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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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范本 59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编号: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相关资料) 单 位 (公章) 负 责 人 建档时间 XXXX有限公司 制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目录 序号 题名 时间 1 关于下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一览表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3 警示与告知制度 4 申报制度 5 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 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 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9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0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1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12 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3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4 职业病防治和实施方案 15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16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关于下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XXXX公司全体员工: 为改进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有效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我公司以<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48、49和51号令的相关规定为基础,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了XXXX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XX月XX日 XXXX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一览表 序号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名称 实施时间 实施部门 页数 备注 一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1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10 二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1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7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9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10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1 职业病防治工作自检自查制度 12 其它职业病防治制度 三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 XXX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 XXX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每年度的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及时归档; (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与其它操作规程合并的,内容必须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操作的相关规定。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汇 编 XXXX有限公司 3月 目录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5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8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2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4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9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1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25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27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32 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实施方案---------------------------------36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42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43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能够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 企业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 公司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二章 告知 第十条 公司将存在粉尘、噪声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经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企业不定期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 在明显位置应设置公告栏: (一)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二)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三)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四)公告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警示 第十五条 存在粉尘、噪声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十七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十八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三)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四)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五)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十九条 警示说明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一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四章 防护 第二十三条 存在粉尘、噪声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 第二十四条 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五条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管理,在安全科内设专职人员1名,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 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地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生产人员共同承担。识别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申报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六、各部门要在生产期间,完成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的填写并报至所在地安监局。 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首先经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八、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 作业场所 危害因素名称 设备状态 操作方式 是否隔离 接触人数 工作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有(名称) 无 有(名称) 无 机加、砂光 粉尘 全密闭 手工操作 是 有吸尘器 防尘口罩 备料、机加 噪声 半密闭 手工操作 是 有隔断 耳塞 涂装 苯 全密闭 手工操作 是 有水帘喷台 防毒口罩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 要经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技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安全科,并由安全科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科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②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③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安全组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①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⑥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尊师爱徒。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工作4个月后,才能单独作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公司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制度>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从事电气作业、机动车驾驶、起重起吊、金属焊接、压力容器、爆破、卷扬、通风、尾矿、水泵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由市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根据证件的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每年公司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凡新增或调换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市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5、一般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公司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2)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每年必须对在职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 安全科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公司安全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安全科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主要防护设施有:除尘设备为中央吸尘系统、水洗喷台、中央供漆系统、各类低噪音设备、3M防尘口罩、活性炭防毒口罩、耳塞等。 1、 安全科、工务组等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3、 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保存好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5、安全科、工务组等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6、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 4、由物控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有毒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七、公司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的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八、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3、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十、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危害因素。 十一、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十二、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部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安监卫生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卫生行政部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企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九、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部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它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 企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 职责 第七条 公司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公司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 企业选择具相应资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 公司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企业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能够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十七条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企业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进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理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二、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理、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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