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同名15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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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同名155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为了加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促进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治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第二条公司职业病管理办公室要根据,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第三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第四条 对
2、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三管理 第一条 各企业要认真实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职工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护工作。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及后果和预防措施应预先告知劳动者。第二条 将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工作。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生产性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要有职业卫生部门参加,严格执行卫生部卫监发(1994)第28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做好卫生预评价。第四条 劳动作业场所监测数据,要按时上报给企业主管领导、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
3、置设置公告牌公告。第五条 各企业按时做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35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第六条 对在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第八条 归属集团公司领导的非直属企业含有尘、毒、噪声、射线等危害的单位,也要相应开展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四防护措施 第一条 粉尘作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按照防尘的“八字方针”,水、湿、密、风、管、保、查、革综合治理措施,降低作业点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第二条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和尘
4、毒作业,不得转嫁给集体或个人。第三条 企业若改变产品原料或工艺流程,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预先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四条 企业的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未经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停用。第五条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备。第六条 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五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集团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和职业病防治研究中心受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的委托,负责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的具体工作。第二条 各企业应有:1名
5、副经理(副厂长)主管本企业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并确定一主管部门统管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第三条 根据需要各企业可设置职业病防治所(科、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第四条 各企业要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监测工作,定期上报。第五条 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予以保证,专款专用。六消防组织 第一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 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2 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
6、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3 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4 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6 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7 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8 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9 设有气防站的消
7、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10 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第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 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第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1 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2 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3 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
8、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 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七灭火救援 第一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二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1 使用各种水源;2 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4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5 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
9、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6 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第三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四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第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事项。八基础设备与装备 第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企、事业单位建设规划,必须同时上报消防规划。第二条 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
10、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第三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第四条 要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九火灾预防 第一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
11、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第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第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第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12、消防安全职责: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 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7 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直属企、事业的下属各单位,包括后勤、服务单位、“三产”分离企业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五
13、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2、单位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单位
14、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7、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
15、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
16、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办法。二、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体检。三、职责: 环安课:组织进行职工职业健康体检。人事课:协助环安课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档桉。四、定义: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管理内容 5.1总务部环安课每年对公司职业性危害岗位进行排查并
17、公佈。释义:环安课每年12月份对全厂职业性危害的岗位进行评估,并作成“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新增或变更职业危害岗位时,环安课对“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进行及时变更。“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如发生变更,须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范副縂)核准,并向全厂公示。截至07年12月底,公司存在的职业性危害岗位清单如附。5.2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的职工由总务部环安课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5.2.1上岗前检查:5.2.1.1人事课应将每批入厰人员名单告知总务部环
18、安课,新进职工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录用。释义:(1)在新进员工确定岗位之后,由人事课及时将员工名册告知环安课,由环安课根据“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确定需参加上岗前体检人员名单,并出具体检证明(如附件)。(2)员工本人在收到体检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附二医院)进行体检,并自行取囘体检报告。以上体检费用先自行支付。(3)逾期未参加体检的,公司不予录用。5.2.1.2经职业病体检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并签订职业危害岗位合同。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在上岗六个月后由部
19、门助理凭发票至财务部报销;若体检不合格者,公司将优先予以换岗,亦可不予录用,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释义:(1)新进员工在入厰时,由人事部门与其签订人事合同,但确认从事职业性危害岗位时,在决定录用后,还须补签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合同。(原人事合同最后一款建议备注:本合同适用于一般性岗位,职业性危害岗位尚须签订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合同,方可正式录用)(2)经体检合格的员工,凴体检合格报告予以录用,并由人事课与其签订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合同。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作爲附件,由人事课与员工合同一起存档备桉。(3)相关的体检费用,员工凴体检发票于上岗后6个月交单位助理処,经环安课签字后,由单位助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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