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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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 9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国食药监械〔 〕239号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 (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研制、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并保持有效运行。 (三)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重新注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考核。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由申请人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自行核查并保持纪录。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于经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二、考核范围 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应当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考核: (一)申请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进行考核。 (二)申请已有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中考核范围有效覆盖的产品首次注册,能够只进行<实施细则>中”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的考核。 (三)申请体外诊断试剂重新注册,应当按照<实施细则>(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织 (一)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认证中心”)承办具体考核工作,并出具考核报告。 (二)第二类和其它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组织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 (三)只申请按照<实施细则>中”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考核的,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研制情况核查。 四、考核程序 (一)提交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自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申请。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包括仅申请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书面与电子文档):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附表1)(第二类产品一式二份,第三类产品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并标明主要控制点; 3.拟注册产品的”综述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产品说明书”、”申请注册产品的标准”。(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提供。) 在进行现场考核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注册申报资料。 (二)资料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资料审查表>(附表2),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实施现场考核。对部分第三类产品的申请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寄国家局认证中心,由国家局认证中心进行资料审查并组织现场考核。在实施现场考核3日前,负责组织考核的机构应当将考核时间通知申请人。 (三)现场考核 1.考核组由3~5人组成,考核人员应当经过本实施规定、<实施细则>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2.对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应当依据<实施细则>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做好记录。考核结束前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记录表>(附表3),对考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当具体描述发现的问题。现场考核结束时应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意见表>(附表4),经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对研制情况现场核查,按照<实施细则>中附录C”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进行,核查结束后,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附表7),经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如被考核单位对现场考核和现场核查结果有异议,可提交书面说明。 3.按规定需进行注册检测的产品,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后,应当进行现场产品抽样,抽样总量应当为检测用量的3倍。第三类产品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次的样品,第二类产品抽取3个批次样品。抽样时,由考核组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并现场封样,与企业代表共同填写<产品抽样单>(附表8)。已封样品企业应当在3日内送具有承检资格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 (四)考核时限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并出具考核报告。只进行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的,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报告。 五、考核报告 (一)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当及时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记录表>、<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意见表>、<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以及有关材料转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局认证中心。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考核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审查表>(附表5)进行流转,向申请企业出具<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附表6)、<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附表7),签署省局公章,交申请人。 (三)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局认证中心对现场考核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审查表>进行流转,出具<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寄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交申请人。考核报告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备案。 (四)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论分为”经过考核”、”整改后复核”、”未经过考核”三种情况。 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考核报告签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申请复核时,应递交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经整改后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论为”未经过考核”。复核的时限与考核时限相同。逾期未提出申请复核的,视同申请企业放弃本次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整改复核工作由原考核部门负责。 考核结论为”未经过考核”的,生产企业能够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六、其它问题 (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用于产品注册时有效期为4年。 (二)本规定中由国家局组织考核的”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是指: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三)考核范围有效覆盖是指一种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能够适用于同类型品种的产品。 同类型品种是指具有相同的原理、相同的生产工艺和控制过程,能够用于不同被测物质的体外诊断试剂品种。同类型品种按照工艺配制方法可分为胶体金法、干化学试剂法、ELISA试剂类、普通生化试剂类、培养基类、核酸扩增类(PCR类)等大类。例如:以胶体金法生产的某一试剂经过质量体系考核后,若运用胶体金法生产了另一试剂,则可视为考核范围有效覆盖。 (四)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资料审查表 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记录表 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意见表 5.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审查表 6.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7.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8.产品抽样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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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外 诊断 试剂 质量管理 体系 考核 实施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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