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述财合同诈骗罪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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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述财合同诈骗罪判决书 周述财合同诈骗罪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渝五中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害人杨长寿,男,47岁,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住。 诉讼代理人杨振雨,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述财,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20XX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政、杨继云,重庆恒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XX]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述财犯合同诈骗罪,于20XX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长寿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振雨、证人周红梅、被告人周述财及其辩护人郭政、杨继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8月至20XX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述财伙同刘开国等人,虚构重庆市铁山坪生态旅游森林公园工程,伪造中国国际旅游集团总公司“鑫美开发公司”和“红升开发工程公司”等虚假单位,先后与杨长寿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为借口,骗取杨长寿人民币现金323万元。被告人周述财将上述赃款购房购车以及日常挥霍。20XX年8月18日周述财在重庆市高新区白马凼被民警捉获。 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周述财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述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钱财323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项之规定,犯有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杨长寿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周述财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诈骗其人民币3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除应依法追究周述财的刑事责任外,还请求追缴周述财用赃款以自己和朱方慧名义分别购买的房屋。 被告人周述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自己因受刘开国所骗而不得已实施诈骗犯罪,且诈骗所得部分赃款也交给了刘开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杨长寿存入其银行卡的钱中有30万元他向杨出具了借条。同时还辩解,他通过朋友告知女儿周红梅代其向公安机关自首。对于被害人杨长寿请求其退赔损失的意见,周述财当庭表示,用赃款购买的汽车已过户给了被害人。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房屋愿意退赔。以朱方慧名义购买的房屋,朱自己出资4万余元。 被告人周述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述财犯有合同诈骗罪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周述财的犯罪金额有误,有一张收条是杨正芬出具的;2、证人周红梅的当庭证言可证实被告人周述财要其代为向公安机关自首,故被告人周述财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周述财也是受刘开国等人所骗,主观恶性不大,且能够检举刘开国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述财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周述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述财在没有任何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为骗取他人钱财,虚构重庆市铁山坪生态森林旅游公园工程项目,虚假成立中国重庆市鑫美旅游开发总公司,于20XX年1月在重庆市铁山坪玉峰山租房挂上其伪造的重庆市铁山坪生态森林公园工程指挥部门牌。20XX年8月,被告人周述财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杨长寿,即向杨介绍其虚构的铁山坪旅游公园工程,并同杨谈妥将该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发包给杨长寿。20XX年8月27日,被告人周述财以鑫美公司的名义同杨长寿签订了人民币1600万元的虚假土石方发包合同后,当即以保证金的名义向杨索要了人民币8万元。20XX年9月2日,被告人周述财再次以保证金的名义向杨索取人民币2万元。之后,被告人周述财以内部承包要少交税费为名骗得杨长寿的信任,为杨长寿虚假成立了中国国际旅游集团总公司红升开发工程公司,并以为杨长寿开办公司需费用和铁山坪旅游公园工程需要办理各种手续的名义多次向杨索取钱财。至20XX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述财分别伪造了鑫美公司和红升公司的营业执照。20XX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述财又以鑫美公司名义同杨长寿签订了人民币16万元的虚假土石方发包合同,继续以各种手续费的名义多次向杨长寿索要钱财。从20XX年8月27日起至20XX年8月,被告人周述财通过上述手段,从杨长寿处共计骗得人民币323万元。 被告人周述财将从杨长寿处骗得的钱财,以自己的名义购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名都小区8幢7-8号房屋一套、以朱方慧的名义购买华宇渝州新都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40号4-1-4-3号房屋一套、以自己名义购得尼桑轿车一辆。其余赃款均用于日常挥霍。 20XX年8月18日,被害人杨长寿要求被告人周述财归还被骗的钱财,周述财的女儿周红梅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周述财被捉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杨长寿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XX年8月,他认识被告人周述财后,周向其谎称是鑫美公司法人代表,有铁山坪旅游公园工程需要发包,从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8月期间,同他签订了两份土石方工程发包合同,以收取保证金和相关手续费的名义,骗取他人民币323万元。20XX年8月18日他找周述财还钱时,周的女儿报案就被一起带到公安机关的事实。 2、重庆市铁山坪生态森林公园工程指挥部门牌照片、鑫美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红升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物证、鑫美公司和红升公司的印章照片等,经当庭出示给被告人周述财辨认无误,同时供认上述物品均系伪造的事实。 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查询材料证实,截止20XX年8月24日,在重庆市工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未检索到“鑫美公司”和“红升公司”。 4、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重庆市玉峰山公园成立以来,没有“鑫美公司”和“红升公司”等业主及其任何项目,属虚假公司及项目。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内部承包合同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周述财发包假土石方工程给杨长寿的事实。 6、收条二份、借条10份和银行转帐、汇款、存款凭条28份等证据证实,从20XX年8月27日起至20XX年8月3日止,杨长寿共计付给周述财人民币323万元的事实。 7、购房合同二份及付款凭证、购车合同一份及付款凭证和各类收据、发票、票证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周述财用赃款购房、购车、挥霍的情况。 8、证人张庆炳的证言证实,他从20XX年12月起担任重庆市铁山坪玉峰山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他们在招商过程中,从来没有重庆市铁山坪生态森林旅游公园工程项目,也从不认识周述财。 9、证人赵养斌的证言证实,20XX年1月,周述财租他的房子成立了“铁山坪国际旅游生态森林公园工程指挥部”,与被告人周述财供认的向其租房子,挂牌重庆市铁山坪生态森林公园工程指挥部事实相一致。 10、证人黄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XX年9月中旬,周述财陪同朱方慧来购买华宇新都的房屋,她负责接待的,20XX年10月19日,周述财和朱方慧到她们售房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了部分房款,20XX年12月,周、朱二人一起来将尾款25万元左右交清的事实。 11、捉获经过证实,20XX年8月18日晚22时许,重庆市高新区公安分局石桥铺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有人在白马凼被绑架。民警随即赶到现场,经初步调查,发现其中一方当事人周述财涉嫌合同诈骗。由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到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侦支队接受调查的事实。 12、被告人周述财对与杨长寿签订虚假工程发包合同的方式,骗取杨人民币323万元的犯罪事实和经过均供认。同时供述,其用诈骗所得赃款分别为自己和朱方慧购买房屋各一套。为自己购买尼桑轿车一辆,在案发前已过户给了杨长寿的事实。 对于被告人周述财供述将尼桑轿车在案发前过户给被害人杨长寿的事实,被害人杨长寿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 对于被告人周述财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举示的银行转帐、汇款、存款凭条共计28份证实杨长寿向周述财的银行卡共计给付人民币240万元,举示的收条2张和借条10张证实,周述财收取杨长寿的现金人民币113万元,二项共计人民币353万元。其中,20XX年12月7日杨长寿存入周述财银行卡的人民币30万元,在借条中得以体现,故应从上述总金额中扣除人民币30万元,周述财从杨长寿处骗得钱财应为人民币323万元。另查明20XX年9月2日2万元人民币的收条虽系杨正芬出具,但被告人周述财当庭供认杨正芬系其女友,是受他委托到杨长寿处收钱并出具收条的,故应认定为杨长寿的犯罪金额。综上,周述财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周述财及其辩护人提出周因被刘开国等人所骗,而不得已实施诈骗犯罪以及周有检举刘开国犯罪的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述财供称自己是在被刘开国等人所骗后,不得已与刘开国等人一起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但现有证据不能印证周述财的上述供述,亦不能确认刘开国的犯罪事实。且周述财是否被刘开国等人所骗,不影响对周述财的定罪量刑。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周述财及其辩护人提出出庭证人周红梅的证言能够证实周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杨长寿陈述他20XX年8月18日找周述财还钱时,周的女儿周红梅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与周一起被带到公安机关的事实与周述财供述自己的归案经过一致。并有公安机关的捉获经过予以证实。而当周述财、杨长寿一起被带到在公安机关后,周并无自首的意思表示,在杨长寿向公安机关报称被骗之后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周红梅虽当庭证实其父亲周述财通过他人转告她代为向公安机关自首,但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周红梅的证言本院不予采纳。周述财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周述财提出以朱方慧名义购买的房屋,朱自己出资4万余元的辩解。现仅有被告人周述财自己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被告人周述财的该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述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重庆市铁山坪生态森林旅游公园工程项目、虚假成立中国重庆市鑫美旅游开发总公司、与被害人杨长寿签订虚假发包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和相关手续费的名义,骗取杨长寿的钱财人民币3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周述财归案后尚能认罪,且确已退给被害人部分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述财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述财的辩护人提出周认罪态度较好,退赔部分损失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周述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述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3万元。 二、以上所处罚金和责令退赔,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俊莲 代理审判员 蒋学武 代理审判员 钟宇斐 二○○七年五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侯思贤-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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