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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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河南省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河南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的地方法规、条文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
2、行的试验检测活动。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河南省交通厅负责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工地临时试验室能力资格的评审第六条 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要求的划分,是依据新建或
3、改建公路的等级所进行的基本要求。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应满足本细则的要求。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为工地临时试验室,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临时试验室和其它公路临时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临时试验室)工地临时试验室能力要求见附件1。第七条 省站负责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地临时试验室资格能力的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地市质监站负责所在地市其它公路工地临时试验室资格能力的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必须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二级以下工地临时试验室可由当地地市质监机构进行监督设立。第八条 施
4、工单位申请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须经驻地监理单位和业主(项目法人)单位审查后报批;监理单位申请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须经业主(项目法人)单位审查后报批。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省站或地市质监机构正式行文申请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第九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必须由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来设立,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为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母体试验室,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第十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验收工作分为受理、现场考核两个阶段。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的单位,应经过项目业主向省站或地市质监站提交以下材料:(一)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
5、试验检测能力考核评定申请书;(二)申请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包含检测能力范围);(三)申请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书;(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试验检测仪器的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受理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试验检测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标准相符;(三)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是否相符;(四)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完成;(五)试验检测的能
6、力是否基本满足工程的要求。质监机构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质监机构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质监机构确认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考核。第十三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由省站或地市质监站依据附件1:工地临时试验室验收条件进行现场考核,对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现场考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地临时试验室必须在其母体等级证书核定的检测能力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二)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样品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满足试验检测要求,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按规定进行;(三)检测人员及试验检测环境满足试验检测要求;(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
7、规程应现行有效。第十四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考核合格后由省站或地市质监站下发验收合格通知书。工地临时试验室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开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第十五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的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为止,试验检测项目为质监机构所批准的项目,试验检测范围仅限于本单位本次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及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
8、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对违规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做出停工整顿或取消其资格的处理,并追究其母体检测机构的责任;(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第十八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第十九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第二十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制度,保证技术档案齐备,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第二十
9、一条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后续监管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定期对授权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管理和指导,对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数据加强控制并进行比对试验(一年不少于两次)。第二十二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在试验检测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应接受停工整顿或取消其资格的处理,并由其具有等级证书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与本细则不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本细则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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