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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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供电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高压供电管理制度 1 第三章 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6 第四章 停送电管理制度 11 第五章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6 第六章 电缆管理制度 19 第七章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27 第八章 电气三大保护管理制度 30 第九章 电气试验测试管理制度 33 第十章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38 第十一章 电气仪表校验管理制度 43 第十二章 电气管理处罚条例 44 第十三章 附则 51 1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54页 共55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矿长是矿井供电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机电副矿长是供电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机运科是矿井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也是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在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机运科必须配备专职电气技术人员,负责矿井电气技术管理工作,并设置防爆检查组(防爆组)、电气技术管理组(电管组),各采掘区队要配备专(兼)职电气管理员,形成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电气安全管理网络。 第二章 高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三条 按照《焦煤集团供用电管理办法》(焦煤办字【2012】669号)规定,XX矿配电房三台主变压器低压6kV低总开关为分界点(6kV联络开关归供电处维护)以下由矿自行管理维护。 第四条 机运科负责高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高压供电设计工作,每季度末月30日前绘制(修改)与实际相符的矿井高压供电系统图。 (二)负责高压供电设备的整定计算,并向高压供电管理单位下达高压整定通知单。 (三)对高压供电事故组织召开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组织高压供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 (五)每月组织进行一次井上下高压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电缆吊挂情况、电气防爆情况、保护装置完好情况等,对发现的隐患限期整改并认真落实。 第五条 运转队负责分管范围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维护和管理,负责全矿所有高压电气设备及高压接线盒的安装和故障处理。 (一)每年雨季前对井上下高压开关、高压电缆、变压器、高压电机进行预防性电气试验。 (二)高压供电线路、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查检修。主要内容包括接线螺栓紧固情况、设备灰尘情况、瓷瓶清洁、触头接触、保护整定核对等,并做好记录。 (三)检修高压供电线路、设备,必须编制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检修后,运转队施工负责人要进行验收,做好检修记录并存档。 (四)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 (五)井下高压开关壳体内必须放置干燥剂,坚持每月检查一次,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 第六条 井上下高压电缆线路、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登记、建账,要注明供电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及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数据。机运科必需有以下图纸及资料,并及时更新: (一) 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参照焦煤集团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试行) (二)井上下高压供电网络图。 (三)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四)井上、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布置示意图。 (五)高压供电设备台帐。 (六)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检修记录。 上述(一)至(四)图纸,必须分别在机运科档案室、调度室、运转队值班室存放,并能随时调取查看。 第七条 井下三台及以上开关的变配电点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按焦煤集团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试行)及时更新。 第八条 各变电所(配电点)要按质量标准化要求配齐制度,操作规程要与现场实际相符,各种记录应按要求规范填写。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加锁,每班必须巡回检查一次设备运行情况和室内卫生,并填写记录。 第九条 井下中央、采区变电所双回路必须分列运行,严禁随意合联络开关送电。若正常检修、处理故障需要合联络开关运行时,必须经机电矿长同意,方可操作;若因紧急情况检修处理故障需要合联络开关运行时,必须经运转队队长或值班的副队长同意后,方可操作,运转队值班队长同时向机电副总、机电矿长汇报。施工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分列运行方式。 第十条 变电所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中央、采区变电所的高、低压母线采用单母线分段。 第十一条 电缆选用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至四百七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井下变电所必须设置进线开关,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应设置带真空断路器的高爆开关。变电所内直接向高压电动机配电的回路,应采用高压真空接触器,并配有抑制过电压的保护装置。 第十二条 高压供电事故处理规定 (一)变电所高压分开关跳闸后,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运转队值班和调度室汇报,并查找跳闸原因。在确定跳闸原因后,及时排除故障,恢复供电;跳闸原因未查明,严禁送电。 (二)变电所总开关跳闸后,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运转队值班和调度室汇报,运转队应立即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及时恢复供电。 (三)凡发生高压供电事故,机运科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事故分析,并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高压电缆附近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重点强调对高压电缆的防护,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由机运科进行合理的设计,并出具设计图纸,经机电副总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配电装置,要装设过流及具有延时的欠电压保护装置,其中总开关及带高压电动机的分开关过流保护延时为15s-20s,且带电动机的分开关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其它分开关延时为10s-15s。上述保护设施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至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进行装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校验和调整。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定值不经机运科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第十六条 井上、下变电所要按消防规程配备如下消防器材:不少于0.4m3的消防沙、4个8Kg的灭火器、4把消防锨、4个消防桶、20个消防沙袋,实行挂牌管理。上述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和进风侧,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变电所配电工必须熟悉本变电所供电系统,包括开关数量、线路走向和负荷等情况,熟练掌握两述法,做到处理事故按流程操作。每天当班配电工要做好供电事故预想,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和处理方案,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机运科必须制定《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模拟演练,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补充完善内容,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 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机运科负责低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负责制订和完善低压供电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低压供电设计工作。 (二)负责低压开关整定计算、供电负荷变动的审批,并负责低压供电设备、电缆的选型、计算、绘制供电系统图等工作。 (三)负责负荷统计工作。 (四)每月组织对低压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认真落实。对发生的电气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低压供电设备的电气试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机运科必须设专(兼)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负责人员,具体负责低压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工作区域低压供电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低压供电管理范围划分 (一)后勤科职责范围 1.负责全矿地面公共场所供电(变压器以下)、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运转队各车间、机房、锅炉房、洗煤厂、污水处理站、运输区矸石山除外)。 2.负责行政办公楼、区队办公楼、培训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澡堂、大礼堂等楼体供电线路、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包括行政办公楼、调度室、培训办公楼的低压配电间及中央空调)。 (二)运输区的职责范围 1.负责矸石山供电、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2.负责副井口至矸石山轨道运输沿线供电、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3.负责井下主运输大巷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4.负责所有电机车、主运输大巷无极绳绞车、架空乘人装置硐室供电、照明设施及信号的维护和保养。 (三)运转队职责范围 1.负责地面主、副井绞车房、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灯房、锅炉房变电所、瓦斯泵站变电所、清水泵房供电线路、设施以及地面变压器(包括低压部分,外馈出线路除外)的维护和保养。 2.负责井下变电所、主排水泵房、主井装卸载硐室及矿交给的其它排水点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四)皮带队职责范围 1.负责井下所有胶带运输大巷的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2.负责井下所有主煤流胶带机头硐室供电、照明设施及信号的维护和保养。 3.负责工作面煤流胶带供电、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五)其它区队职责范围 负责本区队所使用的供电、照明设施及信号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 井下变电所以外变配电点由主要用电单位负责,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或按就近原则指定责任单位,具体由机运科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井下变电所之间的电缆以及变电所出口外10米以内的电缆由运转队管理;变电所至临时配电点或工作面变压器的电缆,出变电所10米以后由临时配电点或工作面变压器管理单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必须有设计,设计主要包括: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设备、电缆的选型、计算和校验。 为便于电工停送电作业,井下低压供电距离大于500米,或垂深超过50米时,应加装低压馈电开关,以减少停、送电距离。 第二十六条 井下增(减)电气设备,责任区队必须填写增(减)负荷申请表,经机运科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安装。 第二十七条 负荷增加审批程序: (一)区队增加电气设备时,由区队填写负荷增加申请表交于机运科电管组,申请表中需要画出供电草图,填写增加负荷原因、用电设备明细、电缆使用明细、负荷地点等。 (二)电管组审核后下达设备审批单、电缆审批单,审批单应注明接线开关的地点、规格、型号、敷设电缆的截面、长度等内容,并附带调整相应保护参数的通知单。 (三)审批单由机运科电管人员审批后即可生效,使用区队凭审批单到电缆组办理手续领取电缆,到设备库办理手续领取设备。 (四)因抢险救灾急需增加电气设备的,由使用区队出具急需物资申请,申请中列出需领用电气设备数量,区队负责人签字,机运科值班人员同意后,到设备库领用电气设备,三日内补全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负荷减少审批程序: (一)区队需要减少电气设备时,需填写负荷减少申请表,申请表中需要画出供电草图,填写减少负荷原因、设备明细、电缆明细、负荷地点等。 (二)使用区队提前一天把申请表报机运科电管组,电管组审批后监督执行,并调整相应保护参数。 第二十九条 区队在工作现场需临时用电时,必须在接电前向机运科说明用电原因、用电负荷、影响范围,在征得电管组及影响区队同意后方可临时接电,必须依照停送电管理制度进行停送电操作,用电完毕后,恢复供电设施原样。 第三十条 对于井上下低压供电系统,机运科要存放相应的低压供电系统图(纸质版或电子版)。供电系统图按规范要求进行绘制,标明电缆、设备的技术数据,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低压供电系统图由机运科按照机电处下发的供电系统图标准绘制,经区队机电负责人核对后在现场张挂,因供电系统发生变化,区队应及时与机运科联系修改供电系统图纸,并对负荷重新整定计算。 第三十二条 井下低压防爆开关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做到图纸、标志牌、实际整定值三对照。不经机运科批准,不得任意改动。各种保护由井下各区队专职电工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 第三十三条 所有高突地区的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必须分列运行到地面变电站。 第三十四条 移动变电站(变压器)的管理 (一)移动变电站(变压器)的安装地点应无淋水、通风良好,移动变电站应水平放置,不能水平放置时,其放置倾角不得超过10°。 (二)移动变电站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漏电保护必须齐全可靠,由专人每天检查试验一次,并填写记录。 (三)使用单位每月应将高、低压接线腔打开检查一次,查看触头接触情况、瓷瓶绝缘情况,并对连接螺栓紧固、除尘,检查处理结果应填写记录。 第三十五条 井下低压供电,严格执行“十不准”:1.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和电缆。2.不准甩保护运行。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5.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保险。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或故障不清除,不准强行送电。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9.失爆电气,不准使用。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四章 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高压停(送)电必须严格按《焦煤集团矿井供电工作票及操作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停电,紧急情况下需停电的,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停送电: (一)若需紧急停电的,停电前需征得影响区队同意,并通知调度室、机运科值班人员,方可停电。 若需要紧急送电的,送电前需征得负荷区队同意,确认下级负荷上无检修、施工人员后,通知调度室、机运科值班人员,方可送电。 (二)紧急情况下,需停重要负荷(包含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局部通风机)某一回路电源时,需经调度室、机运科、值班矿领导同意,方可停电。 (三)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填写操作票(高压)或停送电操作记录(高压、低压),操作完毕后须立即向调度室和单位值班人员汇报。 第三十八条 有计划停(送)电,责任区队必须提前一天写出停(送)电联系票,并在计划会上通知影响单位,内容包括:申请区队、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范围、影响区域和区队等,报机运科供电管理人员审批,经影响区队同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 停(送)电审批:机运科负责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和影响范围的审核,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及具体生产情况安排具体作业时间。审批后的停(送)电联系票,交机运科、调度室、有关被影响区队各一份,停(送)电单位保留一份。 第三十九条 用电区队在井下临时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到变电所填写停(送)电联系票(停送电记录),详细填写停(送)电原因、影响范围等,否则,变电所值班电工有权拒绝停(送)电。 第四十条 停(送)电操作单位根据联系票填写工作票,一式两份,机运科存档一份,操作单位存档一份。 第四十一条 填写联系票、工作票、操作票的规定: (一)若需停高压开关,需填写联系票、工作票、操作票,停电前需向调度室汇报,征得调度室同意。 (二)若需停低压开关(影响到其他区队),需填写联系票,停电前需向调度室汇报,征得调度室同意。 (三)若需停井下变配电硐室低压开关,需填写停送电操作记录。 (四)若其他区队检修需停高压开关时,必须提前两天填写联系票,并通知运转队,由运转队填写高压工作票,变电所配电工填写操作票后进行高压停(送)电操作。 (五)若需停风机开关导致单风机运行时,施工区队必须在前一天的计划会上填写停电联系票通知通风队、通防科。检修开关时必须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必须认真监护检修及风机运行情况,确保单风机运行期间风机正常运转。停其它关系到通风、瓦斯抽放等重要负荷也按此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变电所值班电工应根据工作票内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填写操作票(高压)或停送电操作记录(低压),填写完毕后向队长或值班队长口述操作票相关内容,待队长或值班队长确认无误下达操作许可命令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焦煤集团矿井供电工作票及操作票实施细则》第11条)。 第四十三条 执行停电作业的配电工或电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停电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检查瓦斯浓度、停电、闭锁后加机械锁、挂警示牌、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在确认无电后要向检修人员指明不带电部位和带电部位,带电部位应用栅栏或警示牌标识,然后协助停电申请区队完成检修或安装任务。 第四十四条 在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作业时,应安排专人在现场看护,不准离开现场。停电后将开关进行机械闭锁、加锁后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四十五条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专人专职联系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进行,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四十六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四十七条 停电检修时应对开关闭锁并加机械锁,具体要求如下: (一)高、低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检修,由专职电工负责,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将停电开关的把手闭锁,并对最上一级停电开关停送电机构进行“加锁”,若多家单位同时需要停一台开关进行检修时,由最先停电的电工在开关上加装自己的机械锁,后来停电的电工把自己的机械锁锁在第一把机械锁环上。同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由最先停电的电工保管停电牌。严格执行“检修必须停电,谁检修谁停电,谁停电谁加锁,钥匙随身携带,谁加锁谁开锁,谁开锁谁送电”的停送电管理制度。 (二)每个值班检修电钳工要随身携带机械锁,设备停电后要挂牌上锁,真正做到谁停电、谁上锁,保证人身安全。 (三)严禁线路停电时,其他单位无计划趁时间检修电气设备。 (四)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对各自检修设备、线路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拆除自己的机械锁,交出停电牌,方可联系送电(最先加装的机械锁上有其它的锁没有拆除时,严禁联系送电)。 第四十八条 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安全隐患不排除不送电,不是专人专职联系不送电。 在交接班期间需要停(送)电操作时,必须由交班人办理停(送)电手续并进行操作,接班人监护。停(送)电操作完毕,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交接班工作。 第四十九条 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值班矿领导、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和机运科、运转队及事故影响区队值班人员到调度室,情况落实清楚后,由运转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指令进行操作。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检修“二级停电”制度,即工作点以上必须有两级分断点(两级断路器或一级断路器和一级隔离开关),即打开开关本体工作腔时,必须停本身隔离开关和上一级开关的电源;打开上接线腔时要停上面两级开关的电源;打开低压总开关、高压总开关接线腔时要停上级高压开关并退出小车。特殊情况不能执行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五章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机运科负责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 第五十二条 电气防爆检查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豫煤行〔2003〕250号)进行,以下简称《防爆细则》。 第五十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库验收 (一)防爆电气设备入库时,必须经过专职防爆检查员及设备管理员共同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验收合格后悬挂防爆验收卡,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机运科专职防爆检查员应按《防爆细则》认真检查每一台电气设备。 (二)检修的电气设备(包括内部单位检修和外部单位检修),应由承修单位自检合格,通知机运科专职防爆检查员根据《防爆细则》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悬挂防爆验收卡,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防爆验收卡需填写的内容: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规格型号、检查日期、防爆检查员姓名、设备管理员姓名等。 (四)库房管理员对不经专职防爆检查员验收,没有悬挂防爆验收卡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一律不得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第五十四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 (一)使用单位在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时,由库房设备管理员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设备外观及防爆检查,必要时进行通电试验,确认合格后,到防爆组办理“电气设备入井证”,方可领取出库。 (二)运输区副井口把钩工按照“电气设备入井证”核对入井设备编号,确认无误后在入井证上签字,填写设备入井证登记台帐,并保留入井证存根,定期与防爆组对照,无入井证的电气设备不得入井。 (三)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电气设备,经机运科值班人员检查后,方可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运科防爆组补办入井手续。 第五十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管理 (一)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由安装单位对照《防爆细则》要求,认真进行一次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停用。 (三)防爆检查员应经常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下发设备隐患通知单,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四)防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对存在隐患的设备、电器、电缆等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前应向调度室汇报,待隐患处理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各单位专(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工作负责。 (六)井下进行刷漆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五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周期: 使用区队专(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机运科专职防爆检查员对矿井包保地区防爆电气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运转队分管副队长每半年、其它区队机电副队长每季度,对分管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至少检查一遍。 机运科管理人员每季度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抽查不少于10%,要覆盖到所有区队。 第五十七条 在用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实行设备内部粘贴防爆检查卡制度。防爆性能检查周期为每月一次,防爆检查卡粘贴在电气设备接线腔(盖)内合适位置(小型电器因腔内空间有限无法粘贴的,可不执行,但应在小型电器设备表面粘贴防爆检查卡并进行防护)。检查人员(区队、机运科)每次对设备整体防爆性能检查后,将检查日期填写在防爆检查卡上,并签字。 第五十八条 区队应建立管辖范围内的防爆电气检查台账,每月1-3日每旬报送防爆组检查,每月月底报送电子版防爆台账,防爆组应建立全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日期,应及时在台账中登记,并填写隐患五定表做到闭环管理。当井下电气设备发生变化时,防爆检查台账要及时更新。区队应有内部兼职防爆检查员,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区队的电气防爆管理,区队应将兼职防爆检查员名单报送机运科防爆组备案,人员有变动时及时报送机运科更改。 第五十九条 机运科每月要组织各区队召开一次电气防爆例会,机运科科长、分管科长、专职防爆检查员、区队机电班长、兼职防爆检查员参加,针对本月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分析,帮助区队提高防爆管理水平,杜绝失爆。 第六章 电缆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全矿4mm2及以上的低压橡套电缆,由机运科电缆组负责管理,集中统一保管、编号、领发、修补,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专用电缆除外)。 (一)机运科对全矿电缆进行具体业务技术管理,对现场管理进行服务、指导、监督。 (一) (二)机运科负责全矿供电系统设计、电缆选型、供电系统优化技术改造、电缆预防性试验等供电系统业务管理。 (三)电缆组负责现场实际生产过程中负荷增减造成供电电缆调整计划的落实。 (四)电缆组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电缆的性能、用途及维护使用注意事项,配合电管组搞好电缆选型计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矿电缆(4mm2以上)的领取、发放、回收、移交、检测检验等工作。电缆组应建立电缆管理档案(可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内容包括: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耐压或阻燃性质、制造厂家、电缆长度(原长)、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变更情况。还应建立电缆修补台账,包括修补次数、修补人、损耗长度、损耗原因等。 (五)机运科每月机电运输会上通报电缆的使用状况,分析电缆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月电缆管理情况。并针对各种电缆故障(反映较集中的故障类型)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上报主管矿领导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六)重大电缆事故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运科科长参与分析追查,一般电缆事故由机运科分管科长组织分析追查,写出报告,归档管理。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供应科负责矿用电缆的供应,机运科电缆组负责库存电缆的管理。 (一)对于新进的电缆,供应科必须严把质量关,严禁调入不合格产品,新进电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试验合格证、“MA”标志和阻燃实验报告,并经电缆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电缆库。无上述相关资料,护套不圆、龟裂、粘连的电缆严禁入库和下井使用,并由供应部门退货。 (二)电缆组负责电缆的发放、回收、修理、报废以及档案建立等库房管理工作,库存电缆要摆放整齐,资料齐全,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电压等级及绝缘完好状况。 (三)电缆组要定期盘点校核电缆库存量,搞好电缆计划编制和本月电缆应用情况分析工作,报机运科。供应科依据机运科编制的电缆购置计划,组织电缆购置工作。 (四)电缆组应做好电缆的防潮、防晒工作。 (五)电缆库应消防设施齐全,具备各种抗灾能力。 第六十二条 电缆的审批、领用及移交管理。 (一)使用单位提前7天提交申请到电管组办理审批手续,然后持审批单经机运科专管人员签字后到电缆组领取电缆(具体步骤见第二十七条)。电缆领出前使用单位要对电缆外观、绝缘进行检查,合格后将电缆头重新防护,方可领出电缆,否则电缆组人员可以拒绝发放电缆。 (二)库存电缆若无使用单位所需规格时,电缆组可放大一级发放,但绝对不允许缩小截面发放,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三)使用单位在使用电缆过程中,因电缆发生故障而需更换时,可重新领取电缆,但事后必须由机运科对其进行分析查明故障原因和找出责任者,并对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因工作面转移或施工单位变更需转移的电缆,均要由机运科组织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现场进行验收、移交。移交中出现的问题由机运科进行责任明确。 (五)验收移交时,要仔细检查每条电缆的两端号码是否存在,电缆护套是否完整,有无断线和损坏,若电缆完好,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更改电缆档案,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故障和损坏现象的电缆原则上督促原使用单位上井检修,并追查原因。不经机运科同意,不准私自转交电缆。 第六十三条 电缆的现场管理。 (一)使用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吊挂好电缆,严禁拖地、铁丝捆扎、带电盘放。 (二)使用单位在使用中因炮崩、砸、拉而造成电缆破损或保管不善丢失,或随意截断电缆者,依供电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罚款。电缆严禁拖地、埋压或泡在水里,应悬挂整齐,使用的电缆应由当班维护电工每班至少检查1次,移动电缆每班检查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缆维护要分段管理,落实到人。 (三)电缆组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井下查看电缆使用情况,凡发现电缆使用单位现场闲置电缆,应及时下达电缆回收单,使用单位必须按电缆回收单规定日期交还。 (四)电缆组管理人员发现井下电缆吊挂不整齐、拖地、盘圈使用(采煤机、综掘机专用电缆除外)的,立即对使用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跟踪落实,直到整改结束。 第六十四条 电缆的修补及入库验收: (一)井下电缆使用单位应及时将闲置电缆回收上井,交回电缆组,否则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电缆上井后,电缆组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并做浸水耐压试验,无问题的电缆,烘干后入库,并填写记录。 (三)对于有破损的电缆,由电缆组修补合格后,进行绝缘测试,浸水耐压试验并填写修补试验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四)对绝缘老化、龟裂或严重粘连的电缆,严禁再次使用。 第六十五条 电缆的资料管理。 (一)电缆组应设专职人员负责电缆的帐、卡、物管理,每根电缆都应有详细信息(包括型号、规格、管理编号、长度、生产厂家、出厂日期、“MA”标志证书编号等),并依实际情况及时更改,做到账、卡、物“三对照”。 (二)在用电缆检查报表、各种“通知单”、电缆修补和实验记录,必须由检验人员签字,并由电缆组统一保管,存档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六十六条 电缆组每月25日将收发存月报表报机运科。 第六十七条 所有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在拆除时只能甩不能截,特殊情况必需经矿机电负责人批准,电缆组同意。采煤机专用电缆绝对禁止截断使用。 第六十八条 井下使用的电缆若使用到编号位置时,原则上应更换上井,特殊情况必须经机运科许可,否则不准继续使用。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有损坏丢失现象,一旦发现有损坏、丢失现象,要立即通知电缆组。因管理不善造成护套损坏而又因生产需要不便上井,可写出书面申请和追查处理报告,进行冷补,但漏芯线者必须更换,禁止冷补。 第七十条 地面修补后的电缆必须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绝缘电阻大于50兆欧以上,方准下井使用。 第七十一条 长度大于2米的电缆必须有号,电缆无号,不准发放。 第七十二条 使用单位领取的电缆,在5日内必须按照审批的地点,按照完好标准(线路)接好线。 第七十三条 使用单位工作结束或中途甩掉不用的电缆必须在5日内上井交还电缆库房,提高电缆使用率。 第七十四条 电缆在装车运输过程中,要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电缆的弯曲半径符合要求(橡套电缆的不小于电缆外径的6 倍;高压铠装电缆不小于电缆外径的20),严禁打结、扭劲等现象。敷设过程中严禁采用机械牵引、拽拉电缆。电缆在装车运输时,严禁超宽、超长以免挤伤电缆,装车不符合要求,运输区不予运输,并通知装车单位重装。 第七十五条 电缆敷设完毕后,施工单位应随即把电缆悬挂在电缆钩上,不得将电缆埋、压或泡在水中,严格按下列规定进行悬挂整齐。 (一)井下必须使用统一标准的电缆钩吊挂,不得使用铁丝或线绳吊挂。新施工的采掘工作面,要依据后期实际需要确定电缆敷设根数,由施工单位一次将电缆钩安装到位。各单位应依据施工的巷道情况选用适当规格的电缆钩,同一巷道使用的电缆钩规格型号必须统一。 (二)工作面两顺槽掘进期间电缆钩采用不小于φ6钢丝绳吊挂,钢丝绳用花篮螺栓拉紧在巷道帮部锚杆上并用不少于3道卡子卡紧,固定点距离不得超过50m,钢丝绳每隔不大于5m用不少于2道16#以上细扎丝吊在顶部钢网或顶板上,电缆钩用塑料钢丝钩或统一的标准钩固定在钢丝绳上,严禁铁丝绑扎。顶板压力较大的巷道,应用花篮螺栓配合φ6mm的钢丝绳吊起,确保电缆悬挂整齐美观。 (三)采掘工作面的电缆钩悬挂间距0.8m,在同一巷道,电缆钩悬挂间距必须一致,悬挂高度以管路上方300mm为电缆吊挂最低点或离道面1.2m以上,允许误差±50mm。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按设计进行吊挂。 (四)采掘顺槽电缆吊挂顺序:上部信号线和127V电源电缆,下部动力电缆,动力电缆悬挂顺序原则上由粗到细,先高压后低压;如果信号线和动力电缆较多,不宜同钩悬挂的,可分开吊挂,信号电缆在里,动力电缆在外,两者相距200mm-300mm。电缆钩规格应与电缆直径匹配,同一层电缆的电缆钩规格必须统一。 (五)电缆不得悬挂在风水管路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路原则上不得在巷道同一侧敷设,当必须在同一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300mm 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六)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同动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受条件所限时,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吊挂在距动力电缆上方100mm以上的位置,相互不得交叉。 (七)高、低压电缆间距应大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间距不小于50mm。监测线、信号线、电话线及127V以下电缆间距可适当减小,以方便检修、美观为原则。 (八)采掘工作面巷道(顺槽)内电缆必须横平竖直吊挂,电缆不得交叉、不规则绕弯。多余电缆应余到末端或背巷内。电缆遇有开关需下线时,应从电缆内侧引出。 (九)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采用黄泥等阻燃型材料对穿墙管口进行严密封堵,套管两侧露头以与墙壁外侧平齐为准,墙壁两侧均要有电缆走向标志牌。 (十)电缆跨越巷道时,应采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卡式电缆桥架进行固定,其间距不超过1m,排列整齐、合理过渡,严禁相互交叉,确需交叉区段应采用桥架分层固定,并遵循由里向外电压等级逐渐降低规则排列,保证相互间距满足施工要求。需过风筒时,过桥或电缆应从风筒上方通过。 第七十六条 电缆的报废管理。 (一)电缆组要定期对仓库所存电缆进行检查检验。对破损严重、电气性能差、短节等不具备修复价值的电缆进行统计,由机运科提出报废申请,经财务科、供应科、劳资科、企管科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报废处理。 (二)电缆组要建立电缆报废台帐,内容包括:电缆型号、数量、报废原因、报废日期、鉴定结论及参与鉴定单位等。 第七十七条 运转队负责井下高压电缆的维护、修理、试验、检测。 第七章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机运科负责小型电器的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 第七十九条 小型电气包括:按钮、打点器、动力电缆接线盒、扩音电话、照明与信号灯、电铃。 第八十条 小型电器应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建账、编号等。其他单位不得私自从供应部门领取或存放,小型电器领取应由机运科管理人员进行审批,由小件组进行发放。 第八十一条 小型电器使用单位,必须指派1-2名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小件的领取与发放工作,并随时掌握井下小型电器使用情况,每月底到小件组将本单位小型电器使用情况进行核对。 第八十二条 机修队小件组对小型电器进行建账管理。 第八十三条 使用单位所回收的小型电器由小件修理组进行统一检修,并由机运科防爆管理员按照防爆标准进行验收后方可发放。 第八十四条 使用单位负责对现场小型电器的使用管理,对损坏或丢失小型电器者,小件组根据使用情况进行罚款处理。 第八十五条 供应科负责小型电器的购置工作,所购置的小型电器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编制小型电器进货、发放台账,严禁证照不齐产品入库、发放。 第八十六条 使用单位需用小型电器应提前3天申报计划到小件组,无计划使用不予发放;系统安装一种规格型号小型电器超过5件以上者,必须提前15天将审批单送交机运科,由小件组进行准备。 第八十七条 井下防爆小型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机运科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防爆检查入井证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 第八十八条 井下小型防爆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要求,防爆性能达不到的小型电器设备应立即整改。 第八十九条 小型电器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使用,需要更换地点使用的,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小件组,杜绝乱领乱用。 第九十条 小型电器移交时,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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