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运部分修改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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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运部分修改版 49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第十章 提升运输管理制度 八十三、 绞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运输设备的运行、 检修、 检测管理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一、 新安装的绞车必须由机电科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经科长审批, 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小电绞的安装、 回收由机电科负责。安装设计中, 要明确标注绞车硐室尺寸、 绞车型号、 控制设备型号、 绞车安装地点、 安装尺寸、 照明和信号的安装位置、 钢丝绳型号、 长度、 最大载荷量、 绳头的连接方式, 以及下山安全设施( 车档、 安全门、 地滚的安装尺寸和具体要求等) 。 二、 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和斜巷角度大于15°的绞车应安装在混凝土基础上, 临时使用且牵引斜巷的角度不大于15°, 载荷小于绞车额定值负载的四分之三时, 能够采用压两戗柱固定, 压戗柱的固定情况, 必须经常检查。 三、 所有绞车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安装质量标准要求, 安装竣工后应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 绞车牵引斜长超过15m时, 都必须安装声光信号, 信号线应采用橡套电缆, 而且不准有鸡爪子、 羊尾巴、 明接头。绞车电源开关必须采用远控按钮操作。 五、 绞车管理要专人包机, 谁使用谁管理, 保持完好, 绞车离合、 制动系统、 护绳板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否则, 不准使用。提升车辆的钢丝绳、 钩头、 连接装置, 必须符合要求, 挂车要用保险钩头或马蹬, 倾角大于12°时要用保险绳。 六、 绞车在使用中必须实行班检查和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班检查由司机负责, 日检查由维护员负责。 七、 对绞车要实行定期维修, 禁止在井下倒换使用或超周期使用。上井大修后的小绞车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验, 不合格不准使用。 八、 绞车司机要固定专人, 经过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不准无证开车, 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严禁超载提运, 严禁不送电放车。 九、 绞车提升的钢丝绳和保险绳, 必须严格执行日检查维护制度, 由使用单位的维护员负责, 特殊情况( 出现异常变化, 维护员掌握不准 时) 汇报调度室, 指定机电专职检绳员现场签定。在绞车使用现场建有钢丝绳检验记录本, 每天将验绳的情况详细记录在上面。 十、 所有使用绞车的地点, 必须健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绞车技术特征牌板。 八十四、 运输设备及设施定期检查试验制度 为加强煤矿运输设备的运行、 检修、 检测管理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一、 运输设备及设施定期检查试验由机电科负责, 检查试验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 工作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严格检查。 二、 检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员工不准独立作业。 三、 运输设备及设施的日常检查 1、 日常检查为每日强制检查。时间为每日6: 00—8: 00。 2、 日常检查主要对设备的紧固易松动的螺丝检查、 检查设备零部件是否完整、 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有无异音、 漏油、 漏气等现象, 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以保证每日生产的正常进行。 3、 对设备做好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 设备的定期检查( 月检) 1、 设备定期检查计划的内容及检查时间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 1)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定期检查内容和试验内容; ( 2) 根据设备制造厂家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定期检修内容; ( 3) 根据运行记录、 维护检查记录和技术监测数据所发现的问题; ( 4) 上次检查发现的问题, 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而列入本次检查。 2、 设备定期检查计划由使用单位提供, 机电科审核, 列入月检计划。检查单位制定检修的项目、 时间、 安全措施及参与人员等, 报有关领导审批后, 方可执行。 3、 运输设备及设施定期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由机电科进行考核。 4、 根据定期检查的结果确定检修项目, 经检修后, 由设备定期检查后进行的检修, 电气设备要保证能够连续正常生产使用一周以上、 机械设备要保证连续正常使用一个月以上。 三、 设备的停产检查 1、 各设备使用单位应对设备精度、 性能进行测定, 发现效能降低或精度降低, 应进行调整或列入停产检查计划。 2、 节假日停产检查应集中力量解决日常不能检查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停产检查确定后应编制检查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检查项目、 时间、 安全措施及参与人员等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3、 根据停产检查的结果确定检修项目, 经检修后, 应对设备作空、 轻、 重负荷的运转和性能测定,并按照设备质量验收标准严格验收。验收记录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在设备履历表内。 八十五、 提升钢丝绳检查、 维修制度 为加强煤矿运输设备的运行、 检修、 检测管理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1、 坚持钢丝绳”日检制”, 机电队每天必须派专人对所有提升钢丝绳全面进行细致的检查, 做到”一看、 二测、 三算”, 并详细填写记录。 2、 运输队地滚工必须坚持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所有地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确保地滚齐全, 转动灵活, 以减少对钢丝绳的磨损。 3、 提升钢丝绳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 ⑴、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变形。 ⑵、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截面同钢丝绳总截面同钢丝绳总断面之比达5%以上。 ⑶、 钢丝绳直径磨损比标准直径减小10%以上。 ⑷、 钢丝绳在使用后期, 在某一捻距内连续三天都出现断丝。 4、 提升钢丝绳的钢丝, 如果有严重锈蚀、 点蚀麻坑形成沟绞, 外层钢丝绳松动时, 不论断丝数量或绳径变细多少, 都必须立即更换。 5、 在正常提升的情况下, 绞车司机不得采用紧急制动停车, 以免蹬绳, 如钢丝绳在遭受突然停电等猛烈振动时, 必须停车检查, 确保钢丝绳无异常后, 方可使用。 6、 提升钢丝绳的安装、 维护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进行, 任何部门和人员都不得玩忽职守。 八十六、 提升装置检查制度 为加强煤矿运输设备的运行、 检修、 检测管理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1、 绞车工和把钩工负责提升装置的检查工作; 2、 绞车工上岗后必须首先检查绞车稳固性、 缠绳情况、 深度指示器、 天轮灵活性和垂直度、 绞车保险装置、 制动闸和工作闸、 控制开关、 操纵按钮等完好情况, 经过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汇报、 处理好后方可开车; 3、 每班工作前, 绞车工应先空试绞车, 检查绞车响声和震动情况及有无甩油现象; 4、 绞车工每班必须检查绞车润滑情况, 并进行保养; 5、 把钩工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钢丝绳、 钩头、 轨道、 导向轮、 地滚、 挡车门、 阻车器的安全状况, 隐患必须首先排除; 6、 每次挂钩前, 把钩工必须对矿车的各部位、 连接装置和保险绳进行详细检查; 7、 提升装置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 八十七、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运输设备的运行、 检修、 检测管理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1、 斜巷提升时, 严禁蹬钩头, 严格做到行人不行车, 行车不行人。 2、 斜巷提升时, 必须安设跑车防护装置、 阻车器、 挡车栏等保护装置。 3、 斜巷运送物料时, 每次开车前把钩工对运输设备、 连接装置进行检查, 确认无误后, 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4、 斜巷提升时, 矿车之间的连接、 矿车与钢丝绳挂钩之间的连接必须用不能自行脱开的连接装置, 同时要加保险链或保险绳。 5、 加强钢丝绳的检查和维护, 防止断绳跑车事故的发生。 6、 轨道要符合质量标准, 并要及时清理, 以防矿车掉道或运行时跳动。 7、 加强矿车的检查和维护, 发现底盘有开焊和裂纹时, 停止使用三环链与插销; 连接装置要符合要求, 不合格不得使用。 8、 经常检查提升绞车制动系统, 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9、 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八十八、 人力推车及停放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 每人一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 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 不得小于10m; 坡度大于5‰时, 不得小于30m。 二、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 停车、 掉道、 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 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 弯道、 巷道口、 风门、 硐室出口时, 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 严禁放飞车。 四、 巷道坡度大于7‰时, 严禁人力推车。 五、 推车时注意不要让手超出车箱体的最外缘, 以防受伤。 六、 及时处理跳轨的矿车, 但严禁就近拆除巷道中的单柱作撬棍使用。 七、 刹车时一定要用合理的刹车工具, 不要用脚或身体刹车。 八、 煤巷推车时两手扶住矿车箱的扶手, 不准把手放在矿车端的上部, 防止巷道不够高, 被支架压对手部受伤。 九、 煤巷推车进出时, 一定要发出警号, 发现有人行走或在巷道中作业时, 立即刹车或要求避让。 十、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确需停放时, 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十一、 提升时上平台空车道内不准有矿车, 防止脱绳失误, 脱绳工可向外跑。 十二、 各平台的防跑车装置要按规定正常使用, 否则罚款信号工50-100元。 八十九、 运输设备及轨道维修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运输设备的运行、 检修、 检测管理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一、 运输设备投入使用前, 要对运输设备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使维护人员达到运输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应知”、 ”应会”要求, 经机电科考试合格后, 方可对设备进行维护。 二、 必须建立包机制。包机人要包运转、 包维护、 包检修; 单人使用的运输设备由操作者负责, 公用运输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对多班制生产的运输设备, 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三、 要定期校检运输设备各种仪表, , 保证灵敏、 准确、 可靠。 四、 使用的运输设备要建立严格的润滑制度, 坚持进行日常润滑工作, 主要运输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设备的润滑必须专人负责。 五、 运输设备日常检修要保证有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检查、 维修、 保养时间。若发现设备故障在2小时内无法排除的, 应及时汇报, 组织力量进行检修。设备使用单位未切实落实设备日常检修制度而导致设备不能正常生产的按影响生产时间进行罚款( 时间按当班影响生产时间累加计算, 如当班完成生产任务不予处罚) 。 六、 运输设备定期检修后电气设备要保证能够连续正常生产使用一周以上、 机械设备要保证连续正常使用一个月以上, 如设备检修部位出现问题对设备使用单位或维修单位按影响生产时间进行罚款( 时间按当班影响生产时间累加计算) 。 七、 运输设备停产检修后应对设备作空、 轻、 重负荷的运转和性能测定,并按照设备质量验收标准严格验收。验收记录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在设备履历表内。检修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 在保修期内( 不少于三个月) 发生影响正常生产的现象对维修单位按影响生产时间进行罚款( 时间按当班影响生产时间累加计算) 。 八、 运输轨道维修工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运输轨道进行巡查, 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 应向机电科长汇报, 要确保矿井运输安全。 九十、 辅助运输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 一) 为加强煤矿辅助运输事故汇报、 分析、 追查管理工作, 吸取事故教训, 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 二) 煤矿辅助运输安全事故是指除煤炭运输以外,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 三) 应正确处理辅助运输和安全的关系, 定期对职工进行有关辅助运输安全教育, 确保做到人人遵章守纪, 按章作业, 防止辅助运输事故发生。 ( 四) 对违反辅助运输规章制度造成辅助运输事故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 五) 煤矿辅助运输安全事故的报告、 调查、 分析、 处理按照《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 六) 辅助运输事故责任 1. 凡属运输队管辖的车辆、 轨道、 道路及其它设备设施等造成的辅助运输事故, 运输队负主要责任。 2. 其它非专业辅助运输队( 组) 的辅助运输系统 ( 线路、 车辆及其它设备设施 ) 发生事故, 该非专业辅助运输队( 组) 负主要负责任。 3. 因人员违章造成的辅助运输事故, 按违章人员所在单位, 划分事故责任。 ( 七) 辅助运输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填写《辅助运输事故报告》, 对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原因、 防范措施、 事故责任、 处理意见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主管领导。 ( 八) 建立辅助运输事故档案, 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对经常发生的事故类别、 时间、 场地、 部位和原因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改进和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 煤矿电气及监控、 通讯管理制度 九十一、 停送电管理制度 ( 一) 为加强煤矿停送电管理工作, 防止触电事故,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 二) 凡从事电气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调度人员、 电气运行人员和电气修理、 试验人员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 三) 上述人员在停送电工作时, 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熟悉并掌握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技术措施。 ( 四) 开关进行分闸后, 井下工作点进行验电、 放电之前, 必须检查瓦斯浓度, 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 方可操作。 ( 五) 停送电必须凭工作票进行。工作票由机电管理部门和井( 厂) 分管电气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或技术员) 签发。工作票签发人要书面通知各地面变电所。工作票签发人要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熟悉变电所主接线并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全负责。 ( 六) 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 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要做到谁停电谁送电, 严禁约时停送电。每次停、 送电操作后, 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 合状态。 ( 七) 停电工作的程序为: 1. 工作负责人持已签发的工作票到变电所( 配电室) 交值班员, 值班人员根据工作票指定应停开关或隔离开关, 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 变电所值班负责人审核无误, 并与签发人核对后进行操作。 2. 停电操作由乙值班员进行, 甲值班员进行监护, 停电后进行验电、 放电、 挂接地线, 最后悬挂”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标示牌。 3. 由工作许可人( 监护人, 即值班员甲) 在工作票上相应栏内签发许可工作的命令, 工作负责人再向工作人员发出”现已停电, 开始工作”的命令。 ( 八) 复电工作的程序为: 1. 工作完毕后, 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现场, 核实施工质量是否合格、 施工人员是否齐全、 装挂的接地线是否全部拆除、 工具是否齐全( 工具是否掉入设备内) , 确认无误后全部人员撤离现场, 向工作许可人( 监护人) 报告工作终结, 具备送电条件。 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双方再次检查无误后在工作票上相应栏内签字方可送电, 送电后正常运行半小时, 工作人员才能离开, 至此认为全部工程完工。 ( 九 )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电缆, 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九十二、 设备电气试验制度 ( 一) 为加强煤矿电气试验工作, 鉴定电气设备的绝缘状态、 测试分析设备技术性能、 排查设备隐患,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机电专业”管理制度”项目对机电管理制度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 二) 井上、 下电气设备, 都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 ( 三) 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 持有上岗操作合格证。 ( 四) 电气试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 、 《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程》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 五) 在井底车场和通风良好的大巷或采区做试验时, 要根据试验区域安全条件的不同, 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 经煤矿组织会审批准并在煤矿瓦斯检查工的监护下, 才可进行工作。 ( 六) 必须按试验周期有计划的进行电气试验工作。 ( 七) 煤矿在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 要落实年度电气试验计划, 以便试验工作与生产协调进行。 ( 八) 编制电气试验计划时须全面考虑, 一般运行中的大型设备, 主要电缆等进行耐压试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旦发生击穿后, 有足够的检修力量和检修时间, 有足够的备用配件和材料, 检修后基本上不影响或少影响生产, 有可靠的备用设备替换。 2. 设备绝缘电阻及泄漏电流等项目经综合判断合格。 3. 有周密的操作措施。 ( 九) 电气试验人员在试验工作结束后, 将被试设备恢复原状正常运行后方可离开, 详细汇编试验报告, 对设备性能提出鉴定意见, 以便指导设备检修和运行。 ( 十) 试验中发现的重大隐患, 要立即报告使用单位和煤矿机电管理部门, 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 九十三、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一、 设备的日常检修 1、 设备日常检修为每日强制检修制。时间为每日6: 00—8: 00。 2、 设备日常检修应做好主要设备的擦拭、 清洁工作, 紧固易松动的螺丝。检查设备零部件是否完整、 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有无异音、 漏油、 漏气等现象。维护和保持设备状态良好, 保证每日生产的正常进行。 3、 设备日常检修维护保养工作要实行区域性负责制, 对设备做好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4、 使用的设备要建立严格的润滑制度, 坚持进行日常润滑工作, 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设备的润滑必须专人负责。 5、 主要设备为单体液压支架、 乳化泵站、 地面变电所、 主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 压风机、 小绞车、 矿车等。 6、 设备日常检修要保证有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检查、 维修、 保养时间。若发现设备故障在2小时内无法排除的, 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组织力量进行检修。设备使用单位未切实落实设备日常检修制度而导致设备不能正常生产的按影响生产时间100元/小时进行罚款( 时间按当班影响生产时间累加计算, 如当班完成生产任务不予处罚) 。 二、 设备的定期检修( 月检) 1、 设备定期检修计划的内容及检查时间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 1)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定期检查内容和试验内容; ( 2) 根据设备制造厂家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定期检修内容; ( 3) 根据运行记录、 维护检查记录和技术监测数据所发现的问题; ( 4) 上次检修发现的问题, 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而列入本次检修的。 2、 设备定期检修计划由使用单位提供, 机电科审核, 列入月检修计划。检修单位制定检修的项目、 时间、 安全措施、 安全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等, 报有关领导审批后, 方可执行。 3、 设备定期检修计划的完成情况及检修质量由机电科进行考核, 并列入经营考核中, 做到保质、 保量、 保工期。 4、 设备定期检修后电气设备要保证能够连续正常生产使用一周以上、 机械设备要保证连续正常使用一个月以上, 如设备检修部位出现问题对设备使用单位或维修单位按影响生产时间200元/小时进行罚款( 时间按当班影响生产时间累加计算) 。 三、 设备的停产检修 1、 各设备使用单位应对设备精度、 性能进行测定, 发现效能降低或精度降低, 应进行调整或列入停产检修计划。 2、 节假日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日常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停产检修确定后应编制检修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检修项目、 时间、 安全措施、 安全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等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3、 停产检修后应对设备作空、 轻、 重负荷的运转和性能测定,并按照设备质量验收标准严格验收。验收记录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在设备履历表内。检修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 在保修期内( 不少于三个月) 发生影响正常生产的现象对使用单位或维修单位按影响生产时间300元/小时进行罚款( 时间按当班影响生产时间累加计算) 。 九十四、 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为加强煤矿机电检查工作, 及时发现机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1、 每一级干部必须坚持上岗检查制度, 矿级干部每旬不少于一次, 机电部门每周不少于两次, 分管人员每天上岗检查。 2、 干部上岗检查范围包括: 主井绞车房、 机修车间、 抽风机房、 主排水泵房、 矿灯房、 井下机电硐室、 配电房等。 3、 干部上岗检查内容: ①、 检查交接班制度落实情况; ②、 检查岗位责任制, 设备包机制度的执行情况; 4、 检查司机的操作程序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④、 了解设备的运转情况; ①、 检查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及设备检修及故障排除情况; ②、 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 运行是否可靠。 5、 各级干部上岗检查后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和布置处理并将上岗检查情况详细填入检查登记本中, 以备考查。 九十五、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机电检查工作, 及时发现机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1、 在矿长领导下, 成立机电设备管理机构, 建立设备台帐、 卡片、 牌板, 定期检查设备动态。 2、 严格设备的验收领用手续, 新入井的设备必须配件齐全、 图纸资料齐全。 3、 设备的安装必须达到完好标准, 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运行。 4、 所有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 维护规定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 5、 所有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日常检修和定期检修制度, 大型固定设备的检修技术资料、 数据做好统计并存档。 6、 井下各类设备必须悬挂完好牌、 责任牌、 标志牌; 电气设备填写整定值、 容量、 用途, 严禁失爆现象存在。 7、 设备禁止在井下倒装, 井下不用的设备应回收、 检修、 保养。 8、 设备外借须经矿领导及机电队同意, 办理借用手续, 方可出矿。设备报废应提出申请, 经鉴定确认, 方可报废销帐。 九十六、 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 一) 为加强煤矿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 为制定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 二) 煤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 三) 煤矿机电管理部门应建立机电事故统计台账, 将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类型、 现场状况、 损坏程度、 影响范围、 处理过程、 事故原因等详细情况记录清楚。 ( 四) 煤矿机电管理部门要根据统计资料加强对机电事故的分析, 找出事故发生规律, 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 五) 煤矿每月召开一次机电事故专题分析会, 会议由机电副矿长主持。 ( 六) 煤矿机电管理部门每年底对机电事故统计分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为次年加强机电管理提供依据。 ( 七) 机电事故月统计报表和年统计报表由机电管理部门报送给机电副矿长和安全副矿长。 九十七、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 一) 为加强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规范防爆电气设备入井、 安装、 使用和管理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 二)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时, 必须经过机电管理部门检查和登记。 ( 三)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 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检查合格并登记、 签发合格证后, 方准入井。 1. 由机电队负责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和检修后的验收, 入井前检查产品合格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产品铭牌及标志是否齐全。安全标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产品上的”MA”标识应清晰完整, 铭牌中应有安全标志编号。铭牌上所载信息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上所载信息一致, 包括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家、 安全标志编号等。值班电工负责井下在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 接地。设备上接地部位有清晰的接地标识、 接线柱和引入装置。 3. 重要部位和外观。多余的电缆引入口应使用相匹配的封堵件进行封堵, 密封圈和压紧元件之间应有一个金属垫圈, 密封圈不应有老化、 破损等现象, 隔爆面可打开的门或盖以及易磨损的隔爆面应完好、 进行过防锈处理, 无损伤或者锈蚀; 隔爆间隙应符合标准。 4. 紧固件。紧固件应完整, 不得缺失、 松动。 5. 机械连锁。设备门或盖采用快开门结构时机械连锁应正常、 可靠, 门或盖打开后隔离开关不能合闸。 ( 四)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 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 存在《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认定为失爆的情况之一者, 按失爆处理。 ( 五) 出井大修、 中修和小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 入井前应经过防爆检查, 确保防爆性能未被破坏, 按新入井设备程序入井。 ( 六) 机电管理部门应制定专门的井下防爆设备安装细则。 ( 七) 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完毕后, 应由机电副矿长或经机电副矿长授权的专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十八、 设备包机制度 1、 所有机电设备均设包机组, 全组人员要相对稳定, 每周包机组长要召集一次全组会议, 总结工作经验, 布置工作任务。 2、 包机组长必须由责任心强、 业务技术过硬的人员担任, 成员由司机和维护人员组成。 3、 设备除大修理外, 定期检查检修、 保养、 一般性故障处理均由包机组担任。 4、 包机组必须常备设备易损配件, 对配件做到有计划、 有验收、 有库存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5、 包机组必须全面掌握设备安全性能、 妥善保管技术资料及各性能参数的统计工作。 6、 包机组对设备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设备出现较大安全隐患时, 要立即汇报有关部门, 提出整改意见,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九十九、 电缆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机电检查工作, 及时发现机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1、 矿井电缆由机电队集中统一管理, 机电队指定专人负责电缆的领取、 入井、 移交、 验收及电缆回收工作, 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 专用电缆除外) 。 2、 电缆要加强帐、 卡、 物、 板管理, 达到四相符。每根电缆都要有编号( 包括: 型号、 规格、 编号及长度) , 电缆修补及试验后都应留有记录。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 注明电缆编号及绝缘完好状况。 3、 新购进的电缆要有生产厂家的”三证”( 产品合格证、 安全标志、 防爆合格证) , 并要做不延燃试验。无”三证”及试验合格证、 护套龟裂, 粘连, 以及延燃电缆禁止下井使用。 4、 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不同用途的电缆, 电压等级及电缆的走向必须要有标志牌。 5、 电缆的悬挂一定要符合要求, 要使用专用的电缆卡子。吊钩及软带悬挂, 电缆不得拖在地上, 不允许落在轨道上。 6、 多余的带电电缆不得盘放在地上, 也不允许盘圈悬挂。 7、 各施工单位在敷设有电缆的地方施工时, 必须做好电缆的保护工作, 负责将给予处罚。 8、 机电工敷设电缆时, 电缆的连接必须符合接线要求; 拆除电缆时, 不允许在喇叭口处用刀裁断, 拆除后的电缆要及时的回收地面入库。 一百、 井下供电管理制度 1、 供电及设计 ⑴、 井下每一采区供电系统在安装前应由机运科机电技术人员负责采区供电设计, 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电气设备安装。 ⑵、 井下每一水平中央变电所, 采区变电所安装竣工后, 须经机运科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后, 方可进行送电。 2、 电器安装和维护 ⑴、 井下电器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⑵、 坚持使用局扇的风电闭锁装置, 局扇的启动, 必须由现场的瓦检员许可后方能启动, 向迎头送电前必须经瓦检员进行有害气体检测并认可后方可供电。 ⑶、 电煤钻必须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并不得将保护部分甩开不用。 ⑷、 井下低压供电系统( 本矿指380V电网) , 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 若网络绝缘电阻降低或检漏装置损坏时, 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任何人不准随意甩掉漏电继电器, 每天由包机人员负责进行一次就地试验。 ⑸、 井下必须要有完整的接地保护系统, 各配电点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单台电器设备必须装设合格的接地保护, 否则不准供电。 ⑹、 上井大修的电器设备, 由检修单位进行验收, 如发现主要部件丢失时, 一律拒绝接收, 并及时报安全科长处理。 ⑺、 使用中的电器设备, 必须加强防爆检查, 确保防爆合格率达100%。 ⑻、 大修后的电器设备, 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符合井下供电的规定, 每发现一台不合格的按每台次罚款50元。 3、 电缆管理 ⑴、 全矿的高低压电缆由机电队统一调配使用, 各单位不准分存电缆。 ⑵、 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在拐弯或分支点以及不同截面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 应悬挂注有号码, 用途, 电压等标志牌。 ⑶、 高压电缆的敷设一律使用电缆挂钩, 橡套电缆的悬挂, 禁止使用铁丝, 由供销科负责供给软带悬挂。 ⑷、 安装时, 电缆接头符合接线要求, 拆除电缆时不准在喇叭口处用刀截断, 如发现一处, 罚款30元。 ⑸、 各单位应及时维护好电缆, 保持电缆悬挂整齐, 不准盘圈拖动。 ⑹、 井下停用的电器设备的电源和负荷线, 拆除后应及时回收地面入库。 4、 停送电 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井下擅自停电, 需停电作业时, 应先填写停电申请单, 并写明作业措施, 经分管领导, 安全科审批后, 报矿值班安排时间, 方准停电施工, 未经批准而私自停电者, 除赔偿生产损失外, 另每次给予10—30元罚款。 ⑵、 所有停电作业, 均需悬挂”有人作业, 禁止送电”标志牌, 并有防止误送电措施, 作业完毕, 应由停电者亲自摘掉”停电作业牌”, 方可送电。 ⑶、 对已经悬挂”禁止送电”之类标牌的开关, 其它任何人禁止送电。 ⑷、 进行高压设备检修作业时, 除停电进行外, 另须有监护人在场。 5、 其它: ⑴、 机电队应负责绘制地面及井下供电系统图, 并注明电器设备的型号容量, 供电线路的规格, 长度及短路电流和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⑵、 井下保护装置经整定后,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调整, 确因特殊情况, 需作短期变化时, 需经机电技术人员批准方可调整。 ⑶、 各单位不得隐瞒任何电气事故, 发现事故后, 应立即向矿值班, 安全科, 机电队汇报, 由机电部门会同其它部门认真分析, 追查处理。 ⑷、 本制度如与《煤矿安全规程》或其它上级规定有抵触时, 均按上级规定为准, 如矿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时, 以本规定为准。 一百零一、 交接班制度 为加强煤矿机电检查工作, 及时发现机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1、 各单位工种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达现场, 交接班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所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检查, 交接。 2、 交接人员必须将当班设备的运行和检修情况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清楚并填写记录, 在接班人员认为情况属实后, 双方签字, 方可离开岗位。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 ⑴、 设备运行状态和检修情况交待不明。 ⑵、 工具、 材料、 配件、 安全设施及各种资料和记录丢失或损坏者。 ⑶、 发生事故本应处理而未处理者。 ⑷、 设备和场所不整洁。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交接班人员不得交班: ⑴、 对于马虎从事不按操作规程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所规定的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者, 不得交班。 ⑵、 发现接班人员喝酒或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⑶、 不是本单位的专职人员, 但又未接到领导通知。 5、 双方交接班后, 岗位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员负责。 一百零二、 机电设备回收管理制度 1、 设备回收: ⑴、 井下闲置设备, 无论好坏必须一律限期回收到地面, 不得以井下还要使用等借口, 拖延回收, 否则, 超期回收则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理, 应回收不及时造成设备丢失, 损坏则按设备原价的10%赔偿。 ⑵、 设备损坏需换零部件, 换下来的设备或零部件的回收工作必须同时进行, 否则按上条规定处罚。 2、 小型电器回收: ⑴、 拆除、 更换的电缆或剩下的电缆必须在两天之内回收地面, 否则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理, 由于回收不及时, 造成电缆被盗, 则按原价的10%赔偿。 ⑵、 井下电缆必须按规定悬挂整齐, 若有一处(电钻及回柱信号除外)拖地或悬挂不合格, 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理。 3、 领导责任: 机电队队长为管理的主要责任者, 必须重视此项工作, 若该队违反以上条款被处以罚款, 则队长按罚款金额的20%予以处罚。 以上条款, 每月由矿组织机电检查验收。 一百零三、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机电检查工作, 及时发现机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1、 要害场所包括下列单位: 井上下变电所、 压风机房、 矿灯房、 抽风机房、 水泵房、 绞车房等。 2、 要害场所必须悬挂”闲人免进”牌, 做到”非工作人员一律禁止入内”。 3、 设备检查、 检修人员在工作结束后, 必须在记录本上签字: 矿、 科、 队干部检查必须在”干部上岗检查登记簿”上登记; 上级领导及外单位参观人员必须由矿、 科干部陪同并进行登记, 其它人员一律禁止入内。 4、 要害场所必须设”要害场所登记簿”、 ”交接班记录本”、 ”事故记录本”、 ”维护检修记录本”、 ”运转日志”, 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 妥善保管。 5、 凡外来人员参观时, 每次进入场所不得超过10人, 在交接班和排除故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 6、 要害场所发生事故时, 值班人员应根据事故性质情况切实保护现场, 做好记录, 及时回报、 抢修, 不得使事故蔓延扩大。 7、 要害场所不得放置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 严禁易燃、 易爆、 有毒、 有害物品进入场所, 必须执行岗位现场交-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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