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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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一、问题的提出:物权确认请求权之争 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我国学者曾激烈地讨论过,是否将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独立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进行单独规定的问题。在梁慧星先生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即将确认物权的请求权规定为独立的实体法上请求权,其理由略谓:“在实践中,对物权确认提出请求的现象是常见的;这种请求权并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1207而尹田先生却认为,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实为诉讼请求权之一种。21这种争议与19世纪末德国民事诉讼法立法期间的确认承认请求权为实体请求请求还是诉讼请求权的争议是类似的。但在上述确认物权请求权独立化的争议中,没有谈及其中的核心问题,即实
2、体请求权与程序请求权内涵与本质区别,这直接决定了确认请求权是否可以被让与、抵销、免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是否需要强制执行等法律问题。 我国物权法采纳了上述第一种观点,在第33条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48但对于其主体、客体上的解释尚有不清晰之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对物权法第33条确认请求权的解释中认为,确认物权是其他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基础,所以,有必要规定确认物权请求权。135如此一来,似乎给付之诉中都有两个请求权,在此必须澄清两个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以及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 我国诉权理论来自于前苏联,在内容上包含了实体权利请求权。在苏联法律上,诉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程序意义诉权。它是为
3、促成并坚持某一具体民事权利纠纷的法庭审理以及解决的权利,也是要求对具体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二是实体意义诉权,它是指处于能够对义务人强制实现的状态中的主体民事权利。我国学者大都持这种观点。3从历史上看,这种诉权理论的渊源在于欧洲以及德国法上。在法律理论与技术上,由于强调诉权,掩盖了争议标的或程序法上的请求权的独立意义。 基于上述,本文拟从学说历史以及制度内涵等角度,界定实体法请求权与程序请求权。而确认之诉或者确认请求权的性质争议恰恰又是界定程序请求权的动因与根据,所以,本文还将对确认之诉进行重点论述,不仅关注其性质、客体,而且还要澄清其与给付请求权的关系。 二、实体请求权概念的确定 在早期罗
4、马法上,私法秩序只被理解为实体法规则。在古典罗马法时期,出现了诉权思想,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并存。而在后古典罗马法时期,私法秩序上又以实体权利为主,将“actio”的概念限定在实体权利上,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二元对立体系已被确定。17对于请求权概念最有贡献的应当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理论整理。应当说,现代意义上的请求权制度是一个法律史上比较晚近出现的制度,在19世纪后期经由温德沙伊德的学说而进入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1。 温德沙伊德请求权学说基础 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学说是从罗马法上的“ac-tio”的概念出发的,他认为罗马法上的诉有多种含义,如行为、协商、法庭审理等,最后一种含义是到有管辖权法院
5、起诉或诉讼。113由此可以推知罗马法上的“actio”包含了诸多要素,无法与现代术语对译。而温德沙伊德所做的工作就是将罗马法的“actio”用现代术语表达出来。他认为“actio”不是诉或诉权,也不是受侵害的权利的保护措施,而是权利或权利请求的表现形式6值得注意的是,理解温德沙伊德构建的请求权体系的关键点有二,一是主观权利概念的形成,一是债权与物权观念的形成。27 在温德沙伊德时代,出现了权利观念,权利被理解为对每个人支配范围的分配,在此支配范围内该人之意思对他人而言是一种法律,涉及的是统治的意思与被统治的意思之间的紧张关系。萨维尼对物权与债权等进行形式化抽象,财产权利的价值地位如权利人享有用
6、益、变价等权利为一个形式化要素所替代,即意思之力,也就是说,权利是意思之力。 由人的意志之力可能作用的客体出发,萨维尼列举了各种可能法律关系的类型,意思统治有三个客体,一是人格,一是不自由的物,一是自由的人或他人 ,对自身的权利是人天生的原始权利,而在其他客体上的权利则是取得的权利。债权与物权区别的关键点在于,物权客体的非自由之特征,物权是对物的绝对控制,而债权关系则不能被理解为对他人全部整体上的控制,债权关系必须被理解为,另一方的自由不能被毁坏。意思力量的向第三人的扩张被萨维尼称为债,但这不意味着对他人整体的控制,而是对他人个别行为的控制。(10)132一方面,是债权人的意思,通过此意思,个
7、人自由被扩展,另一方面是债务人的意思,该自由被履行的必要性以及相应的债权人起诉进行强制所限制。 温德沙伊德请求权学说 如上所述,“ actio”中含有到法院诉讼以实现其意思的权能,用主观权利思想来表述,就是“能向他人要求的权能”。该权能与债权是完全一致的,但在物权上,该权能产生于物权权利人之地位,根据这一权能,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要求承认其权利。 温德沙伊德从“actio”的这一含义出发,认为请求权是权利保护手段,存在三层系统,第一层的请求权是主观权利,如物权、债权,对其损害会产生排除妨害之权利,该权利相对人为侵害人,所以,该权利为请求权;第二个层次的请求权体现在权利被侵害时,产生了与法律所意欲的
8、秩序不相适应的状态,此时,权利被转化为损害排除之权利,该权利指向的是侵害人,所以是一种请求权,在侵害债权请求权的情况下,其内容与债权请求权内容相适应;而在侵害物权的时候,由此出现的物权请求权却不同于物权,此时,绝对权转化为针对侵害人的权利。第二个层次的请求权与诉权( Klagerecht)一致,所谓诉权,即为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通常在请求权未获自愿清偿的情况下,请求权才转化为诉权,包括法院外的主张。第三个层面是为实现私法上请求而对国家享有公开的请求法院救济的权利,此与第二个层次在某种程度上是重合的,而且在现代民事诉讼法上,只要权利被侵害,而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意思矛盾,即侵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不
9、履行请求权,就可以请求法庭救济,但这一层含义是罗马法上流传下来的内容。17从这三个层次来看,温德沙伊德并没有将要求国家追诉的因素排除在外,而且,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实体法或程序外请求权。23但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将实体请求权与可诉性等程序问题区别开了。 请求权这一概念中还具有法律地位的内涵,包含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即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给债权人一定的给付,由此推出请求权的另一层含义,即作为法律地位的请求权,与主观权利相比,法律地位自身就表明了目的,而主观权利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在此含义上,请求权确定债权人应得到什么并同时将之归属给他,所以,该含义中又含有两层含义,首先要确定被
10、保护措施所担保的客体,其次要确定请求权与其主体之间的关系。24在法律地位中存在价值判断问题,决定是否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及其范围。对此,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学说中也有所涉及。 在温德沙伊德请求权的概念中,还区分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主观权利功能在于确定归属客体,并将其分配给权利主体;而在债法领域,这一功能是为请求权概念所承担的。但在物权被侵害时,会产生针对侵害人的、以排除侵害为内容的、转化的物权,即物上请求权,所以,物上请求权含有物权,并与物权一起具有归属功能。25 但值得注意的是,温德沙伊德只将请求权与权利保护手段关联起来,并没有将其与法律地位内涵联系在一起。其思想基础恰恰是上述萨维尼的主
11、观权利思想,即抽象为意思之力的主观权利思想。温德沙伊德就认为请求权是一种主观权利。 这种意思力一旦丧失或者被移转,意思之力相关的法律地位状况都会相应变化。如在日耳曼法上,“actio”不能脱离作为其基础的权利而被让与,但在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下,请求权是可以被独立让与的,但这原则上只适用于对人之债。28 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并不以权利之侵害为前提2该论点对债权请求权是正确的,但导致的是请求权与债权的重合,但在物权请求权上,该理论则有所不同,因为物上请求权是以无权占有为前提的,无权占有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侵害。对此,在学说上有两种修正观点,一种是区分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观点,物权请求权只是一
12、种保护手段,作为起诉的实体法根据,其产生之前提需要权利侵害之存在,其所保护的法律权利地位与范围在物权请求权之外,法律权利地位功能广泛,是处分的客体、清偿的客体、给付原因重要因素、附随性担保的关联点;但在债权上,请求权与债权是一致的,债权请求权同时包含保护手段与法律权利地位两种要素。11141第二种观点更为激进,将请求权统一界定在保护手段上,也就是说采纳的是狭义的请求权概念。物权上可以区分为保护手段以及物权请求权之外的价值,这里的法律地位是物权;债权上,也可以区分出保护手段与债权请求权之外的价值,这里的法律地位是债权。在这里,只有法律地位是处分的客体、清偿的客体、给付原因重要因素、附随性担保的关
13、联点。11142 两种观点的区别对于物权法上的不作为妨害防止请求权具有意义,根据第一种观点,侵害权利之虞是程序法之前提;按照第二种观点,侵害权利之虞是实体法上的诉讼基础,但其实际意义不大,因为在不存在侵害权利之虞的情况下,二者的法律效果都是驳回起诉。11143 温德沙伊德请求权学说的贡献 首先,通过温德沙伊德请求权学说,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上的司法观察方法,即罗马法上的诉权思想退居次要地位,占主导地位的是主观权利及其体系,主观权利是天赋的,而诉权是公法性的,是政治国家所赋予的,由诉权到主观权利的转变,恰与天赋人权理念相符合;其次,温德沙伊德请求权的学说证明了不能将法律关系的实现与保障手段排除
14、在实体权利规则之外,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中恰恰具有程序特征。温德沙伊德认为,权利在先,诉在其后,权利是“制造者”,诉是被制造者,法庭上可追究性是权利的结果。3,6而程序的任务为:当先于程序已存在之实体权利受侵害或有争议时,排除其疑义并使之实现。在这里,私法权利是第一位的,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是第二位的;通过请求权概念的构造,使给付之诉能够实现,并适用强制执行程序。12Rn245 请求权与主观权利的关系 按照温德沙伊德的观点,请求权与主观权利在内在关系以及功能关系上是不同的,但在外在关系上是相同的。223主观权利分配给个人以支配范围,而且在该支配范围内,其意思对其他个人也有约束力。如果主观权利被侵
15、害,就转变为针对侵害人的请求权。所以,请求权与主观权利在内在关系以及功能关系上有所不同,但温德沙伊德认为请求权是主观权利的变形,在外在关系上,与主观权利是一致的。222但在温德沙伊德以后的教科书中,他又认为,请求权与主观权利内在关系以及功能关系上是一致的,即请求权也是一种使他人意思在物权上、在对人权上受到约束的权利。13183 在温德沙伊德之后,人们继续努力尝试区分主观权利与请求权,首先分别对待债权与其他主观权利,债权与请求权是一致的,其他主观权利与请求权在内在关系以及功能关系上是不一致的,理由在于,所有请求权都是针对一个相对人的,在主观权利体系中,只有债权是针对相对人的,而其他主观权利不是针
16、对相对人的,由此产生了独立的请求权以及与主观权利相关联的请求权的区分。1443 现代法上请求权的内涵 在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请求权被定义为向某人请求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该概念出自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而且被定义为实体权利、一种主观权利。对于主观权利,拉伦茨总结了三个主要特征:首先,主观权利是法律以及意思之力;其次,主观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最后,主观权利具有分配内容。15 Rn 10也有学者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请求权不是主观权利,而是从债权中产生的权能。16328 请求权除了是实体权利以外,还具有程序法功能,请求权可以作为桥梁,以达到法庭上追诉以及实现权利的目的。15Rn 56请求权有
17、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第2项所提到的诉状中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实体权利是否成立,在所不问。第二层含义为实体法上的,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种请求权以实体法依据为前提,其实现不一定通过诉讼等解纷方式。1767拉伦茨也认为,请求权同时具有实体与程序的意义。“请求权概念不仅表明一种客观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的权利。” 12322 现代德国法上的请求权概念与罗马法上的“ac-do”的概念的区别在于:请求权可以在法庭外通过抵销、自愿履行而实现,也可以被让与以及被
18、免除。15Rn68德国民法典第241条对债权的定义是类似的,但二者并非等同概念,每一个债权中都含有一个请求权,18 Rn319Rn75请求权不仅适用于债权,而且还适用几乎所有其它私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解,请求权规则是一般性的规则。 债法规则可以次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请求权,如请求权的不履行、迟延履行以及抗辩的提出等规则被规定在德国民法典债权篇中,如果法律对请求权没有特别规定或其性质无特别之处,就可以适用债法上之相应规定。12Rn216在理论上争议比较大的是,债法规则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请求权被规定在债权法中后,出现了请求权与债权概念的混用,而在物权法或家庭法领域,不得不区别二者,所以才
19、有物上请求权或者家庭法中请求权的称谓。 物权确认请求权 从文意上,我国物权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实体法权利,48应当承认,在理论上,将物权确认请求权界定为实体法上请求权是没有问题的,但这意味着在实体上,请求权权利人享有确认的权利,而对方负有确认的义务,而且该权利是可以抵销的、让与免除的,相应地也就存在确认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我国学界,对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取决于其依附的其他请求权或者物权本身的存亡,不存在单独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表态。137 值得注意的是,在
20、程序上,如果该确认之诉是需要被强制执行的,则还须澄清确认请求权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的关系。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必须界定诉讼请求权这一概念,诉讼请求权与实体请求权的分离,是学说史上的又一大进步。 三、诉讼上请求权 受温德沙伊德学说以及潘德克顿法学的影响,德国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动议案的起草人都把实体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并没有区分出诉讼上请求权。3后来在学说上逐渐将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区分开来。首先是对请求权自身的概念的确定,其中讨论焦点是确认之诉是否为实体请求权;其次是对程序代位权能的讨论,形式上的当事人概念与实体上当事人概念被区分开了,而且程序代位权能标准也不与实体请求权主体相干了。4没有实体
21、权利,也可以以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方式诉讼,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如破产管理人以及遗嘱执行人等。下文对确认之诉与诉讼上请求权之关联进行重点论述。 承认请求权与确认之诉 承认请求权或者确认请求权的讨论,是实体请求权学说与诉讼标的学说发展与区分的主要基础之一。 承认请求权学说的创始人是拜尔,他的思路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承认之权利,随着债务人的给付,该权利也被满足。在此,他提出了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即债权人是否有一个对其能请求给付的承认之权利,反过来,债务人是否也有一个承认消灭债务的承认权利。拜尔对此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他认为,对于法律
22、关系的确定,在很多情况下是必要的。从消极方面来看,确认请求权指向的是不存在,可以保护原告免受诉讼之扰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从积极反面来看,确认请求权指向的是对客体的保护。整体来讲,“承认”涉及的是作为承认客体的法律关系,“承认”保障的是受保护之客体,该受保护之客体与承认客体是一致的。为了获得该承认,法律秩序赋予保护客体的享有人以承认请求权。8拜尔还考察了承认请求权在程序上实现的问题,在请求被告予以承认的诉讼胜诉后,无须强制执行,因为该胜诉判决保证了法律关系的存续。拜尔的学说为1874年的帝国民事诉讼法草案所采纳,与给付请求权一样,确认请求权也产生于法律关系,但并不取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该确认请求权
23、。在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立法者采纳的学说是承认请求权学说,认为:通过进行确认之诉,主张一个基于实体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别确认请求权,即针对被告的私法上的承认请求权,此请求权与给付请求权并列。20vor256 Rn 3之所以民事诉讼法承认实体法性质的承认确认请求权,与温德沙伊德等学者的实体法请求权学说是分不开的,在这里,争议标的程序上请求权就是实体请求权,并且含有实体请求权以外的诸多因素,如法律关系基础、保护客体等等。 瓦赫认为,消极确认之诉没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私法上请求权只能成为给付之诉的对象,消极确认之诉所追求的目的是将来实现某一行为,而这一目的在生效判决中就已经实现了;对于积极确
24、认之诉,其目的不在于给予请求权,因为无人主张请求权,而且也可能出现没有实体请求权、但有确认利益的情况。2116进一步而言,程序上的诉讼请求权争议标的的基础并不在私法上的请求权之上,瓦赫由此确立了对国家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学说。这对于澄清实体法请求权与程序法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具有划时代之意义。他认为,争议标的不是私法上的、针对侵害人的实体请求权,而是公法的、针对国家与相对人的法律权利保护请求权。在其以后的着作中,他更进一步认为程序的客体是其意思之决定相适应的客体、程序客体是私法关系,同时诉讼标的也是权利保护请求权,即对赋予程序上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以便获得或者实现有权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地位。2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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