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S广播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docx
《CBS广播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CBS广播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CBS广播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 CBS广播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一中行初字第944号原告CBS广播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西52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瑞贝卡博登,助理秘书。委托代理人董巍,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磊,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委托代理人薛寅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2、评审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郭维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第三人北京德意科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46号院内海天招待所。原告CBS广播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XX年7月6日作出的商评字20XX第1941号关于第866181号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XX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北京德意科贸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XX年12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CBS广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杨磊,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薛寅君、郭维维到庭参加了诉
3、讼,第三人德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1941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CBS公司就德意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866181号图形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请求作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认定:1、我国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CBS公司提交的注册证复印件、转播节目统计表、节目播放区域统计表等证据,尚不能认定CBS公司的图形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因此CBS公司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2、被异议商标与CBS公司已经在中国注册的第230892号、第328911号、第330588号等商标分别指定
4、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好的磁带等商品上,二者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CBS公司在先注册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CBS公司依据现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941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CBS广播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一、原告在评审阶段提交的大量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原告的“眼图形”商标已经为各国包括我国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应当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在整个评审过程中,被告没有收到第三人的答辩意见,被告亦未在第1941号裁定中说明对“眼图形”商标不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理由,因此被告驳回原告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5、属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二、第1941号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和原告在先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缺乏法律依据。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别表中的第9类商品。实际情况中,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载体可以是光盘,亦可以是软盘、硬盘、闪存等,而电视节目的载体亦已由原来单一的磁带演变成光盘、硬盘等多种载体。而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的渠道一种是通过商店购买,一种是通过收费的网站进行有偿下载。后者与消费者获得软件的方式没有任何差别。而对于前者,在商店进行购买的情况下,亦因为科技的发展、信息记录载体的兼容性使得消费者无法确切的区分各种载体之间的差别。本案
6、所有有关商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时均需依附于一定的载体,基于上述信息载体间的相似性,消费者极有可能将第三人的商品误认为原告在中国业务的拓展,从而造成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和原告在先注册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三、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被异议商标已经失去法律和事实上的获准注册的基础。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的根据,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第1941号裁定,认定原告在中国注册的“眼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一、关于原告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1、原告在评审程序中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时,其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域外形成的证据亦未履行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许多外文
7、证据也没有提供中文译文,在证据形式上有所欠缺。2、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原告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只有证据3、4、6属于能证明原告商标在中国驰名的证据,其余证据都只能证明原告商标在我国领域外的使用和注册情况,不能支持原告的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评审请求。3、原告证据4、6是原告自己制作的统计表,缺乏相关证据的支持,证据3仅可证明原告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不能充分证明原告的商标已经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因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不予支持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二、被异
8、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软件,原告的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已录制好的磁带、已录制好的电视胶片等,虽然二者都属于国际分类第9类,但是二者指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类似群组。同时,计算机软件一般是作为工具使用,用于电脑;而已录制好的磁带一般属于娱乐商品,用于录音机或录像机,已录制好的电影胶片则属于较为专业的商品,不为一般消费者所用。被告正是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确立的标准,在综合考虑生产和销售渠道、功能用途等多方面因素才判定二者商品不构成类似。原告认为被告认定商品不类似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张不成立。三、被告在评审程序中并不知晓第三人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原告依据其之后查询得知的事实质疑被告之前作出的被
9、诉裁定是不合理的。并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只有在注销登记后,其主体才消亡。此外,第1941号裁定仅仅是对原告的异议复审理由成立与否作出裁定,由于主体不存在而导致商标权消灭程序是商标注销程序,不属于异议复审的审理范畴。综上,被告认为其作出的第1941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裁定。第三人德意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10月17日,CBS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230892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已录制好的磁带、已录制好的电视胶片”。经续展,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XX年7月2
10、9日止。1987年12月25日,CBS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328911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电视节目用的磁带和声像盒式磁带”。经续展,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XX年11月9日止。1987年12月25日,CBS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33058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电视节目用的影片”。经续展,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XX年11月19日止。1994年11月5日,德意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第866181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1996年5月28日,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CBS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11、。1998年8月20日,商标局作出1998商标异字第979号关于第866181号“图形”商标异议的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CBS公司的“眼图形”商标有明显区别,并且二者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准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CBS公司不服该裁定,于1998年10月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请求,认为:眼图形是CBS公司独创并广泛使用和注册的商标,应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被异议商标与CBS公司商标在图形设计上极为近似,并使用于第9类类似商品上,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为了支持其驰名商标认定的主张,CBS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CBS国际广播杂志相关页复印件。该杂志系在美国出版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CBS 广播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商标 评审 委员会 行政 纠纷案 一审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人****来】。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人****来】,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