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工资和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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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39页 共39页 青峰煤矿十届五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材料之四 青 峰 煤 矿 劳动工资和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管理,和谐劳动关系, 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享有平等竞争上岗、按劳取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福利等权利,并应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劳动工资和劳动保障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员工招收、聘用、调配 三、劳动合同管理 四、劳动考勤、休息休假 五、员工奖惩 六、工资分配 七、劳动定额 八、劳动保护 九、五大保险 十、职工退休 十一、抚恤 十二、其它 第二章 员工招收、聘用、调配 第四条 员工包括:全民固定工、全民合同工、农民合同工、退休返聘职工、公开招聘人员、季节性临时聘用人员。 矿属各单位用工,须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书面报矿行政同意后,由劳资科及相关部门办理体检、培训、考试考核、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后,再介绍到用人单位。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招收聘用。 第五条 农民合同工的招收条件:本人自愿,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年满十八到五十五周岁(辅助线放宽到五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 退休返聘职工的招收条件: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年龄在五十八周岁以下、有一技之长的本矿退休男性职工。退休返聘职工返聘前必须进行体检,并且每年要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普查,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癫痫等病史者不予返聘。 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条件: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国家承认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二十至四十周岁的公民。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坚持优先在矿内同类在岗人员中选调的原则。确无合适的,经矿行政同意后予以公开招聘,具体事宜由劳资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七条 凡新招收、聘用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搞好岗位培训,新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的,生产工区须在第一个月内安排熟练员工进行传帮带,待其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和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知识后,方可安排其独立工作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应根据矿定编定员情况和生产(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做好劳动力的调配平衡工作。在尽量稳定职工工种和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合理调配劳动力,改进劳动组合形式,提高劳动生产率。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的,单位不予安排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的,视同旷工处理。 第九条 人员调动的办理程序 1.员工内部调动或改变工种 ①因工作需要须调动工作或变更工种的,采掘正式职工须经所在单位和调入单位同意,报矿批准;向专业技术岗位调动,还须持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或接受相关培训;直接参加招(选)聘被录用或承包某一项目人员,由矿统一办理调动手续。采掘农民工原则上不得调离采掘一线。 确因身体原因要求变更工种的,须经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方可变更工种。 ②单位之间普通工种调动,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调出、调入单位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劳资科办理调动手续,技术职工调动经主管矿领导同意;机关及其他岗位管理人员调动,须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③矿内人员调动,一般以当月25日至下月5日为办理调动手续时间,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2.职工调出矿外,普通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矿劳资科办理相关手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矿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调出本矿的职工,从批准之日起下岗办理调动手续,限在三个月内办完。下岗期间不发工资、福利,并全额交纳各种保险。 3.外单位职工原则上不调进,特殊情况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调进。 第十条 长期借调人员的办理程序和规定 矿内人员的借用,劳资科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单位支付借用期间的工资;矿外人员的借用,须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由劳资科办理借用手续。被借用人在借用期间,一般不享受本矿工资、福利待遇,不享受工资升级(组织借用的除外),并须全额向矿交纳各种保险。借用期满,必须到劳资科报到。继续借用的必须在借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劳资科,由双方单位协商,并补办有关手续;特殊情况,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发生活费,但不享受福利待遇,并交纳个人部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长期病休、伤休人员管理 1.长期病伤休人员是指病休、伤休六个月以上,不能从事正常工作,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2.确认程序: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矿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市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方可按国家政策发放病休、伤休生活费。长期病、伤休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不计算本单位定员人数,不核减工资,但应及时办理休假手续。未办理的,停发生活费。 第十二条 长期学习人员管理 1.长期学习人员是指脱产参加学习、培训、进修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2.此类人员归政工科管理 3.脱产参加学习、培训、进修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政工科审查,并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组织调派除外)。 4.待遇:脱产学习发本人岗位和工龄工资,学杂费、往返差旅费全报,并根据考试成绩给予补助;培训、进修人员矿承担有关学杂费和差旅费,并支付工资、奖金。 第十三条 在岗职工离岗退养 1.在岗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8周岁,一律实行离岗退养。 2.职工离岗退养后,从退养之日起,不再享受企业年度经营奖和兑现奖。 3.离岗退养职工已提交书面退休报告的,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根据本人在岗时的岗级,享受企业实际工资福利发放水平的100%,未提交书面退休报告及虽已提交书面退休报告但在矿劳资科办理退休手续时最终不愿退休的,只享受企业实际工资福利发放水平的70%。 第十四条 停薪留职 职工不准停薪留职。原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停薪留职期满后须继续停薪留职的,其合同一年一签。其办理程序是:本人申请,单位签字,报矿研究同意。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必须足额缴纳本人当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互助)、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具体额度以每年年初确定缴费基数为准),当年三项保险费用可以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季度缴纳。超季度逾期不交的,矿发《限期回矿通知书》予以催收,15日后还未缴纳的,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员工都必须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上岗。对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单位又安排上岗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谁安排谁负责。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全民固定工签订终身合同;全民合同工签订10年期合同;退休返聘职工,一次可以签订3~5年期合同;公开招聘人员,一次可以签订5~8年期合同。农民合同工,一次可以签订3~5年期合同;属零星工程或专项工程临时雇佣的,也必须签订季节性或专项性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其试用期为三个月;季节性或专项性工程,没有试用期。 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行终止,确须继续留用或聘用的,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对有异议的合同条款,可以要求作出合理的解释; 2.对合同中未涉及的内容,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条款; 3.合同签字时,必须在名字前面写上“本合同我已认真阅读过,无异议”,并签上自己的姓名和年月日,其姓名必须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经矿方(或二级单位,下同)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1.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2.合同依法或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 3.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4.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矿方,经双方协商,并进行离矿体检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矿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矿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矿方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矿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矿方提出,拒不悔改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员工死亡的; ④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被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于不经请假,既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进行离矿体检,一走了之,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矿方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停交养老、医疗等保险,同时对其离矿后任何时候诊断出的职业病等一切疾病概不负责。 第四章 劳动考勤、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记录和统计,上报出勤、缺勤情况,并协助安排职工轮休计划。 第二十二条 考勤工作必须做到:当班查清每班出勤人数、缺勤人数和缺勤原因,并建立健全考勤小组点名签到、小组记工等制度,以便确切掌握出、缺勤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销假制度 员工因故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得补办手续。请假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事假: 事假应严格控制,无特殊情况,不准请事假。因故请事假年度内最多不得超过二个月。事假超过二个月或事假、旷工累计超过二个月的,取消年度经营奖、兑现奖。 请事假的办理程序:根据请假天数,按照审批权限(10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10天以上报矿劳资科批准),由本人书面申请请假事由→班(组)长签字→工队队长签字→单位领导签字并办理请假手续→交齐“三金”(指本人的养老、医疗、失业三大保险)费用→劳资科长审批并换取事假条→当日须将假条交本单位考勤员考勤。 已参保的农民合同工请事假在15天以上的,必须全额缴纳当月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 2.病假: 员工请病假(短期、三个月以内)的办理程序是: ①在本矿职工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的,须凭病历资料和治疗记录,由经治医师开出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假建议证明→职工医院院长审批并加盖职工医院公章→交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交考勤员考勤。 ②请假回家或因公出差住院治疗,而不能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的,应事先电话告知所在单位领导,出院时由经治医院开具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证明→矿职工医院院长审批并加盖公章→交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交考勤员考勤。 ③在外院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需开具病假证明的,须先告知单位领导,并凭县级以上医院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病休建议证明→报职工医院院长审批盖章后→交本人单位领导签字→交考勤员考勤。 病假条必须及时交考勤员考勤,否则,按旷工论处。病重的,本人确实不能办理病假手续的,可由其护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代为办理。 短期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但又不够长期病休条件还需继续休假治疗的,可按短期病休相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长期病休(六个月以上)的办理程序:凭县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建议休假证明,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矿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矿根据鉴定结果发放病休生活费。 3.婚、产假: 职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可享受三天婚假,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增加晚婚假十二天;已结婚的女职工,取得准生证后,可享受产假九十天,办理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独生子女假三十天。达到晚婚晚育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另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婚、产假要经单位审批,矿计划生育办核准,当月交考勤员考勤。 4.丧假: 职工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享受三天丧假。丧假经单位批准,办理请假手续,当月交考勤员考勤。 5.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必须在三天之内凭工伤申报单由医生开出伤假建议证明→受伤人员单位领导签字→劳资科审批→交单位考勤员考勤,单位凭工伤假手续计发工伤工资或生活费。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工伤假手续的,单位不得计发工伤工资或生活费。轻伤且行动方便的,由伤者本人办理;伤重且行动不便的,由其单位负责办理。 6.探亲假: 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远离父母或配偶,不能利用公休假团聚的(单程200公里以上),可享受探亲假。属一年一次的探亲假(已结婚的,探亲假一个月,不含路途,不跨月;未结婚的,探亲假20天,不含路途,不跨月),由本人申请(生产工区必须经劳资组审核)→单位领导签字→报劳资科批准,办理请假手续;四年一次的(探亲假二十天,不含路途,不跨月),由本人申请(生产工区必须经劳资组审核)→队长签字→单位领导签字→劳资科批准→当日交单位考勤员考勤。 7.非因工负伤假 非因工负伤的请假程序是:非因工负伤后须先电话告知所在单位领导,并凭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建议休假证明,经本人书面申请→队长签字→交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矿劳资科审批并换取请假条→当即交单位考勤员考勤。 职工非因工负伤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工资,农民合同工及返聘人员企业不支付工资。 停薪留职期间、女工休息期间以及在岗员工在当班时间或休假期间,在他单位负伤的,不属非因工负伤,企业不予支付工资。 8.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矿领导批准,到政工科办理请假手续。 9. 员工假期期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单位上班的,应先电告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得到单位同意后才能续假。续假期满,回单位后应及时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10. 请假的员工在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到批假单位销假,没有办理销假手续的,其超过的假期按旷工处理 。 11. 按上述规定,没有按请假程序或不办理请假手续而发生旷工的,每旷工一天,扣款25元,本月无工资收入的,在下月扣。 12.在岗正式职工(含聘用人员)除公休外,还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晚育假、丧假、病假、工伤假;退休返聘职工、农民合同工除公休外,可享受工伤假(享受工伤工资)、病假、婚假、丧假,但病、婚、丧假不享受工资。 第二十四条 考勤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考勤。做到凭证考勤,如实考勤,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考勤人员当月岗位工资。 第二十五条 所有连续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轮休和倒班制度。员工应到工作地点进行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工作)任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加班加点。遇到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时,方可由单位负责人安排加班加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考虑平衡生产的基础上,每年年初要编制好职工探亲假时间安排表,经单位审定汇总后报劳资科掌握执行。 第二十八条 探亲假原则上在当年请完,不跨月。四年一次的在四年内一次请完。探亲假当年未请完的,跨年度作废。探亲假假期内的法定节日和公休假均应包括在探亲假假期内。各单位、劳资科要建立探亲假台帐。 第五章 员 工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矿规民约,对在完成工作任务、展开劳动竞赛、提高经济效益、进行发明创造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员工给予表扬、记功、晋级、评先等奖励。 第三十条 对不遵守规章制度和违法乱纪的员工,应进行思想教育和必要的批评。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矿察看、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七种。给职工处分,须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劳资科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受到行政处分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1.警告处分:期限1个月,每月发生活费500元,工龄工资照发。 2.记过处分:期限3个月,每月发生活费500元,工龄工资照发。 3.记大过处分:期限6个月,每月发生活费500元,工龄工资照发。 4.留矿察看1年或2年的,记时人员在处分期间每月计发生活费500元,工龄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照发,计件岗位有计件超额工资的,每月可发计件超额工资的70%。 第三十二条 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矿发《限期回矿通知书》后,仍置之不理的,按自动离职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六章 工 资 分 配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资分配由劳资科统一管理,财务科按工资审批表支付。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工资实发情况,接受矿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工资分配形式及标准 1.采掘工种实行以定额为基础的“计件工资制”; 2.计时工作岗位实行“岗位工资制”; 3.原煤生产工区、矿机厂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 4.采掘队干实行“月薪制”; 5.协商工资制; 所有工资制度的工资组成单元包括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安全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 ㈠岗位工资标准(另发) ㈡年薪制标准(另发) ㈢工龄工资标准:在岗正式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每年8元。 ㈣各种津贴标准: ①井下津贴:采掘4.00元/工日;辅助3.00/工工作日; ②夜班津贴:采掘1.5元/工日;辅助1.00元/工日; ③职称津贴:初级技工、中级技工,每人每月15元;高级技工、初级职称,每人每月20元;技师、中级职称,每人每月30元;高级技师、高级职称,每人每月40元。 ④放射津贴:每人每月20元; ⑤司炉高温津贴:0.50元/工日; ⑥有毒有害津贴:0.50元/工日; ⑦女工卫生费:每人每月15元; ⑧采掘班长津贴:每人每月50元。 ㈤各种福利标准; ①液化气补贴:20元/人.月; ②高温补贴:50元/人.月; ③防寒费:50元/人.月。 第三十五条 分配办法 1.计件工资:采煤、掘进按照2010年11月修订的《青峰煤矿采煤掘进定额》执行,节日加班工资、井下津贴及福利包括在定额之中。 2.岗位工资:与劳动出勤、工作任务、经营效益挂钩。 ①个人劳动出勤达不到月出勤工日的,按岗位工资日工资标准减扣缺勤工资。 ②劳动出勤达到月出勤的前提下: 生产工区:与生产任务挂钩70%(其中:原煤产量50%,掘进进尺50%),实行按生产任务超欠比例上下浮动;与全矿经营效益挂钩30%。 多经单位:与本单位效益(利润、费用)挂钩70%,超欠利费,则按超欠总额的20%予以奖罚;与全矿经营效益挂钩30%。 机关与生产工区挂钩60%,与多经挂钩10%,与全矿效益挂钩30%。 ③当月实际结算岗位工资总额低于应结总额的60%时,可预借工资,但预借后的岗位工资不得超过全矿当月实际结算岗位工资水平的70%,所借工资在超利月份工资上浮时优先偿还。 ④当月实际结算岗位工资总额超过应结总额的30%时,只按30%上浮,余额留存在之后月份中结算。 ⑤岗位工资实行按月考核发放,累计决算。 3.工龄工资:按月考核发放。在岗正式职工、招聘人员未达到制度出勤工日的,不计发工龄工资,原岗位补差人员、返聘人员不享受工龄工资。 4.年度兑现奖、经营奖:视其年度效益由矿统一发放。旷工当月、未达制度出勤工日的当月、在处分期内的,不予享受。事假超过二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度经营奖、兑现奖。 5.加班工资:平时工作中一般不得加班,特殊情况需加班的,原则上只能补休。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不能挪休的,其加班工资平时按每人次100元予以发放;不足的差额部分,属采掘一线的,已包含在采掘定额之中;属计时的,在年终补发。 6.计件单位各种津贴发放:与生产任务挂钩,生产任务完成,按标准发放;生产任务未完成,按完成幅度计发。 7.国家政策性假期工资:正式职工发本人70%的岗位工资。产假、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假期间按生育保险政策(一个月之内把相关资料交劳资科)一次性享受生育津贴。 8.各种福利发放:按月考核。正式职工、招聘人员当月未达到制度出勤工日的,不在岗的以及原岗位补差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液化气补贴、高温补贴、防寒费。 9.年薪工资每月预发额度,另见年薪制考核办法。 10.年薪制人员在年薪期内可享受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各类福利性补贴、节假日加班工资、电话费补贴等,但不再参与矿年终经营奖、责任制兑现奖以及安全奖励分配,具体考核发放另见年薪制考核办法。 11.采掘队干实行月薪制后,不再参与本队计件工资分配。具体办法由生产工区制定,报矿审核备案。 12.采掘农民合同工按定额计发计件工资,还可享受井下津贴、夜班津贴、班长津贴、安全奖和年终经营奖。 13. 矿级领导、中层干部、专业不对口的、有资格证但没有取得职称或技术等级证的、以及不在岗的人员不享受职称津贴,请探亲假、事假、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当月不享受职称津贴。 14.柑橘种植:工资奖金自劳。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而停工,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 1.职工短期病假(年病休累计在6个月以内的,下同),支付标准为: ⑴连续工龄不满15年的,发450元; ⑵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550元; ⑶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发650元。 2.职工长期病休,年病休累计6个月以上的,支付标准为: ⑴连续工龄不满15年的,发400元; ⑵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450元; ⑶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500元; ⑷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发550元。 3.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和癌症的职工,须下岗治疗或休息的,在治疗病休期间,发600元。 4.因打架斗殴负伤,造成停工医疗的员工,医疗期间按事假处理。 5.因特殊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停工期间按月人均350元标准发生活费。 第三十七条 女工休息:包括女工生育期息岗、女工自谋、女工下岗等。未安排上岗的,发生活费。其标准为:工龄15年以下,每人每月350元;工龄15年(含15年)以上,每人每月400元;工龄20年(含20年)以上,每人每月450元。 第三十八条 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安全奖励办法考核造表,由分管矿领导审核,报矿长批准后,送达劳资科、财务科备案发放。 第三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 劳资科负责审核个人缴存基数,编制花名册;财务科负责办理缴存,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台账,单位配缴核定及帐务处理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1.缴存标准:①在岗正式职工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各按矿级200元、科级(含科助)150元、职工100元标准缴存;②其他(原车队购车、生育息岗、下岗、内休、自谋职业、伤休、病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各按50元标准缴存。 2.停薪留职、单位挂靠、退休返聘、农民合同工等人员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3.在岗正式职工因工负伤休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住房公积金按在岗时标准每人每月100元享受,休假超过医疗期的,按其他人员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享受。 4.旷工、事假在10天以上的,当月不享受住房公积金,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5.运销科原车队司机卖车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未购车继续参与联运的,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6. 2005年11月份非正常退休聘用的运销科原车队司机卖车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未购车继续参与联运的,不再纳入车队联运管理,并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劳 动 定 额 第四十条 采掘劳动定额的制定、修改,必须经矿研究同意,个别极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由劳资科、安技科、企管科和生产工区共同会审,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矿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采掘劳动定额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劳资科、安技科、企管科要每旬组织人员搞好采掘的验收工作,回收残煤的,要做到5天一验收。 第四十二条 根据劳动定额制定下达的定额任务必须完成。因客观条件变化对生产造成重大影响,并超过48小时需调整月度定额任务的,由生产工区书面报告,矿有关部门核实情况确定是否调减定额任务。 第八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三条 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守安全规程,加强劳动保护,按照标准发给职工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劳保领发时间,工区定于每月初,机关、辅助及生产单位定于每月10日至15日,所开领料单必须及时提货,过期作废。防护用品发给职工个人仅限于上班劳动时使用,丢失、损坏,由个人负责,不予补发。对绝缘制品、防毒用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鉴定,确实损坏失效,给予及时修理或调换。 第四十五条 劳动部门要经常了解各单位劳动保护情况,根据上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按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发放范围,更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劳保。 第四十六条 对女职工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于特殊保护。机关干部及管理人员参加劳动,按劳保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未达到制度出勤,不发月度劳保,其他劳保的发放,应扣除缺勤时间,凡一人兼有多种工作的,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工种的劳保。员工矿内调动,调出单位不准收回劳保用品或变相折价,由被调动者本人持劳保卡片交调入单位,按照劳保用品标准登记发放。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护用品由供应科负责采购,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劳动用品进货价格确需调整,由劳资科牵头,会同企管科、供应科、财务科共同确定。劳保用品的验收,由劳资科、企管科、供应科共同参与,验收单未经三个部门签字,财务科不予报帐。 第四十九条 从事柑橘种植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劳保,女职工享受卫生费。 第五十条 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坚持按规定进行佩戴,特别是井下员工未按规定佩戴的,检身员有权不准其下井作业。 第九章 五 大 保 险 第五十一条 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全民合同工、公开招聘的聘用人员、农民合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按上年度原煤产量6.00元/吨)、失业保险(3%)、生育保险(1%)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 农民合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负责。 第五十二条 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在岗发工资的人员每年视矿效益可按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5~10%增加;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和上年度没有工资收入的(包括承包未发工资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及发生活费的、农民合同工)人员,均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当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根据每年调整确定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单位负责总额的20%,记入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个人负担总额的8%,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可以继承。 3.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在当月工资中直接扣缴,如当月某种原因没有工资,须在下月工资中补缴,任何人不得减免。 已参保农民合同工连续三个月未上班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停交养老保险;每月上班达不到规定出勤的,必须按当年申报基数全额缴纳(含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金。 4.因工作异动而调出矿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凭有关异动手续划转到调入地社保机构,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并未交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但不能退回本人。 5.运销科原车队购买车辆的司机,现继续参加营运的,按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金;车辆自行处置后,三个月内没有继续购车参与联运,又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视同停薪留职,按规定缴纳停薪留职费。 第五十三条 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在岗发工资的人员每年视矿效益可按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5~10%增加,其他人员均按医保起点线作为职工当年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根据每年调整确定的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位负责总额的7%,记入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个人负担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另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下述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6%划入;46岁以上的按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1%划入。 3.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在当月工资中直接扣缴,如当月某种原因没有工资,须在下月工资中补缴,任何人不得减免。 4.运销科原车队购买车辆的司机,按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 5.大病互助费缴费标准:7.00元/人.月,个人应负担一半(含退休职工),个人应缴部分暂由矿代缴(停薪留职人员须全额缴纳),以后视矿效益而定。 第五十四条 在岗员工的工伤管理 1.所有在岗员工(含农民合同工,不包括退休返聘职工)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由劳资科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参保费用由矿统一负担。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送达医院救治,再凭医院的诊断结果,填写门诊或住院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4小时之内报矿劳资科备案,劳资科向市工伤保险中心申报。节假日发生工伤,由医院接诊医生电话报告医院、单位及劳资科负责人,上班后由用人单位补办手续。 2.员工受伤特别严重需转院就诊的,除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外,职工医院还应开出转院申请表,报送劳资科,再由劳资科办理有关手续。 3.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申报程序办理,如若发生工伤事故漏报、迟报、瞒报等情况,导致工伤得不到市工伤管理部门认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4.员工因工负伤后的门诊、住院治疗,其医疗期由矿工伤领导小组在每月月底前按湘劳[1997]169号文《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共同研究确定。 5.因工负伤的员工只能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医治,也只能按工伤保险中心规定的用药范围用药。在治疗期间,确需要矿承担的检查、用药费用,必须报矿工伤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同时在报帐时,必须由单位、职工医院签署意见,报劳资科审核,矿财务科统一支付后转受伤人员单位进入单位成本核算。否则,其发生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工伤员工住院出院时,其费用结算必须由劳资科、受伤人员单位及职工医院负责人共同参与,矿劳资科、受伤人员单位、职工医院三家都必须做好费用结算登记。 6.员工工伤住院期间因伤情危重,基本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完全护理依赖期间的生活费,按石门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伤情稳定后,其康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支付。医疗终结并超过医疗期的,停发生活费。 7.员工确因伤情危重需要到矿职工医院之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其接送工作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需安排专人护理的,由员工所在单位安排人员护理,确实单位无人安排的,经矿工伤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安排家属护理。其护理费支付标准按照其护理依赖程度予以确定。员工伤重期间,其基本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完全护理依赖的(完全护理依赖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护理费按每人每月1200元支付;其基本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护理费按每人每月900元支付。 极特殊情况,报矿工伤领导小组同意后,酌情处理。 员工在本矿职工医院住院及由外院转本矿职工医院进行康复性治疗的,医疗期内,经矿工伤领导小组初步鉴定后,符合护理标准的,由矿支付护理费,不符合护理标准的,不予支付护理费。 8.护理费发放的程序:先由伤者本人或者亲属申请,再由矿职工医院开出护理费的理由及护理费的天数通知单,单位领导签字,矿劳资科审核,矿财务科统一支付后转受伤人员单位进入单位成本核算。 9.因工伤住院,其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常人社发〔2011〕64号文规定标准执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按湘政办发〔2011〕4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上述费用均由常德市工伤保险处支付,企业不再承担。 办理程序:工伤职工备齐身份证复印件、住院(或转院)手续、协议医院签章的医疗发票复印件、外地就医往返车(船)票及住宿发票原件等资料后,交矿劳资科,由劳资科到市工伤保险处统一办理。 10.员工因工致残(含职业病),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的,由市工伤保险处核发伤残津贴,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办理伤残退休(农民合同工必须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未达到一至四级的,由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一次性协商补偿。 11.正常当班时间的农民合同工、返聘人员都必须在矿为其安排的住房居住。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单位要及时上报,同时伤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途中以外发生的事故不属工伤事故。 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宿舍居住地到当班工作地点。 ①凡有农民工、返聘人员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对人员和居住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根据住房栋号、床位号登记造册,本人签字。对没有住房的要及时予以安排,已安排而不居住的,必须签订不居住承诺书。 ②对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工、返聘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凭矿劳资科的调令通知,为其开出住房安排通知单,存根联必须由本人签字;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工、返聘人员不愿意在矿为其安排的住房居住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在矿安排的住房居住承诺书。 ③用人单位要搞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安排好农民工、返聘人员的轮休,做好记录,做到有据可查,确保农民工、返聘人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12.凡需产生工伤费用的受伤人员,所在工队、单位都必须按申报程序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否则,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矿职工医院不得转账到其所属单位,均由该工队自行承担,并处该工队队长和单位负责人各200元罚款。 13.农民合同工患Ⅰ期矽肺后,除享受工伤医疗外,确因身体不适的,可以申请调整工作岗位;患Ⅱ期矽肺后,除享受工伤医疗外,并按月享受由市工保支付的伤残津贴,直至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第五十五条 老工伤人员(含职业病)的管理 1.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已纳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企业不再承担其医疗及供养亲属抚恤等待遇;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的,已由市工伤保险处核发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企业不再承担。 2.经确诊患有Ⅱ、Ⅲ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需门诊、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先在矿职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确因病重等特殊情况需转外院住院治疗的,须本人申请,报矿职工医院同意,并经矿工伤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转院。 因职业病住院并需护理的,其陪护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20.00元、16.00元、12.00元。 营养补助费已由市工伤保险处按常人社发〔2011〕64号文办理,企业不再支付。 护理费办理的程序:由患者本人申请,并凭职业病诊断证明、病历本到矿职工医院经院长签字后,矿离退办审核,报分管医院的矿领导签字,再到矿财务报账。 老工伤人员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申领交通费、住宿费的,备齐相关资料后,交劳资科,由劳资科到市工伤保险处统一办理。 3.已享受护理费及工伤津贴的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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