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制度(00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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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制度 存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存货是集团公司的重要物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不断流动的过程中。为了减少存货成本,提高存货质量,规范存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盘存日,所有权属于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各下属公司)的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均应作为各下属公司的存货;反之,凡是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各下属公司,也不应作为各下属公司的存货。 第三条:对于各下属公司已收到但尚未收到对方结算发票的物资及已确认购进而尚未到达的物资,各下属公司应作为存货处理;对于按销售合同的规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并已确认销售,而尚未发送给买方的商品,各下属公司不再将其作为存货。 第四条:存货的范围:存货是指各下属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供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委托加工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二、存货收入的入账方法 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商品流通性质的下属公司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4.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5. 商品流通性质的下属公司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6.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7.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a.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b. 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8.各下属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忖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9.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10.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三、存货发出的入账方法 第六条:石蜡产业相关的下属公司存货发出成本以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单位成本=(原有存货成本+本次购入金额)/(原有存货数量+本次购入存货数量) 本次发出存货成本=本月发出存货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第七条:其他产业的存货发出成本按照实际情况选择计价方法。 四、存货的盘点制度 第八条:各下属公司存货每季度至少盘点一次,集团公司财务部将不定期对各下属公司存货进行盘点。 第九条:各下属公司的盘点由总经理直接负责安排,督导盘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异常事务的处理。 第九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全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须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五、存货的期末计价 第十条:各下属公司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况或若干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 霉烂变质的存货; 2. 已经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应按存货的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第十一条:各下属公司在处理存货跌价损失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列明处理存货名称、账面数量、账面价值及残值,说明存货发生报废、毁损、丢失的原因及责任,处理方法。 六、存货的收发手续 第十二条:各下属公司之间的存货收发业务,由收到货物公司保管员提供“收料确认单”传送到发货公司的保管员,以便双方月末核对存货数量。 第十三条:各下属公司的领料业务应该完全参照金蝶系统-供应链模块处理相,同时保管员应该在手工库存台账上登记,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七、存货的核算 第十四条:各下属公司购入原材料的核算:由于结算方式和采购地点的不同,材料入库和货款的支付在时间上不一定完全同步,处理情况如下: 1. 对于发票帐单与材料同时到达的采购业务,材料验收入库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材料成本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内部往来”或“应付账款”。 2. 对于材料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应于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回。 3. 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采购材料,应在预付材料价款时,按照实际预付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已经预付货款的材料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帐单等所列的价款、税额等,借记“原材料”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预付帐款”科目;预付款项不足时,补付上项货款,按补付金额,借记“预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上项多付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 4. 各下属公司材料采购会计要在金蝶帐套中分类别按明细对材料的购入及发出以数量金额的方式进行核算,不准把同品种但不同规格的材料混在一起核算。 第十五条:领用原材料的核算,根据领料材料汇总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 “原材料”、“包装物”等科目;如果企业将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福利部门等,应将购入材料交纳的增值税转入在建工程等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第十六条:半成品及产成品的核算:各下属公司财务部依据产品成本计算单及保管员提供的产品入库单,按规格分别借记“自制半成品”或“库存商品”科目下的明细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及“半成品”科目下按规格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产品的入库及发出数量、金额。 第十七条:存货损失的核算 各下属公司保管员在出库时应坚持先购进的材料先发出,先完工的产品先出库的原则。对于已过期或不符合生产要求的辅料及包装物不能出库。如因保管员责任出现过期存货,由保管员承担该存货价值的20-50%,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存货丢失、变质,全部损失由保管员承担,造成严重损失的保管员下岗处理,并由各下属公司总经理承担损失金额的5-10%。 发生损失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存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批复后,属各下属公司承担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属责任人承担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八、存货日常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保管员应做到各项存货帐面数量与实际库存一致,月末终了,保管员与调拨员核对各项存货的数量,调拨员计算出各类存货的金额与成本会计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年末各下属公司保管员要把本年的材料入库单、材料出库单、产品入库单、产品调拨单分别装订成册; 九、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布并实施,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行修改或优化。 第 8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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