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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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模板 4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 审核: 批准: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目 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6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9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1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2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4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6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8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20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21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4 (一)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4 (二)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6 (三)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7 (四)煤气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0 十三、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33 十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4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分解落实责任目标,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有关职业健康危害防治工作直接负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责任制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 2、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3、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4、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开展检查,督促落实。 5、提取专项资金,保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费的有效投入。 6、定期召开职业危害防治会议,总结、部署、研究职业危害工作,解决职业危害问题。 7、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检查,消除职业危害隐患,检查处理记录在案。 8、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计划等,并督促落实。 9、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每年开展一次演练,演练应有记录。 10、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 11、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指挥,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按规定调查处理。 12、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考核目标,及时、如实公布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结果和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认真听取、采纳工会、从业人员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二)分管职业健康负责人职业危害责任制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责任制 1、接受安监部门开展的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2、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管理目标和实施考核工作,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3、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计划和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或督促相关部门实施。 4、参加本单位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设计、审查、验收、试运行、上报资料备案的相关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资质、条件证照及使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标志、说明。 5、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检查处理应记录在案。 6、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8、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立即实施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如实报告。 9、参与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承担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10、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协助搞好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评价工作,及时公布结果,并将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11、 收集整理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文件,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档案管理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四)安全环保部职业危害责任制 1、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三)职责 1、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4、在工作场所设置能够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5、应经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它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6、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内容,即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理措施等。 4、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 (六)检查整改落实 1、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2、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3、公司收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制度,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县安监局申报。 (二)申报时提供如下资料: 1、本单位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三)经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经县安监局网上审查经过同意备案后,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县安监局。 (四)本单位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县安监局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掌握职业健康知识,熟悉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在岗期间专项职业健康专项教育培训,并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适时开展教育培训。车间、班组应经过班前会进行经常性教育培训。 (四)从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或变更新工种,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材料、新设备,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七)培训和考核应作好详细记录,由参培的从业人员签字,记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完善防护设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证资金投入,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设备。 (二)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台帐,设专人负责管理。 (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适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不得擅自撤除或弃置不用。 (四)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前或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经常维护、保养,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损坏,应停止生产作业,及时安排相关人员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方能恢复生产作业。 (五)设施、设备应按规定建设、安装、使用和报废,经检测、检验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能投入生产使用。 (六)设施、设备建设、安装、检查、维修应作好记录,归档保存。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二)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四)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五)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与发放工作。 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职业病防护用品。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予收回。 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三)职业危害因素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苯和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四)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审核、修订,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2、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级管理,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存入职业病卫生档案。 3、化验室负责对已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与监测点每月进行检测,根据国家标准对检测的结果进行分级,同时将检测结果在公告栏公布。 4、安全环保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五)控制程序 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2、 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安全环保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向公司通报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3、公司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应立即组织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4、 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5、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公司相关部门,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6、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7、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它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公司将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公司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工程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司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单位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环保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工程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年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它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二)公司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三)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及时掌握本单位各岗位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关危害的作业。 (五)公司组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一年,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能够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通知公司和劳动者,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公司组织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档,长期保管,不得丢失和转借;并负责将职工健康人员体检情况进行统一汇总,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理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2、其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十)公司负责将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各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按规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 (二)必须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三)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确定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或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得到有效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及生产顺利进行,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可能危及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可能导致较大财产损失的潜在事故、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三)术语 1、潜在事故:容易导致事故的危险。 2、紧急情况:对正常的生产、工作有严重影响的非正常情况,如火灾、爆炸、洪水或危险物品泄漏、环保设施故障停机等。 3、突发公共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企业、环境、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的紧急事件。 4、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营安全事件。 5、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一般情况下,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划分在公司各专项应急程序中体现,要求依据国家、地方应急预案的划分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全面、详细、量化,体现专业特点。 (四)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所需人力、物力、财力。 2、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级应急预案,负责公司紧急情况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 3、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应急预案的汇总、审查;督促、指导公司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紧急情况抢险实施统一调度。 4、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紧急事故的应急预防措施、应急准备与响应以及紧急情况的消除工作。 (五)工作程序 1、应急准备 1.1 公司根据<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表>所列应急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风险,对可能产生紧急情况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2 公司级应急预案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制定,由各职能部门检验其有效性,并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1.3 公司及各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应急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与技能。 1.4 公司及各部门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物资的配置。应急物资在采购过程中,应向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的厂家进行购买。各单位对责任区的紧急应急设施和物资定期进行保养,确保紧急应急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使用。 2、应急组织和信息的建立 各单位建立组织应急系统,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3、应急响应 3.1 应急事故发生时,现场在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同时发现人员应迅速按应急预案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3.2 有关部门接到应急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按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灾。 3.3 若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在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立即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3.4 参加紧急事故应急的单位,应事先组织好人力、物资,依据实际情况,迅速处理,使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4、应急事故的善后处理 4.1 对事故中疏散人员进行清点,确保紧急事故现场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 4.2 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 4.3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直至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对事发现场进行清理。 4.4 应急发生后,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事故调查报告>,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中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程序执行。 4.5 安全环保部根据调查结果,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 4.6 需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程序更新 根据演习结果和对紧急事故应急的总结,应对相应的程序和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规范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作业当中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和职业病的预防,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改进操作人员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 )(GBZ2.2- )、<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现有生产条件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粉尘 2、术语 2.1生产性粉尘: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2.2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2.3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2.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2.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2.6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2.7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 2.8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2.9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 3、 危害程度 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4、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10%≤游离SiO2含量≤50%;50%<游离SiO2含量≤80% 总尘PC-TWA(mg/m3) 呼尘PC-TWA(mg/m3) 1 0.7 0.7 0.3 0.5 0.2 5、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5.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5.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检查。 5.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5.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5.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二)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噪声 2、术语 2.1 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 2.2 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3、 危害程度 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4、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 5、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5.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5.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5.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5.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5.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5.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三)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高温 2、术语 2.1高温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摄氏度时的作业。 2.2 接触时间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 2.3生产性热源: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3、 危害程度 高温致使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3.1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 3.2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3.3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 3.4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3.5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50%酒精擦浴。 3.6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 4、作业现场接触高温限值标准 表1 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 接触时间率 体力劳动强度 一 二 三 四 100% 30 28 26 25 75% 31 29 28 26 50% 32 30 29 28 25% 33 32 31 30 表2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 工作地点温度(℃) 轻度劳动 中等劳动 重度劳动 30~32 80 70 60 >32~34 70 60 50 >34~36 60 50 4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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