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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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14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二、 加强
2、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
3、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出生医学证明
4、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查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手续齐全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存档。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地区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 ”填满; 四、签发机构需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6个月内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打印: (一) 项目齐全; (二) 内容真实准确; (三) 字迹清楚; (四) 严禁涂改; (五)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六) 全部联次准确位
5、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新生儿出生6个月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二) 具有助产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分娩证明; (三) 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的证明; (四) 单位或居(村)委会的亲子证明; 六、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一) 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 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 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或婴儿出生时的见证人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 (四)婴儿父母
6、(双方)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 (五)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证明。七、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八、凡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据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外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使用汉字,有条件时可使用双语。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
7、供真实有效的翻译材料。 十、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十一、若申领人仅为新儿父亲一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的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能够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十二、对于丧失生父母的孤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能提供该孤儿生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
8、会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生父母相关信息的证明,并能出具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由其它监护人为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明。 十三、国内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规定的信息,不予以签发出生医 学证明,依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十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生儿父母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
9、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 二、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三) 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四)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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