钱?二人谈好往返的价钱,男子看见他车的后备箱里有1个液化气瓶就不满意,想让他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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