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0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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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xxxxxx动火作业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生产区域、生活区域的动火作业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环保安全部职责: 环保安全部为动火作业的监督考核单位,负责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审核及签批工作,负责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审核、落实与现场确认工作。 3.2. 动火车间职责: 动火所在车间为动火作业的区域性管理单位,负责本车间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提出、落实与现场检查,根据动火作业等级履行相应安全作业证办理的职责,负责车间内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与管理,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的签批工作,负责动火作业安全告知工作。 3.3. 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为动火作业的执行单位,负责动火作业的申请,配合车间落实安全措施,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负责动火作业人员、设备的管理。 3.4. 动火作业人员职责: 应持“动火安全作业证”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内容);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3.5. 监护人职责: 应持有“动火安全作业证”第三联,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出现事故能正确处理,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对“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动火作业人与签票人不符及未按“动火安全作业证”规定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对动火现场负责监护,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作业现场发生火灾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扑救并报警。 3.6. 动火审批人职责: 各级动火作业的批准人在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动火作业证》上的安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3.7.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由车间负责人指定)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主持和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动火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进行检查。 4. 工作程序 4.1. 定义 4.1.1. 动火作业: 4.1.1.1. 在厂区及生产装置区域进行以下作业为动火作业: 4.1.1.2. 各种焊接、切割等飞溅作业;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各种明火作业; 4.1.1.3. 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打磨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1.1.4. 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用电作业; 4.1.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1.1.6. 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1.2. 易燃易爆场所:我公司内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1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2. 动火作业分级 4.2.1. 一级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4.2.1.1.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4.2.1.2. 各类燃料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4.2.1.3. 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2.1.4. 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4.2.1.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4.2.1.6. 化学危险品仓库; 4.2.1.7.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 4.2.2. 二级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4.2.2.1. 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2.2.2.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 4.2.2.3. 施工系统管网区、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4.2.2.4.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4.2.3. 特殊动火:除一级、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应列为特殊动火管理 4.2.3.1. 带油、带压、带其易燃易爆介质或有毒、腐蚀性介质的容器、设备或管线; 4.2.3.2. 节假日期间运行生产装置区内; 4.2.3.3. 夜间运行生产装置区内; 4.2.3.4. 运行中的液化气罐区等。 4.2.4. 凡车间、工段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经公司环保安全部审核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夜间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 动火作业基本原则 4.3.1. 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实际动火情况与动火票不符合不动火。 4.3.2. 风力大于五级时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4.3.3.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隔离动火设备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施工,分析检验合格30分钟内未动火作业则分析结果失效,如需动火应另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施工。 4.3.4. 在生产运行区域内,凡是非必要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4.3.5.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监护人确认作业中止后收回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进入作业许可证。 4.3.5.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4.3.5.2.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4.3.5.3. 动火作业人员有明显违章行为; 4.3.5.4.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4.3.5.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3.5.6. 事故状态下; 4.3.6.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得不动火的作业,必须制定有效应急处置方案,经公司主管领导许可后方可作业。 4.3.7. 动火作业过程中需进入设备内或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 4.4. 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签发程序 4.4.1. 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动火车间负责作业票审批程序的办理工作。 4.4.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动火车间主任审批; 4.4.3.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动火车间主任审核→环保安全部审批; 4.4.4. 特殊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动火车间主任审核→环保安全部复核→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凡在公司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4.5.1. “动火安全作业证”是动火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5.2.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 4.5.3.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不超过72小时。超期未完成动火的需从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延期使用动火安全作业证。 4.5.4. 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均应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4.5.5. 动火车间应安排专人填写相关的作业内容后,按本制度动火审批程序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证。 4.5.6. 特殊动火、一、二级动火要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签发动火作业证。 4.5.7.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动火作业人员作业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4.6.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4.6.1.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并与生产系统有效隔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6.2. 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易爆、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转移至装置外,并有效隔离。 4.6.3. 高处动火作业,对其下方半径30米范围内的孔洞、窨井、地沟、水封、可燃物等进行封堵、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6.4. 动火作业开始前必须清理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封堵动火点周边15米范围内的地沟、窨井、水封、敞口设备等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6.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设备内、周边环境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6.6.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安全、完好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6.7. 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地点均不小于10米,严禁气瓶曝晒。乙炔气瓶不得倒地放置 4.6.8. 动火区域25米以内,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6.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6.10. 动火期间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6.11. 严禁负压设备、真空系统动火。如必须动火设备、系统补压至微正压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6.12. 动火作业现场保持通排风良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引发火灾或爆炸。 4.6.13. 动火作业完毕,施工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7.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7.1. 动火作业的取样分析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技术员以上人员负责提出。 4.7.2. 动火作业的取样分析点要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可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分析,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5. 检查与考核 5.1. 无有效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即实施动火作业的,考核责任人500元,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考核作业车间15分。 5.2. 私自降低作业证审批等级的,考核责任人500元,考核责任车间15分。 5.3. 作业证审批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现场确认的,考核责任人200元考核责任车间3分 5.4. 未按动火证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即动火的考核责任人300元,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责任车间3分。 5.5. 无监护人监护即实施动火作业的,考核责任人500元,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考核作业车间15分。 5.6. 本制度未明确的考核内容,参照公司《安全、环保、文明生产考核办法》执行。 5.7. 因违章作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执行。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6.1.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HG30010-2013) 7. 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记录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动火装置设备部及 内容 动火人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监护人 监护人员工种 采样分析时间和分析数据 时间 可燃气体浓度 是否合格 分析员签字 第 三 联 动 火 监 护 人 持 有 ︵ 红 ︶ ︵ 白 ︶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序号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动火点搭建临时作业平台 6 高出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7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 8 施工人员劳保着装 9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10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10米 11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2 其他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意见: 动火车间 动火项目负责人意见: 动火车间 安全员意见 动火车间 负责人意见 动火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动火项目负责人: 二级动火作业范围: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记录编号 申请单位 动火申请人 动火装置、设备部及内容 动火人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监护人 监护人员工种 采样分析时间和分析数据 时间 可燃气体浓度 是否合格 分析员签字 第 二 联 动 火 人 持 有 ︵ 黄 ︶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起至月日时止 序号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动火点搭建临时作业平台 6 高出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7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 8 施工人员劳保着装 9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10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10米 11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2 其他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意见: 动火车间 项目负责人意见: 动火车间 安全员意见: 动火车间 负责人意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意见: 动火结束时间:年月日时 动火项目负责人签字 一级动火作业范围:气化楼、煤气水分离、煤气冷却、低温甲醇洗、混合制冷、甲烷分离、甲醇合成、甲醇精制、成品车间等各装置非工艺物料管线、设备;循环水场凉水塔;空分车间、备煤车间、动力车间锅炉工段等工艺装置区。 (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记录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动火装置、设备部位及内容 动火人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监护人 监护人员工种 采样分析时间和分析数据 时间 可燃气体浓度 是否合格 分析员签字 第 一 联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消 防 ︶ 存 根 ︵ 白 ︶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起至月日时止 序号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动火点搭建临时作业平台 6 高出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7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 8 施工人员劳保着装 9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10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10米 11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2 有无专项施工方案 13 其他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意见: 动火车间动火项目负责人意见: 动火车间安全员意见: 动火车间负责人意见: 环保安全部意见: 公司主管领导意见: 动火结束时间:年月日时 动火项目负责人签字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范围:带压、带易燃易爆介质或有毒、腐蚀性介质的容器、设备或管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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