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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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管理规章制度 17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员工工资管理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执行任务的工资,则依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结构如下图所示: 基本工资 特殊作业津贴 责任津贴 房屋津贴 基准内工资 抚养津贴 交通津贴 基准外工资 时间外勤务津贴 深夜勤务津贴 不定时勤务津贴 特殊勤务津贴 假日勤务津贴 补休津贴 调职津贴 基准工资 奖金 工资 第六条 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支付工资时,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 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7.其它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 第九条 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 第十条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核查。 第十一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能够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能够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 日到该月的 日;并于该月的 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 员工或领先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能够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1.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害。 2.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条 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者能够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 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 计时工资一般作为计算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资的基准额(即小时工资额)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 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 每月勤务时数 = [1年(365日)一休假日(101日)]X 8小时÷12月 = 176小时/月 第十七条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雇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它。 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 (l)符合上述(1)、(2)、(3)、(4)项规定的员工工资 = 基准内工资×[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八条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2.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 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2.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姻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3.因生产而休假时,公司依据劳动法所规定的产假天数,按平常出勤时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2.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的,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险给付外,还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 = 基准工资×[缺勤日数/30] 4.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 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 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时期的员工工资,按基准内工资的 %给付。 三、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二条 1.公司综合评估员工的职务、能力、技术、经验以及学历等的因素,以决定其基本工资标准。 2.凡年满 岁以上的员工则按 岁时基本工资的 %给付。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从事特殊作业者,以及必须在休息时间内执行紧急工作时,按下列规定给付津贴: 职 务 区 分 特殊作业津贴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及营业所的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 1.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 元。 2.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 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无自用住宅的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用屋津贴: 1.有抚养亲属者,每月津贴 元。 2.单身者,每月津贴 元 3.其它,居住亲属家庭者,每月津贴 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须抚养亲属的员工,依下列规定给付亲属抚养津贴: 1.抚养家属的范围: (1)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给予津贴,下述亲属为给予抚养津贴的对象: ①配偶; ②满 岁以上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③未满 岁弟妹及子女,但年满 岁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④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须提出书面材料证明其抚养人并未受她人抚养或救济金补助。 (3)对于同一抚养对象,公司中有两人以上具备抚养资格时,则择其中一适当者给付。 (4)抚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2.抚养津贴给予标准: (1)配偶为 元。 (2)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 元。 (3)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 元。 第二十七条 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单程距离达 公里以上时,按下列规定给付交通津贴: 1.支付标准。 (1)由公司认定最适当的交通工具,并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额作为给予的标准。 ①上班路线及交通工具,以经济合理的路线为原则。 ②个人以学生月票、次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人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用给予 %的津贴。 ③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获得免费定期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④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如下: 直 线 距 离 每月给付的交通津贴 10~15公里 15~20公里 20~25公里 25~30公里 30~35公里 35~40公里 40~45公里 45公里以上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据上表所列给付标准×1.2支付。 2.支付限额 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 元。 3.员工委托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四、基准外工资 第二十八条 1.因公司业务需要,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 %作为时间外勤务津贴。 2.因灾害或其它无法抗拒之理由造成业务上的停顿时,经四周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 小时,则该月时间外勤务原则上不予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 从晚上 时到翌日清晨 时止从事深夜勤务者,依计时工资额× %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三十条 因不定时勤务、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依计时工资额× %作为不定时勤务津贴。但已支付深夜勤务津贴者,则不再支付不定时勤务津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特殊勤务的员工,依据其职务等,按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1.以 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付津贴 元,但非专职员工,每次仅付给津贴 元。 2.以10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津贴 元。 3.临时勤务者,依据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 %为津贴。 4.单身宿舍勤务。 (1)宿舍事务员;每月津贴 元。 (2)宿舍事务员、厨师,每月津贴 元。 (3)宿舍事务员、伙食采购,每月津贴 元。 5.警卫勤务者 (1)基本工资未满 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 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 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 元。 (2)基本工资超过 元,未满 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 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 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 元。 (3)基本工资超过 元以上者: 每昼夜间勤务 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 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 元。 第三十二条 1.在休假日时,因业务需要必须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以计时工资× %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 2.前项勤务时间,因业务上需要而超过 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 %作为延长勤务的津贴。 第三十三条 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务者,若在翌日挪给补休时,给予计时工资× %的补休津贴。 第三十四条 1.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来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两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助 元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车者,每月仅补助 元津贴。 2.居住地距最近的车站达 公里以上的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补助 元的保管费。 五、加新 第三十五条 1.公司根据营业成长状况,每年在 月 日实施加薪。 2.加新原则上以基本工资调薪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凡去年年底前进人公司的员工,在今年 月 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则从 月 日起实施调薪。 第三十七条 1.公司根据和工会协议后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勤怠等来决定加薪的标准。 2.年度缺勤日数达 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下列比例核算。 缺勤日数 生病缺勤率 一般缺勤率 12~15日 16~20日 21~25日 26~30日 31~35日 36~40日 41日以上 3.员工缺勤的计算除依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对于业务上的负伤疾病及女性员工因生产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4.年满 岁以上的员工、则以 岁平均加薪额的 %作为个人加薪的标准。 5.除上列各项外,其余详细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六、奖金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各人贡献的大小,奖金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九条 1.上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 月 日至 月 日,原则上在 月支付。 二.下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 月 日至 月 日,原则上在次年的 月支付。 第四十条 上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 月 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下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次年 月 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 第四十一条 奖金给付的标准是根据与工会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结合员工的考绩和勤怠程度等考核结果,以下列标准给付: 1.奖金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基本工资×资格乘数×修正率+家属抚养津贴×支付月数)×出勤率+核定额。 2.资格乘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职务津贴 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 7等 6等 5等 4等 3等 2等 1等 2等 1等 资格乘数 3.修正率即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4.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 出勤率 = 1 – 生病缺勤日数/该年度所定的工作日数 生病缺勤日数 = 一般缺勤日数× % + 迟到、早退和私自外出缺勤× % (2)出勤率未达 %者,以 %计算。 (3)缺勤日数的计算时间是从 月 日(或 月 日)开始到 月 日(或 月 日)止。 (4)退休及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依据其出勤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的奖金。 (5)因公殉职员工,其奖金依前项计算方式计算并发放到死亡后第一年末。 七、歇业律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不佳而被命令歇业时,须支付平均工资的60%作为员工的歇业津贴。 第四十四条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意外灾害歇业时,歇业津贴由公司和工会协议确定。 八、附则 第四十五条 1.对于本规则所未规定的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实施。 2.对于本规则的规定产生疑义时,由人事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开始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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