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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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7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理 事 会 审议文件之三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 审议稿)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说明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 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 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 标准化、 科学化, 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 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制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其它省市的先进标准, 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组织机构和职责; 5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6 工程质量控制; 7 工程造价控制; 8 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管理; 11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12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3 相关服务; 附录: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考虑了安徽省当前监理人员的实际情况, 规定了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执行证书或取得《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水平证书》并达到监理师水平, 监理员应具有《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水平证书》, 并规定了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并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本标准强调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相关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标准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管理,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 录 1 总则 5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9 4 组织机构和职责 16 4.1 一般规定 16 4.2 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17 4.3 监理设施 19 5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1 5.1 一般规定 21 5.2 监理规划 21 5.3 监理实施细则 22 6 工程质量控制 24 6.1 一般规定 24 6.2 工程质量控制的程序 24 6.3质量控制的方法 27 6.4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29 6.5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0 7 工程造价控制 34 7.1 一般规定 34 7.2 工程造价控制的程序 34 7.3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36 7.4 工程经济签证 36 7.5 竣工结算审核 38 8 工程进度控制 39 8.1 一般规定 39 8.2 工程进度控制的程序 39 8.3进度控制的工作内容 40 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42 9.1 一般规定 42 9.2 安全生产管理是的监理工作程序 43 9.3安全生产管理是的监理工作方法 44 9.4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45 9.5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46 10 合 同 管 理 49 10.1 一般规定( 履约管理) 49 10.2 工程变更 49 10.3 费用索赔 50 10.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52 10.5 施工合同争议的调解 53 11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55 11.1 一般规定 55 11.2 设备采购 55 11.3设备监造 55 12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57 12.1 一般规定 57 12.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57 12.3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59 13 相 关 服 务 60 13.1 一般规定 60 13.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60 13.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62 附录: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略) 63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1 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 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 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 标准化、 科学化, 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 改建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 根据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 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 进度、 造价进行控制, 对合同、 信息进行管理, 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在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 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水平证书》并达到监理师水平, 受聘于工程监理单位,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水平证书》并达到监理师水平, 受聘于工程监理单位,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的人员, 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 2.0.9 监理员 Site supervisor 具有《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水平证书》, 受聘于工程监理单位,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0 监理规划 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1 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 工程变更 Engineering Variations 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 工艺、 功能、 构造、 尺寸、 技术指标、 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3 工程进度控制 Project progress control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目标, 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 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比较并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 督促施工单位按期竣工, 交付使用。 2.0.14 工程质量控制 Project quality control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为目标, 对施工全过程质量实施控制的监理活动。 2.0.15 工程造价控制 Project cost control 审核资金使用计划、 工程计量、 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 审批工程款支付和协助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等监理活动。 2.0.16 施工安全监理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按照法律、 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合同, 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2.0.17 合同管理 Contract management 对工程合同的编制、 签订、 实施、 变更、 索赔和终止等提供管理或咨询的活动。 2.0.18 工程计量 Engineering measuring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19 旁站 Key works supervis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活动。 2.0.20 巡视 Patrol inspecting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 2.0.21 平行检验 Parallel tes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 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 试验活动。 2.0.22见证取样 Sampling 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试块、 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 封样、 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23 工程延期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24 工期延误 Delay of construction period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25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temporary 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 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6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final 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 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7监理日志 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8 监理月报 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 2.0.29 设备监造 Supervision of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 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 2.0.30 监理文件资料Project Document and Data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文件资料。 3 基本规定 3.0.1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3.0.2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服务的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水平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其它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其它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只能从事建设工程的相关服务活动。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受聘于本单位的监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教育, 不断提高其监理业务能力和水平。 3.0.3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 独立、 诚信、 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3.0.4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 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 内容、 服务期限和酬金, 双方的义务, 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 建设单位将勘察、 设计、 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 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 内容、 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3.0.5 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 监理的范 围、 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3.0.6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经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3.0.7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1 相关的法律、 法规; 2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施工合同及其它合同文件; 6 其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文件。 3.0.8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9 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事前控制, 做好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 并及时、 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3.0.10 工程监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 图3.0.10) 执行。 图3.0.10 工程监理工作程序 3.0.11工程开工前, 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 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 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介绍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 3建设单位介绍本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5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6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7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8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 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 地点及主要议题。 3.0.12 工程开工前,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监理工作交底。参加监理工作交底的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项目监理机构有关人员和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交底应有书面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 3.0.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 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工程建设相关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协调解决专项工程问题。 监理例会、 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 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会议纪要应发放到有关各方, 并有签收手续。 1参加监理例会的应包含下列人员: 1) 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监理人员; 2)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负责人员; 3) 建设单位代表; 4)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分包单位及其它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2 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 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 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 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情况, 针对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6)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7) 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8) 商讨其它有关事宜。 3.0.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协调管理制度, 采用有效方式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 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C1的要求填写。 3.0.15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 符合要求的,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有书面记录, 并归入监理文件资料档案。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内容完整并符合相关要求; 2施工进度、 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 劳动力、 材料、 设备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重大调整的,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应按本标准表B1的要求填写。 3.0.1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 报建设单位批准后,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1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施工单位现场质量、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 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 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 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3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满足施工需要,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4进场道路及水、 电、 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工程开工报审表格式应按本标准表B2的要求填写, 工程开工令应按本标准表A2的要求填写。 3.0.17 分包工程开工前,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 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类似工程业绩;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4的要求填写。 3.0.18 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 施工合同、 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 并宜提出工程质量、 造价、 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防范性对策。 3.0.19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经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 安全事故的。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标准表A5的要求填写。 3.0.20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签发工程暂停令, 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3.0.21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 具备复工条件, 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 符合要求后,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 报建设单位批准后, 签发复工令; 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3的要求填写; 复工令应按本标准表A7的要求填写。 3.0.22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项目监理机构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 对不能到岗或到岗但不履责的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必要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 组织机构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 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 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期限, 工程类别, 以及工程特点、 规模、 技术复杂程度、 环境等因素确定, 并应满足合同约定以及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 4.1.2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 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成立文件、 组织形式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标准表A1的要求填写。 4.1.3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可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但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对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 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并应书面报工程项目相应的建设监管部门备案, 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被调换人员, 并应监理合同要求; 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4.1.5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 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 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工程因故停工三个月及以上, 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工程恢复施工时, 工程监理单位可重新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4.2 岗位职责 4.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 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 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主持监理工作交底; 5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6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7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 专项) 施工方案、 应急救援预案; 8 审查开复工报审表, 签发开工令、 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9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10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1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2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 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3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 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4 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 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 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5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6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4.2.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 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 专项) 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 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 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 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 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应按本标准表A1-1的要求填写。 4.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 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4.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 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落实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涉及本专业的监理工作要求; 3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 提出审查意见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 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5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指导、 检查监理员工作,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7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 设备、 构配件的质量; 8 验收检验批、 隐蔽工程、 分项工程, 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9 参与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检查监督; 10 负责本专业的隐患排查, 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11 负责工程计量, 参与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 12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3 组织编写监理日志, 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4 收集、 汇总、 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5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2.5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 材料、 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 现场核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3 进行见证取样; 4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5 检查和记录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 6参与施工质量、 安全隐患排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7 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4.3 监理设施 4.4.1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 交通、 通讯、 生活等相关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 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4.4.2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业务范围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配备满足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4.3 项目监理机构宜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5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5.1 一般规定 5.1.1 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 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 内容、 程序、 方法和措施, 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 并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1.2对建筑节能、 绿色建筑等专业性较强或深基坑、 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及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的工程,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1.3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 应结合工程特点, 具有可操作性。 5.2 监理规划 5.2.1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5.2.2 监理规划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标准、 设计文件、 技术资料; 3监理大纲、 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 内容、 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 人员配备及进场计划、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工程重、 难点及控制要点;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组织协调; 11合同与信息管理; 12监理工作制度; 13监理工作设施; 14拟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计划。 5.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 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 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 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3 监理实施细则 5.3.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3.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监理规划、 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 5.3.3 监理实施细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3.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 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实施细则时,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修改, 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5.3.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依据; 3 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的范围; 4 见证取样送检程序; 5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内容、 方法、 数量和要求; 6 见证人员的职责。 6 工程质量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明确定质量控制目标并分解, 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实施质量控制工作。 6.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 健全工程质量控制制度, 制定明确的质量控制流程。同时, 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落实。 6.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 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 当需要专题论证时, 按有关规定执行。 6.1.4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记录, 并签发监理通知单, 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本标准表A3的要求填写; 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标准表B9的要求填写。 6.1.5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现场质量验收的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条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该部分工程量的支付证书。 6.2 工程质量控制的程序 6.2.1 材料、 构配件及设备进场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 图6.2.1) 执行。 图6.2.1 材料、 构配件及设备进场质量验收程序 6.2.2 检验批、 分项、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 图6.2.2) 执行。 图6.2.3 检验批、 分项、 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6.2.3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应按下列程序( 图6.2.3) 执行。 图6.2.4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程序 6.3质量控制的方法 6.3.1 见证取样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指定监理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工作。 2 见证取样人员应按规范和合同约定对需要复试的进场材料、 构配件或设备进行见证取样, 并建立试验台账。 3 按规定程序复试不合格的材料、 构配件、 设备不得用于工程, 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撤出施工现场。 4 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的复试, 应做到100%见证取样。 当见证取样出现异常情况时, 见证取样人员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6.3.2 巡视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巡视, 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至少巡视现场两次。 2 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建设标准、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 专项) 施工方案施工; 使用的材料、 构配件或设备是否合格;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 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 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 安全隐患。 3 监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 应及时纠正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将本专业工程施工质量的巡视情况、 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必要时应附图像( 影像) 资料。 6.3.3 旁站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旁站监理方案, 明确旁站监理范围、 内容、 程序和旁站监理职责, 送建设、 施工单位各一份。 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派专业监理人员按规定对关键部位、 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 并记录旁站情况, 旁站记录应由监理人员签字。 旁站记录表按本标准表A6的要求填写。 3 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包括: 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员到岗、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及施工机械、 建筑材料准备工作情况; 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 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 核查进场材料、 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砼的质量检验报告, 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制作试块及试件; 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4 监理人员在旁站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规范、 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 ( 专项) 施工方案施工或施工质量不满足验收规范要求时, 应及时纠正或签发监理通知单,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6.3.4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范、 技术标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对材料、 构配件、 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6.4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6.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所监理工程项目的主要质量控制点, 并制定针正确控制方法和措施。 6.4.2 监理人员应认真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设计缺陷提出建议, 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4.3 对于设计文件发生变更的, 应及时标示于施工图上。 6.4.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 6.4.5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检验批划分计划的合理性、 正确性进行审查。 6.4.6 项目监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 收到施工单位的报审申请后应在5日内完成审查, 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编审程序及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方案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施工要求; 3 施工方法、 施工工艺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 质量目标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5 质量控制点的设定应合理, 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6 安全、 环保、 消防、 节能和文明施工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1的要求填写。 6.4.7 工程开工前,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资格等情况。收到施工单位的报审申请后应在3日内完成审查。试验室的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试验室资格报审表按本标准表B7的要求填写。 6.4.7 工程开工前,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 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 并签署意见。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B5的要求填写。 6.5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6.5.1 材料、 构配件、 设备验收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 构配件、 设备的报审表。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材料、 构配件、 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检验报告、 材质化验单等质量证明文件, 并检查材料、 构配件、 设备的外观质量。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 构配件、 设备, 监理人员不得签署合格意见, 同时应签发监理通知, 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 构配件、 设备撤出现场, 撤出现场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拍照记录并存档。已用于工程的应予以处理, 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材料、 构配件或设备的报审表按本标准表B-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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