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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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整版 2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的劳动保护、改进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凡涉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均适用于本制度。 2.2 本制度未涉及的或与国家劳动法规不相符的,依照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办理。 3 职责 3.1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2 生产安全部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常务机构,保卫处是常务辅助机构。 3.3 各部门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4 管理内容 4.1 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的设置 4.1.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其由法人代表、生产副总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主任由总经理兼任,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生产副总负责管理。 4.1.2各部门负责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为此各车间均应成立生产安全管理小组,直接接受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指示,并对生产区域的安全负责。 4.1.3 各部门的生产安全管理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各生产班组、各重要岗位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兼职担任安全员工作,共同担负起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4.1.4 各生产安全管理小组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杜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和人身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4.1.5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4.1.6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4.1.7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4.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职责 4.2.1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4.2.2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4.2.3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2.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4.2.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及设备检修等工作的设计和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2.7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按要求完成。 4.2.8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4.2.9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4.2.10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4.2.11 各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2.12 各车间、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2.13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4.3 安全教育 4.3.1 各级主管要经常进行劳动安全教育,传达贯彻上级以及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法规,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意义的认识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4.3.2 新进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车间、班组),经考查合格者才能上岗。 4.3.3 特殊工种(司炉工、电工、电气焊工、行车工等)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才能准许上岗操作,而且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才能继续上岗操作。 4.3.4 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岗位的安全教育才能重新上岗。 4.3.5 安全教育的具体实施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4 安全生产检查 4.4.1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月初);各生产车间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月初);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开机前、开机过程中、停机后);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4.4.2 日检查:各级主管每日应巡视各工作岗位,提醒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生产; 4.4.3 月检查:在主管领导下,每月组织一次生产车间的安全大检查(每月初); 4.4.4 不定期检查:生产安全管理小组成员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全公司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以及违章操作情况,及时检讨,采取防范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4.4.5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4.4.6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并在财务劳保项目经费中列支。 4.4.7 本条的具体实施详见《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4.8 无论何种检查,都要做好检查记录,要有专门的《安全检查记录(本)》,“检查”就要有“结果”,就要有“措施”,更要有“跟踪验证”。 4.5 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4.5.1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4.5.2 对应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的工种,由生产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讨论制订,其发放办法依照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4.5.3 特殊工种、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津贴,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4.5.4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进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4.5.5 对从事有毒有害有粉尘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劳资科,由劳资科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4.5.6 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4.6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的安全管理总要求 4.6.1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6.2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6.3 引进先进设备时,对附近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安全要求。 4.6.4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4.6.5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6.6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4.6.7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4.6.8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4.6.9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4.6.10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重要岗位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4.7 机械设备一般安全管理 4.7.1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4.7.2 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4.7.3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4.7.4 检修前,必须确认电源是否断开;检修时,要挂“检修”、“正在检修”等标识牌;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4.7.5 造粒机、开炼机等设备进入杂质(铁、石块)后,要在确认其完全停止后方可打开清理。 4.7.6 设备开启后,绝对不允许用手伸到设备的运转部位。 4.8 电气设备一般安全管理 4.8.1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 4.8.2 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4.8.3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电气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4.8.4 手电钻、手动砂轮、手动抛光机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措施。 4.8.5 所有仪表,必须经常保持准确度、灵敏度、清洁与密封状态。 4.9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4.9.1 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4.9.2 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4.9.3 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9.4 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4.9.5 必须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4.9.6 必须在容器外有人监护。 4.9.7 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4.9.8 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4.10 消防安全管理 4.10.1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和工具。必须使用时,注意远离火源,做好防火措施。 4.10.2 消防工具应备足并完好无损,而且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消防演习,培训消防安全员。 4.10.3 加强明火管理,严格执行“动火申请单”作业,防止违章动火。 a)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b)不与生产系统隔绝,禁止动火; c)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禁止动火; d)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 4.10.4 发现火灾时的处理措施: a)假如发现火灾,应严守先发警报而后救火之规定; b)火灾发生时,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用现有的消防设备立即展开救火; c)在火场应先救人,财物次之,但不要忽略自己的安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才可实施救人; d)伤患者应立即移到安全场所内并加以急救; e)假如有人衣服着火,应及时用石棉毯覆盖,用水喷洒或在地上翻滚,使之熄灭。 4.11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4.11.1 高空作业须经主管批准方可进行。 4.11.2 在3米以上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须佩戴经过检查合格的安全带或腰绳。 4.11.3 高空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跳板和工作台,必须事先由班长或施工负责人认真检查,认为牢固并根据情况设围栏后方可进行操作。 4.11.4 高空作业时禁止往下扔材料、工具、螺丝和其它物品,必须使用绳索栓着工具袋取送。 4.11.5 高空作业时所用的工具和零件,若有掉下可能的必须事先用绳子栓好系在身上或固定在物件上。 4.11.6 登高用的梯子应牢固地靠在可靠的支柱上,并要有防滑措施。 4.12 空压机安全管理 4.12.1 启开空气压缩机以前,空气贮槽内的积油应先排出。 4.12.2 开机之前应先检查润滑油及冷却水是否完善。 4.12.3 空气过滤器是否装妥并清净。 4.12.4 空气过滤压力将达工作压力时,应试用压力释放装置,其试验压须为跳开气压的75%。 4.12.5 空气压缩机尽可能放置于干燥而无尘埃之地点。 4.12.6 不可将压缩空气吹向人体。 4.13 锅炉安全操作管理 4.13.1 每座锅炉应安装二套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和锅炉水泵,并保持准确有效,同时应配备排水阀、油量器、水量器和烟窗控温器等备件。 4.13.2 锅炉室及附属设备应经常保持干净清洁。 4.13.3 禁止将引火性物品带入锅炉室内。 4.13.4 锅炉应尽量避免急剧的负荷变动,并应经常巡视水位及压力表指示。 4.13.5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锅炉室,禁止在室内喧闹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13.6 未接受专业培训合格的人不得操作锅炉。 4.13.7 一切操作必须熟练,动作迅速及确实。 4.13.8 每日定时检查锅炉运作状况并详细记录于“锅炉运行日报表”,并按规定化验水质。 4.13.9 所有配件之修换都必须取得主管同意。 4.13.10 处理紧急事故,首先应镇定,正确判断原因后再按步处理。 4.14 电焊、气焊作业安全管理 当需要在危险场所动用电焊、气焊时应填写“动火申请单”报部门主管批准后才能进行,并做好有关防护措施: 4.14.1 使用前准备: a) 消防措施:施工现场应准备适当的灭火器具,并使操作人员了解正确的消防办法。 b) 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准备好防护面具、手套等,在高处作业时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c) 现场安全措施:检查机器是否停止,管路或贮槽压力、液体是否全部排除,电线接头是否漏电等。 4.14.2 使用中注意事项: a) 凡在厂区或易燃物附近工作时,应严禁烟火。 b) 严禁电焊、气焊棒尚为火红状态下放置不论。 c) 应防电焊、气焊产生的火花四处飞溅。 d) 当切割或焊接有油类容器(包括盛装氯化石蜡DOP、TCP、TCEP的铁皮桶等)时,要先清洗干净。 e) 氧气瓶不准在日光下曝晒,严禁撞击,搬运时要用胶轮车推运。 f) 作业时应确认机器停止运转。 g) 不得擅自接用电源,当接电源时应向电工申请配接。 h) 对电焊、气焊不熟悉的人员不得操作电气焊。 使用后管理: i) 清理现场残留物、火星、铁屑及焊棒等。 j) 使用工具及器材应搬离现场。 k) 焊接与气割现场,应留人看守,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4.15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4.15.1 工作前必须穿工作服、绝缘胶鞋、工作要戴手套。 4.15.2 变电所用的绝缘棒、绝缘手套以及防护用具须妥善保管。 4.15.3 变电所应昼夜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准脱岗。 4.15.4 变电所内保持清洁卫生。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4.15.5 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先检查杆子安全性,衣袖、裤脚必须扎好,三米内不许有人,并有人监护。 4.15.6 在检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必须将保险丝切断后再工作,并挂检修牌。不准单人操作,应有人监护。 4.15.7 机电设备、专用设备等一切电器设备,要有良好接地线,不准带电作业,合闸时要用右手,身站在左侧。 4.15.8 发生触电事故立即报告主管,保护现场;有受伤人员立即采取抢救、进行人工呼吸等措施。 4.15.9 对全公司所有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保养、维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4.15.10 要熟练本职业务,掌握电器安全性能,并严格按电器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工作。 4.15.11 协助主管加强用电安全教育,提高电力利用效率,并及时做好每月生产用电情况的分析报告。 4.16 防止粉尘爆炸安全措施 4.16.1 控制粉尘浓度、消除尘云的产生: a)对于易产生粉尘的设备和装置,加强密闭,以防止粉尘飞扬。 b)消除和防止粉尘积累,在产生粉尘较多地方,装设粉尘检测仪,浓度过大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4.16.3 控制散装原物料装卸时产生的灰尘。 4.16.2 消除火种: a)加强管理,严禁在车间防火岗位带进明火和易燃物品。 b)防止金属物落入高速运转的机器设备中因冲击摩擦而起火,。 c)公司内的电器设备、电器通讯系统以及照明装置应选用防暴型 ,以防止静电火花、水蒸气等引起粉尘爆炸。线路设计要安全可靠,防止受潮漏电和短路起火。 d) 对于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如硬塑料管道,薄板贮仓等应给予接地保护。 4.17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4.17.1生产安全部负责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所有交叉作业都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所在部门的现场管理。 4.17.2 需到另一个部门施工或作业的,必须经双方部门的主管以上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施工,作业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4.17.3 对于进入危险区域(进入有限空间、维修电器设施、运转设备等作业)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放置安全警示牌,告知正在作业或施工,安排专人监护。 4.17.4交叉作业前,所在部门有义务向交叉作业人员交代本部门安全事项和作业管理要 求;作业人员有权利向所在部门了解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要求和安全事项。 4.17.5作业时, 所在部门必须派人陪同交叉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 一同落实好安全措施, 直至作业完成。 4.17.6由于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经安全调查组调查后, 由责任人员的部门承担事故责任。 4.18 奖励与处罚 4.18.1 对安全工作积极负责,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保护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4.18.2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生产副总牵头、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18.3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a)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b)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c)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应有记录),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d)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进劳动条件(应有记录); e)连续一年无责任性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4.18.4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a)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b)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c)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8.5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如果是责任事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18.6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车间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4.18.7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4.18.8 对部室、车间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10%,可并处行政处分。 4.18.9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公司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 4.18.10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b)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公司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c)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它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d)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e)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出差、开会、听报告、参加公司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员工负伤或死亡。 f)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公司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4.17.11 员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a)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天以上,低于105天,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b)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c)死亡。 4.18.12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b)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4.17.13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a)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b)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c)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d)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e)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f)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4.18.14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a)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部门应及时向安委会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部门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安委会。 b)加强员工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c)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d)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e)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f)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g)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批准而擅自驾驶,每次扣款100元。 4.18.15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交由总经理决断。 4.18.16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18.17 各级部门领导或有关干部、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a)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b)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c)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她人安危,强令她人违章作业的; d)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e)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f)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g)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h)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i)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j)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19 各部门、车间,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附:《公司安全管理网络图》 法人代表 (安全第一负责人) 生产副总 (安全第二负责人) 各职能部门及负责人 各车间负责人 各生产班组 公司全体员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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