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集团瓦斯管理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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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集团瓦斯管理制度范本 4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神东煤炭集团瓦斯管理制度 神东〔 〕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神东公司)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 〕162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 〕163号)以及<中国神华”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神华煤〔 〕364号),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 (一)一般规定。 (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 (三)”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 (四)瓦斯排放管理。 (五)瓦斯超限管理。 (六)瓦斯抽采管理。 (七)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井工煤矿(包括新建、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及在井工煤矿中的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瓦斯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瓦斯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公司董事长 常务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总工程师 成 员:通风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物资供应中心、安监局、人力资源部、规划发展部、财务部、公共关系部、技术研究院、公司相关单位及矿井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五条 瓦斯管理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一)组长、常务组长工作职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全面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瓦斯管理方面的规定,定期研究解决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检查、部署瓦斯管理方面的工作,解决瓦斯管理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保证瓦斯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二)副组长工作职责 公司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贯彻落实各项瓦斯管理方面的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瓦斯管理方面的工作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公司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管理工作,保证瓦斯管理各项工作开展。 (三)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相关瓦斯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如下: 1.通风管理部负责制度的制定、修改及现场业务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 2.生产管理部负责瓦斯管理相关方面的开采设计、采掘接续、回采工艺、地质测量等工作。 3.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招标确定瓦斯管理相关方面的设计、施工单位及工程建设。 4.机电管理部负责瓦斯管理方面的机电管理工作。 5.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瓦斯管理方面机电设备的配套、运行、维护、大修、调运等工作。 6.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瓦斯管理所需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供应。 7.安监局负责瓦斯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8.人力资源部负责瓦斯管理人员定编、薪酬等的制定,并符合瓦斯管理相关规定。 9.规划发展部负责瓦斯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的审核与列支。 10.财务部负责瓦斯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结算及设备报废。 11.公共关系部负责瓦斯管理工作中地企关系的协调工作。 12.技术研究院负责瓦斯治理科研攻关,研究、推广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3.公司相关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瓦斯管理工作。 14.涉及矿井负责本矿井瓦斯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完善、明确矿井瓦斯治理机构及职责,负责盘区(含采区,以下统称盘区)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计,负责本矿瓦斯治理的教育和培训,强化全员瓦斯防治意识,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人数配备满足矿井检查瓦斯的需要。 第七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单独排水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完好的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 第八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检查范围。 第九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不得虚报瓦斯。 第十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汇报矿调度室。瓦斯检查数据要做到瓦斯检查手册、记录牌、通风瓦斯调度台账”三对口”。 第十一条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队。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安全仪器管理制度,规定仪器的配备、收发等,瓦斯检测仪器应由矿通风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各矿通风部门每月必须制定瓦斯、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计划,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时间、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划分、巡回检查路线以及专职瓦斯检查员设置等,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根据采掘情况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如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生事故,追究当班瓦斯检查员责任。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应包括:采煤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后溜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靠近工作面联巷闭前,掘进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前后10m范围内风流等。 瓦斯检查次数如下: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和按突出管理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无人作业的区域、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十五条 当班瓦斯检查员对巡回检查路线中的通风设施、通风监控设备、防尘设施、防灭火等方面的隐患也必须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通风队请示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的,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第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一班的注意事项逐一交待清楚,交接班人员均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 第十八条 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矿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 第十九条 井下所有爆破地点都要认真进行”一炮三检”工作,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的瓦斯检查工作,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检查。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三人连锁”制度,在”一炮三检”工作的过程中,瓦检员(携带爆破牌)、爆破工(携带警戒牌)、班组长(携带瓦斯检查牌)必须同时在场,自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不允许其中任何人私自离开,并严格执行换牌制度。 (一)爆破前,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二)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风量、瓦斯、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无误,达到爆破条件时,负责设置足够的警戒及联络人员,组织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瓦检员。 (三)瓦检员检查确认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 (四)爆破工在接到爆破牌并检查、确认爆破地点无其它人员后,最后一个离开工作面,然后吹哨进行爆破工作。 (五)爆破后,经检查并排除工作面安全隐患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爆破过程中,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的结果都要互相核对,而且每次都以3人中检查所得最大瓦斯浓度值作为检查结果和处理依据,及时记录在”一炮三检”手册上,杜绝在放炮过程中瓦斯的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进行爆破。 第二十三条 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立即处理,不得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爆破。 第二十四条 爆破后必须进行以下工作: (一)巡视爆破地点。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员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二)撤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 (三)发布作业命令。只有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按规定撤回,检查瓦斯不超限,影响作业安全的隐患均被整改的情况下,班组长才能发布人员进入工作面正式作业的命令。 (四)洒水降尘。爆破前打开水幕;爆破后,爆破地点附近20m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五)处理拒爆。发现并处理拒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处理,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的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五条 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第二十六条 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药箱内,并加锁。 第六章 瓦斯排放管理 第二十七条 矿井因各种原因(停电停风、掘进巷道贯通老巷或停风区、启封盲巷或采空区等)造成瓦斯积聚,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严禁使用通用措施,并应经通风、生产、安监、机电、调度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参加编制、审查、贯彻、实施的人员都必须在措施上签字,严格按照制定措施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措施应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一)因主要通风机停转造成一个盘区或全矿井瓦斯积聚。 (二)因主要回风巷积水、冒顶等,造成无风、微风,导致一个盘区或一翼瓦斯积聚。 (三)启封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老窑及其它情况不明区域需进行排放瓦斯的。 第二十八条 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当系统风流瓦斯浓度均小于0.75%时,可直接启动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如果瓦斯浓度大于0.75%,先打开风硐小风门或安全出口风门,再启动单机运转,利用短路的方法控制主要通风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75%。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三级排放瓦斯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指定当班瓦检员、跟班队长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二)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大于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指定由通风副总或通风科(队)领导现场指挥排放。 (三)当巷道瓦斯浓度大于3.0%,必须制定针对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由救护队组织进行排放瓦斯。 第三十条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排放瓦斯的具体地点与时间安排。 (二)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瓦斯所需时间。 (三)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制定控制送入独头巷道风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 (四)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标明通风设施、电气设备、通讯电话的位置。 (五)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人位置。 (六)明确停电范围、停电地点及断电、复电的执行人。 (七)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 (八)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及职责。 (九)必须附有排放瓦斯示意图,通风设施、机电设备、风流流经路线、警戒人员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都应该在图上准确标明,不能遗漏,做到图文齐全、清楚、准确。 第三十一条 排放瓦斯人员所携带的矿灯及甲烷检测仪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2人同行,携带甲烷、氧气检测仪,一前一后,而且相距4~6m,从外向里随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当氧气浓度低于18.0%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 第三十二条 瓦斯排放主要参数的估算: (一)瓦斯排放总量的估算:Q排总=S×L×C 式中: Q排总——瓦斯排放总量,m3/min; S——巷道断面积,m2, L——超限巷道长度,m, C——预计巷道最大瓦斯浓度,%。 (二)每分钟排放瓦斯量的估算 Q排=Q风筒出口风量×1.5% 式中: Q排——每分钟允许排放量, m3/min Q风筒出口风量——风筒出风口风量, m3/min (三)排放时间的估算 排放时间T为总瓦斯量除以每分钟允许排放瓦斯绝对量,即 T=Q排总/Q排 式中: T——排放时间, min Q排总——总排放瓦斯量, m3 Q排——每分钟允许排放量, m3/min 第三十三条 排放瓦斯的瓦斯流经路线必须停电、撤人,并在各进入瓦斯流经路线通道口设置警戒栅栏、警标,以上工作确认后方可在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时必须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第三十四条 排放瓦斯结束后,按第三十一条进行检查,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且稳定30分钟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盘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三十五条 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第七章 瓦斯超限管理 第三十六条 ”瓦斯超限”范围界定: (一)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75%。 (二)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盘区回风巷瓦斯浓度大于等于1.0%。 (三)机电硐室、串联通风工作面进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5%。 (四)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出<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瓦斯检查人员发现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立即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向矿调度室、通风队汇报。 第三十八条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1.0%小于1.5%或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大于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浓度大于0.5%,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 (二)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其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3%,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2%,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三)上述瓦斯超限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由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3.0%、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2.0%,由通风管理部组织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相关矿井等进行追查处理。 第四十条 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就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根据责任划分结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形成追查报告上报通风管理部、调度室。追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 第四十一条 对瓦斯超限事故隐报、瞒报、漏报及迟报的,一经查明,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有计划造成的瓦斯超限,至少提前1天将矿审核后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备公司调度室、通风管理部,否则按照无计划超限追查。 第四十三条 瓦斯超限处理完毕后,汇报矿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瓦斯抽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用通风方法无法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时,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泵站抽采瓦斯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 (三)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超过1.0%。 (四)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第四十五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地面必须建立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抽采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招标实施,工作面抽采瓦斯系统设计方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并报通风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瓦斯抽采岗位责任制、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度。 第四十七条 地面永久抽采瓦斯泵站的相关规定: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材料,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米,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高负压抽采系统的抽采瓦斯钻孔或高抽巷口处抽采负压应不低于13kpa,低负压抽采系统的抽采瓦斯钻孔或高抽巷口处抽采负压应不低于5kpa。高瓦斯矿井抽采瓦斯系统宜采用高、低压两套独立的管路系统。采空区抽采宜采用低负压抽采系统。 (四)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有1套备用。 (五)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六)瓦斯抽采泵站应有双回路供电线路。 (七)瓦斯抽采泵站对工作面采空区抽采时,瓦斯泵必须与工作面电源实行闭锁。当瓦斯泵停止运转时,能够切断其服务工作面的非本质安全电源。 第四十八条 井下移动抽采瓦斯泵站的相关规定: (一)移动抽采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能够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井下回风巷内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两侧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实现报警、切断抽放瓦斯泵电源。 (五)井下瓦斯泵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且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六)井下瓦斯泵必须与相应通风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工作面电源实行闭锁。当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能够自动切断其服务范围内的井下瓦斯泵电源;井下瓦斯泵停止运转时,能够切断其服务工作面的非本质安全电源。 第四十九条 井上下瓦斯泵房(站)内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和瓦斯传感器,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5%时报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抽采瓦斯系统必须安装瓦斯管路自动监测装备和人工检测装置。配有自动观测流量、负压、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等传感器,同时配有人工观测的流量计、U型负压计、负压表。浓度、流量等参数每30分钟测定1次,每1小时记录1次,每2小时汇报1次,主、干、支管及钻场每周至少测定1次,并有观测记录。 第五十一条 瓦斯抽采支管路、井下钻场应安设计量装置,进行观测,做好抽采参数记录。 第五十二条 井上下瓦斯泵房(站)必须有专人值班、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运行和备用瓦斯泵每月至少切换1次。瓦斯泵停止运转,必须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瓦斯进行利用,在瓦斯泵启动、停止运转前,必须通知瓦斯使用的单位。 第五十三条 抽采瓦斯系统因检修、管路维护和切换、闭锁实验等原因有计划停运时,必须提前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审批后,报备通风管理部、公司总调度室。 第五十四条 瓦斯抽采必须纳入生产接续计划,根据抽采接续计划制定生产接续计划。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按期将抽采旬报、月报报公司通风管理部。 第五十五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抽采基础条件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 〕16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定达标后,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矿井、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指标要满足附件2规定。 第五十六条 敷设抽采管路的巷道要在管路上悬挂警示牌,管路外部设置橘红色标识以示区别,提醒车辆、人员注意,并要每天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抽采瓦斯管路敷设应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30cm。每节管子至少支垫两处。管路与巷道帮壁都应保持不小于30cm的距离,以防巷壁受压膨胀折损管路。倾斜巷道敷设管路时,应设置防滑装置。抽采管路与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敷设在同一条巷道内时,管路必须与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 第五十七条 抽采系统中,在管路拐弯、涌水量大、管路高度变化大的区段低洼处应安设放水器,根据管路积水情况及时放水。 第五十八条 采空区埋管抽采时,必须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抽采管路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埋入采空区铁管应用黄土袋等不燃材料覆盖。 第五十九条 所有抽采支管进气口必须安装过滤网,以防吸入杂物。 第六十条 新安装的抽采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漏气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000Pa,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得超过3‰。 第六十一条 抽采瓦斯铁管入井前应对管内外涂抹防腐剂(采空区埋管除外),对经常拆运复用的分、支管每隔2~3年涂抹一次(不锈钢管除外)。 第六十二条 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每班检查1次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立即采取措施。 第六十三条 抽采钻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 (一)瓦斯抽采钻孔必须有设计和计划,并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二)按照设计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钻孔各参数(钻孔深度、钻孔长度、方位角、倾角)及封孔质量、钻孔接管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人在现场监理,验收完毕后,要及时填写记录。 (四)验收记录包括:施工日期、钻场位置、钻孔编号、孔径、长度、终孔带班班长、是否在煤层中及距离等。 (五)封孔一定要按设计长度和材料进行封孔,在煤层开孔的钻孔,封孔长度可取5-8m(岩层中封孔长度可取3-5m),对封孔质量和封孔长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钻孔必须重新封孔。 (六)钻孔施工完毕要挂钻孔管理牌板,标明钻孔编号、方位角(千米钻孔)、倾角、孔深、封孔深度、封孔人及孔内情况说明等参数。 第六十四条 抽采观测工观测抽采参数前,必须首先检查钻孔阀门开启情况、钻孔周边密封情况,钻孔周边漏气情况。在检查完毕确定无误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测量抽采参数。 第六十五条 放水工每班放水前必须首先检查钻场,检查钻场周边顶板支护情况、钻孔阀门开闭情况、抽放连接管堵塞和漏气情况。在检查无误后,方可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放水。 第六十六条 抽采单位必须定期对抽采系统、钻场、钻孔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九章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第六十七条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1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盘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第六十八条 通风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内蒙古和陕西境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山西省境内所属矿井由矿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鉴定,瓦斯等级鉴定前应将鉴定计划报公司通风管理部。鉴定工作结束15日内,将鉴定报告报通风管理部,经通风管理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六十九条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第七十条 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正常生产条件是指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盘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第七十一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原则上应在每年第三季度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每班三次进行参数测定工作。 第七十二条 测定前编制好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进行人员培训。对采用的所有仪器、仪表进行检查,确保仪器仪表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七十三条 测定内容主要为风量、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同时应测定和统计瓦斯抽采量和月产原煤量。如果进风流中含有瓦斯或二氧化碳时,还应在进风流中测风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进、回风流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地区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抽采瓦斯的矿井,测定风排瓦斯量的同时,在相应的地区还要测定瓦斯抽采量。瓦斯涌出量应包括抽出的瓦斯量和风排瓦斯量。 第七十四条 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时,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和各盘区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测点应布置在每一通风系统的总回风、各水平、各煤层和各盘区的进、回风道测风站内。如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并无杂物堆积的一段20m的平直巷道做测点。 第七十五条 每一测定班的测定时间应选在生产正常时刻,并尽可能在同一时刻进行测定工作。 第七十六条 每一测点所测定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基础数据,可参照附件3格式填写,进风流有瓦斯时应增加进风巷的测点数据。绝对瓦斯涌出总量按下式计算。 q绝=q排+q抽 式中: q绝——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总量,m3/min; q抽——抽采瓦斯(或二氧化碳)纯量,m3/min; q排——三班(或四班)平均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按下式计算。 式中: n——班制,矿井采用三班制时n=3,矿井采用四班制时n=4; i——测定班序号,采用三班制的矿井i=1,2,3;采用四班制的矿井i=1,2,3,4; q排i——第i班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 Q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风量,m3/min; C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Q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风量,m3/min; C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第七十七条 整理完测定基础数据后,应汇总、整理出矿井测定结果报告表,并参照附件3格式填写,按矿井、翼、水平、煤层和盘区分行填写。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应包括各通风系统风排瓦斯量和各抽采系统的瓦斯抽采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取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以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每产煤1 t的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q相)按下式计算: q相=1440×qmax/D 式中: q相——相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m3/t; qmax——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D——月平均日产煤量,t/d。 第七十八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低瓦斯矿井。 第七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八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八十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低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第八十二条 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突出矿井的单位,必须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通风管理部组织提报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报神华集团,由神华集团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具体评估工作按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国能煤炭〔 〕414号)实施。 第十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八十三条 各煤矿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区队参加,按照<神东煤炭集团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对所有作业场所进行全面自查自检,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十四条 公司安监局、通风管理部等相关业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整改,并按照<神东煤炭集团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第八十五条 无计划瓦斯超限、瓦斯抽采量纳入矿井五型绩效考核中。 第八十六条 设立瓦斯抽采与利用奖励专项基金。每抽采1m3瓦斯奖励0.1元,每利用1m3瓦斯奖励0.05元,主要用于提高瓦斯抽采量、利用量、抽采率及瓦斯抽采与利用工艺、方法的革新方面的奖励。 第八十七条 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奖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神东煤炭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神东〔 〕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x事故追查报告 2.矿井、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指标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附件1 xxx事故追查报告 一、事故时间: 二、事故地点: 三、瓦斯传感器报警最大值: 四、事故经过: 五、事故原因: 六、防范措施: 七、事故责任处罚意见: 附:事故追查人员名单 附件2 矿井、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指标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m 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附件3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省(区、市) 市(县)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矿井名称: 鉴定年度: 鉴定单位: 编制日期: 报告编号: 省(区、市) 市(县)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 年度) 矿 井 名 称: 鉴 定 机 构 (公章): 鉴定单位负责人 (签字): 鉴 定 负 责 人 (签字): 鉴 定 审 核 人 (签字): 报 告 审 批 人 (签字): 编 制 日 期: 年 月 日 矿 年度瓦斯等级鉴定人员表 鉴定岗位 姓名 职称 专业 主要工作 签 字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组员 组员 组员 组员 组员 组员 1.矿井基本情况 矿井交通位置、隶属关系: 矿井煤层、地质构造概况: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矿井开拓、开采概况: 矿井通风、瓦斯概况: 矿井历年瓦斯等级鉴定和审批情况: 注:篇幅不够可续页 2.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基础数据表 矿 年 月 测点名称 气体名称 旬别 日期 第一班 第二班 第三班 日平均风排量 (m3/min) 抽采瓦斯量 (m3/min) 涌出总量(m3/min) 月工作天数 (d) 月产 煤量 (t) 说明 风量 (m3/min) 浓度 (%) 涌出量(m3/min) 风量 (m3/min) 浓度 (%) 涌出量(m3/min) 风量 (m3/min) 浓度 (%) 涌出量 (m3/min) 瓦斯 上 中 下 二氧化碳 上 中 下 瓦斯 上 中 下 二氧化碳 上 中 下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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