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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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与分类 3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折旧 4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5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2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配置标准 14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6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19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20 第十章 固定资产绩效管理 21 第十一章 罚则 22 第十二章 附则 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以提升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中管控、优化资源配置为重点,遵循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绩效约束,管理、采购、使用三者独立,重要资产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管理等原则,经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划编制、取得、验收、核算、日常管理、维修、租赁、处理、清查盘点等均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含 元)的房屋及建筑物、电子化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对于虽不满足单位价值 元标准,但在《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折旧年限表》中特别标注的资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六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房屋及建筑物。是指自建、购入或其它方式取得的为经营管理活动使用的营业办公用房、非营业用房、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与其匹配的不能单独计价的土地。其中,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门卫设施、停车场等。 房屋及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应与房屋及建筑物一起作为固定资产,但为实现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功能且能够单独计价的消防、电梯、空调、监控设备等应作为机器设备单独列示。 (二)电子化设备。包括各种电子数据处理设备、视频设备、网络设备、语音平台、存储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等。 电子化设备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或者虽单独计价,但必须与电子化设备组合使用才能实现设备使用功能,且依存于设备存在的软件,与所购入的电子化设备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三)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和其它运输设备。 (四)机器设备。除电子化设备以外的各种机械、动力、通讯、电器、安全保卫、医疗、文体、炊事、卫生保洁设备等。 (五)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通讯设备、装订印刷封装设备等各类办公设备等。 (六)办公家具。包括各类办公家具等。 (七)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折旧 第七条 公司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税金、运输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和安装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未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构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 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四)置换的固定资产,符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规定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或减去收到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资产置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或减去收到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具有商业实质是指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剩余使用年限和用途完全均一致。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以盘盈时点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六)理赔收回或抵债物资转为自用固定资产的,应以赔款计算书确认的价值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等由总公司统一制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和县级支公司四级管理。 (一)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公司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2.制定相关固定资产建设标准和配置标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3、3.制定固定资产中长期规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计划并贯彻执行; 4、4.审批超过授予各省级分公司权限范围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事项,组织固定资产跨省级分公司调拨; 5、5.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负责由总公司实施的固定资产集中采购工作; 6、6.按照固定资产有偿使用原则,实行固定资产内部计价考核,实现固定资产的绩效约束; 7、7.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关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聘、委派、跟踪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 8、8.监督、检查各级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9、9.负责总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省级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1.贯彻落实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2、2.制定年度固定资产计划,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 3、3.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所辖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事项,组织固定资产省级分公司内部调拨; 4、4.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负责实施总公司授权的固定资产集中采购工作; 5、5.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6、6.负责本级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三)地市级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1.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实物管理细则,落实固定资产实物使用、保管责任人; 2、2.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3、3.实现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4、4.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县级支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1.负责县支公司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2、2.结合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落实固定资产实物使用、保管责任人。 第十条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实物使用部门、采购管理部门、法律部门、监察审计部门。 (一)财会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1.制定并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系统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中长期规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计划并贯彻执行; 3、3.负责自用房地产基建项目的审批和投资规模管理,组织基建项目竣工决算; 4、4.按规定权限办理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租赁的上报和财务审批手续; 5、5.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价值记录和相关账务处理; 6、6.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 7、7.协助采购管理部门完成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关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聘,负责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委派、跟踪管理与考核评价; 8、8.负责固定资产内部计价考核等绩效管理工作; 9、9.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信息技术部门为电子化设备的专业管理部门,理赔部门为理赔用车的专业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办公室、综合部)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公务用车、办公家具及其它固定资产的专业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为投资性质的房地产项目购建和运营的专业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1、1.编制本专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制定本专业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和方案,按批准后的计划有效合理地配置固定资产; 2、2.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类别、特点,制定相应的实物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实物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保管、维护; 3、3.有效发挥本专业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提高使用效率; 4、4.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新增、处理、减值、调拨等各项增减变动的审批手续和专业技术鉴定,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物信息,粘贴固定资产标签,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5、5.组织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6、6.参与制定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保管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实物使用部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1.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购建需求; 2、2.在专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3、3.负责固定资产日常实物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发生责任人变更、地点变动、丢失、被盗等变动情况时,及时通知专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更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信息; 4、4.负责配合专业管理部门落实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四)采购管理部门 1、1.根据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实施固定资产的集中采购工作; 2、2.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付款的执行工作; 3、3.协同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采购管理系统与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接口的开发维护工作。 (五)法律部门 1、1.负责固定资产交易、资产保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中,涉及法律责任界定、法律纠纷、法律诉讼等法律问题的审核、管理、合同审定及法律意见的出具; 2、2.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时交易对方的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以及后续权证的完善工作。 (六)监察审计部门 1、1.负责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2、2.负责固定资产使用效能的监督管理,对重大资产投资进行项目后评价; 3、3.负责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责任到人,账、卡、实、责任人四位一体”的管理要求,各实物使用部门对于每项固定资产应指定责任人。固定资产责任人由同该固定资产接触最多的直接使用、直接维护或直接保管人员担任,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作为固定资产责任人,部门内共同维护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作为固定资产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责任。 固定资产责任人因调动、离职或其它原因同责任资产长期分离(3个月以上),除办理正常交接手续外,还须办理固定资产的责任交接,在履行完毕固定资产责任人变更、交接后,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正式调动、离职等相关手续。 固定资产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不善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盘亏、闲置浪费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专门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员,省级分公司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须专人专岗,不得兼岗。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和相关流程,熟练操作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中长期规划是指总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的未来5- 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整体规划。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年度计划是指为满足各级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结合现有固定资产结构与配置状况编制的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和固定资产处理计划。 (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是指为满足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由各级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电子化设备、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1、1.总量控制原则。从严控制非认可类固定资产和已超认可限额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最高不超过50%; 2、2.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固定资产投入应讲求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以绩效约束为手段,在考虑实际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向经济效益好、盈利增长空间大的分支机构倾斜; 3、3.适应业务发展原则。固定资产投入方向与投入规模应与公司业务发展紧密结合,适度前瞻,满足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需求; 4、4.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固定资产投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固定资产结构和配置与公司运营体系相协调。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 固定资产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为保持固定资产性能,延长使用寿命,降低日常维护费用或改变固定资产用途,应进行大修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大修理计划和交通运输设备的大修理计划。 (三)固定资产处理计划 各级分支机构应结合固定资产年度盘点情况,根据固定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实际使用状况,制定下一年度固定资产处理计划。 第十六条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上报 省级分公司负责按固定资产分类编制所辖范围内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上报总公司。 第十七条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审批下达 总公司在各省级分公司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并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于每年年初将当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经过自建、购置、理赔收回或抵债物资转入、置换、盘盈、融资租赁、接受投资、接受捐赠、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扩建扩容等方式增加。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各项固定资产增加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授权书的规定执行。 各省级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在每年度末报总公司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电子化设备和理赔用车应同时报总公司固定资产专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应准确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确保账、卡、物一致。同时固定资产取得时应统一资产产权资料的归档要求,加强产权证明文件的归集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建的房地产基建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财会部门根据审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在原有房屋及建筑物基础上进行扩建的,对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和卡片信息进行调整,不新增固定资产卡片。 符合委派基建顾问条件的基建项目由公司委派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介入参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经办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将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提交财会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 在原有电子化设备基础上进行增置扩容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对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和卡片信息进行调整,不新增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三条 理赔收回或抵债物资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由理赔部门或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授权书规定报经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新增卡片录入和资产交接手续,并将有关赔款计算书或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等提交财会部门入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置换,专指房屋及建筑物的置换。由专业管理部门办理换入资产的验收、交接手续,并将有关批复文件、合同、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提交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 (一)房屋及建筑物的购建标准由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交通运输设备的配置标准由公司理赔服务车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三)电子化设备的配置应与公司区域和专业化管理集中趋势相协调,符合公司信息技术发展规划的要求,具体配置标准由信息技术部门制定。 (四)机器设备、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标准,由后勤保障部门(办公室、综合部)制定。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之规定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依托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为信息化管理手段,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系统信息更新。 第二十八条 省级分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总公司组织实施;省级分公司内部的固定资产调拨,由省级分公司审批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维修、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授权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在合法合规、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实现租入的合理化或出租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维修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授权书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改良(含装修改造)支出,其审批与管理参照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与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理包括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和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的转让或置换以及交通运输设备的转让应经公司委派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转让与置换的参考底价。符合拍卖条件的固定资产转让,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标准 1、1.已提足固定资产折旧,达到使用年限且已无使用价值或者修理维护费用过高的; 2、2.因市政规划等原因必须拆迁、拆除的; 3、3.机动车辆达到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报废标准,须强制报废的; 4、4.机器设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消防、安全等标准,须强制拆除的; 5、5.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严重毁损,无维修价值的。 第三十四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必要时须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鉴定意见。 (二)报废申请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专业管理部门应组织报废固定资产的实物回收,并会同财会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变卖等处理工作。报废固定资产实物变卖处理后应及时回收变现资金,并提交财会部门入账。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 每年度终了前,财会部门组织协调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物使用部门开展具体盘点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盘点计划,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责任人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盘点同时必须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盘点结束后上报固定资产盘点表和盘点报告,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按权限处理盘点结果,及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清查盘点工作经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各级分支机构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堵塞漏洞。对造成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生固定资产盘盈的,应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单》,参照固定资产增加的有关管理规定报经审批后,据以登记入账。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生固定资产盘亏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单》,参照固定资产处理的有关管理规定报经审批后,据以记录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是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是记录和反映公司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状况的软件系统。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信息、价值信息及其增减变动等情况须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由总公司统一开发维护、统一部署;并与新财务系统、采购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周边系统进行链接。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由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共同使用维护,专业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综合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价值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总公司每年对各分公司固定资产系统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资产验收、领用、转移、维修、出售、报废等实物信息和权证影像、实物照片由专业管理部门实时录入或上传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价值信息由新财务系统定时回传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十章 固定资产绩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绩效管理 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其中房屋及建筑物和其匹配的土地(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绩效管理是指总公司作为房地产购建的投资人和最终所有人,在审批新增房地产投资申请时,对项目申请机构的业务规模、盈利水平和发展能力等绩效因素进行考量约束;在年度绩效考核时,对各级机构的存量房地产和在建工程,按照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内部计价考核调整。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效能管理 固定资产专业管理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有效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闲置固定资产的盘活利用机制,对于具备使用功能、满足使用需求的闲置固定资产优先盘活利用,实现闲置资源的有效综合利用。 第四十六条 总公司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评价体系,对各省级分公司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评价参考依据。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规范、责任人落实不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对于因员工个人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的,由员工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进行赔偿。 第四十九条 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纪违规责任人进行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及其它处理,由公司监察/审计、人力资源、财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涉嫌犯罪的,界定为违反本办法的违纪违规行为,参照现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违法违纪违规责任人处理的暂行规定》分别处理: (一)未经上级公司审批,无固定资产规模或超固定资产规模,经过套取费用等方式购建或以资产盘盈方式增加固定资产的。 (二)未经上级公司审批,擅自超面积、超计划、超标准购建固定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房产装修和租赁事项审批程序的;分解租赁合同逃避审批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或途径侵占国有资产,或将公司资产据为已有,供个人非正当使用或为个人牟利的。 (五)资产处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评估程序或未按公允价值低价处理资产的。 (六)固定资产处理收入或资产出租收益不纳入账内核算,私自使用的。 (七)固定资产责任人或使用人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使用功能丧失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八)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故意录入、上传虚假固定资产信息,恶意篡改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物信息数据的。 (九)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条 在固定资产购建、处理、租赁、维修等工作中发生“贪污、受(索)贿、挪用、失职、渎职、侵占、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由监察/审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省级分公司能够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1月1 日起执行。公司 1月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折旧年限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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