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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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35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 上海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根据、,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
2、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四)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五)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六)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七)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
3、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律师事务所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八)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第二章 资 产第六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律师事务所拥有或者控制
4、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和预付款项、待摊费用等。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第九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而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计入”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短期投
5、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律师事务所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处理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进行明细核算。带息的应收
6、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律师事务所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律师事务所一般应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即按应收款项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坏账准备应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第十一条 待摊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税额分摊等。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
7、本费用。 第十二条 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它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以现金购入的长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权投资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的,可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律师事务所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律师事务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是指获得的被投
8、资单位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理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处理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律师事务所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经营有关的
9、设备、器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 元以上,而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发起人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从固定资产增加的次月起,按月计提;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按下列标准确定: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一、 办公用房 20年二、 运输工具1,大中型客车 2,小轿车 3,摩托车 5年三、 办公设备1,通讯设备 5年2,电脑及配件 5年3,音
10、响、电视机、冰箱及空调器等电器 5年4,照相机 5,安全保卫设备 5年6,办公家具 5年7,其它办公设备 5年8,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5年或租赁期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各项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实质性提高固定资产质量等,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经过预提或待摊方式核算。律师事务所在日常核算中应根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在具体实务中一般按下列方法处理: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2,
11、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律师事务所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以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账面价值,应将该账面价值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5,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
12、支出,应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单独计提折旧。律师事务所因执行本办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本办法后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发生的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发生盘亏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并报经合伙人(合作人)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在期末结账前尚未
13、经批准的,应先按上述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如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同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时,应按其差额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律师事务所为提供法律服务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确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 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二) 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律师事
14、务所;(三) 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律师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自取得的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第二十一条 其它资产,是指上述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
15、摊销。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律师事务所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律师事务所开业时一次性计入当月的管理费用。第三章 负债第二十二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第二十三条 流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它暂收应付款、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
16、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应当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其它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它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而支付给其它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它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支付业务协作费时,借记”其它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它律师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17、”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第二十四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职业风险基金、长期应付款项等。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应计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增设”职业风险基金”科目,用于核算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或购买补充职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如果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
18、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职业风险基金作为一项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第二十五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律师事务所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是指发起人按照、章程或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律师事务所的开办资金。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有法定的开办资金。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出资金。律师事务所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开办资金的来源。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以现金投入的开办资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以非现金方式投入的资产,应按发起人各方确认的价值
19、作为实收资本入账。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资本公积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净利润的10%提取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共同基金。律师事务所提取共同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不再使用,相应的”利润分配”科目下的”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一并取消。第五章 收 入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
20、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第三十一条 凡合同明确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收取或转付的款项,以及专项支出的报销费用,如: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托管资金等不作为业务收入;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收入款项应全部作为收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须统一按规定入账,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第三十三条 成本,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上述活动所发生的其它经济利益的流出。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提供法律服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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