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产企业人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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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生产企业人事管理制度122020年6月23日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人 事管 理 制 度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人力资源管理, 使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有所遵循,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范围凡本公司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 均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第二章 任 用第一条 人员增补当各部门、 科( 室) 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补人员时, 单位主管提出申请并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经厂长审批后呈总经理核准, 最后交管理部进行处理。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 ( 一) 总经理( 董事长) 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任免。 ( 二) 厂
2、长部长、 副部长、 经理、 副经理、 助理由总经理( 董事长) 任免。 ( 三) 科长、 副科长及其它科级人员由部门经理提请总经理( 董事长) 任免。( 四) 班长、 副班长、 机长由其所在单位主管( 主任) 提请部门经理任免。( 五) 组长、 副组长由其所在单位主管( 主任) 任免或单位主管( 主任) 提请部门经理任免。 ( 六) 管理人员任命厂长批准后应呈总经理批准 。( 七) 新进人员审核权限: 一般直接员工由厂长批准, 文员和班长级以上员工由厂长审批后呈总经理批准。第四条 人员招聘 ( 一) 第四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 不得予以任用: ( 一) 通缉在案, 尚未撤消者; ( 二) 吸食
3、毒品者; ( 三) 身体有缺陷、 或健康状况欠佳, 难以胜任工作者; ( 四) 未满十八周岁者。 第五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 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 体力或杂务劳动、 保卫人员、 包装工为一个月) , 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 第六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 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 董事长) 核准正式任用。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 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 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总经理( 董事长) 核准。 第八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 试用开始前, 应在管理部办妥下列手续: ( 一) 填写本厂新进职员履历
4、表; ( 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张。 ( 四) 外来女性从业人员需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交管理部保管( 离职时归还本人) , 未提供者须在录用后一周内自行办妥交管理部保存。( 五) 提供本人健康证交管理部保管( 离职时归还本人) ; 未提供者可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 自办理之日起工作满一年者, 费用由公司承担, 反之则在职工离职时由财务部扣除该费用。 第三章 服 务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 除依职位说明书外, 如为该说明书未经列出, 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 应尽力完成, 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 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
5、告。 ( 二) 尊重工厂信誉, 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 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 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 三) 尽忠职守, 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 四) 执行职务时, 应力求切实, 不得畏难规避, 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 五) 爱护工厂财物, 不浪费, 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 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 切戒不良嗜好。 ( 八) 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 ( 九)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 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 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 第四章 待 遇第一条
6、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 均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 一) 计时工资。 ( 二) 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另定。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 一) 计时工资结算办法另定( 二) 计件工资结算办法另定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 职务、 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10日。 ( 二) 员工工资每月15日发放。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 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通知生效日起, 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第一条 本厂
7、基于业务上需要, 可随时调迁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 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接并报到完毕, 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 其它人员逾限三日, 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 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其它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薪给自到新职日起, 按日计算。 第五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 第六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 一) 元旦 ; ( 二) 春节 ; ( 三) 国际劳动节 ; ( 四) 国庆节。 第七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 一般集中春节休假; 第八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
8、理: (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 每月不得超过5天, 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逾期未痊愈, 即予停薪留职, 但以一年为限。 (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 可请事假, 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 三) 婚假本人结婚, 可请婚假7天。 ( 四) 丧假父母、 配偶或子女丧之时, 可请丧假7天; 祖父母、 外祖母、 配偶之父母、 兄弟姊妹丧亡时, 可请丧假3天。 ( 五) 产假女性员工分娩, 可请产假90天。怀孕而流产者, 可请假15天。 男性员工配偶产假期7天注: 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 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 六) 公假因公参加各种培训、 集会、 展览会等,
9、 可请公假, 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 七) 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 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九条 请假逾期, 除病假依照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 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 经医师证明属实者, 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 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 最多三个月。 第十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 并送管理部登记后, 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 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 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 应以旷职论处。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 一) 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长) 助理、 部长、 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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