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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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25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责任要求 具体内容 一、依法合法持证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煤矿企业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必须明确企业(集团公司、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机构、采掘生产单位、生产辅助单位、班组和各岗位人同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或单位、各岗位和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煤矿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主要职责:1.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4.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5.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7.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8.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技术政策,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2.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编制、审批、报批职责,保证技术上可行;3.针对存在的危险源,具体负责制定组织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4.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责,定期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制定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5.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6.负责矿山救护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协助矿长组织抢救;7.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矿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措施,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8.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责任要求 具体内容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2.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制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3.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4.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5.定期召开专业安全生产会议,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本班职工学习、贯彻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发现违章及时纠正,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2.作业前和作业中,对工作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3.督促本班工人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4.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立即报告;5.搞好生产设备和安全设备的维护,不带故障运转;6.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7.认真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文明生产。 安全检查人员职责 1.督促检查本单位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执行情况;2.参与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检查落实情况;3.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报告和处理;5.制止、纠正违章作业行为;6.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紧急撤离;7.做好安全检查记录;8.参加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作业前,对设备和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和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不违章作业;3.做好工作中安全检查,识别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处理;4.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积极抢救,保护现场;6.劝阻制止违章作业;7.坚持文明生产,保持作业环境整洁,设备完好;8.按规定做好交接班。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煤矿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20项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煤矿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14.安全奖罚制度;15.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6.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7.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18.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19.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20.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基本制度 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煤矿应当建立以下43项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基本制度:1.企业安全技术发展规划编制制度;2.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审查制度;3.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4.班前会议和交接班制度;5.矿井水文、地质、测量及资源储量等4个技术管理制度;6.矿井通风、局部通风、测风、通风设施、巷道贯通、瓦斯检查、安全监控、瓦斯抽放、防突、综合防尘、防灭火及”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等12个”一通三防”管理制度;7.机电设备巡回检查、设备定期检修、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电气设备安装验收、矿井电气试验、防爆电气设备试验、矿井杂散电流管理、电缆维护、停送电、要害场所管理及照明、电话、信号安全管理、斜井(立井)提升、机车(矿车)运行、轨道检查维护等14个机电设备运输管理制度;8.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11.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制度;12.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制度;1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1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管理制度;15.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制度;16.敲帮问顶制度。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行业标准、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采、掘、机、通、运等各生产环节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当建立的安全生产基础记录与台账 1.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台帐;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台帐;5.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台帐;3.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台帐;4.下井人员出进入井记录台帐;6.矿井通风测风记录台帐;7.瓦斯检查监测记录台帐;9.机电设备设施管理台帐;10.矿井水文地质测量记录台帐;11.安全生产调度记录台帐;12.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记录台帐;13.伤亡及非伤亡事故统计台帐;14.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记录台帐;15.爆炸材料贮存与使用记录台帐;15.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记录台帐;16.”三违”人员处理记录台帐。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煤矿企业、煤矿管理班子设置 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矿业公司)应当设置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务,煤矿管理班子应当设置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职务,配齐相关人员。 2.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矿业公司)、煤矿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 ]116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 ]95号)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设置 1.煤矿企业(矿业公司)、煤矿应当设置安全检查、生产调度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2.煤矿企业(矿业公司)、煤矿应当设置生产技术(地质测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设置 3.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地质测量、”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机构。 基层单位、班组设置完整 煤矿应当设置采煤队、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通风维修队”五队”生产、辅助单位;每队下设成建制班组,每班必须配备班长和安全员。 五、加强采掘技术和防治水管理 合理采掘部署 1.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科学合理地进行采掘设计和采掘接替,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等非正规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 2.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年产6万吨以上小煤矿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完善技术图纸资料 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11种相关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 2.按时填报相关图纸。图纸必须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五、加强采掘技术和防治水管理 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1.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行业标准和安全标准等,制定符合实际的回采、掘进作业规程。 2.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跨石门开采、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石门揭煤、停送电等工作,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行业标准和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 1.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2.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 3.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建立健全井下排水系统。 4.加强雨季”三防”工作,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洪演习。 5.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水情调查,查明本矿井和采区及邻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各翼、各水平、各采区均需建立独立的回风系统。 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现象。 3.通风能力满足生产的需要。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至少设一条专用回风巷。 5.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速符合<规程>规定,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设置测风站,并定期进行测风。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6.矿井必须配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并实现双回路供电。 7.保证通风设施完好,矿井要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 8.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和全负压通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行切换。 建立完善的瓦斯管理体系 1.矿井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2.矿井各作业地点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并建立瓦斯检查记录台账。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封闭完毕。 4.矿井排放瓦斯有批准的专门排放瓦斯的措施,并严格执行。 5.矿井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每日必须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 1.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齐全,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区域性联网。 2.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矿井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检修、值班人员,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 3.确保系统断电可靠,要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闭锁功能。 4.确保处理迅速,煤矿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对瓦斯超限等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建立完善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管理体系 1.坚持可保尽保的原则,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 2.在突出煤层、应力集中范围、构造带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3.开采突出煤层的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有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配备和管理应符合<防突规定>的相关要求。 建立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能力达到防治瓦斯的需要。 2.坚持多措并举,实现抽采达标,矿井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坚持达不到抽采效果不揭煤层、抽采不达标不掘进、不回采。 3.要保持抽采平衡,矿井必须每年编制抽采计划,合理进行采掘部署,实现”五量”达标。 4.矿井必须配备专业的抽采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的需要。 建立防治自然发火的体系 1.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建立井下放灭火系统。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并严格执行。 3.开展容易自燃、自燃煤层,要开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日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5.矿井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启封火区必须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 6.矿井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被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建立矿井的综合防尘系统 1.矿井必须建立洒水防尘系统,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和回风巷、回采工作面运输与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并安设三通阀门进行洒水防尘。 2.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洒水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净化水幕。 3.矿井按<规程>规定安设隔爆水袋,隔爆水袋安装的地点、数量、安装的质量符合相关的规定。 4.矿井要加强综合防尘管理,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 5.按规定进行煤矿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 七、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矿业公司)、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责任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安监总煤矿[ ]116号、安监总煤调[ ]95号文件规定。其中,小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它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2.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七、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落实现场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做到安全事项不讲明不下井、责任不明确不下井。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特殊岗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它人员现场交接班。 3.严格落实入井检身、登记、出井销号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 4.各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 5.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6.建立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加强现场作业管理 1.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2.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1.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金属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液压支柱支护,而且淘汰木支柱支护。 2.严格敲帮问顶制度,做到随采(掘)随支,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七、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作业管理 3.严格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制度,严格当班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4.特殊条件下(顶板破碎、遇断层、过旧巷、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回柱放顶、工作面施切和收尾、强制放顶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支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加强矿井机电管理 1.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矿用产品。 2.严格设备设施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检查每周至少一次,严禁电器设备失爆。 3.严格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制度,井下电工严禁带电作业。 4.完善供电系统,严格按规定实行双电源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5.加强提升运输管理,严格提升机、钢丝绳检查维护制度,严禁超载、超速提升。 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管理 1.严格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 3.严格爆破材料”领、用、退、销”制度,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八、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落实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1.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监控、整改销号、资金使用、举报奖励等制度,并实施分级管理,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3.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 4.煤矿每月要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每年要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告。煤矿对自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当日内予以公告上报。 5. 煤矿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强化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 1.煤矿存在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八、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强化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对一般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到位。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要组织制订治理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3.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做到隐患未治理不销号,实行闭合管理。 加强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管理 1.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2.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3.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九、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 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矿业公司)、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规定的学历、工作经历和相关条件。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九、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落实全员安全培训。 1.煤矿企业必须对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它从业人员应当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煤矿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煤矿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煤矿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5.煤矿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十、规范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 规范劳动组织 1.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按照渝府发[ ]52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井下同时作业人数。 2.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 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4.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严禁以包代管或分包、层层转包。 5.煤矿企业不得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生产矿井内采煤工作面和防突掘进工程严禁对外承包;井内其它建安工程确需外包委托的,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县必须由发包方负责安全监管。 规范用工管理 1.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3.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十一、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制定达标规划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完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 实行目标管理 1.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和年度达标计划。 2.制定出台有利于的政策措施和奖惩制度,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与收入分配、干部业绩考核和使用挂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十一、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实行目标管理 3.加强标准学习培训,煤矿企业要组织学习<重庆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使每一个管理者、矿工熟悉标准,执行标准,达到标准。 严格检查考核 1.加大资金投入,改进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2.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推进实现煤矿采、掘、机、通、运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十二、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规范安全资金投入管理 1.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 2.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生产安全费的提取、解缴和使用 1.按渝府发[ ]52号文件<两个规定>规定计提生产安全费,做到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2.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生产安全费主要用于完善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瓦斯抽采、防灭火、防尘系统,完善矿井排水、供电、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设施,煤矿安全专项技术措施,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科技攻关,职业卫生健康措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奖励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 3.按照渝府发[ ]52号文件<两个规定>,按时、按标准足额解缴市、区县集中部分的生产安全费用。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十二、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 1.按照财建[ ]119号文件规定计提维简费,做到专账管理。 2.维简费主要用于矿井开拓延深,矿井主要系统、环节技术改造,矿区生产地质补充勘探,煤矿采动影响范围搬迁、赔偿,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支出项目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管理 1.按规定缴纳、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 2.安全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和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专项资金。 十三、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 1.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 2. 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矿井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按规定报批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含职业卫生健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时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高瓦斯矿井必须同时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必须同时编制水害防治专项设计,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和施工单位按批复意见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2.遇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等情形之一的,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十三、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实施安全生产”三同 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成功后,必须依法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加强建设过程安全管理 1.明确建设方的管理责任、施工方的主体责任和监理方的监理责任。 2.建设过程中,由建设方组织落实投资、质量、工期控制,做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首次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组织有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3.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4.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进度。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 十四、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加强应急救援管理 1.年生产规模60万吨(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立独立的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的企业应配备不少于3名以上的经培训合格的辅助救护队员,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含)以上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协议。 2.制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理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十四、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加强应急救援管理 3.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矿应急救援演练。 4.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按规定设置井下应急避难场所(硐室、救生舱),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体应急救援装备。 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要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同时报告市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 2.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 3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 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十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进井下作业环境。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十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 1.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 2.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 )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 4.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强化现场管理 1.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 2. 定期安排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以监测促防治。 十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企业应当加强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文件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树立科学、安全、规范办矿理念。 2.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反”三违”、典型案例等宣传教育活动,筑牢职职工进一步职工安全生产思想防线。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订<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向地方政府、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开做出安全生产承诺;企业内部也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2.煤矿企业要建立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配套的执行报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安全诚信档案以及安全诚信文化创立等相关办法和保障措施。 3.自觉做到廉洁诚信,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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